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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首發上市准入

發布時間: 2021-07-11 11:51:33

1. 股票上市條件和主板中小板首發股票條件,兩者是什麼關系

股票上市條件和主板中小板首發股票條件是包含關系。

A.中國的股票市場結構:

  1. 滬深主板。

  2. 深圳中小板及創業板。

  3. 新三板(原中關村股轉系統)。

  4. 地方區域股轉系統。

股票上市條件是泛指,而主板或者中小板上市條件是不同板塊具體化的規則。

B.知識拓展:主板上市與創業板上市的主要區別

一、盈利要求不同:

  1. 發行人在主板IPO必須達到的盈利標準是:(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這三個標准必須同時具備。

  2. 創業板對發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對較低。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需要指出的是,這兩項業績指標是選擇性標准,只要二選一即可。

二、股本要求不同:

  1. 主板要求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最低要求是5000萬元。

  2. 創業板要求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

2. 上市公司首發申請通過,要多久才能正式在股票交易市場掛牌

根據《首發管理辦法》擬上市公司首發申請獲得批准後,應在6個月內公開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期限,批文則失效,所以擬上市公司會在六個月內視市場情況組織發行,發行結束後,還要向交易所申請上市,至於期限,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星期,所以最長期限約在6個月+兩個星期

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具備哪些主要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人民幣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4.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機構的參與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

5. 股票首發上市申請已獲得通過是什麼意思

股票首發上市申請已獲得通過是指該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經股票交易所許可,在中國就是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同意上市,面向所有股民募股。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原則:

  1. 公開性原則: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 公正性原則: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 公平性原則: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 自願性原則: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6. 一個公司要上市,有哪些准入門檻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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