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數乘股價是所有權益
⑴ 股票乘以股數,就是市值,准確么
1、定義:股票的市值就是按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股票總價值。 一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的價格乘以發行總股數即為這家公司的市值,整個股市上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值總和,即為股票總市值。
2、一個公司股票的市價,乘以該公司發行的股票數量,就是公司市值,這是經典演算法。這個演算法是股市泡沫的藏風洞,是公司不實財務報表和創造性會計的漏洞之一,使得操控股價成為公司高管侵蝕小股東民眾財富的手段之一,使得公司治理短期化、投機劃、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使得公司喪失長遠目投資標動力,造成整體經濟出現過多的熱錢投機而缺乏實在的投資。
3、為什麼股價乘以股數得出的公司市值不真實?原因很簡單,就是不可能所有股票都按照這個股價賣出去,公司股票拋出百分之十到股市就有可能使得股價跌至分文不值。按照所有投資理論,股票價格包含了許多看不見的市場信息,如果百分之十的股票被拋到股市上,股票下降使得股市認為該股公司出現問題,會導致拋售驚恐,股價會惡性下跌。反之,以一定速率在股市上收購一個股票會把該股票推高,甚至推高成泡沫。
4、股價計算市值的一個弊病是財務報表的資產波動問題。安然事件以後,美國通過Sarbanes–Oxley 法案,有求公司金融資產要按照市值計算,由於股價波動幅度大且不反映真實經濟價值,造成金融機構公司無緣無故破產,即按照市值計算資不抵債。
5、那麼,一個公司的真實市值應該是多少?股價是反映了某些市場性息,但認為股價包含了所有市場性息是不正確的。公司市值一個更科學的估算方法,應該是所有股票持有人的持股數量乘以他們購入該股時的成本(即他們購入這些股票所付的價格)之和。簡單給個例子,如某公司一共有二萬股股票,分為兩個股東持有,甲持股一萬,甲投資時以每股100元購入這一萬股。乙持股一萬,乙以每股200元購入這一萬股,那麼,無論現在市場要價叫價是多少,只要沒有新的交易,公司市值就應該是10000X100+10000X200=三百萬。而不是最後成交那一股的價格乘以兩萬。
⑵ 股價乘以總流通股數量等於什麼
一樓的回答並不正確,正確來說是該股的流通市值,如果說是市值並不全面,市值可以分為流通市值和該股票的總市值兩種,若該股的股票並沒有實現全流通,也就是說存在非流通股,那麼其該股的總市值大於其流通市值,原因是流通市值只計算流通股市值,而總市值則包括非流通股數量乘以股價和流通股數量乘以股價兩種.
⑶ 股本是股票的數量還是股票的數量乘以每股的價錢
股本是就是總股數,定價那是機構的事,我們不用關心。
⑷ 有負債的公司,股票數 乘以 股價(以市值計算),是公司價值還是權益價值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其中最關
鍵的是「公司價值」概念的設定。
公司價值分為兩種情況:評估價值和市場估值。
如果這里把公司價值定義為評估價值,那麼就和你上面說的幾個指數風馬牛不相及了。
如果你非要把這幾個概念放在一起,那麼只能將「公司價值」定義為「市場估值」
股票數
乘以
股價等於總市值,這恰恰是「市場估值」,
那麼:你問題的答案就有了:股票數
乘以
股價是公司價值。
另外,權益價值和股票數乘以股價是沒有計算上的任何關系。
權益價值是:股票數乘以每股凈資產,,,,
還有,不知道你有沒有打錯字,如果是「權溢價值」,概念又不同了,是:「股票數
乘以
股價」
減去
「股票數乘以每股凈資產」
⑸ 有負債的公司,股票數 乘以 股價(以市值計算),是公司價值還是權益價值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其中最關 鍵的是「公司價值」概念的設定。
公司價值分為兩種情況:評估價值和市場估值。
如果這里把公司價值定義為評估價值,那麼就和你上面說的幾個指數風馬牛不相及了。
如果你非要把這幾個概念放在一起,那麼只能將「公司價值」定義為「市場估值」
股票數 乘以 股價等於總市值,這恰恰是「市場估值」,
那麼:你問題的答案就有了:股票數 乘以 股價是公司價值。
另外,權益價值和股票數乘以股價是沒有計算上的任何關系。
權益價值是:股票數乘以每股凈資產,,,,
還有,不知道你有沒有打錯字,如果是「權溢價值」,概念又不同了,是:「股票數 乘以 股價」 減去 「股票數乘以每股凈資產」
⑹ 計算市值的時候用攤薄股數乘以平均股價還是
這種問題比較專業了,一言難盡,還是查詢一些有關資料吧
基本上股票基礎書籍上都會有寫
不過說實話,這些東西用來考試還行
實際操作上研究這些可以說幾乎沒有意義
⑺ 要計算市場上年度的股票融資額,是不是就是那一年發行的股數乘以股價呢
不是 是要每家的發行股數乘以發行價格 不是現行股價 或者直接加總每家上市公司當年的募集資金數額
⑻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⑼ 期末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中的股價如何得出
期末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根據財務報表等資料是算不出來的。期末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只能從活躍的股權交易市場里來獲取。
股票單價乘以股票數量或非流通股/總股數+流通股*當日股價
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通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它和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存在一定聯系,因為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包含資產負債表中已經存在的所有者權益,同時還包括市場對上市公司未來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的估計。對於一個發展前景看好的公司,其權益市場價值通常會高於其賬面的所有者權益價值;反正亦然。
⑽ 所有者權益和總市值有什麼關系
1、所有者權益是指公司總資產減去負債後的賬面價值,總市值乘以基於公司以外發行的股票數量的市場價值或估價機構估計的市場價值。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扣除資產負債後的剩餘權益。
2、資產和負債與市場價值無關,因此資產減去負債與市場價值無關。資產減去負債就是所有者權益。
3、股票市場價值的變動不影響公司所有者權益。
(10)股票數乘股價是所有權益擴展閱讀:
所有者權益與總市值的內容: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利得或者損失。其中:
利得(Gain)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分為:
(1)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
(2)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
損失(Loss)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分為:
(1)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
(2)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損失。
總市值是指在某特定時間內總股本數乘以當時股價得出的股票總價值。滬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滬市總市值。深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深市總市值。
總市值用來表示個股權重大小或大盤的規模大小,對股票買賣沒有什麼直接作用。但是最近走強的卻大多是市值大的個股,由於市值越大在指數中占的比例越高,莊家往往通過控制這些高市值的股票達到控制大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