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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信息披露欺詐

發布時間: 2021-06-14 02:48:49

Ⅰ 上市公司為什麼一直存在會計信息虛假披露問題

股份公司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響股票的市價、公司管理業績評價或籌資的方便等目的‚往往採取操縱行為‚弄虛作假‚披露不真實的會計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通過正常經營渠道無法得到的超額利益‚從股票市場上「圈」到更多的資金‚目無法紀‚肆意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而有些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為了從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虛假會計信息生成和傳播過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我們以股份公司的成立、上市為線索‚對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披露進行分析。由於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許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改組而成。有些國有企業為了改組成功‚獲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就在資產評估和財務報表上大做手腳‚以求通過證券委的審批。不僅企業本身樂於這樣作假‚當地政府也往往支持這樣做。因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籌集到數量可觀的資金發展地方經濟‚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業績。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他的問題便會迎刃而解。
而公司上市後‚有些經營虧損的企業‚為了滿足增發新股或者配股的條件‚提高配股的價格‚達到從資本市場上撈到更多資金的目的‚經常採用虛增利潤、少報虧損的方法‚製造、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欺騙投資者。 違規成本低廉 政出多門導致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 會計制度、證券市場相關制度不完善為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和披露提供了誘因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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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Ⅱ 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會退市嗎

根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其中,對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若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換言之,欺詐發行一旦被認定,公司將面臨「殺無赦」。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公司則有「求生」機會,可進行多方面的改正,特別是做出妥善的民事賠償安排。由此,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成本不同。前者面臨民事賠償、回購新股、強制退市及刑事處罰,造假者將付出高昂沉重的代價。

Ⅲ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怎麼處理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按情節嚴重處理,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Ⅳ 信息披露違規多少日作出處罰決定

看交易所,如果這事交易所已經察覺,不出五個交易日就有了。很多時候交易所的處罰都是不聲不響就下來了,唯一的只好交個整改報告上去了。所以說,最好還是再小心再謹慎啊,祝福你!

Ⅳ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錯誤實列

銀廣夏事件
編輯本段(一)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編輯本段(一)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編輯本段(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葯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注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一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一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薑,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編輯本段(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製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製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編輯本段(五)審計情況
(1)銀廣夏編制合並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並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有關重大虛假問題,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等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訂審計計劃;第三章「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進行重點審計;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注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在對天津廣夏的審計過程中,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而並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注冊會計師處。2000年發出14封詢證函,沒有收到一封回函。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一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在第 二章第十一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述標准來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3)注冊會計師未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序,例如對於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生產用電的電費卻反而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現或報告;面對銀廣夏2000年度生產卵磷脂的投入產出比率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異常情況,注冊會計師既未實地考察,又沒有咨詢專家意見,而輕信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期」,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一般原則」指出,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時,應當審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針對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第四章「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性復核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並獲得適當的驗證證據;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解釋或解釋不當,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第七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估價。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務知識,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嚴重違反《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和《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基本准則》第二章「一般准則」第五條指出,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七條指出,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第十八條指出,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5)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注;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後未予以必要關注(例如注冊會計師審查的幾份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蓋著「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種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編號」均為空白,稍通外貿實務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是違反報關單填寫基本要求的);對於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注;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注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違反《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准則的相關條款。
編輯本段(六)審計模式的爭論與警示
在銀廣夏事件中,包括被處罰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內的個別人士稱,由於獨立審計准則沒有引入風險導向審計,致使簽字注冊會計師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認為,從我國頒布的獨立審計准則項目看,幾乎每個准則項目都引入了風險導向審計思想,絕非用制度基礎審計所能概括的,而且簽字注冊會計師根本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按照獨立審計准則執業,並非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舞弊行為。在銀廣夏案例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疏於執行已頒布的獨立審計准則,在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兩方面均存在重大過失。連最基本的公認審計原則都沒有遵守,最基礎的審計程序都沒有執行,更何談建立在內部控制結構非常完善基礎上的風險導向審計。 另外,郭晉龍等學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合法,主要是看其與總賬、明細賬、記賬憑證以及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如果公司採取偽造原始憑證(如銷售合同、發票等〕的方法進行舞弊或惡意欺詐,這種以會計賬目為基礎的審計方法必定遭到失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對此予以了堅決回擊,他指出:1920年以前,注冊會計師普遍採用賬項基礎審計,主要目標就是發現錯誤和舞弊。我國獨立審計准則雖然不是建立在賬項基礎審計的基礎上,但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雖然目前審計理論和實務由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發展,但不能抹殺賬項基礎審計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形同虛設,注冊會計師就只能依賴賬項基礎審計。換言之,利用賬項基礎審計也能發現公司管理層的舞弊行為,我國政府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總之,任何質疑現行獨立審計准則體系的論調都是缺乏事實根據的,相反銀廣夏案例給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警示恰恰在於,注冊會計師對現有準則的執行存在重大疏忽與不力。另外,值得說明的是,在現行獨立審計准則體系中,無不貫徹了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思想和原則,那些聲稱現行審計准則體系缺乏風險導向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編輯本段(七)中天勤冤嗎?
(1)天勤:被冤枉的另一半?2000年7月,中天勤由原先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天勤和中天合並成立,成為全國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的名稱合並後,沒有進行業務管理的實質性的合並,為了追求規模全國第一,嚴重忽視了會計師事務所最重要的業務風險管理,看似「強強聯合」,但卻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業務和客戶實際上被各合夥人分割,主辦業務工作人員長期不變,難以形成一個統一的業務管理體系和不同部門的交叉復核與工作輪換。在業務上,天勤和中天的審計報告書編號和業務專用章都是不同的,天勤的編號是「中天勤A」,專用章是「中天勤l」;中天的編號是「中天勤B」,專用章是「中天勤2」。代表對外業務風險由中天勤統一承擔,而內部業務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控制機制。只要兩家中的任何一個合夥人的某一業務出現問題,就得由合並後的中天勤來全部承擔。這樣的機制客觀上將縱容做假,而不能限製做假。天勤的冤只能歸責於在當初商議合並時沒有考慮各自事務所的工作風格、執業道德管理等可能引來風險的承擔。這也是現存較多的規模大、業務多、上檔次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的頑疾之所在。 (2)中天勤冤不冤?中天勤將審計失敗歸因於企業沒有誠信,而認定對該公司所做的審計業務經自查沒有發現有關注冊會計師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中天勤也是受了8年的騙!中天勤其實並不冤。上市以來一直擔當銀廣夏審計師的中天勤,內部管理混亂,審計態度隨意,對風險的判斷近乎錯誤:相信銀廣夏是高科技公司,就應當有高額利潤;因為銀廣夏不斷進行頻繁的關於高科技方面的信息披露,就認為信息是真的;因為有眾多的各級領導人的視察並合影留念,就相信銀廣夏真的底氣充足。審計人員對審計目的、目標、范圍以及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多數表達不清;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而且執行不力;未履行基本的三級復核制度,審核工作流於形式,審閱與簽發均由劉加榮一人包辦。
(八)審計後話
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Ⅵ 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股票應該怎麼操作

受到查處屬於利空,短期元氣難以恢復

Ⅶ 哪裡查到與安然事件相似的,中國股票市場上的欺詐事件

000557銀廣夏
藍田股價(生態農業)(已退市)

Ⅷ 股票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認定工作,引導、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結合證券監管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服務,誠實守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應當根據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專業標准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管工作經驗,審查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處理。
第五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第六條 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者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認定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綜合審查認定其責任。
第十二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違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錯更正信息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數額及其占當期所披露數的比重,是否因此資不抵債,是否因此發生盈虧變化,是否因此滿足證券發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利潤承諾條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別處理,是否因此滿足取消特別處理要求,是否因此滿足恢復上市交易條件等;
(二)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擔保、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信息時間長短等;
(三)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事項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的影響大小;
(四)信息披露違法後果,包括是否導致欺詐發行、欺詐上市、騙取重大資產重組許可、收購要約豁免、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給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大小,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造成該公司證券交易的異動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違法的次數,是否多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六)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主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單位的,在單位內部是否存在違法共謀,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的具體事項是否是經董事會、公司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是否只是單位內部個人行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狀態,信息披露違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詐行為,是否是不夠謹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
(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信息披露違法後是否繼續掩飾,是否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補救;
(四)與證券監管機構的配合程度,當發現信息披露違法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向證監會報告,是否在調查中積極配合,是否對調查機關欺詐、隱瞞,是否有干擾、阻礙調查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其他違法行為引起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通常綜合考慮以下情形認定責任: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有無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違法的過失;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因違法行為直接獲益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利益,是否因違法行為止損或者避損,公司投資者是否因該項違法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三)信息披露違法責任是否能被其他違法行為責任所吸收,認定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否能更好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前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股東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公司工作人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行為;配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第四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及其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 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載明職責分工和職責履行情況的材料,相關會議紀要或者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一)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二)知情程度和態度。對於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後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三)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四)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於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於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於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 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採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三)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並採取了適當措施;
(四)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五)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於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並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二)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一)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二)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三)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四)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五)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一)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三)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五)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案件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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