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
1. 做市商制度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做市商制度對證券市場是有一定的影響的,證券市場有很多因素會影響到
2. 中國現在有做市商制度嗎
有啊
3. 什麼叫「做市商制度」
你好, 做市商的英文為Market Maker,意為創造市場者。美國證監會(SEC)將做市商定義為「隨時在公開報價下買入和賣出某一證券的機構」;而美國期監會(CFTC)對做市商的定義則是「在交易所擁有一定特權並承擔在市場過剩賣出時買入,在市場過剩買入時賣出義務的專業證券商或者個人」。簡而言之,股票期權市場的做市商就是指為期權市場提供買入和賣出期權合約服務的機構。
由做市商主導的市場稱為做市商市場,相應的組織模式稱為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歐美金融市場早期在櫃台市場條件下,為了促成交易或者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入的制度安排,早期歐美的很多證券市場都採用做市商制度,例如納斯達克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和早期的倫敦證券交易所。如今做市商制度已廣泛被債券、外匯、證券及衍生品等各類場內外金融市場所採用。一般認為芝加哥期權交易所為解決深度虛值和深度實值期權交易慘淡問題,仿照證券交易所率先為期權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近20年來,隨著期權市場的發展,做市商制度在衍生品交易所已經是非常普遍的制度,部分原來沒有做市商制度的衍生品交易所也開始考慮引入做市商制度。
4. 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啟示
目前,世界各地證券和期貨市場中有相當數量採用做市商制度。在全球56個市場中,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的市場有15個(主要集中在北美、歐洲),佔27%;在亞洲14個新興市場中,有3個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佔21% ;在19個歐洲市場中,有6個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佔32%。做市商制度以NASDAQ市場最為典型和成熟,新興市場中以香港交易所較為完善,故在此對上述兩市場的做市商制度進行介紹和分析。
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納斯達克市場是一個以做市商制度為核心的市場,通過做市商競爭性報價保證市場的效率。為了保持做市商之間的報價競爭,納斯達克市場對做市商資格的管理十分寬松,做市商進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的會員公司只要達到一定的最低凈資本要求,同時擁有做市業務所必須的軟體設備,都可以申請注冊成為納斯達克市場做市商。會員公司一旦獲取做市商資格,就可以通過納斯達克市場網路以電子化的方式注冊為某隻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時候撤消做市注冊,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冊後的20個交易日內,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請對該股票的做市注冊。
⑴做市商的義務
做市商最核心的義務是保持持續雙邊報價(包括價格和相應的買賣數量),而且每個交易日9:30到下午4:00,這些報價必須是確定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一位NASD會員向做市商提交委託時,該做市商有義務以不劣於報價的條件執行交易,否則將構成違規行為。當然,做市商只對報價數量內的交易委託負有該義務。例如,如果做市商報價的數量為1000股,那麼他就沒有義務以報價條件執行2000股的交易委託。此外,如果委託提交給做市商時,做市商正在更新報價;或者剛剛執行完一筆交易來不及更新報價,那麼做市商可以免除確定性報價的義務。
做市商報出確定性價格的同時,必須有相應的至少一個正常交易單位的數量。但當做市商的報價是在顯示客戶的限價委託時,則不受此限。納斯達克全國市場(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單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類;小額股本市場(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單位有500股和100股兩類。
根據1997年新頒布的《委託處理規則》,做市商的報價責任做了一些調整。如果提交給做市商的客戶限價委託優於做市商報價,那麼做市商必須在其報價中將客戶限價委託的價格顯示出來;如果客戶的限價委託與做市商的報價相同,做市商必須將客戶限價委託買賣數量包含於其報價的數量中。在以下例外情況下,做市商可以免除這些責任:做市商立刻執行了客戶限價委託;做市商將該委託轉給其他做市商;客戶的限價委託超過10000股或者小於100股;客戶要求不顯示其委託;或者客戶委託是定價全額交易委託。
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時間必須維持其確定性報價,如果取消報價可以分為兩類情況處理。一類是:臨時性的取消報價,做市商由於一定的原因而臨時取消報價時,必須先與納斯達克市場運行部聯系,市場運行部會通知是否要提交書面文件,並決定是否准許其取消報價。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場運行部,即使取消報價的理由符合相關規定,也將視為無故取消報價。在出現下述情況時,允許做市商申請臨時性取消報價:做市商出現局面失控的情況,例如設備或通訊故障、自然災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購並,這類情況必須提交相應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慣例,這類情況必須提前一個交易日提交書面申請;結算系統出現故障。在臨時性取消報價期之後,做市商必須立刻在納斯達克系統輸人報價,否則將被視為違反了確定性報價義務,按無故取消報價處理;另一類是無故取消報價,若做市商沒有任何理由無故取消報價,將撤消其在該股票上的做市商資格,必須在20個交易日後才能重新申請注冊為該股票的做市商。
⑵ 成交報告
成交報告有兩個目的,一個是為了保證交易的事後透明度,向公眾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個目的則是為了啟動交易後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與集中競價制度不同,在集中競價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並由交易所向公眾發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會員公司處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場管理者報告,然後由市場管理者統一匯總向公眾發布。由於成交報告是否及時、准確,關繫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場效率,所以成交報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內容。
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開市期間(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須在成交後90秒內完成成交報告。下述特殊情況可以不需要成交報告:零股交易、新股發售、與市場價格沒有任何關聯的交易。所有的成交報告均通過成交自動確認系統(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報告首先直接發送到ACT,ACT會對交易進行初步檢查,主要檢查報告價格是否嚴重偏離了當時市場最優的報價。如果通不過合理性檢查,ACT會拒絕成交報告,使該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過檢查,該成交報告會發送到納斯達克市場交易信息發布系統(NTDS,Nasdaq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
⑶做市商監管要求
由於做市商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納斯達克市場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規則,對做市商行為作出了規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限制競爭行為。為了保證納斯達克市場對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開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以下幾項:禁止做市商與其他會員公司或會員公司相關個人合謀控制價格(報價)、交易和成交報告(包括合謀共同延遲報告或故意錯誤報告,以及合謀保持一定報價價差和報價數量);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們的報價,使之與自己的報價協同;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威脅、騷擾、恐嚇以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以影響其他做市商、會員公司和會員公司相關個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報價,或者採取拒絕交易等行為報復或阻礙其他做市商或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性行為。
2)做市商盡職義務(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據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納斯達克市場所有的經紀商和做市商必須為客戶承擔盡職義務。也就是說,所有代理客戶或與客戶的交易必須盡可能以當時市場上最有利的做市商報價成交。由於納斯達克市場沒有專門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規則,因此沒有明確的規則限制市場參與者以劣於市場最優報價的價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經紀商的盡職義務可以起到這一作用。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與客戶交易時,與指定的交易對手成交的價格如果不是當時最有利的市場報價,那麼做市商和經紀商就違背了盡職義務。當然,做市商和經紀商盡職義務要求的最有利價格應該根據具體環境變化。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經紀商盡職義務標准時,必須結合考慮以下因素:當時市場價格、波動性、流動性和通訊設備的狀況以及交易的數量和類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優勢「提前行動」(Frontrunning)
當做市商得知一筆大宗交易即將成交的非公開信息時,禁止做市商在相應的期權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筆大宗期權交易即將成交的非公開信息時,做市商在相應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樣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筆大宗交易的協議已經達成,但當時只執行了一部分,盡管這一部分沒有達到大宗交易的標准,只要這筆交易完全執行後會對市場產生實質影響,同樣可以視作大宗交易處理。
此外,納斯達克市場對做市商在出版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之前,故意調整相關證券存貨頭寸的行為也做了相應的限制。納斯達克市場建議做市商在內部建立必要的內控制度,將研究部門與相關部門分開,防止交易部門利用提前知悉即將出版的研究報告內容的優勢,故意調整相關證券存貨頭寸。沒有建立這種內控制度的做市商將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在研究報告出版之前,存貨頭寸的變化不是故意的。
作為全球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納斯達克採用的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並曾被許多二板市場所模仿。但是近年來,投資者也不斷對NASDAQ的做市商制度提出批評。做市商被懷疑結成同盟以維護高位差價獲取不合理利潤;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也對做市商不及時報告成交情況而表示不滿。1994年,Christie和Schultz發表的論文對納斯達克做市商通過合謀以保持高價差的現象進行了研究,並引起了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進一步調查。從1997年起,SEC促使納斯達克實行新的指令處理規則,從而使電子交易系統(ECNs)得以進入納斯達克的交易和報價系統。NASDAQ發布實施新的《交易指令處理規則》,對報價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引入投資者報價機制,允許客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發布的交易指令不經過做市商而直接成交,以提高證券市場的公正性,使NASDAQ具有「報價導向」市場和「交易指令導向」市場的混合特徵。最近,NASDAQ還對其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將部分成交比較活躍的股票改成了5分鍾競價制。由於ECNs普遍採用的競價交易使買賣雙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對,從而越過做市商這一中介環節而節省了交易成本,兩者的競爭已使納斯達克市場的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22.5%,因此ECNs的競價交易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納斯達克單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
香港指數期貨和期權的做市商制度
參與者申請成為指數期貨和期權做市商,應該在交易所登記注冊。經交易所批准後,分配給做市商不少於兩個月份的期貨合約和八個系列的期權合約(如四個看漲期權和四個看跌期權)。
⑴申請成為做市商應滿足的條件:
1)交納500萬港元;
2)具有一定的交易經驗;
3)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完善;
4)具備充分的資金運作能力;
5)相關市場套利技術。
⑵做市商的義務
1)指數期貨交易中,報價要求顯示後,做市商在20秒內應做出回應,回應率不少於80%;
2)除標的指數水平發生變化外,做市商報價至少顯示10秒鍾,每次下單量至少5張合約。指數水平發生變化,做市商可改變報價,但應服從規定的顯示、價差和下單量要求;
3)被指定合約月份,交易時間內80%以上有報價且買賣價差不超過15個最小變動價位,每次下單量至少5張合約;
4)做市商只為自己交易,不應代他人交易
5)應市場主管或其他場內交易員(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買賣報價;
6)期權合約終止日期、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不要求必須報價;
7)做市商在短期期權有報價義務,但對長期期權沒有報價義務。
⑶做市商的權利
1)交易所減收其交易手續費;
2)非常情況下,做市商可以臨時停止、變更部分或所有義務;
國際做市商制度的啟示
通過對國際主要證券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做市商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⑴做市商的資格。做市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並經監管部門認定。其條件包括:做市商要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樣才有能力履行做市義務,滿足市場和投資者的需要;要具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從而獲得較強的融資能力;要有相關的行業背景,才能合理判斷其價值,提供准確的報價,穩定市場價格;做市商要有極強的管理風險的能力,掌握專業的交易技術,才能達到理想效果:確保在履行義務的同時賺取買賣價差。國際上由於做市不當而導致做市商破產的事件時有發生,如果盲目做市,結果可能會得不償失。
⑵做市商的義務。為了增加品種的流動性、做市商須負擔其一定的責任,這也是做市商制度核心內容中的核心。國際市場一般對做市商的要求為雙邊報價。即按照規定的時間、價差、持續掛單時間、數量進行報價。這些報價必須是確定性的。也就是說,任何其他投資者向提交委託時,該做市商有義務以不劣於其報價的條件執行交易,否則將構成違規行為。報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新品種或合約推出時,由於投資者的不了解而不敢貿然介入,需要做市商報出買賣雙邊的價格。另一種情況是有公眾投資者提出詢價,需要做市商進行單邊回應報價。
傳統的做市商制度並沒有對做市商的成交量進行要求,但是隨著做市商制度與指令驅動制度的結合,這種採用混合交易機制的市場也開始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期間應完成規定的交易量。否則也不能享受其權利。
⑶做市商的權利。綜觀海外證券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運行情況可以看出,做市商一般享有以下權力:
1)可以從事代理業務。做市商市場信譽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增加的利潤用來彌補做市成本;
2)資訊方面。全方位地享有個股或期貨合約的資訊,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個股或期貨合約所有買賣盤的記錄;
3)融資融券優先權。如在發行債券時,同等條件下,做市商可以優先獲得。融資便利則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的回購交易以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甚至被允許通過與央行進行專門的債券回購交易或再貼現途徑來獲取現金;
4) 證券市場做市商享有一定條件下的做空機制;
5) 減免交易手續費和印花稅;
6)在繳納保證金時,可以享受優惠或減免。
權利與義務對應,這也是機構願意申請成為做市商的主要考慮因素之一。從國際市場的規定中可以發現,對做市商實行減免有關的費用是較為通行的做法。其原理在於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做市商的交易只要有一個價差,就能獲利,因為其沒有費用成本。從而方便做市商的大量交易,以量取勝。除去經濟上的優惠,還有信息權、優先成交權和保證金優惠等形式存在於不同市場中。另外,成為做市商還有一種隱性的好處,提高做市商的商業價值。因為做市商一般為實力雄厚的大機構,成為做市商,可以樹立品牌,形成名牌效應。
⑷ 對做市商行為的監督。對做市商行為的監督,是為了保證做市商依規做市。這種監督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做市商的資格條件動態考評。例如,在做市商的經營期間內,其交易部位的數量和方向是否存在風險暴露,其財務狀況是否發生了變化,其股東、資本、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動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是否涉及訴訟等。二是要考核其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交易所要有專人和專門的技術手段來考核做市商的報價行為是否符合時間、數量方面的要求,並且在需要時要及時提醒其履行,對於無故不履行其義務的做市商要取消和更換,確保做市商制度發揮實際作用。三是關注做市商有違規行為,防止其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變做市為操縱而擾亂市場。因此許多交易所均要求做市商定期公布和報告其交易情況。
⑸ 責任的豁免。對做市商責任的豁免並不影響其享有權利。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做市商無法履行其義務。如市場價格發生異常變動,甚至出現漲跌停板,這時,交易所允許豁免做市商的義務,以保護做市商的利益。二是不需要做市商來履行義務。如做市商所負責的品種或合約的成交已經十分活躍,市場報價十分踴躍,這時就無需強製做市商來履行責任,同時做市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內照樣享有相應的權利。
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
做市商制度以納斯達克市場(NASDAQ)最為著名和完善。
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規定,證券商只有在該協會登記注冊後才能成為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每隻證券至少要有兩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隻證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躍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開市期間,做市商必須就其負責做市的證券一直保持雙向買賣報價,即向投資者報告其願意買進和賣出的證券數量和買賣價位,納斯達克市場的電子報價系統自動對每隻證券全部做市商的報價進行收集、記錄和排序,並隨時將每隻證券的最優買賣報價通過其顯示系統報告給投資者。如果投資者願意以做市商報出的價格買賣證券,做市商必須按其報價以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
中國的創業板
中國的創業板是否採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目前,中國的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驅動為特徵的電子自動對盤系統。而且,由於場外櫃台交易在中國尚未出台,採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觀條件還沒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經公布的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但規則起草小組經過反復論證,認為做市商制具有活躍交易等優點,擬在國內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強調做市商與莊家有根本的區別: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是透明的,而莊家的行為則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態消除了部分人對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懷疑態度。
5. 我國創業板市場是否實施做市商制度
一個交易始終活躍的充滿活力的證券市場,才能給上市企業和投資者帶來不斷的動力,並促進經濟的發展。�
要想達到這個目的,僅有先進的交易設備、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規模的投資群體是不夠的,還需要一套靈活有效的市場機制。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 Rule)於是應運而生。�
與大部分主板市場都採用集合競價方式相對應,大部分創業板市場都採用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於競價交易方式的一種證券交易制度,一般為櫃台交易市場所採用。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並實現一定的利潤。�
做市商制度以納斯達克市場(NASDAQ)最為著名和完善。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規定,證券商只有在該協會登記注冊後才能成為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每隻證券至少要有兩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隻證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躍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開市期間,做市商必須就其負責做市的證券一直保持雙向買賣報價,即向投資者報告其願意買進和賣出的證券數量和買賣價位,納期達克市場的電子報價系統自動對每隻證券全部做市商的報價進行收集、記錄和排序,並隨時將每隻證券的最優買賣報價通過其顯示系統報告給投資者。如果投資者願意以做市商報出的價格買賣證券,做市商必須按其報價以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
我國的創業板是否採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目前,我國的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驅動為特徵的電子自動對盤系統。而且,由於場外櫃台交易在我國尚未出台,採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觀條件還沒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經公布的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但規則起草小組經過反復論證,認為做市商制具有活躍交易等優點,擬在國內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強調做市商與莊家有根本的區別: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是透明的,而莊家的行為則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態消除了部分人對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懷疑態度。�
這些情況表明,我國推出的創業板可能會採用做市商制度。具體的方式可能會選擇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部分上市公司和部分實力較強、沒有違紀記錄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參與做市商制度的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積累經驗,之後再進一步推廣。
6. 股票市場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
估計短時間內很難引進的。不過,融資融券的模式已經具有了做市商的雛形。
7. 股市做市商制度是什麼意思
「做市商」是指那些獨立的股票交易商,其職能是為投資者承擔某一隻股票的買進和賣出。 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兩家以上的「做市商」為其股票報價;一些規模較大、交易較為活躍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達到40-45家;平均而言,NASDAQ市場每一種證券有12家「做市商」。 為確保每隻股票在任何時候都有活躍交投,每個「做市商」都承擔做市所需資金,以隨時應付任何買賣,活躍市場。買賣雙方不必等到對方出現,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擔另一方的責任,交易就可以進行。因此,保證了市場進行不間斷的交易活動,這對於市值較低、交易次數較少的證券尤為重要。 許多做市商向投資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所交易股票的研究報告、通過零售網尋找交易方和機構投資者,並且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等。做市商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提高市場的流通性。
8. 股市的做市商制度是什麼,有何優缺點
做市場的意思就是你直接和開立市場的商家來對賭。你贏就贏他的錢,你虧他就賺你的錢。 優點就是流動性比較好,要買賣不需要接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