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票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
①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真實、准確、完整原則
真實、准確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
完整性原則又稱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准確性原則要求發行人披露信息必須准確表達其含義,所引用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充分、客觀、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又稱時效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定期報告的法定期間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實的及時報告制度,當原有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時,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及時更改和補充,使投資者獲得當前真實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時效性問題,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時間規則。
(三)風險揭示原則
發行人在公開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持續信息披露過程中,對有關部分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所屬行業、市場競爭和盈利等方面的現狀及前景,並向投資者簡述相關的風險。
(四)保護商業秘密原則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驗信息。由於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變披露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內幕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也是屬於商業秘密,也應受到保護,發行人信息公開前,任何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商業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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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② 什麼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什麼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③ 如何完善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討
一、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會計信息失真
(一)違法性失真
違法性失真是指有關企業或個人故意違反法律或規章制度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根據契約經濟學的解釋,企業是由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組合而成的契約聯結體。非人力資本的作用在於黏結企業各要素,從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業就處於一種鎖定狀態,成為天生的風險承擔者。人力資本的作用在於做出決策並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資本,但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能分離,可以隨時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擔的風險要小得多(在不考慮資產專用性的前提下)。這樣,企業組織上的決策功能便與風險承擔功能產生了背離。人力資本所有者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加上其行為無法觀察,使其完全可以通過濫用非人力資本使自己受益,其結果往往是使超標準的數據進入會計系統,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資本所有者被賦予了具有激勵功能的剩餘索取權,但這只是部分地緩解了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問題,由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通過操縱會計收益,虛增其所得的剩餘,再將其賣出並從中獲利。後者造成的損失以及會計信息失真程度要遠甚於前者。
以上的分析將經理(人力資本所有者)和股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對立面上,其實經理本著把企業搞好(客觀上與股東利益一致),以提升其在經理人市場上價值的目的,也同樣有動機去披露不實會計信息。例如,虛增企業盈利能力,以降低企業的債券發行成本。如果再考慮到大股東與中小股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及利益沖突,出於轉移利潤、獲取配股資格和提高配股價格等目的,不僅是經理,甚至大股東也會存在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
(二)規范性失真
規范性失真是指由於會計規范不完善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它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會計規范下生成的會計信息能否絕對真實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二是會計規范對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要求是否達到了目前供給能力的頂點。
就第一種規范性失真來看,由於會計理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環境的復雜與多變,絕對真實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往往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追求。雖然隨著理論研究的深人,對信息的揭示會逐漸趨向絕對真實,但從短期來看,這種信息失真是無法消除的,況且絕對真實的會計信息並不一定是相關信息使用者所必需的,獲得絕對真實信息的成本往往要大於其收益。
就第二種規范性失真來看,由於會計規范是經過社會各利益集團充分博奔後所形成的一種公共契約,需同時兼顧信息供需雙方的利益,為了在利益相關方之間取得平衡,以保證各方都能接受博奔的結果和降低交易費用,減輕規范執行的阻力,規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於現實的供給能力。另外,由於會計信息供給者的自我保護傾向以及規范制訂者有限理性的限制,制訂出來的規范也總會存在著種種不足。這就造成了會計規范的不完全性,即便會計人員完全遵循了規范要求,他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達到目前供給能力的要求,存在著失真情況。
(三)技術性失真
技術性失真是指會計人員素質不能滿足會計工作需要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
技術性失真發生的情況依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在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由於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相對較高,因技術性原因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較低。在我國,由於會計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相對較低,很多人難以達到准則要求,不能適應會計工作的需要,因而由技術性原因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也普遍存在。
從上述三類會計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規范性和技術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短期內無法消除,且這類信息失真由於沒有明確的利益導向,所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小。違法性失真主要是由會計信息披露者主觀因素造成的,有通過操縱會計信息從中牟利的利益導向目的,其結果是誤導了相關利益人的投資決策,所造成的危害極大。違法性失真也是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下文關於我國情況的分析就主要是針對違法性失真而言的。
二、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及特有的原因分析
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著質量低下,虛假會計信息層出不窮的問題。從已查明的情況看,1985-1994年的十年間,累計查出的違紀金額為1383億元,1998年更是達到了268878.68億元(估計數)。從未完全查明的情況看,自從中國證監會規定了有關配股和摘牌的凈資產收益率(ROE)標准後,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剛好達標的區域之間。顯然,這是會計操縱導致信息失真的結果。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於會計信息供需雙方效用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以及會計信息天生具有經濟後果等原因,違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在我國特有的制度背景下,會計造假已成為經理人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理性選擇,會計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現出了明顯的中國特色。
造成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國企經理制度
有學者的研究表明,國企經理制度中,對經理行為產生決定性影響的是收入制度和組織制度。
從收人制度來看,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經理人員的目標函數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貨幣收入、在職消費和精神報酬。從現有的制度安排看,國有企業經理的貨幣收入普遍偏低,且與企業經營效益不掛鉤,在職消費模糊(如形式的實物化、消費成本化、對象不明確等),精神報酬不合理。這樣,理性的經理人必然會傾向於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並通過高額在職消費與資源轉讓來謀取額外好處。這些事項最終會進入會計系統,由此造成信息失真。
從組織制度來看,首先,經理人員的任命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由於其掌握了這種缺乏彈性要素的控制權,尋租行為難以避免,而這些租金支出最終會通過費用類項目進入會計系統。其次,國企經理作為政府官員,職務調動比較普遍,工作缺乏穩定性,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再次,經理人員的考核是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的,為證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虛報業績的行為往往不聞不問,間接縱容了會計造假行為。最後,退休制度使國企經理在離職時面臨著巨大的控制權收益損失,加上在職期間較低的收入水平,使經理人員產生不平衡心理,通過會計造假謀取最後一筆個人收人的"59歲現象"便隨之出現。
可見,經理人員的制度性缺陷(報酬制度、選拔考核與獎懲制度)引發的會計信息造假動機,客觀上造成了國有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低下。
(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外部所面臨的產品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而資本市場與經理人市場的競爭則不充分,因此說,外部治理結構是不健全的。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何峻(1998)和周清傑(1999)的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存在著嚴重缺陷,主要表現為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
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促成了一種僵化、低效的產權結構。一方面,佔有絕對控股地位的國有股權產權主體缺位,使其產生不了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會公眾股東受制於持股比例的限制,不僅存在著"搭便車"的心理,而且即便有高質量的信息需求,其影響力也十分有限。其實,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社會公眾股東已成為謀取短期收益的投機者,他們有時並不需要有關公司投資價值的信息,而是需要那種虛報公司業績的失真會計信息。
"內部人控制"問題在我國同樣十分突出,許多企業不僅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甚至連董事長和總經理也會二為一,為"內部人控制"大開方便之門。董事會不能起到監督經理層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為何在新股發行及衡量配股資格時會計造假行為的盛行。在西方發達國家,為消除內部人的超級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公司治理結構中一般要求董事會下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而我國在這一方面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導致了會計信息質量內部保障機制的不健全。
(三)外部監管制度
既然制度性因素決定了我國各類企業內部都存在著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和可能,那麼,外部監督應該是提高信息質量保證的另一條路徑選擇。可是從實際運行過程來看,監管效果也十分有限。
從監督有效性來看,由於我國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大多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來進行的,而這種監督權的授予卻掌握在作為被監督者的經理人手中,權力安排錯位的結果必然是監督不力。與《財政部會計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達80%以上的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相比,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比率卻低於20%,監督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見一斑。
從處罰有效性來看,我國監管部門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處罰目前主要採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運用少之又少,基本上構不成對造假者的威懾作用。經理人市場的缺乏,也使得聲譽機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有關統計資料表明,過去的十年中,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各類財務報告總數超過10000份,而受到證監會處罰的卻不足100起,如此低的處罰比例,必然會使會計信息披露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大量帶入其行為模式中。
三、可行的治理對頗:一個暫行框架
我國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泛濫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端正經理人行為動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根據行為科學理論,端正行為主體的動機可從其內部需要和外部環境兩個方面著手。當內部需要決定了經理人逐利的本性時,外部環境便成了調節的重點。結合我國實際來看,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必須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制度安排問題,是指出資人和利益相關人如何通過制度安排,監督和控制高層經理人員的活動。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方面可以通過激勵機制的安排,同化出資人與經理人的效用函數,以降低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又可通過權利制衡機制安排,瓦解經理人的超級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選擇,因此,它是會計信息如實披露的內部保障機制。從我國轉軌經濟中的國有企業經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來看,不合理的治理結構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力顯然是相當薄弱的。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首先就要從這種內部保障機制上著手。
1.激勵機制。激勵機制設計是假定已知代理人偏好與委託人選擇而設計的一種機制,以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數,激勵代理人為委託人的利益盡力工作,並如實披露信息,減少代理成本。
為達到這一目的,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讓經理人擁有一定量的股權。這樣,一方面可以通過讓經理人分享企業剩餘從而激發出其積極性,另一方面,這部分股權也成了經理人不損害股東利益的物質擔保。Andtrei Shelfer的研究表明,經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間,可較好地避免道德風險行為,從而也就消除了經理人披露不實會計信息的動機。從我國目前經理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來看,短期內達到5%的水平顯然是不現實的。另外,即便經理人內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也並不能完全消除因其道德風險行為而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對比模型進行分析。
首先,假定經理人擁有企業100%的股權,Ct為企業第t年的預期成本,Pt為企業第t年的預期收益,年利率為i,則企業價值為*。
再假定經理人對企業的持股比率為a(0<a<1),(1-a)的股權為外部股東所持有。在這種情況下,精明的經理人必然會提高在職消費水平△C(因為他只需承擔其中a△c的成本),而尋找新收益△P的努力也會因此下降(因為他只能得到其中a△P部分的收益),企業價值隨之降為*。其中,經理人擁有的企業價值為aV,股東擁有的企業價值為(1-a)V。
Jensen和Meckling證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東將不會支付(1-a)V*,而只會支付預期企業價值(1-a)V,V*-V部分構成的剩餘損失將完全由經理人承擔。但現實的情況是,完全有效的資本市場並不存在,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經理人對外披露的企業價值只會是V*,由此造成了會計信息失真,且股市越無效,經理人持股比率越低,會計信息失真的程度越高,這正好驗證了我國的情況。
可見,激勵機制並不能保證經理人披露完全真實的會計信息,因而內部保障機制不得不求助於第二條途徑??監督機制。
2.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指通過以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為主體的內部監控機制來約束經理人的行為。我國的上市公司中雖然都設有董事會、監事會,但由於上市公司本身大多是經股份制改造後的國有企業,不僅國有股權缺位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而且董事會和經理層往往高度重合,董事會形同虛設,監控職能嚴重弱化。監事會亦是如此。
為達到有效監控的目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治理結構中一般都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和外部審計師選聘工作。如果將這一制度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可以起到防止會計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1)審計委員會由外部獨立董事組成,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因此不可能存在會計造假動機;(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會計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洞察力強,容易發現造假行為;(3)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4)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外部審計師選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經理人的"意見采購"。
目前,我國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引入了審計委員會制度,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不規范和不健全,從而制約了其效力的發揮。
(二)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系
設計合理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能有效防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生成,但這種保障機制由於缺乏對造假者的實際懲罰,其效力往往是有限的。當造假能夠帶來預期收益時,造假者還是會毫無顧慮地生產虛假會計信息。當這種內部保障機制存在缺陷時,虛假會計信息便得以對外披露。因此,要杜絕會計信息失真,外部懲罰機制的威懾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會計信息生產者的造假成本超過其造假收益,會計操縱的剩餘收益小於零,才能從源頭上阻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生成。下面通過一個簡單的博奔模型進行分析。
博弈雙方分別為會計信息披露者和監管者,會計信息披露者有兩種戰略選擇,即造假與不造假,監管者也有兩種戰略選擇,即監管與不監管。具體倏設如下: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為P,造假若不被查出,給其帶來的收益為A,造假若被發現,給其帶來的損失為-B。監管者監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為並進行處罰)的概率為Q,查出造假行為給其帶來的收益(或避免的損失)為C,監管成本為D。A、B、C.D均大於0,P、Q為大於0小於1的參數。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混合戰略博弈模型(見表1)。
表1信息監管者與造假者的戰略博弈模型
┌─────────┬─────┬─────┐
│信息披露者行為空間│ 造假P│不造假1-P│
│/監管者行為空間 │││
├─────────┼─────┼─────┤
│監管有效Q │-B,D-C │0,-C│
├─────────┼─────┼─────┤
│監管無效1-Q│A,0│0,0│
└─────────┴─────┴─────┘
由以上模型可以得出兩點結論。
其一,監管機構監管有效的預期收益為:(D-C)XP+(-C)×(1-P)=P×D-C。
監管機構不監管或監管無效的預期收益為:0×P+0×1-P)=0。
顯然,只要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與造假造成損失D的乘積大於監管成本C,監管便有了必要。結合我國實際來看,根據《財政部會計信息抽查公告》的調查數據,造假概率已達80%以上,造假造成的損失通過市盈率的擴大效應更是呈幾何級數增長。相比之下,監管成本簡直微不足道。因此,監管絕對是必要的,而且監管力度(成本)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其二,會計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預期收益為:(-B)×Q+A×(1-Q)=A-Q×A-Q×B。
會計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預期收益為:0×Q+0×(1-Q)=0。
顯然,要從源頭上杜絕造假,使造假者無利可圖,A-Q×A-Q×B必須小於0,即A<,因此,提高監督有效性和懲罰有效性勢在必行。
從提高監督有效性方面來說,監督覆蓋面的加大和監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慮到實際的監管(非注冊會計師審計)大多採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蓋到所有企業,為避免企業的機會主義動機,通過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蓋到全部企業,並在這一周期內規定追溯處罰時效,應該是一個好辦法。至於監督能力方面,則取決於監督人員素質的提高。
從提高懲罰有效性方面來說,首先,由於利用會計信息系統舞弊並做出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決策的是經理人,因此,具體懲罰也必須落實到具體責任人,避免發生對企業的懲罰最終造成股東代經理人受過的問題。其次,懲罰力度必須大到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否則客觀上就形成對造假行為的縱容。再次,懲罰方式的選擇上也應避免單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調動起受害人起訴的積極性,刑事手段可以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這些都是不錯的選擇。最後,要建立完善的經理人市場,使有效的聲譽機制和代理權競爭機制發揮強大的威懾作用。
④ 自願信息披露的完善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在一定程度上,一個國家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程度可以用來衡量該國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自願性信息披露作為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補充和深化,對提高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展示公司未來價值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
1.大力發展股票期權制度,培育經理人市場 當管理層的報酬與二級市場股價表現掛鉤時,管理層就有主動披露公司信息的動機。所以,發展股票期權制度不僅能夠建立適當的經營者激勵機制,而且也有助於增加股票市場的信息量。同時,公司控制權競爭能夠對公司經理人員產生外在壓力,一個強大的經理人市場有助於公司管理者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發揮其管理才能,弱化「委託一代理」的矛盾。在信息披露層面還可以使他們多關注二級市場股價的表現,自願披露更多有價值的信息,引導股價走向正確的方向。
2.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發展機構投資者,有利於改變我國股權集中度較高的局面,可以將眾多小股東的資本集中起來,形成強大的投資實力,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促進管理層更多地披露信息。
3. 證券監管部門應鼓勵並規范上市公司自願性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 在《公司法》、《證券法》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場合以及自願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情況,並明確劃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編報預測性財務信息責任和注冊會計師代編和審核責任,並建立預測性財務信息保險制度和賠償制度,保證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品質。
4.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權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 信息披露質量評級是由市場中介機構根據其擁有的專業知識和對公司內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後作出的全方位評價意見,以警示普通投資者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作為市場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具有普通投資者所不具備的會計專業知識,他們對公司盈利預測信息出具的評價意見實際上為投資者提供了某種形式的「擔保」。證券交易所可以定期對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質量進行檢查並披露檢查結果。
5.積極營造良好的新聞輿論環境 積極營造良好的新聞輿論環境目的既是為了加強與上市公司的信息聯系,同時也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新聞報道是上市公司自願披露信息的一條重要渠道,新聞界主動與上市公司接觸可以披露出更多有用的信息。目前證監會指定的一些網站正在建立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可以將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狀況考慮進去。
⑤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