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股價向下修正後股票就沒有套利機會
❶ 為什麼只要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大家都猜董事會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
首先公司要發可轉債來融資,如果轉股價格高了,別人買來算上利息都虧,這個債就賣不出去。所以大家會估計他想賣出去,就不得不向下修正轉股價格。
向下修正轉股價是發行人擁有的一項權利,是保證可轉債發行公司轉股的一種手段。
通常在發行方案中規定了當股票價格相對於轉股價格持續低於某一程度,即意味著可轉債的期權處於虛值的狀態時,發行人和投資人事先約定可以重新議定轉股價格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為了保證可轉債重新處於實值狀態,有權按照一定的比例調低轉換價格,進而增加了轉換比例,以此來誘導轉債人轉換。
❷ 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的示例公司
我國資本市場第一家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是深寶安(000009),2008年更名為「中國寶安」,最終以失敗告終。2008年中國可轉債市場共有14隻可轉債,其中11支可轉債進行了轉股價向下修正。
❸ 轉股價向下修正對投資者是好是壞
轉股價向下修正對投資者是好是壞從以下方面考慮:
對未來公司的每股收益要有負面影響,也可能加快了債轉股從而加快了流通籌碼的增加,從而對股票價格有一定壓製作用,對股票的持有者有一定負面影響。
對公司的發展壯大基本無影響,因為融資已經完成,額度也不會改變。
對可轉債券持有人來說將有利於其更容易債轉股變現。
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是發行人擁有的一項權利,是保證可轉債發行公司轉股的一種手段。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資人在持有期內,由於標的股票價格持續走低而無法行使轉換權利,仍能在約定的野戰進行轉股坐果物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股價接近於當時的股票價格,鼓勵轉債投資人選擇轉股來獲利。
❹ 什麼是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轉債的轉股價不是公司能隨意制訂的,有一個價格確定原則:轉債初始轉股價是公司發布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術平均收盤價格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價的較高者。 不同時期發行的轉債,轉股價相差很大。 如果,轉股價高高在上,那麼債轉股有時會失去意義。 事實並非如此,這就涉及轉股價的修正條款——一個轉債的保護條款。 轉股價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調整。一種正常的調整是:因分紅或配股、增發引起的股份變動,轉股價進行相應的調整,比如,唐鋼股份去年實施10股派4.25元轉增6股的分紅方案後,轉股價下調為13元。 但是,這種調整因為股價也會除權意義並不大。轉股價的修正條款就不同了,轉債基本上都有轉股價的修正條款,就是股價下跌,符合一定條件後,轉股價可以向下修正,而且,這種修正只能向下不能向上,股價跌了轉股價可以向下調整,如果調整後股價漲了,轉股價不能再向上調整。很顯然,這對轉債持有人非常有利。
❺ 轉股價向下修正是什麼意思啊
這是指可轉債確定轉股價後,當市場下跌,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時,公司董事會可提出修改轉股價.在轉債的發行說明書里就會約定向下修正的條件和操作細節.例如: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間,當本公司股票在任意30 個連續交易日中至少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高於當期轉股價格的85%時,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本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應不低於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同時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和股票面值。
❻ 可轉債 轉股 會導致股價下跌嗎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一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轉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控制在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及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的價格與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為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一旦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開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里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和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一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為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一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一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一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
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也是為發債公司本身利益著想留得一條後手。之所以要向下修正,主要是擔心回購潮造成公司的資金鏈出現緊張的問題,修正後能促進轉股,也解決了公司的緊張局面。
❼ 向下修正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
❽ 可轉債轉股價下修,股價是上漲還是下跌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向下修正,則未來可以轉換更多普通股,導致公司資本擴大,普通股股東權益被稀釋,股價有可能會下跌。
❾ 可交換債為什麼沒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1、「可交換債」,並不是「可轉換債券」,二者名字相似,但卻是完全不同的證券品種,差別很大。
2、「可交換債」可以理解為:以股東手中持有的股票為抵押發行的債券。當股價下跌,相當於抵押品價值不足了,當然要追加股份,或者是將債券贖回。這與可轉債修正轉股價格,是有區別的,後者是在股價下跌並低於轉股價格時,向下修正轉股價,以誘使投資人實施轉股。
簡單說,可轉債不是類似「可交換債」的股票抵押債券,不需要也無法「追加股份」,而是通過降低轉股價來誘使投資人實施轉股。
順便說一句,由於「可交換債券」沒有解決抵押品優先受償的問題(比如用於抵押的股票無法對抗司法判決),自證監會推出該品種後,國內(不包括香港)尚無一家實際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