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股票市場這里屬於外部公司治理中的
『壹』 什麼是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
外部控制型公司主要是指大型的集團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一般由股東會——董事會結構;董事會選舉或外聘職業經理人來經營公司運作。這樣的公司一般出現的國外,因為目前中國的國情不太能夠滿足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外部控制型公司有三個前提條件:1、股權的高度分散化;2、發達的資本市場;3、完善的法律體系。外部控制型公司特點是:1、股東缺乏「用手投票」參與公司經營的積極性,主要根據公司獲利水 平採取「用腳投票」的方式向經營者實施壓力。2、股票期權成為激勵經理人員工作的重要手段。經理人員非常關注短期收益。3、外部成為監控經理人的重要力量。a、首先是證券市場;b、其次是資本市場或兼並的風險;c、發達的經理人市場;d、完善的法律監督體系;4、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大。優點是:1、經理人壓力產生動力;2、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股東的利益。缺點是:1、公司管理層面臨較大的盈利壓力,易產生短期行為,不利於設計對公司長遠利於的投入。2、公司股權的高分散性和高流動性,導致公司資本結構缺乏穩定性,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加大。
『貳』 公司治理中股票市場和證券價格變化的潛在作用是什麼
這個命題太大了,童鞋是呀些論文嗎?呵呵
良好的公司治理給公司帶來良性的激勵,對公司經營和發展起到正面的促進作用,最終反映在公司經營的利潤率和凈利潤上,而凈利潤的提升,進一步推升了公司證券的價格。
『叄』 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其主要的機制有哪些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家族模式。一、英美模式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1.股東大會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2.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近年,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現在仍與公司保持著重要的商業聯系的人員。外部董事包括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3.首席執行官(CEO)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二、德日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 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 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 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肆』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伍』 公司治理的核心
簡單地說,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統的公司制度設計安排及其貫徹實施問題。在這一整套系統的制度設計中,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這三套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應當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靈魂和核心。
一、關於公司治理的決策機制
公司治理的權力系統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決策機制解決的就是,公司權力在上述機構中如何科學、合理地分配的格局。決策機制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
(二)董事會的決策
1、董事會的決策權。
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東會擁有或授予其他機構擁有的權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權力由董事會行使或授權行使。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權,不同國家的立法有一些區別,但主要的或者類似的決策權包括:(1)制定公司的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2)挑選、聘任和監督經理層人員,並決定高級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獎懲;(3)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東會審議;(4)通過修改和撤銷公司內部規章制度;(5)決定公司財務原則和資金的周轉;(6)決定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工資、勞資關系;(7)代表公司簽訂各種合同;(8)決定公司的整個福利待遇;
3、董事會的決策方式。
董事會會議決議是以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的,表決採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時萬一出現僵局,董事長往往有權行使裁決權,即投決定性的一票。
對於公司治理的決策機制,從另一方面說,公司決策是一個從分歧、磋商、妥協到形成統一認識的過程。除了上述決策權的分配外,按照程序來決策是所有層面決策有序進行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決策程序一般可以分為決策准備、決策方案的產生、決策方案的討論和最終決定(形成決議)四個相互銜接的階段。
『陸』 企業治理的內部人模式和外部人模式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1.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有兩種模式, 即內部人控制模式和控股股東模式。在控股
股東模式中, 當控股股東為私人或私人企業時, 往往出現家族企業的現象; 當控股股東為國
家時, 往往出現政企不分的現象。這兩種模式的實際實施, 通常趨向於採取同一種形式, 即
關鍵人模式: 關鍵人大權獨攬, 一人具有幾乎無所不管的控制權, 且常常集控制權、執行權
和監督權於一身, 並有較大的任意權力。
2.二者的區別是前者是外部人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後者是內部人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兩個國家企業在發展背景、市場結構、文化傳統上各具特色,它們導致了兩者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巨大差異。以下從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結構模式和內部治理結構模式等三個方面對美日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進行比較。
『柒』 公司治理的三種投資主體模式是
公司治理結構自20世紀9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興起以來,主要被概括為兩種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陸模式。前者以美國為代表,後者以日本為代表。兩個國家企業在發展背景、市場結構、文化傳統上各具特色,它們導致了兩者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巨大差異。以下從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結構模式和內部治理結構模式等三個方面對美日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進行比較。 1.美、日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背景 美國從立憲到1840年半個多世紀的時間內,依然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國家。此時的美國尚不存在過股份公司。但是從1840年以後,美國股份公司以鐵路企業的發展為起點並迅速崛起,這種現代企業制度隨後又很快蔓延到批發、零售、金融、製造等各大行業。美國因此成為現代公司制企業的發祥地,美國公司的組織體系、管理方法等為其他西方國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導致了國家的經濟實力迅速集中到少數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經濟力的集中與股份公司的所有權的分散是同步進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權日益分散化的趨勢下,其中掌握「有意義股權」所需的股份額也日趨減少。其結果是,現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權來行使支配權,甚至完全沒有股份的經營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權。進入七八十年代,美國股份公司所有權的趨勢仍在發展。據統計,1982年美國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數達3 200萬,加上間接持股(即以股票經紀人登記和持有股票)的人數,則高達13 300萬,約佔美國人口的60%,這還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而非上市公司在數量上占股份公司總數的95%以上,這種情況是其他西方國家無法比擬的。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散會產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權分散則會帶來更大的代理成本。要減少這種成本,就需要設置一種恰當的機制,以激勵和約束經營者,使其為股東的利益而行動,這種機制即為公司治理結構。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十分分散,直接監督成本包括獲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東運用所有權直接約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資本市場間接監管為特色的美國公司治理結構。 日本企業結構則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結構。二戰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權份額由以家族為核心的一些財閥絕對控制,甚至達到100%的控股,構成了戰前日本企業的所有制特點。二次大戰以後,美國佔領日本,對這種制度進行了重大結構性改組。大多數以家族為核心的財閥被強行解體,完全消滅了個人大股東,其位置均被法人股東占據。日本法律對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並不像美國立法加以嚴格限制。這樣就導致了日本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為法人持股開綠燈,成為戰後日本法人持股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傳統加強了其獨特的法人持股結構的色彩。日本企業之間、企業與職工之間,均信仰「和為貴」、「忠誠心」,日本人具有強烈的集體主義意識。這些文化特徵反映在經濟活動上,就是日本企業間的兼並很少發生,這不僅因為被兼並的企業員工淪為別人的附屬物,喪失獨立企業的共同榮譽感,而且兼並企業的員工也會抵制一個陌生群體的進入。因此,通過兼並來促進企業的擴張在日本是很難實現的。這樣,日本企業之間只能通過相互投資、交叉持股形成縱橫交錯的經濟網相互控制,不斷擴張。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結構模式比較 完善的市場體系為美國公司運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在美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中,市場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和完善的國家,其健全而有效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以及勞動力市場等為其公司的各相關利益主體提供了便利的監控。其中,產品市場與技術市場對企業的產品和技術迅速做出評價,並影響到企業的財務;而企業財務的變化又通過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來。金融市場通過股權市場和債權市場予以反應,這表現為公司股票價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資的可能性,透明的證券市場使公司潛在的收購者能不受阻礙地收購公司的股票,從而使公司所有權易手,新的股東通過改組公司的經理層解僱不稱職的經理;經理勞動力市場對經理的人力資本進行評價,從而使不稱職經理的人力資本貶值,最終影響公司的收入。產品市場、金融市場、經理人市場構成了對企業和經理的外部監管體系。 相反,日本的市場化程度相對較弱,強有力的政府幹預為其公司外部治理結構染上了鮮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過制定經濟戰略、運用合適的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加強同企業的合作並參與企業的內部治理。日本政府運用多種手段與企業保持經常性聯系、互通信息、共同商討、制定、調整、實施有關政策、措施和計劃,通過這種方式,使企業按政府的意圖進行運轉。 高度透明的企業運作是美國外部治理模式的又一特色。在美國,通過會計、外部獨立審計、內部監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一體,保證企業運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一個有效發現經營者濫用權力的外部監管環境。如果沒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經營者濫用權力的行為就會難以被發現。美國企業所具有的高度的運作機制、有效透明,發達的會計、獨立的審計和健全的內部監控從本質上確保了企業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記錄下來,並以全面公開的原則披露出來。 日本企業則是通過主銀行的相機控制形成對經營者行為的外部監督。相對於以市場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國來說,銀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盡管銀行對貸款的公司擁有的股權不太大,但卻能施以重大影響,包括:以股東或債權人身份,派駐人員到公司;要求查閱公司的有關信息資料;與公司高層人員洽談,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依此決定是否追加貸款等等。這樣,銀行對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對公司形成有效的監督,使業績穩定增長。政府對企業的干預弱化了證券市場對企業的治理,企業監控權市場的功能缺失又會導致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主銀行制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監督。 3.美、日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模式比較 美國的內部治理結構主要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其發達的證券市場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壓力。在美國公司的融資結構中,主要呈現以股權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並且股份多為機構投資者持有的特徵。這種分散化的特點導致了其所有權的間接控制,即股東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的方式來評價經營者的績效,影響公司的經營決策,而不是通過股東會來實現所有者對企業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為「用腳投票」。由於分散的小股東難以承擔昂貴的監督成本的問題,又會因「搭便車」而弱化對代理人約束的問題。因此美國通過「用腳投票」來抑制這一內部監控效率低下的缺點。它以簡單、便捷、成本低下構成了對所有權的間接約束,成為美國股東的必然選擇。 美國公司的股權分散的特點導致了股權結構不穩定,股東不能聯合起來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股東大會形同虛設。董事會和經理層則是分開運作的,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會負責重大項目的決策以及對經理層進行監督。傳統的公司董事會常由公司的內部職員組成,因此無法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因此,現代美國企業更強調董事會的獨立性。其董事須未被公司或子公司僱傭,也非任何公司雇員的親屬,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務。這些規定確保了董事會的獨立性,使其權力能夠有效地予以執行。 日本模式中企業經營者成了實際權力擁有者。日本企業法人股東相互持股、交叉結合,占企業股份的絕對比重。法人股東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東的影響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東之間互相默契,互不幹涉,一般不會反對公司的議案,並不構成對經營者決策的威脅。個人股東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響經營者決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日本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主要來自企業集團內部,這種狀況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層領導機構既是最高決策機構,又是最高業務執行機構,這就形成了其決策和決策執行一體化的特點。日本企業公司董事名義由股東選舉產生,實際上由經理直接提名經股東大會通過,而經理又是在董事會上選舉的,這無異於經理自己選舉自己,並在實際上導致了經營者具有超越股東會的特殊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