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股票市場案例分析論文
A. 商法的案例分析
1,我國商標注冊是使用優先的
2,不會
3,不能,要是債權人申請可以不申請他就沒有權利。不能理由同上
B. 商法的案例分析
該公司應當為公司法規范的公司。
合夥企業法未禁止合夥企業的名稱中帶有「公司」字樣,但是,一般說「公司」就是指公司法所規范的公司。
1,甲不出資,亦沒有在股東名稱里出現。那麼,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甲不為該公司股東。只有股東才有分紅權。所以,甲沒有分紅的權利。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乙出資,應當為該公司股東。但是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對公司只負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丙不出資,就不為公司股東。無法在股東名冊中記載。股東應當出資。
4,企業名稱錯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名稱應當含有「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公司法第8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C. 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1)由本克承擔。
(2)有效。
(3)有效。
(4)不違反。
D. 求法律案例分析論文3000-5000字
要不你在網上找下(法學)這樣的期刊看下吧~裡面刊登的都是這樣的論文~你完全可以參考下~
E. 商法案例分析2
由於我時間緊迫。僅提個小小建議,你可以從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著手,即乙沒有與甲商量即以公司名義為了乙個人的利益與第三者簽訂對公司獨立財產不利的協議,須由乙承擔全部責任,以其獨立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有限責任制度的一個例外,相信接下來回答你的律師都是從這個地方著手的,祝你好運
F. 商法案例分析
以該車出資肯定是符合規定的.
如果是現狀,即車輛還在股東名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保全該財產的,因為該財產從登記情形看是在第三人名下.
公司股東的辯解無依據.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實物出資後除了交付使用之外,最重要的是需要辦理相關財產轉移手續,即變更登記手續的(如房產,車輛等).股東未辦理過戶手續本身就違反了公司法規定,不可能再以此作為理由抗辯.
至於股東所稱只承擔有限責任是要以出資到位為前提條件啊,出資都不到位,何談股東有限責任之說?債權人可以將股東追加為案件的被告人,這樣就可以保全該車輛了.這個依據是新公司中才有的規定.即新公司二十條,國外也稱揭開公司面紗,即公司人格否認.
下面是這個案例中涉及到的新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G. 商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1.勞務不能出資
2.符合,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公司分立,與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其他股東享有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
5.飲料公司、大北公司、保健品廠
6.申請破產、債轉股、收購股權、收購資產
H. 關於商法的案例分析。
一、法律關系分析:如果在中國大陸,那麼這裡面涉及一下法律關系:
Julia與餐廳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餐廳有義務提供合格的食品,如果未能達到此要求,即構成違約。
因為餐廳的不合格食品,導致了Tina腹瀉,那麼,實際上餐廳又侵犯了Tina的生命健康權,與T形成了侵權損害賠償關系。
綜上所述,餐廳構成加害給付,受害人T可以依據侵權法,要求餐廳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因為T並非合同的當事人。
二、具體賠償方法
由於餐廳提供的食品不合格,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賠償T醫葯費。
基於同樣的事實,餐廳實際上是一種欺詐,那麼根據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T可以請求已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如果三陪賠償不足500元,最低要賠償500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T可以要求餐廳承擔醫葯費,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餐廳承擔已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I. 商法案例分析(法學人士請進)
法律講證據.費女士沒有強有力證據支持,應該認為是代理人.她的合同明文寫的是代理合同.
J. 要寫一篇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分析論文 但是老師要求造假細節到某一點……
先得確定題目然後在查找資料。我給你這個文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