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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購股價不得低於交易日

發布時間: 2021-06-19 03:11:43

股票交易規則

一、股票交易時間

目前,A股市場交易時間為非法定節假日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所有節假日或者周末,A股都會休市。

二、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股票買賣按照價格有限、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這個時間段可以開始報價,9:20前的報價可以撤銷,9:20後的報價不能撤銷,系統收集所有人的買賣報價後,統一按照價格和時間原則集中撮合,成交額最大的交易,對應價格即為開盤價。

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系統對有效委託進行逐筆處理,遵循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

三、股票交易單位

股票交易單位為「股」,平時看到的股價就是每股價格,買股票至少要買1手或其整數倍,1手=100股。如果申購新股,至少要申購1000股。賣出股票則沒有太多限制,最低1股也能賣出。

四、股價每日波動

每個交易日,單只普通股票(除上市首日、復牌等特殊情況)的股價較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開頭的股票,漲跌幅不得超過5%;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漲幅限制為44%。

(1)股票收購股價不得低於交易日擴展閱讀:

一、股票交易是股票的買賣。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

二、股票分析數據

1、技術分析

技術分析是以預測市場價格變化的未來趨勢為目的,通過分析歷史圖表對市場價格的運動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股票技術分析是證券投資市場中普遍應用的一種分析方法。

2、基本分析

基本分析法通過對決定股票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狀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和合理價值,與股票市場價進行比較,相應形成買賣的建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交易規則

⑵ 要約收購股票可不賣嗎

可以的,因為是收盤後算的。
很多股民就會認為如果要約收購當天股價低於要約價,那不是買入就賺?。。。不是的,因為一般不是全部要約,全部要約都退市了,要約只是一個比例,所以一般只可以要約一部分,你還會留有一部分股份,如果要約後第二天大跌也會虧的。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⑶ 並購對股價影響

公司收購股價會上漲還是下跌?
這個答案其實是不一定的。如果收購的公司是一個爛攤子,業績不好,沒發展前途,負債累累,那麼對發出收購要約的公司而言,則是一個利空消息,公司業績會被拖垮,股價也可能因此下跌。但是如果收購的公司前景很好,而且對發出收購要約的公司有很大幫助,則是一個利好消息,公司股票價格可能會上漲。
上市的公司按照總資產,根據評估機構的相關證明和路演的結果實行定價和發行相應的股份數,再在二級市場上融資.然後根據現有的股份數額,計算原來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發行股票過程中預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後者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票後尚未注銷的部分。我國現行法律因採取實收資本制,公司擬發行股票須全部發行完畢後,才得辦理公司登記,故我國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庫存股票;同時,我國僅允許公司為注銷股份而購買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屬禁止之列。
公司並購對的股價影響:
1、並購傳聞通常會導致公司股價上漲
通常在市場上有並購傳聞的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都會受到傳聞的影響,多數會呈上漲的走勢。
2、股票價格上升大多發生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前
股票價格一般會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前上漲,而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後,股票價格上升態勢通常會逐漸趨緩,甚至反轉下跌。
3、並購企業的實力及其所屬行業對其股票價格波動產生重要影響
一般來說,並購企業的實力越強,所屬行業越好,並購事件就越容易引起股價上漲,反之則有可能引起股價下跌。
4、混合並購對並購企業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最大。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並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⑷ 上市公司收購資金在多少不用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11日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並購重組新規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要求,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舉措,對促進上市公司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推動並購重組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辦法的修訂,立足於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推進並購重組市場化的總體要求,結合並購重組市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總結,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亮點一:大幅減少事前審批涉及發行仍要核准
分析人士指出,「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
首先,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行政許可是《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行政審批的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412號令》)第395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本次《重組辦法》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全部取消審批。需要說明的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行政許可是《國務院412號令》第400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於並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准,仍須報經核准。
其次,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收購人在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若證監會未表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收購要約,證監會不再出具無異議的批復文件。
同時,取消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第一,考慮到因取得上市公司發行新股而取得控制權的情形已經過審核,僅需對收購人資格等少數關注點進行審核,取消該情形的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第二,對於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豁免,如相關方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取消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
亮點二:不鼓勵借殼 主板、中小板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
按照2008年11月施行的《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允許相關各方不再執行20日均價的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從五年多的實踐看,破產重整的協商定價機制雖然促成一些危機公司進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給並購重組市場帶來了不利影響。一方面破產重組實行協商定價,不符合嚴格退市制度,不鼓勵借殼上市的總體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協商定價機制強化了投資者對ST或*ST公司被借殼的預期,推高了這類公司的股價,不利於優勝劣汰。本次修訂為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廢止了《補充規定》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
此外,本次改革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同時將借殼方進一步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進一步防止規避行為。從最近3年的借殼案例看,購買資產並不僅僅是向收購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一同購買,雖然實踐中已將關聯人一並視為借殼方,但規則上沒有明確,存在模糊地帶。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後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將借殼方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
亮點三:定價機制更為靈活 從20個交易日拓展為「三選其一」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定價應當不低於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該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公眾股東權益被過度攤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實踐發展,這種定價模式的缺陷逐漸顯現,比如該規定過於剛性,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尤其是股價單邊下行時,資產出售方容易違約。
本次考慮到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市場化需要以承認市場定價為基礎,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拓寬定價區間,增大選擇面,並允許適當折扣。定價區間從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拓寬為: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並允許打九折。
二是引入可以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的第一時間披露,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亮點四:豐富支付工具 明確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14號文)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優先股可以作為並購重組的支付手段,《重組辦法》新增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此外,按照14號文要求,為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對並購重組的支持、豐富並購支付和融資工具,新增「鼓勵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定向權證,用於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按照14號文關於「實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類審核」的要求,增加「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的規定。
亮點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護投資者權益
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重組辦法》、《收購辦法》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等方面作了重點修訂。
首先,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強化事中監管手段。上市公司應當在報告書中充分說明並披露其從事本次交易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審核部門主要關注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為做好取消審批後的銜接,除保留關於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確規定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發表專業意見,在補充披露、發表專業意見前應暫停交易。同時,《重組辦法》在發行股份定價、標的資產定價等方面也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更充分的參考。
其次,對中介機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新增條款強調,中介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教唆、協助委託人編制虛假的交易報告或公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重組程序中,強化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規把關責任,要求其必須對會議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明確意見並公開披露。對中介機構加強事後督導,各類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並購重組業務。
第三,對重組的交易各方強化事後監管。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或者擬借殼上市的收購人作為發行對象的,應當公開承諾,如重組後股價低於發行價達到一定標準的,其持股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上市公司重組因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責令暫停或停止重組活動,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虛假重組、提供或披露虛假信息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不得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第四,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引導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依法賠償因其虛假披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明確規定涉嫌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履行其所作承諾,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前不得轉讓所持股份。引導建立民事賠償機制,要求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否則將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股東大會必須提供網路投票方式。要求單獨統計並披露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單獨或合計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投票情況。明確律師對股東大會表決過程和結果出具獨立鑒證意見。要求公司董事會分析重組交易對當年每股收益的影響,對因重組攤薄每股收益的情況提出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⑸ 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1、短線交易限制
證券法的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制。」

短線交易限制主要是針對於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內部人的,用以約束內部人針對證券的頻繁買入和賣出行為來避免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等。

短線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協議收購或者二級市場交易方式進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後六個月內有股份交易行為,就會觸發短線交易的限制規定。比如,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部分股票,在六個月內就無法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認購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認購了上市公司新股後在六個月內不能減持老股等。

對於短線交易在操作實踐中需要明確幾個要點:

首先是買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認購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雖然法律對短線交易並非禁止而是對其收益的歸屬進行了強行的約束,但是在並購重組中短線交易卻是行政許可的紅線。簡而言之即使願意接受收益歸上市公司的法律結果,證券監管部門也不會因此而審批通過並購重組行為,即在並購重組中對於監管需要審批才能實施的短線交易行為,監管機構更傾向於不予審批作為不當行為的糾正。

2、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取得,無論持股比例是否超過30%,無論披露的收購報告書還是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者是否引發要約豁免義務等等,均需要適用收購後持續的股權12個月的鎖定要求。簡而言之,收購後所持股份的鎖定要求適用的標準是控制權是否變更。

其次,收購股份的鎖定情形不僅包括控制權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權的鞏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適用收購過所持股份鎖定12個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鎖定是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極端情況類似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但少量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也會導致原有的老股因為觸發收購辦法而鎖定12個月。

再次,收購股份鎖定不包括收購人內部的轉讓,主要是因為收購辦法規范的是控制權的頻繁變動,故此對於控制權不變的同一控制下的主體間轉讓開了綠燈。

3、要約豁免引發的股份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申請要約豁免(要約豁免是指: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基於挽救財務危機公司申請豁免的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辦法承諾股份鎖定,根據證監會在其網站的問答,上市公司財務危機的情形是指: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2)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

(4)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於挽救財務危機要約豁免的股份鎖定是針對於收購人主體的,即收購人在公司擁有的權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購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組非公開發行鎖定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涉及到以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所取得股東都需要至少鎖定12個月,特殊情形需要鎖定36個月甚至更多。

需要鎖定36個月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控股股東認購及火線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認購的,或者認購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有就是認購對象用以認購新股的資產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的需要鎖定3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認購對象持有認購資產不足12個月的認定標准為登記到登記原則,即取得認購資產的登記過戶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登記間隔。

對於控股股東認購或認購後成為控股股東的情形,若出現重組後股價表現不好需要進一步延長鎖定期。重組辦法規定,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5、高管持股鎖定

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量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此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董監高內部人的特殊身份,防範其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不公平交易。

在並購重組中也會有基於董監高而進行股份鎖定的情形,一種是上市公司並購標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東作為重組交易對象同時兼任標的公司的董監高,形成上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與公司法142條規定相沖突。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通常需要將標的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份公司改為有限公司,實現對公司法關於董監高持股轉讓比例限制的有效規避。

另外涉及股份鎖定的情形是發生在重組後的整合,即認股對象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出於整合與後續經營需要成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導致其持有的股份鎖定需要遵守董監高的鎖定要求。故此在標的公司股東兼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時要綜合權衡利弊,實踐中有過標的股東非要進上市公司董事會,但是進了董事會卻發現後續股份轉讓很不方便,屬於事前功課沒做足臨時又反悔,唉聲嘆氣的既吃虧又丟臉。

6、業績補償鎖定

前述幾項鎖定均是基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因業績補償是雙方基於協商博弈的結果,對於業績補償的鎖定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但是根據證監會的回答,一般補償周期為三年。

故此在項目操作實踐中,涉及股份進行業績補償的均需要考慮非公開發行和補償履約保證綜合確定股份鎖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於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區別,同時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鎖定與股份補償的區間計算也略有差異,通常而言非公開發行的鎖定開始於新股登記,而股份補償期間為完整會計年度,兩者需要在鎖定承諾方面銜接妥當,避免遺漏或者烏龍情形出現。尤其在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為12個月而股份補償周期為三年的情況下,市場多數案例多是簡單粗暴的進行了三年鎖定。其實投行在方案設計上完全可以更為靈活,採用根據盈利預測承諾的實現情況,在三年內安排分布解鎖方式,既保證了股份補償的履約保證,同時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認股對象的股份流動性。

由於股份鎖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動性,所以對於持股人而言,在並購過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鎖定,或者鎖定期長短等,都關繫到其切身的商業利益。
當總體而言,現行法規對並購重組的股份鎖定維度較多,在設計交易方案時候需要綜合權衡與考慮,在合規性和客戶商業利益上進行專業的有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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