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交易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壹』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都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稅[2013]106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6、光伏發電。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風力發電。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9、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對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居民服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9、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2、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
3、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8、國務院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2、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
3、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適用稅額標准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10、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1、農田水利設施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2、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13、對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飼料。
免稅飼料的具體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國稅函〔2005〕1127號規定,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2).農膜。(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3).有機肥。(財稅〔2008〕56號)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滴灌帶和滴灌管(財稅〔2007〕83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6)、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於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14、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一是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是救災救濟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是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企業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儲備大豆免徵增值稅政策。
15、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財稅〔2008〕8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則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稅〔2015〕97號,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16、「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規定,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農業產品
(1)、邊銷茶。財稅[2011]89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7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a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b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3)、蔬菜批發、零售
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4)、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5)、動物骨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後的產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 牡丹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規定,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8)、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年度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其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1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限額減免個人所得稅。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其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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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上海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在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互聯網科技發達的時代,各行各業在不斷地涌現,特別是科技型企業更是順應了時代的潮流,展現在人們眼前,那麼正上海注冊一家科技型企業,有哪些財政稅收扶持優惠政策?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上海注冊科技型企業財政稅收扶持優惠政策吧。
一、創新基金
1、種子資金(實施細則另訂)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和高經濟增長性的產品研發、中試項目。
(2)支持經費一般項目不超過3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50萬元。
(3)、探索有償資助或投轉股的項目投入機制。
2、融資輔助資金(實施細則另訂)
(1)、旨在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遇到的貸款難矛盾,與銀行聯手運作。
(2)、單個項目貸款數額原則上下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二倍,貸款期限一般為二年。
3、匹配資金(實施細則另訂)凡列入國家創新基金的項目,原則上按國家資助資金的10—20%比例給予無償匹配資助。
二、專利資助
1、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按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
2、授權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費,按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
3、發明專利的授權費及授權後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費,按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
4、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費,按實際繳納費用資助。
5、在香港或澳門申請發明專利的,授權後每項最高一次性資助人民幣10000元。
6、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每獲得一個國家的授權最高資助人民幣30000元,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
7、國內每項發明專利申請資助人民幣3000元,每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人民幣800元,每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300元。
三、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其綜合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及項目知識產權的具體屬性,在認定之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財政專項資金對其專項研發給予扶持。
經認定的創業投資公司,對其投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余額超過凈資產50%,並且其他投資的資金余額未超過凈資產30%的,給予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叄』 股權轉讓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股權轉讓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般政策規定
「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三)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
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3、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
(3)股票市場交易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的形式: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股權轉讓收入不僅是現金,也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形式的轉讓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誤以為不用繳稅。
『肆』 股市稅收優惠新政策有哪些
個人股息紅利所得將免徵?官方出稅收優惠再挺股市,沿改革軌道促資本市場發展。自9月8日起,中國股民如果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其股息紅利所得將免徵個人所得稅。
『伍』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陸』 對債轉股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主要是在降杠桿和債轉股過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個環節,財政部都有相應的稅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業重組方面,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財政部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相關的稅收方面都有相應的減免優惠。
在企業的破產注銷方面,財政部現在明確企業破產所涉及到清算的費用,還有企業職工工資等等,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進行扣除。對企業資產證券化方面,財政部規定證券化所涉及到的有關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最後對銀行呆賬,財政部明確只要是符合「真實損失」原則的呆賬,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進行扣除。所以,在涉及到債轉股企業降杠桿,涉及到交易的各個環節,財政部都有相應的稅收支持優惠的政策。
『柒』 「滬港通」買賣股票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1、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四)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七)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2、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 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一)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予以退稅。
3、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 滬港通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問題
(一)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徵營業稅。
(三)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
4、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捌』 增值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減稅項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免稅銷售限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2、營改增後,增值稅免徵范圍變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合計銷售額超出規定限額的不享受免徵優惠。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8)股票市場交易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代開專用發票與免徵增值稅的關系: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減免額度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銷售額。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