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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監管的目標

發布時間: 2021-07-09 11:20:17

A. 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B. 證劵投資監管的重要性,監管的目標和原則

投資監管是一種風險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具體包括法規遵循政策、員工行為准則、崗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准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許可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層監控防線:即一線崗位自控與互控為基礎的第一層監控防線;部門內各子部門、部門和部門之間的自控和互控為基礎的第二層防線;內部監察稽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層監控防線;以內部控制委員會為主體的第四層防線,實施對公司和證券市場燈各類業務和風險的總體控制。

C.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和意義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D. 金融監管目標

是實現金融有效監管的前提和監管當局採取監管行動的依據。金融監管的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世界各國都認為,一般目標應該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具體監管目標體現在各國的銀行法或證券法等金融法規上。目前各國無論採用哪一種監管組織體制,監管的目標基本是一致的,通常稱作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 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目標可概括為:(1) 一般目標:①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②保護公平競爭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證中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2) 具體目標:經營的安全性、競爭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①經營的安全性包括兩個方面: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②競爭的公平性是指通過中央銀行的監管,創造一個平等合作、有序競爭的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之間的適度競爭。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過監管,使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保持一致。通過金融監管,促進和保證整個金融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 簡述我國對於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目的

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督促證券交易機構依法經營,禁止個別企業壟斷操縱和擾亂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採用多種方式來調控證券市場的規模,引導投資方向,支持重點產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影響,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簡而言之,即建立一個公平、有序、高效的證券市場。

F.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原則、對象、手段及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什麼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其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嚴厲打擊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權利維護市場的三公,是 各國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4、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證券監管對象就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體。一般包括:
1、工商企業。
2、基金。
3、個人。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加以全面監管。

G. 證券監管的目標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國際范圍內提出了證券監管的主要目標:保護投資者;保證市場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性風險。而對於證券監管的目標或宗旨,世界各國證券立法的表述並不相同。美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標:1) 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很顯然,保護公眾利益是美國證券立法突出的精髓。美國 1986年《政府證券法》指出:「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1)為該交易及與其有關事宜或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2)對政府證券中間商和政府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3)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記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證一個公平、公正和高流動性的政府證券市場,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日本《證券交易法》(1984)列明:「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並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製定本法律。」韓國《證券和交易法》(1962)規定:「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法》稱其立法宗旨是「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證投資,特製定本法。」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1989)第4條指出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使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並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於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我國《證券法》則在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一個微妙的區別在於,亞洲國家或地區對於監管目標的定性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政府理念。
綜合西方成熟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對於證券監管宗旨的各種界定及其背後的社會經濟、政治、體制等內在因素,本書對證券監管的目標作如下概括:
第一,克服各種證券市場缺陷(證券市場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資者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透明與效率,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運行和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這是證券監管的現實目標。
第二,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全和高效率,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是證券監管的最終目標。
上述第一層含義更多地從微觀層次來闡述,並構成第二層含義的基礎:廣義的證券市場失靈問題是證券監管的必要條件,它要求政府及其證券監管部門限制並克服一切壟斷、操縱、欺詐、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規范證券發行、交易行為並保證其公平、順利地進行,從而保護作為證券市場根基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政府監管來力求實現一個健康、穩定、有序、高效率的證券市場。恰如施蒂格勒所說:這一管制旨在使經濟生活變得更加真實,防止或懲罰欺詐行為。不容忽視的是,強調證券監管的作用並非否定證券市場機制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意義。證券市場無疑是一種市場機制,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是左右證券市場能否實現其經濟功能的基本力量,證券監管的目標必須定位於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從而促進並保障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場機制。這一目標的現實反映,就是期待中的證券市場功能和經濟作用的順利發揮與體現。
上述第二層含義更多地從宏觀層次來闡述,是第一層含義的延伸:無論是在那些計劃特徵和行政干預明顯的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還是在那些自由競爭色彩更為濃郁的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無論是否把有關「證券監管促進經濟發展」明確而有意識地寫進法律和納入經濟規劃 ——通過證券監管來最終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是任何政府監管者追求的根本目標。在IOSCO的公開網頁中亦列明: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在政府的視野里,證券市場永遠是整個社會經濟一個復雜的有機組成部分,證券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始終從屬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的需要。證券市場不僅與一國的金融體系(包括貨幣市場、信貸市場等其他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密切聯系,而且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政治形勢等休戚相關,任何政府的證券監管者都必須也必然會從社會經濟整體而不是僅僅從證券市場本身的局部來制定和執行監管的制度、法規和政策。即使在西方國家,以此目標為基準的政府幹預亦屢見不鮮。Greenspan面對股市跌宕所發表的各類言論(如對降息的暗示)並不比中國證監會主席說得少;而當1998年金融風暴襲至香港時,特區政府當局入市迎戰國際炒家的干預行為進一步表明了金融市場中政府行為的特殊性和監管最終目標的現實意義。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無論就第一層含義還是第二層含義講,證券監管的一個不容忽視的核心目標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只有投資者這一市場基石的長期存在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機制與功能才能得以發揮,證券市場也才能高效率地健康發展,證券市場也才可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

H. 國際證監會公布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都是什麼

證券監管三項目標分別為:

  1. 保護投資者;

  2. 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

  3. 減少系統風險。

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應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執行30條原則。這些原則分為八大類:

一、與監管機構有關的原則

1.應明確、客觀闡明監管機構的職責。

2.監管機構在行使職權時應該獨立、負責。

3.監管機構應掌握足夠的權力、適當的資源和能力來履行職能,行使職權。

4.監管機構應採取明確、一致的監管步驟。

5.監管人員應遵守包括適當保密准則在內的最高職業准則。

二、自律原則

6.監管體制應根據市場規模和復雜程度,適當發揮自律組織對各自領域進行直接監管的職責。

7.自律組織應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職責時應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則。

三、證券監管的執法原則

8.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的巡視、調查和監督的權力。

9.監管機構應具備全面執法的權力。

10.監管體制應確保有效率、有誠信地使用巡視、調查、監督和執法權力以及實施(被監管機構)有效合規的舉措。

四、監管合作的原則

11.監管機構應有權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非公開的信息。

12.監管機構應建立信息分享機制,闡明何時、如何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或者非公開的信息。

13.當外國監管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咨詢時,監管體制應允許向其提供協助。

五、發行人原則

14.應對投資者披露全部、及時和正確的財務狀況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資決定。

15.公正、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證券持有人。

16、會計和審計准則必須高質量,為國際認可。

六、集合投資計劃(CIS)原則

17.監管體制應對希望推廣或者運營集合投資計劃方設立資格和監管標准。

18.監管體制應就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形式和結構、客戶資產的分離與保護等提供有關規定。

19.正如對發行人原則所要求的,監管應該要求披露,這對於評估某一特定投資者集合投資計劃的穩定性和投資者對該項目的興趣非常必要。

20.監管應確保集合投資計劃的資產評估、定價和贖回在恰當、披露的基礎上進行。

七、市場中介原則

21.監管應為市場中介設定最低准入標准。

22.應根據市場中介所承擔的風險,提出相應的初始資本、持續資本及其它審慎要求。

23.市場中介應遵循內部組織標准和運營操守,以保護客戶的利益,確保合理控制風險以及管理層承擔與此相應的主要責任。

24.應確立處理市場中介倒閉的有關程序,以減少投資者損失和控制系統風險。

八、二級市場原則

25.交易系統的建立(包括證券交易所)應該經過批准,接受監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則能適合平衡不同市場參與者的需求。對交易所和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監管,以保證交易的健全。

27.監管應促進交易的透明度。

28.監管應發現並阻止操縱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發生。

29.監管應確保對大額風險、倒閉風險和市場混亂等進行適當管理。

30.證券交易的清算和結算系統應受到監管,並保證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減少系統風險。

I. 簡述一下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1.保護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而且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一系銀行和金融機構經營困難,所以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就是要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2.保護存款人和公眾利益。銀行是一種信用中介,它們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貸者的集合。集中了社會各階層、各部門暫時閑置的貨幣和資本,與社會各方面聯系十分廣泛和密切 。銀行在經營中如果出現問題 ,會直接涉及千千萬萬存款任何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銀行要把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害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目標。
3.維護銀行業公平有效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條基本規律,也是保護先進、淘汰落後的一種有效機制。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無不追求一個適度的競爭環境,這種適度的競爭環境既可以經常保持銀行經營活力,從而使企業公眾獲取廉價貨幣和優質服務,同時又不至於致於引起銀行業經常失敗破產倒閉,導致經濟震動,為此中央銀行應創造一個公平、高校、有序競爭的環境。
4.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貨幣政策是當今各國調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銀行是利用貨幣政策實施的主體。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以銀行金融業為中介。因此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要有利於保證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有利於銀行業對中央銀行調節手段的及時准確傳導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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