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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強制收購

發布時間: 2021-07-29 23:54:19

A. 強制收購怎麼完成

強制要約收購的方式強制要約收購的兩種方式: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

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復雜的審批程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B.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一個公司或個人買入超過50%,是不是就等於被強制收購了

是這樣的

事實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國家對於這些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你想買就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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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什麼可以強制收購

根本就沒有「強制收購」的概念,只有「強制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中國為30%),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格力1%的流通股,而這時雷軍有格力30%的股權,雷軍要再收購格力的流通股就必須向格力現在所有的流通股股東發出他要買股權的通知(即「要約」)。
而你看到「要約」後,可以選擇賣,也可以選擇不賣。但如果你要賣的話,雷軍必須買。介就是強制要約收購。
其目的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向你這樣的中小股東。因為如果雷軍的股權比例達到一定程度,他就能控制公司,但他控制的格力可能是你覺得沒有「錢途」的格力,或者你覺得他太過「專治」,他控制格力會損害你作為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強制要約收購」可以保證你向雷軍賣掉你的股權,保證你的退出。
當然這種退出,可能是你權衡利弊之後的無奈之舉,因此,「強制收購」的表述似乎看上去倒也符合一個強勢收購者通過「收購」獲得控股權的情境。估計是這個原因,才被很多的影視作品或媒體誤用,才導致大家容易產生誤解。

D. 股市強制收購了會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一家上市公司被收購借殼的話,那麼公司因為股本增長,而且收購公司本身因為有資金支持將會迎來黃金發展期,市場對於這類公司股票一般都很熱情和期待,所以重新上市以後都會有一波比較不錯的上漲。對於購買了這類股票的投資者而言,只有在並購過程中的等待需要些耐心,至於並購重新上市以後,則是收割的時候了。

E. 股市強行收購怎麼操作

沒有理由的全部收購股票
強制的你想怎麼操作就怎麼操作咯,最好是以和平的方式
華中預警系統可以幫你

F. 強制收購是怎麼完成的

強制要約收購
網路名片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或投票權達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後一定期間內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規定必須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法律制度。

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
什麼是強制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制度。
編輯本段強制要約收購的發展
「強制要約收購」制度始於上世紀6O年代的英國。強制要約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有兩個:
一是當股份公司由於股份轉讓導致控制權的轉換時,可能會導致該公司的經營者和經營策略的改變,這對小股東是不利的。因此,應給予他們退出的機會;
二是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對公司的控制價值,並不應只屬於持有該股份的大股東,而是屬於公司的全體股東,因此收購者為獲得公司的控制權而付出的溢價應歸公司的全體股東平均享有。
採用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有英國、法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起始點從30%到50%不等。不採用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有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韓國及我國的台灣。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同時,證券法第87條第1款規定收購人在持有目標公司90% 以上的股份時,應當按照收購要約中的同等條件收購其餘股東的股份,而不得拒絕。2002年9月28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了12條豁免條件。
2003年5月20日,《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要約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強制要約收購的方式強制要約收購的兩種方式: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復雜的審批程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當出現特殊情形時,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在該種情況下,收購人只能發出全面要約而不能發出部分要約。收購人是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也應該發出全面要約。
編輯本段強制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進行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達到30% ;二是投資者選擇繼續收購,也就是說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是建立在收購人選擇繼續收購的基礎上的。
據此,收購人在沒有取得30% 的股票之前沒有義務進行強制要約收購,收購人在取得30%的股票時如果不想繼續收購股票也沒有義務強制要約收購。也就是說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不是很強。這就反映出了讓市場調節經濟,政府遠離市場的思想。強制要約收購通過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使每一個股東有機會賣出或按比例賣出自己的股票,獲得因為收購人的收購行為而給公司帶來的價值增量,以免該增量為少數人所佔有。強制要約收購的這兩個前提,還意味著在證券交易所外,無論通過任何方式獲得多少比例的股份,都沒有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適用。
編輯本段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象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強制要約收購應該「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這就表明我國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象是所有股東,對於所有股東光從字面理解應該既包括發起人,也包括市場上的證券購買者,還應該包括B股、H股的持有者,既包括流通股股東也包括非流通股股東。但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即A股與B股的投資者是分開的,A股與B股的市場是各自封閉的,H股等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按照主權原則和屬地原則,更是我國證券法所不能及的。所以不論是A股投資者還是B股投資者在其收購比例達到30%時都不能向對方發出要約。因此我們只能對該「所有股東」作狹義理解,也就是說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象僅指A股股東。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股東,比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轉讓股份的三年限期內的發起人,以及短線大股東,他們是否屬於所有股東的范圍,面對強制要約收購能否預受股份,筆者認為應該持肯定的態度。
強制要約收購的效力強制要約收購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所謂撤回,在這里實際上是指要約撤銷,因為收購要約是採用發公告的形式,公告一旦發出就無法收回,也就是說撤回是不可能的,而撤銷是指在收購要約發出後,同樣用公告的形式在要約的期限內將收購要約撤銷,使其不生效。如果允許撤銷,也就意味著不必發出收購要約,這樣法律規定的強制要約收購也就不用執行,這是前後矛盾的。所以,收購人不得撤回要約,准確的措辭應該是撤銷;
第二,收購要約可以修改。收購要約不得撤銷但可以修改變更其中的事項。由於變更行為涉及到到廣大股東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變更收購要約中的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批准後予以公告。只是此處的獲準是獲得證監會一家的批准,還是要同時獲得證券交易所的批准,他們又是依據什麼標准來決定是否批准,這些都不清楚。筆者認為,只需要獲得證監會批准即可,這是符合證監會性質地位的。至於批準的依據需總結收購的活動逐步明確,但應該堅持一個原則,即經過修改的要約條件必須比原有要約條件對於廣大股東來說更優惠更有利。變更以後的收購條件對已經作出預受意思表示的股東同樣適用,他們無須再為預受表示。
第三,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應有一項例外,那就是預定收購數額。因為不可能每一個股東持有的股票量與收購要約的預定相同,法律應允許哪怕只有一百個股東也有權按照要約確定的條件出售股票。
第四,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這就是要約的排他性效力。該條的買賣兩字規定的不夠清楚,是否表達下列意思:「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條件買進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賣出任何已持有的股票。」 不允許收購人以任何條件任何方式賣出其已持有的股票,理由是該賣出行為與收購行為相矛盾,並且屬大股東短線交易的行為。

G. 公司被強行收購

強行收購或叫公開收購,指的是收購方與被收購方並非在談判桌上將收購金額談定,而是以收購方強行在股票市場上大量買進被收購方公司股份,直到收購方能取得被收購方的足夠股份來召開股東大會來重新選舉董事,並以收購方人員進駐被收購方董事會(並且過半)來重新選舉董事長,之後進行新管理層的清洗或收攏,進而取得被收購方的公司。

不見得是同行,其實一些具有足夠資金的投資公司或基金公司也能「施以援手」,方法就是競購被收購方公司的股票使收購方無法取得足夠的股份(>51%),但是誰會白白提供資金給被收購方公司呢?背後必有許諾以及利益交換,故有些公司,倘若經營狀況不錯,現金流也足夠(如本人的東家),其實他們並不見得會選擇上市發行股票,以免當遭受「股市禿鷹」襲擊時,本來想在股市中易於籌資的目的沒達到反而損失慘重。

H. 公司里我絕對控股,我可以強制收購剩餘的股份嗎

根本就沒有「強制收購」的概念,只有「強制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中國為30%),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格力1%的流通股,而這時雷軍有格力30%的股權,雷軍要再收購格力的流通股就必須向格力現在所有的流通股股東發出他要買股權的通知(即「要約」)。
而你看到「要約」後,可以選擇賣,也可以選擇不賣。但如果你要賣的話,雷軍必須買。介就是強制要約收購。
其目的實際上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因為如果雷軍的股權比例達到一定程度,他就能控制公司,但他控制的格力可能是你覺得沒有「錢途」的格力,或者你覺得他太過「專治」,他控制格力會損害你作為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強制要約收購」可以保證你向雷軍賣掉你的股權,保證你的退出。
當然這種退出,可能是你權衡利弊之後的無奈之舉,因此,「強制收購」的表述似乎看上去倒也符合一個強勢收購者通過「收購」獲得控股權的情境。估計是這個原因,才被很多的影視作品或媒體誤用,才導致大家容易產生誤解。
轉自----網路知道784458292 | 發布於2013-12-14 18:17
https://..com/question/537285473.html

I. 什麼叫強迫收購

惡意收購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強迫收購,第二種則是狙擊式公開購買。

強迫收購是一種主動的、公開的要約。收購方允諾以高價收購目標公司的股票,董事會出於義務必須要把該要約向全體股東公布,而部分股東往往為其利益所吸引而向董事會施壓要求其接受報價。在協議收購失敗後,強迫收購的方法往往會被採用。而事實上,對於一家其管理部門並不願意公司被收購的目標公司來說,強迫收購不失為最有效的一種收購方法。一個CEO可以輕而易舉地回絕收購公司的要約,但是強迫收購使公司的董事會對此進行權衡,因為董事會有義務給股東最豐厚的回報,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所要求的。所以,與其說強迫收購是一種惡意收購,不如說它更可以作為一種股東利益的保障並能有效促成該收購行為。

狙擊式公開購買一般指在目標公司經營不善而出現問題或在股市下跌的情況下,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既不做事先的溝通,也沒有警示,而直接在市場上展開收購行為。狙擊式公開購買包括標購、股票收購及投票委託書收購等形式。所謂標購就是指收購方不直接向目標公司董事會發出收購要約,而是直接以高於該股票市價的報價,向目標公司股東進行招標的收購行為。而股票收購則指收購方先購買目標公司的一定額度內的股票(通常是在國家要求的公告起點內,中國為5%),然後再考慮是否增持股份以繼續收購行為。投票委託書收購系收購目標公司中小股東的投票委託書,以獲得公司的控制權以完成收購的目的。狙擊式公開購買最初通常是隱蔽的,在准備得當後才開始向目標公司發難。一般來說,採用這種手段針對的是公司股權相對分散或公司股價被明顯低估的目標公司。

文章來源:http://203.208.39.99/search?q=cache:7BZnvXYIHJAJ:www.rolly.cn/2008/02/01/211159.html+%E5%BC%BA%E8%BF%AB%E6%94%B6%E8%B4%AD&hl=zh-CN&ct=clnk&cd=1&gl=cn&st_usg=ALhdy2_uP5X6pvwsJz_sAHdwSUDkptu-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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