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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稅收問題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5-28 04:11:33

『壹』 論文 關於稅收 2000字 謝謝

題目:稅務籌劃環境及其分析
提綱:
一、稅務籌劃環境
稅務籌劃環境的定義和內涵,目前理論界尚無定論,一般來說,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稅務籌劃活動的所有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的總和。
(一)稅務籌劃的法律環境,包括立法和執法環境
(二)稅務籌劃的經濟環境
宏觀上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國際經濟環境對國內經濟發展的沖擊以及一些具體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等;微觀上包括納稅人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等。
(三)稅務籌劃的社會環境
根據國外稅務籌劃的經驗,稅務籌劃市場不但擁有成熟的市場群體和籌劃意識,更重要的是存在發達的稅務代理中介市場和行業自律組織。
二、我國稅務籌劃環境分析
(一) 法律環境分析
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稅法體系級次較低且稅法體系較混亂,執行起來較困難。二是基礎性法律建設的不健全,不僅僅是稅法體系的全面建設問題,而且會影響到稅收實體法的貫徹執行,最終立法上的不健全稅務籌劃權成為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利。
(二) 經濟環境分析
宏觀上,我國財政預算體制採用基數法和指令性稅收計劃,稅收任務指標不符合實際且偏高,征稅難以依法進行。另外,稅收政策的缺漏影響公平原則。長期的制度的漏洞及空白在提供稅務籌劃機會的同時也能助長投機心理和不法行為的泛濫。微觀上很多企業納稅人的經營管理水平落後,自身專業素質較差,難以從宏觀上系統的選擇納稅籌劃方案亦或是納稅籌劃意識淡薄。
(三) 社會環境分析
部分納稅人的行為表面上看是稅務籌劃行為,但實質上卻違反了稅收法律與政策的規定,甚至是實質上的偷稅、逃稅行為。國內人才短缺,特別是與國際稅收接軌的專業人才極度匱乏,且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獨立性不強,行業自律組織沒有充分發揮作用等等,這些都給納稅籌劃社會環境帶來改善的空間。
三、稅務籌劃環境的優化
(一)法律環境的優化
(二)經濟環境的優化
(三)社會環境的優化

只能告知這么多了,剩下的自己充實吧。

『貳』 關於稅收的論文該怎麼寫

———納稅意識與現代稅法

作為一個公民,我們為什麼要納稅?這常常是一個看似膚淺的問題。我們的社會總是宣傳」納稅光榮」,」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卻有意無意地迴避了」為什麼要納稅」這個關鍵問題。

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開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種各樣的賦稅瑤役,以滿足自己享受及統治國家的需要,成了約定俗成、理所當然的事,這種加於庶民百姓身上的賦稅是單方向的、義務性的、強迫性的,帝王及他龐大的國家機器是稅收權利的無條件享受者。納稅人與國家機器的關系是納貢和索貢的關系。

在現代民主國家,政權來源於公民選舉產生,民選政府代表所有國民管理國家,維系政府費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運作的依然是稅收,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最重要來源。征稅作為公民個人和法人團體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強制性捐獻或讓渡,實際上是壓低了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滿足政府開支的需要,但這是納稅人整體利益所要求的。而這整體利益既應體現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上,也應體現在政府通過良好的稅收制度去參與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矯正市場運作中或其他原因導致的財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貧富兩極分化而引發劇烈的社會沖突。
這一公認的現代稅收原理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系,二是稅制與公正的關系。

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不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通俗而言是,各級官員的所作所為應能讓納稅人感受得出,我花錢納稅是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而不是請人來高踞於自己頭上逞凶揚威。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不外乎兩個方面。第一是保護每個公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與行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組織的無端侵擾,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書中說:「我向社會繳納捐稅,是為了讓我不被人盜竊,不挨打,不被人殺害,沒有人再敢對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發展環境,威爾。杜蘭在《希臘生活》中談及古雅典稅收時說,黃金時代的雅典人原諒國家的苛征,因為國家給了他們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無疑,廣泛的發展機遇必須以安全為前提。由此觀之,距今兩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雖然談不上有精深的稅法理論,但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民主社會,政府服務於人民的性質是明晰可感的,因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體會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極性保護和積極性發展機遇——後者除了要求社會有廣泛的自由和廣泛的參與權,還要求有發達的教育、文化及其設施等公共產品——這兩類服務。在當代民主國家,安全保護和發展機遇更是每個公民可以明確地作為自己的權利來要求於國家的。

因此,國家向每個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和公共產品,保障每個公民有廣泛的權利,作為這種服務的回報,公民自覺承擔納稅的義務是應當和正當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一致,不納稅就好象當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樣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所謂的納稅意識,實際上是權利與義務完整結合於一體的,而我國通常講的納稅意識只強調公民應盡納稅義務,卻並不含有公民應享有權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會格局和觀念上的差異卻是巨大的。納稅人意識折射出公民花錢購買政府服務的真相,單純強調納稅意識,反映的卻是一種跟索貢與納貢無大區別的社會關系格局;納稅人意識是公民意識的基礎,脫離權利的納稅意識卻還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之間連著一條臍帶。

撇開殘缺不全的納稅意識,立足於納稅人意識,政府征稅是必要的。但對於掏錢的人民來說,既有成本高低問題,也有個稅收負擔在各個人和各階層的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此外,政府征稅除了滿足財政需要外,還要通過征稅去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這也涉及公正。優良的稅制既可以把人民購買政府服務的代價降到最低,又可矯正財富分配不公;惡劣的稅制則增加人民負擔和加劇分配不公。

亞當斯密提出優良稅制四原則:」個人納稅能力、確實、方便和節約」早已成了現代稅法的法理基石。」個人納稅能力」指必須以納稅人自身的負擔能力為依據確定納稅額,體現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確實」指征稅必須以確定不移的法律為依據,使納稅人明確應繳哪些、繳多少、怎樣繳,明確什麼機構有權征稅,以避免任意專斷的徵收和稅吏的勒索。「方便」指納稅手續簡便。「節約」要求把征稅過程的耗費降到最低,避免因稅吏過多、薪俸開支過大以及貪污、中飽私囊、隨意加征等腐敗行為而造成稅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於國家所收入的。這幾點主要影響人民負擔的高低,同時也影響社會財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響公正的是如何根據個人納稅能力確定征稅額。現今,任何國家的稅收都包括間接稅和直接稅。間接稅是從消費品徵收的增值稅,任何人每購買一次消費品,就納了一次稅。適合消費者納稅能力,可起到矯正分配不公的對消費品征稅是從價計征而不是從量課征,即對高檔商品征高稅,對大眾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稅。直接稅主要有所得稅、遺產稅、饋贈稅。基於個人納稅能力並有抑制和矯正財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稅方式是分級累進稅,而累退稅則背離個人納稅能力和加劇分配不公。
西方國家的稅制以分級累進的所得稅為主,財富基數越大,征稅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錢就納稅越多,這樣有助於抑制貧富兩極分化,克服市場經濟造成的資源過分集中。我國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所得稅的徵收比重一直低於流轉稅,造成稅收調節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遏制兩極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終要轉嫁到每個消費者身上的間接稅徵收上,發達國家實行從價計征,對只有高收入者能問津的高檔品征高稅,對大眾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稅,這就減少了低收入者的間接負擔。而我國雖一定程度上實行對高檔品征高稅,但同時「對鹽等生活必需品征稅具有累退性質」,這意味著我國部分間接稅有加重低收入者負擔從而加深其生存窘況的性質。近幾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價的郵資費便有此性質。第三,在發達國家,遺產稅和饋贈稅之類稅種的徵收目的不是提高財政收入,而是為了抑制不勞而獲和矯正不公,用羅爾斯的話來說,是為了「逐漸地、持續地糾正財富分配中的錯誤,並避免有害於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和機會公正平等的權力集中。」為此,實行的是高額征稅。而我國卻沒有實行高額遺產稅和饋贈稅。還莫說我國權錢結合的現實使富人得到無數好處,僅就現行稅制這幾方面而言,如果要說現在的中國是「富人的天堂」,一點也不過份。而且現行稅制的下一個特點更為這個判斷提供了證據。第四,我國對廣大農民徵收的稅帶有人頭稅性質。還在18世紀,休漠就指出「人頭稅是一種橫征暴斂」。稍後,亞當。斯密也指出,人頭稅不是流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會底層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國家,人頭稅極其普通(5 )。從18世紀至今,視人頭稅為最不公正,是稅法學界的普遍看法,各發達國家不僅早就廢除人頭稅,還宣布人頭稅非法。而我國對農民的征稅,不光是亞當。斯密批評的任意性與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國農村金錢與權力往往合一的現實還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應納的稅轉嫁到貧者頭上,甚至搜刮貧者以肥已,形成「劫貧濟富」的顛倒格局。

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的,不能解決問題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國的法律家總是忽視這一點,過時的法律就如恐龍,而恐龍是註定要消亡的,一個完善的市場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叄』 關於投資股票收益的稅收問題

會計法規定:在成本法下,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部分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當期投資收益
稅法規定: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但在計算所得稅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徵所得稅
上段所說的符合條件是指:
1、持有的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所取得的股息紅利
2、持有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
3、是居民企業
4、是直接投資
下面回答你的問題
1、假設你公司分得的1000萬*0.1=100萬的現金股利就是你公司應享有的,那麼你公司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0萬。
如果你單位持有該股票沒有超過一年就取得了這100萬,你要繳稅,稅率25%(假設你公司沒有其他優惠政策)
如果你單位持有該股票超過一年才取得了這100萬,你公司不繳稅
如果你單位持有該股票是一家非上市公司的,你公司不繳稅
2、對方宣告分派時
借:應收股利 100
貸:投資收益 100
月末結轉利潤
借:投資收益 100
貸:本年利潤100
收到股利時,你該會吧,繳稅的問題你參考1
3、假如甲乙兩公司所得稅率不同,是不是有補繳稅款的部分
原稅法規定,低稅率企業分配給高稅率企業要補稅率差,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不再要求補稅率差,參考教材見所得稅實施條例
4、
借:銀行存款12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0
貸:投資收益 2000
這2000萬的收益要交所得稅(因為這不是股息紅利收入),稅率25%,(假設你公司沒有其他優惠政策)
5、
借:銀行存款 8000
借:投資收益 2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0
虧損的2000萬,可以沖減應納稅所得額,少交所得稅

『肆』 論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關於股市運行機制問題
我國股市在某種程度上只注重「擴容發展」,沒有理順「監管」與「改革」、「發展」的關系。我國股市的「圈錢」體制,粗放式擴張,雖然使股市得到了跳躍式的擴容,但累進的結構性制度性矛盾越來越突出。
筆者認為我國股市發展歷史上最大的失誤在於解散了跨部門、跨利益集團的股市發展政策設計部門,如國務院證券委。正是失去了這一戰略思維的「心臟」,我國股市出現了「只談發展」「不談發展改革」,「只談監管」不談「改革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是:由警察部門主導的全面規劃發展!如果不能正確處理股市「監管」與「發展」「改革」的關系,就難以處理「破」與「立」的關系,我們「破」了不規范的市場力量,但沒有「立」起相應規范化的市場力量。打擊不規范力量給「莊家」「私募基金」「跨市場、跨產品套利」等種種交易行為以重創!而這種重創基本瓦解了由他們組成的自下而上的自發形成的我國股市的流動力提高機制。
但是,由於我們沒有相應的針對「規范化」市場運作機制的主動的戰略性的建設方案,在瓦解的同時沒有建立流動力提高機制。這樣做的嚴重消極影響就是:隨著我國股市流動力提高機制的不斷被削弱被瓦解,我國股市的運行安全正收到嚴重威脅。
因此,只有處理好監管者和市場的關系,才能建立良性的股市運作機制,促進股市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作為市場監管者既不能「當婆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1929年-1933年的世界經濟大蕭條之前,經典的自由市場理論大行其道,認為政府是「守夜人」,反對政府對市場進行任何的干預。在發生了席捲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危機之後,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強有力干預的凱恩斯主義逐漸取得了經濟學中主流地位。當前我國國民經濟呈現明顯的周期性特徵,要熨平經濟波動的「峰」和「谷」,政府應主動實施反經濟周期的宏觀經濟政策。
二、關於機構投資者
在美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中,機構投資者占絕大多數,占股票總值的80-85%。美國股票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依次是: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財產保險基金、共同基金、信託基金、對沖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投資銀行、慈善基金等。這些機構投資者都是以證券作為主要的投資業務,他們素質高,經營豐富,通過投標方式來參與新股發行的定價,制定出的價格通常能反映發行公司的價值。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一是規模太小,2000年全美共同基金資產總值達4萬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總值則只有700億元人民幣。二是單個基金的塊頭太小,目前世界上基金規模動輒上千億美元,而我國最大規模的只要30億元人民幣,三是家數太少,美國達7000多隻,我國不到40隻。
這幾年,我國股市的發展重點之一是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並且把發展的形式定位在「公募型契約」證券投資基金。但出現了「唯證券基金獨尊「的發展戰略。由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隊伍發生了結構性變化,出現了以證券投資基金取代其他一切機構投資者的傾向。相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我國股市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明顯萎縮
這種只扶持證券基金的片面的股市發展政策,實踐證明已危及股市運行安全。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從整體上而言表現為「順勢操作」,因此從整體和長期而言並不能明顯為股市提供流動力支持。分析從2000年以來的四個1300點附近的各類投資者的行為模式我們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基金並未表現出逆勢進場的模式,從而無能力擔當起為市場提供流動力的重任。但是與此同時,隨著不斷的監管和加壓,在這四個1300點附近,其他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正趨於土崩瓦解之勢。比較2000年以前的我國股市,我們在市場上已經越來越難以看到「抄底「資金的身影。投資者的高度「同質化」,破壞了證券市場應有的機構投資者的「異質化」結構。這就破壞了證券市場上各類機構投資者的應有的相互競爭,相互補充的生態平衡局面,帶來了獨家壟斷性發展的失衡狀態。
筆者認為: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投資者隊伍,建立生態平衡系統,市場機構化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的特點之一,也是我國股市健康發展的重要步驟之一。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共同基金這三類投資者。有的國家還包括開辦個人投資信託和證券自營的銀行。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仍然以散戶為主,證券投資基金剛開始發展,保險基金從1999年開始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形式間接入市,但尚不能直接投資股票,養老基金由於體制問題,也未形成一個真正的法人。
由此,培養機構投資者的任務艱巨。培養機構投資者的主要內容包括:培養開放式基金,擴大基金市場和基金品種,基金設立和發行要逐漸由審批制過渡到注冊制,要通過組建中外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國內基金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增強素質和競爭力;為保險基金自由進入市場創造條件,包括保險基金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通過自己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等;培養養老基金,幫助這部分基金進入市場。
目前我們欣喜的聽到證券監管高層表態:將給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同時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表示:保險公司將投資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表示:今年八月底資產規模已達2300億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也將進軍資本市場。所有這些措施的貫徹無疑將提高股市的流動性,擴大股市容量,增強投資者的投資信用,對於股市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
三、關於證券市場體系
美國股票市場具有多層次的市場格局,股票市場通過層次細分可最大限度的實現資本的供需平衡。中國股票市場結構單一,主板A股市場規模較大,二板市場未能開設;三板市場規模小,同時滬、深兩地市場的同質性、重疊性限制了整個市場容量的擴展。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其中包括:
一)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為高科技,高成長型企業服務。特點:企業規模小,經營年限短,採取保薦人制度,股份全部流通,規定主要股東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條件,嚴格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1、二板市場定位
無論在主板市場內部設立二板市場,還是單獨設立為主板服務而且為主板市場培養上市公司的依附型市場,都不符合我國經濟改革和產業轉型的客觀要求。由於主板市場存在問題較多,行政色彩過濃,因而在主板市場的基礎上建立二板市場,就會留下隱患。從外國的發展過程看,如果把二板市場當作主板市場的輔助市場存在,一般來說都不是成功的。因此應建立一個有獨立運行規則、獨立的發展目標、獨立的服務對象、獨立的上市基準、交易機制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應該為高科技企業服務,那些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葯、新材料、環保等主導的高科技產業應該是我國二板市場的首選服務對象。為此,可以考慮把上海、深圳交易所合而為一,然後將深圳交易所變為二板市場。
2、二板市場的制度設計
1)上市標准
上市的最低資本要求及社會公眾股比例應該較主板市場有大幅度的降低
可不設盈利要求
對業務要求應該嚴格
2)交易機制
在市場上推行做市商制度
確保管理層的穩定和公司成長的連續性
實行T+0的交易制度
3)監管機制
強調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保護
強調監管機構對發行質量和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
4)二板市場的風險及防範
建立科學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實行嚴格的保薦人制度
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實行嚴格的市場監管制度
二)三板市場
其實早在1992年,中國曾經設立過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那就是STAQ和NET兩個入股交易系統。1999年兩個市場暫停交易,後一直沒有開市。2001年新的場外交易市場啟動――中國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正式開張。中國所謂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是業績差,問題多的企業,而美國OTCBB市場上掛牌的公司並不是因為業績差而是公司實力較小,所以中國三板市場的定位就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股,像指垃圾桶,而美國的OTCBB市場的定位是小企業的孵化器,是NASDAQ的市場後備。
令人感動欣慰的是,據報到:新三板融資大門將開啟,中科軟定向增發方案已公布。新三板市場的推出,對於證券市場體系尤其是退市機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四、關於上市公司
一)質量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低下,普遍存在「一年好,兩年差,三年ST,四年PT」的經營狀況,虧損戶數不斷增加,凈資產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每股收益不斷降低,審計報告中出具保留意見的公司不斷增多,上市公司丑聞屢見不鮮。我國的1300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發生過丑聞,出事比例高達16%,而同期美國市場的比例是1%,1994年到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凈資產增長速度低於GDP的增幅,凈資產收益率呈下降趨勢。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的原因:1)股票市場的功能定位不準確:管理部門過於關注市場的融資功能,特別是為國有企業籌資。很多國有企業效率低下,把股票市場完全當作「圈錢」「脫困」的場所,籌集資金是國企的最終目的,改制是手段。這樣的上市目的使得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籌集資金而進行形式上改頭換面,公司上市後經營機制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經營業績逐年下滑。2)股票發行制度不合理:股票發行從「審批制」轉為「核准制」。由最初的「額度控制」到「通道制」,再到「保薦人制度」。但現行的保薦制度不能杜絕「江蘇瓊華」事件。股票發行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大量的績差公司充斥市場。3)股票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沒有嚴格的摘牌制度,一些嚴重資不低債、缺乏市場重組潛力和收購價值的劣質公司仍然沒有被淘汰。
對此,我們解決的對策是:1、股票市場的准確定位應該是融資和資源的優化配置;2、改革股票發行制度,推行機構詢價、網上發行和網下配售制度,建立「綠鞋」回撥機制;3、加快三板市場改革,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不規范。
瓊民源的造假,藍田股份的欺詐,銀廣廈的虛幻,草原興發巨額財務黑洞,人們對會計信息產生了懷疑。其深層原因包括:1、巨大的利益誘惑;2、低廉的違規成本;3、法規政出多門;4、相關制度不完善。
對此,我們的解決思路應該是:1、建立以會計准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2、建立以注冊會計師公正審計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3、建立以證監會抽查復審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再監督體系。
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由於股權分置,一股獨大的現實,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非常嚴重,這種局面既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更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實,股市的根本在於上市公司,沒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就不可能穩步發展和長期盈利。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1、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其價值取向是多元化的,除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外,還有「社會價值目標」,比如:稅收指標、就業指標、公益活動指標等待,在某種程度上這是高度理想主義的表現。美國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曾經說過「高度理想主義,即使被採用,也只能削弱商業公司的主要優勢及其有效實現確定目標的能力,同時還會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並陷於利益集團的無休止的競爭中」。我國傳統體制下國有企業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對企業不負責的惡果也說明了這一點。當然,堅持公司治理結構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並不是說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雇員、債權人、顧客、社區)的利益。
2、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畸形股權結構。
從實踐上看,英美的股份公司都經歷了家族資本主義、經理資本主義與機構資本主義三個階段,其股權結構也經歷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集中的變化。「一股獨大」並沒有錯,相反在歷史上發揮了積極作用,如沃倫.巴菲特在希爾公司、比爾.蓋茨在微軟公司、李嘉誠在和記黃埔公司都曾占很高比例的股權。
我國只所以反對國有股「一股獨大」,關鍵是國有股股東行為非理想化,發生了嚴重的扭曲。一是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國家所有權的代表是「形至而實不至」「缺位」現象嚴重,缺乏能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國企改制而來,受傳統觀念束縛嚴重;三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導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基本由原企業的管理人員組,從而形成了國家行政干預的「內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國有股不能流通,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市場對公司的治理「失靈」,加劇了國有股股東行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擊不力。
3、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核心是要保證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職能的運行機制。
4、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重點是要建立一個與公司治理結構相適應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市場機制、行政機制與社會機制)
1)公司外部治理市場機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
A、公司控制權市場主要表現為敵意兼並和收購,主要是對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英美國家公司控制權市場十分活躍,公司經營狀況糟糕,就可能更換董事長或總經理,甚至發生局外人通過收購該公司的股票繼而達到兼並公司的目的,這樣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就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我國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原因是國有股不能流通,從而妨礙了上市公司的敵意收購和兼並,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
B、同樣,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也很落後。公司經理的選擇主要依靠行政部門,這樣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對公司在職經理來說沒有構成任何威脅。
2)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機制
政府對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的管理機制。
3)公司外部治理社會機制
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信用機制。
5、健全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條件是要創造一種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1)樹立「股份公司是股東的,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樹立「股東公司最高權利機關是股東大會,核心機構是董事會」;
3)樹立「人力資本價值」理念。
四)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問題
1、我國獨立董事佔比過低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的比例在10%左右,有的根本沒有獨立董事。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11人,獨立董事為9人。
2、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礙分析
1)缺乏相關法律作支撐
現在的公司法沒有給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間和條件。而在美國,獨立董事依靠法律這把「上方寶劍」,可以把獨立董事的個人意志變成董事會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人數也不佔優勢,很難從根本上與公司內部董事制衡。
2)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美國公司目前最大的股東是機構投資者,一般在一個特定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按照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人壽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須分散化,這也導致了美國股權的高度流動性。
當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如擔保、應收帳款,資產置換等各種手段來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3)獨立董事的引入與我國監事會制度不相容
獨立董事制度產生於普通法為主的美英法系國家,這些國家採用「一元制」的董事會制度結構,在公司機構設置上沒有獨立的監事會。我國公司立法上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二元制」結構組織體系,即在股東大會之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如此,獨立董事的職責就會和監事會重疊甚至沖突。
4)具備擔當獨立董事素質的人才匱乏
5)市場選擇機制和評價體系尚未形成
3、我國上市公司有效運作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A、公司法應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權利,建立權利實現保障機制。這些權利包括信息知情權、監督權、獨立的審核權、否決權。
B、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第一,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第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第三,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四,提議召開董事會;第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和咨詢機構;第六,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2)改革「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3)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獨立董事的監督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具備了經常性監督、事後監督與外部監督的特點。
4、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勵約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任職資格和能力
2)聘任
3)提供獨立董事的比例
4)提供充分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條件
5)設立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構
6)建立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7)強化獨立董事的誠信勤勉義務
5、建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
五)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過高,有的達90%以上,股權結構不合理,不利於公司治理和資本流動。英國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僅為10%,這種分散的股權結構使上市公司的決策更為透明,且能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因而投資活躍,證券市場融資能力較強且流動性好。英國公司首次公開上市時間平均在公司創立後8年,而德國卻是40年。英國公司上市的平均規模是1600萬美元,而德國是6000萬美元。德國上市公司的結構十分復雜,相互持股使得公司的直接持有者不等於最終持有者,個人持股比例小,而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持股比重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很大。
為此,要改變我國上市公司的畸形股權結構,必須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鼓勵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入市,給私募基金應有的合法地位,這樣才能改變股權過於集中的局面。
五、關於分業經營問題
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金融機構可以跨行業經營銀行、證券、保險與信託等各種金融業務,稱為混業經營模式。其中最關鍵、最突出、最重要的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混合,即「銀證合一」,另一種稱為分業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允許交叉經營業務。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在西方金融史上曾經幾分幾合。1929年世界性經濟大蕭條和金融危機之後,國家金融領域逐漸由混業經營一統天下的格局演變成分業和混業兩種經營模式並存的狀態。到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開始出現重新實行混業經營的新方向。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金融市場上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發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 Holding Company),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將其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的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1998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該法案在涉及銀行組織的條款中,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新的法律范疇。1986年撒切爾夫人在英國實行金融「大震」(big bang)改革,全面摧毀了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促進了混業經營。在東亞,日本和韓國曾經以大財團的形式發展起了一些企業集團,其中有一些是金融控股公司。與此同時,中國的證券業與銀行業仍實行銀證分業的制度。這種制度的明顯缺點在於:
1、資金方面
在投資銀行業務中,券商需要通過咨詢、策劃、融資、估價、談判等一系列操縱來幫助企業資本運營,這要求券商有一定的資金融通職能,而經紀業務的開展,銀行網點的鋪設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同時券商要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功能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自營業務的開展更增大了券商對資金的需要,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這些資金需求可以通過銀行達到便利的滿足,但在分業經營中券商就無能為力了。
2、營銷網路方面
投資銀行開展證券配售業務、經紀業務以及資產管理業務都需要建立一個網路體系來直接面向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在混業經營下可以利用銀行的營銷網路,降低成本,提供利用效率。
3、信息和信譽度方面
商業銀行的經營歷史遠遠長於投資銀行,它們對經濟實體的了解更多、更豐富,況且建立了一定的信譽度,容易接近客戶,依賴商業銀行的信譽投資銀行可以順利開展業務。
4、面對入世後金融大鱷的挑戰,中國需要混業經營以打造自己的金融航母,否則難以抵禦外來的金融風險,喪失競爭力。
對此,筆者強烈建議我國資本市場盡快走混業經營的道路,利用我國原有商業銀行的優勢,拓寬券商融資渠道,營造全方位的銷售網路,增強自身抗禦風險能力,以便在國際金融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六、關於證券交易所
20世紀90年代之前,全球證券交易所幾乎全都是以會員制形式發展起來的。這種類型的交易所是由會員出資組成的交易所為會員所有和控制,只對會員服務,只有會員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由於服務者和出資者為同一人,因此大多數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的服務性組織。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會員制形式逐漸不能適應市場的變化。
資本的國際化使各地的證券交易所突破了地域限制,在全球市場上形成了相互競爭的對象。一方面,競爭使定價過高的交易所得不到客戶,也就沒有收入來源,從而面臨淘汰的命運;另一方面,作為交易所,要在競爭的條件下生存,就必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市場份額,否則就有被蠶食的危險。但在會員制下,交易所籌資能力受限,融資成本過高,非盈利性的組織機構也限制了它持續發展的能力。在這種條件下,交易所只有採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才能獲得競爭力,因此,進入90年代,交易所的治理結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出了公司化的發展趨勢,交易所開始由非盈利性的會員制向盈利性的公司制轉變。 公司制的特點在於:1、是以滿足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的的組織;2、交易所可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不必局限於是會員還是交易者;3、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使市場交易權和所有權分開,不是股東也可以獲得在交易所交易的資格,而在會員制下,只有會員才有資格直接交易。顯然,公司制各方面都要優於會員制。而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所組織模式為「行政會員制」,它是行政管理與會員參與相結合的組織模式。由於實施行政管理,它能從宏觀上保障證券交易所的活動首先符合國家利益,有利於實施監管;由於會員參與,它還要考慮會員的切身利益,「行政制」和「會員制」的結合必然導致低效率和缺乏市場競爭力。
但令人遺憾的是迄今為止,股票市場改革矛頭主要指向籌資者,投資者和券商,很少觸及證交所。目前的證交所內無動力,外無壓力,沒有競爭和市場意識,面對資本全球化的沖擊,整合和股份化改造是證交所改革之路。
筆者認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改革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交易所的整合,上海、深圳證交所合並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從全球看,證交所集中化的呼聲超過了分散化的呼聲。目前世界范圍內形成的三大勢力范圍:一是以紐約證交所為首的GEM陣營(global Equity Market)控制歐洲、美洲和亞太,股票市值超過了19萬億美元。二是以英德為首的IX陣營,市值為4萬億沒有,以歐元報價,壟斷歐洲股票交易額的53%和高科技股的80%,三是以納斯達克為首的創業板市場陣營即「全球數碼股市」。
2、公司制的證交所結構。世界上大多數證券交易所已經改製成股份公司,有不少公司正在上市。把屬於市場的還給市場,只有這樣,中國的資本市場才能面對全球競爭,才能在世界資本市場中站穩腳跟。

『伍』 如何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

所得稅方面,不同的稅制有不同的效果,

上市公司年末會分發一部分的利潤做給股東(股利),
在英國的classical system中一個公司根據它的利潤來納稅, 然後股東們由得到的股票紅利又要交納一次所得稅,這個政策實際上是英國政府鼓勵公將其年度利潤進一部投資,減少發股利給股東,(這系統裡面牽涉到養老金的一些爭論, 我以前沒看懂, 現在也沒看懂, 我想由於社保金的重要性,你在你的論文里很有必要提一下證券市場稅制對社保的影響)

國際會計准則的imputation system. 在這種系統下考慮到公司發給股東的紅利已經交納過所得稅, 所以不應該在股東們得到他們股票紅利的時候再次扣除他們的所得稅,在imputation system 下, 該系統鼓勵公司把利潤分發給股東而不鼓勵公司重新投資這些利潤。

兩種系統帶來兩種目的,對股票市場來說,吸引投資到社會上最有效益的部門是其最終的目的,選擇哪一種系統我覺得應該分別研究在政府的觀點下,公司的觀點下和投資者觀點下, 那一種方法才能滿足大部分團體的需要來吸引更多的投資才是重點。

由於文化的原因,中國向來有存錢防老的習慣, 高盛在一次統計調查中指明出在中國平均有34%的收入是存入銀行的。另一方面, 股票市場信息披露和管理上的利益沖等問題導致投資者缺乏信心, 在這些問題解決之前,稅制對證卷市場的影響可以說很難有大的作用.

『陸』 股票資金稅收的問題

今天要是新聞說對證券基金收百分之二十的稅,明天這幫人都會爭先恐後跳樓的,省的餓死很難看的啊。
操作股票時除了印花稅和傭金以外,就再沒有其它費用了,所謂徵收百分之五的稅收是無稽之談。

『柒』 稅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實現其職能而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准,強制地、無償地、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也是國家參予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方式。國家財政通過稅收總量和結構的變化,可以調節證券投資和實際投資規模,抑制社會投資總需求膨脹或者補償有效投資需求的不足。

隨著入世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已相繼出台或將要出台一些稅收調整政策。這些政策對證券市場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且這些影響正日益顯現。

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主要是國家運用稅收杠桿可對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盈利狀況進行調節。下面我們就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對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所得規定不同的稅種和稅率將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稅後實際收入水平,從而起到鼓勵、支持或抑制的作用。對證券市場投資者徵收的稅種主要是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是前5年該稅總量的5倍。財政部決定,從2001年11月16日起,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分別由4‰和3‰統一降為2‰。這一政策出台,其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印花稅稅率下調降低了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其次,印花稅稅率下調符合國際趨勢,有利於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的競爭力,從全球范圍內吸引投資。

中國股民感受最直觀的恐怕還是印花稅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作用,而國際上亦如此。部分國家僅對賣方徵收印花稅或交易稅,而對買方免徵;同時,部分國家按證券持有期限的不同,採取差別化稅率,對持有期限較長的投資者課征較低稅率。當市場低迷時,適當降低稅率可以活躍市場交易,而當市場的非理性行為驟增時,適度提高稅率又可以抑止過度投機。這樣,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受到抑制。

不過,在經濟全球化和增強本國證券市場競爭力的壓力下,稅賦從輕是近年全球證券市場稅制的總體趨勢。有關專家認為,征稅其實是證券市場的一種資金凈流出,因此過高稅率會在證券市場中產生一個巨大的資金漏斗,影響市場的良性發展;其次,征稅提高了資金的交易成本,導致資金回報率下降,抑制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而影響一級市場的發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如法國與德國,高企的證券交易稅曾使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企業籌資困難。於是從1983年開始,法國對證券投資實行優惠稅收,德國也於80年代取消了證券交易稅,兩國證券市場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與巴黎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也迅速提高。新加坡從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徵收的0.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盡管政府預計因此會少收稅約7000萬新加坡元;香港也擬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0.25%下調至0.225%。這一系列的下調,並不一定因為稅率過高引起,但稅收的比較優勢會影響全球的資金流向。

印花稅稅率下調只是證券稅制改革的第一步,隨後可能進行的改革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將是復雜的。目前我國的證券稅制結構比較單一,以印花稅為主,且比重偏大,不利於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為實現稅負公平,就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一方面,應拓展稅基,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另一方面,在技術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實行差別稅率,或是開征資本利得稅取代印花稅。當然,在推行這些改革措施時,會對證券市場產生較大沖擊力。

免徵印花稅、改徵資本利得稅,是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趨勢。有人認為,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但矛盾和障礙很多。

首先是「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等等,這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這顯然在目前我國還不完全具備。

其次,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於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盪。而同期台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於台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市場大幅振盪。

再次,開征資本利得稅需要證券交易稅制整體調整的配合。從全球稅收制度與全球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的變革上看,資本利得稅只是稅收制度的一個環節,其核心功效僅在於重新調整證券投資收益,若只開征此稅也無法作到拓展稅基、降低稅負的效果,還需要有行為稅等其他稅種的配合,而我國在短期內大幅度調整稅制的困難較大。

最後,即使開征資本利得稅,也宜採取輕稅、差別稅率原則。如美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允許以證券投資利得彌補其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未沖減的損失可以在限期結轉至以後年度沖減;在日本,除被視為營業交易或營業分配的證券利得外,對出售證券的資本利得採取免稅的政策,其課稅的范圍主要集中於大額與頻繁交易的投資者。同時,各國對資本利得稅一般採取差別稅率,如法國以2年為界限區分長短期證券,長期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稅只是短期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的60%。這種差別化的資本利得稅制對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理念有重要推動作用。

顯然目前我國不具備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基礎,但從長遠看,隨著證券市場結構逐步完善、投資行為日趨理性化,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資本利得稅很可能出現在我們身邊。

國家向上市公司開征的稅收包括流轉稅和所得稅。經過1993年的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的稅率以及徵收管理模式基本是穩定的,而歷年來,大多數上市公司的所得稅都是執行33%的名義稅率,而實際上通過減免、返還等形式執行著15%的實際稅率,造成這種狀況除國家對某些行業或某些地區的政策性扶持給予的優惠政策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情況存在。2000年1月11日,國務院下發國發(2000)2號文,規定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即由大多數公司實行名義上的33%、實際15%的所得稅率,到必須從名義到實際都為33%。據統計,在2001年我國滬深兩市的1133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773家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占公司總數的68.2%。這其中包括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開發區所得稅減免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司。而享受「先征後返」優惠政策的公司占上述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司總數的31.4%,占上市公司總數的20%。但是從這樣的結構來看,受到財政部通知影響的上市公司約占上市公司總數的20%,但另外500多家享受其他所得稅優惠的上市公司,則不受此通知限制。因此,明年我國上市公司中仍會有一半以上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而這一政策,對受到財政部通知影響的約20%的上市公司凈利潤帶來了影響可謂不小。此外,2001年第4季度公布的另一項政策,即從今年起,所得稅由原先純粹的地方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並且明確中央與地方各得50%。如此以來,即便各地政府先按33%征稅,但其中的16.5%被中央收走了,想要再像以前那樣返給上市公司18%是不可能的。這對於一些沒有足夠思想准備的上市公司來說,影響可能出乎意料地大。

入世後,為履行承諾我國將會逐步降低關稅,不斷出台的稅收政策將對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及其股價和市值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入世後我國農產品的關稅限制為0-65%,平均為5%;工業品的關稅約束為0-47%,到2004年、最遲不得超過2010年將平均降為8.9%。這種關稅約束對民族產業影響最大的當屬農業和汽車工業。

另外,2001年末公布的另一項降低關稅的舉措是: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電子產品關稅總水平由原來的16.2%降低到10.7%,降幅達33%。2003年大部分信息技術產品將實行零關稅;2005年所有信息技術產品將全部實行零關稅。這些政策對於因生產、組裝或固定資產投資等需要進口此類產品的上市公司不啻為一個利好,而對於生產、研製或經營相似產品的上市公司則可能是一個打擊。

此外,為迎接入世挑戰,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條件,還會有一系列稅制改革措施出台。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官員透露,我國將在如下幾個方面推進稅制改革: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並用產業導向性的優惠稅收政策替代目前的外資企業普遍優惠稅收制度;實施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改革;調整消費稅稅目,同時相機出台一些新的稅種。另外,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衛生、環保等產品將實行差別性進口稅收政策,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這些稅收政策從總體上對國內上市公司特別是高科技企業、出口產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是比較有利的,有助於它們降低成本,增強國際競爭力。

『捌』 關於股票和債券的稅收問題

都不是,分紅在發下來之前就被扣稅了
公司發紅利都是發稅後的

『玖』 證券交易稅制的思考

相關範文:

我國證券交易稅制研究

我國證券交易稅制研究(二)來自於論文先生網,如該文註明了作者及出處,請在轉載引用時保留。否則因《我國證券交易稅制研究(二)》一文引起的法律糾紛請自負。

二、現行證券交易稅制的評價

(一)經濟效應

1、聚集稅收收入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9年和2000年,我國稅收增長大體呈現「兩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項所得稅(內資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及海關代征進口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三分天下」的格局。據統計,在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源泉。

2、調控證券市場

證券交易稅制的積極作用在於能夠適度調控證券市場,這在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情況下,作用更為明顯。從國際經驗來看,在證券交易行為中,部分國家僅對賣方徵收印花稅或交易稅,而對買方免徵,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勵投資者買進證券的作用;同時,部分國家按證券持有期限的不同,採取差別化稅率,對持有期限較長的投資者課征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對持有期限較短的投資者課征稅率較高的資本利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動長期持股與理性投資的發展;另外,當證券市場處於低迷時,通過適當降低稅率可以活躍市場交易,而當市場的非理性行為驟增時,適度提高稅率又可以抑止過度投機,從而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因為,作為理性的投資者,趨利避害的本性促使他們相應改變自己的投資行為,以求得最大收益,而其結果是使得證券市場過度
投機受到抑制,從而減輕了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3、過高的稅率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

首先,征稅其實是證券市場的一種資金凈流出,因此過高稅率會在證券市場中產生一個巨大的資金漏斗,影響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次,征稅提高了資金的交易成本,導致資金回報率下降,特別是當稅率過高時,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而影響一級市場的發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境外部分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就曾出現過這樣的問題,如法國與德國,高企的證券交易稅使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企業籌資困難。於是從1983年開始,法國頒布了一系列法案來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其首要措施就是對證券投資實行優惠稅收;德國也於80年代取消了證券交易稅。這些措施使兩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與巴黎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也得以迅速提高。第三,過高的稅率會影響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因此近期各國均在採取措施,實質性地下降證券交易成本,如新加坡從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徵收的0.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政府預計因此會少收稅約7000萬新加坡元,相當於4100萬美元;香港也擬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0.25%下調至0.225%,下調10%。當然這一系列的下調並不一定因為稅率過高引起的,但稅收的比較優勢會影響全球的資金流向。因此完全中性的稅收是不存在的,過高稅率必然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現行證券交易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券交易稅制亟待系統化

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系統的證券稅制,且制定過程中體現出的權宜性較為明顯。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例,為抑制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股票投資熱,曾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增幅達60%以上;後期在市場趨弱的情況下又下調印花稅稅率,降幅也達20%,波動較大。而且,從今年的2月19日起B股市場對境內居民開放,境內投資者均可參與A、B股市場,兩市場的交易規則已基本一致,但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為4‰,而B股市場卻為3‰。

2、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法律依據不嚴謹

目前對證券交易印花稅聲討較多,認為印花稅是對憑證加貼印花而繳納稅款的,而現行隨著證券交易系統技術水平的提高,證券交易已實現了無紙化、電子化,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夠嚴謹。

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已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或稱資本利得稅)混用。由於資本利得稅計算復雜,在我國目前的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暫未課征,但高稅率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事實上是行為稅和所得稅兩種稅的綜合,其稅賦的課征依據也不嚴謹。

3、重復課稅嚴重

按現行稅賦制度,股票投資所分得的股息、紅利,需列入企業應稅收入總額中,按33%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些其他國家或地區在企業稅賦中對股票投資所分得的股息、紅利會有一定的抵扣,目前在國內暫不存在)。因此,假定某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企業利潤全部用於分配股息或紅利,則:

可供分配利潤為1000×(1-33%)=670萬元,其中企業所得稅330萬;

企業投資者所獲股息為670×(1-20%)=536萬,其中個人所得稅134萬(註:目前對國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東不征此稅;若企業或機構投資於流通股時,理論上也不征此稅,但實務操作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對該類股東發放股息前均已扣除此稅);

企業投資者的稅後利潤536×(1-33%)=359.12萬元,其中企業所得稅176.88萬元。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所創造的1000萬元稅前利潤所得,能到企業股東手中的利潤只有359.12萬元,其中有641.88萬元成為了所得稅與利息稅,占利潤總額的64.19%(法人投資於非流通股時,共計交所得稅551.1萬元,占利潤總額的55.1%)。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重復課稅帶來的稅賦過重。

對自然人投資者,由於在分得股息或紅利時只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上市公司所創造1000萬元所得稅前利潤時,自然人投資者能分享的利潤為536萬元,其中有467萬元成為了所得稅與利息稅,占上市公司利潤總額的46.7%,因此稅賦相對要輕一些。

總體而言,股息與紅利均是在企業所得稅後分配,再徵收利息稅與所得稅應屬重復征稅。

4、稅、費比例不協調,印花稅稅率過高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的最主要成本是證券交易印花稅與傭金,兩者的比率分別為0.4%與0.35%,再加上對交易行為雙邊徵收,投資者每次交易的費用實際達到了1.5%,在全球證券市場中,這一比例僅低於丹麥。從全球來看,為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各國均在大力下調證券交易所涉稅賦,免徵或減征證券交易印花稅或證券交易稅,並對資本利得稅按持股期限予以分別對待,以鼓勵長期投資。但在新興的中國證券市場中,稅是構成交易成本的核心,佔了交易成本53%的比重(若考慮目前普遍存在的3-5折的傭金暗折,則證券交易印花稅佔到了投資者交易成本的62.02%-69.57%)。證券交易稅收負擔偏重可見一斑。

表三&nb
sp;部分證券市場股票交易稅收比較

國家或地區 交易環節征稅 備注
香港 0.25% 對雙方徵收
澳大利亞 0.15% 對雙方徵收
台灣 0.6% 對賣方徵收
泰國 0.1% 對賣方徵收
日本 0.01%-0.3% 按交易品種,對賣方徵收
荷蘭 0.12% 對雙方徵收
瑞典 0.5% 對半年內交易量超50萬法郎者徵收
新加坡 免徵印花稅 原征0.2%,2000/6/30起取消
德國 免 原僅徵收證券交易稅
上海、深圳 0.4% 對雙方徵收

5、對紅股征稅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紅股是上市公司以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向股東分配的股票紅利,也是股東的再投資行為。在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對資金十分渴求的情況下,對投資採取了一種實質性的鼓勵政策,如參與新股發行的投資者可以享受稅費減免;而且,就目前全球證券市場來看,從鼓勵投資的角度出發,大都不將紅股視為股東的應稅所得,而准予免稅。但我國目前對投資者送紅股卻要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上市公司送紅股時,採取的除權原則是總市值不變,沒有考慮稅率對除權的影響,因此對紅股征稅將導致股東利益實質性受損;同時,即使除權時考慮紅股征稅因素,但投資者持股的總市值是否增長,完全由市場因素來決定,對基於不確定所得基礎上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似乎不盡合理。

其他資料:

http://www.lwwzx.com/Freepaper/4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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