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操縱案
㈠ 操縱股票市場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操縱股票市場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㈡ 操縱股價犯法么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㈢ 操縱市場的操縱市場的案例
案例操縱SST中紡股價
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共51個交易日期間,利用其控制的67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和對敲行為,累計買入中國紡機股票4233.46萬股,賣出4152.47萬股,違法所得高達598.25萬元。期間最高持股達437.5萬股,占流通股比例為17%,占總股本比例為1.85%。
根據其間中國紡機算術均價5.42元計算,51個交易日內,累計資金進出高達4.55億元,平均每日891萬元,有市場人士評論「操盤手段極為強悍」。2006年5月25日,一天內對中國紡機的交易,竟然占當天該股總交易量的63.67%。從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個交易日中,其中17個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場交易量的30%以上。
累計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數額為2896萬余股。凡有操縱,幾乎必有對敲。51個交易日中,其中13個交易日,王紫軍的對敲交易量佔中國紡機總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一天的對敲交易就佔到中國紡機總成交的50.48%。
在中國紡機上的所作所為,顯著影響了該股股價走勢,從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國紡機收盤價從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漲到5月29日的6.45元,漲幅為41.14%,同期大盤下跌0.93%;從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國紡機收盤股價從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漲到7月18日的8.72元,漲幅為28.42%,同期大盤下跌3.53%。之後,由於擔心中國紡機進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軍出掉絕大部分股票,結束了對該股的瘋狂炒作。
的行為受到了監管機構的查處。2007年10月,中國證監會認定王紫軍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598.25萬元,並處罰款598.25萬元。由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面對高達1200萬元的罰沒款額,王紫軍既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王紫軍案是一起以吸籌——控盤——拉抬——賣出為主要特徵的典型的市場操縱案件。
㈣ 利用「股市黑嘴」操縱市場案引熱議,到底什麼叫「殺豬盤」
利用“股市黑嘴”操縱市場案引熱議,“殺豬盤”的意思是:
1.機構低位買了很多股票,然後到處宣傳這個股票的利好,散戶追進去的時候把股票賣給散戶;
2.部分“股市黑嘴”給外面的莊家一起配合,公開媒體宣傳看好這些股票,然後收割韭菜;
3.這是違法行為,這是操縱股價,一旦查實會面臨巨額罰款,證監會也在嚴厲打擊這種行為。
二、“殺豬盤”有哪些明顯的特徵
莊家都會選擇一些盤子比較小,股價比較低,成交量不活躍的股票進行建倉,然後“股市黑嘴”配合他們拉升和賣出籌碼,所以當有人推薦盤子小,成交量低迷,股價價格又比較低的股票,那麼就一定要小心,這可能就是莊家再找接盤俠,這樣的股票安全性很差,一定要注意風險。
㈤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㈥ 黃曉明股票操縱事件始末是什麼
8月14報道,最近黃曉明出借賬戶捲入股票操縱案一事,讓他在很多影迷心中的形象,一下子被毀了,不知道此次股票行為中是否真的黃曉明一概不知,有趣的是這兩起都是出借賬戶給他人操作,很難不質疑其是否具有相關的金融常識。
證監會公布的獲利近9億元、罰沒款高達18億元的高勇股票操縱案中,自然人賬戶之一確認為藝人黃曉明名下賬戶。知情人士表示,這些自然人賬戶所有人如果僅僅是出借賬戶,並不知道賬戶被利用進行市場操縱,這些賬戶也不會被凍結。
早在11日晚,黃曉明工作室曾發聲明否認認識高勇,未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㈦ 證監會查處股票操縱案後,股價會怎麼變
被查處的股票會大跌,有些會直接停盤,所以只要有類似風聲的股票,就要趕緊遠離。
六類市場操縱行為包括:迎合市場炒作熱點,編題材講故事,以內容虛假、誇大或不確定的信息影響股價的;製造、利用信息優勢,多個主體或機構聯合操縱股價的;以市值管理名義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內外聯手操縱股價的;在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資管產品及其他主體之間通過價格操縱,輸送不當利益的;利用「天價」標桿股影響市場估值,聯合操縱多隻或一類股票的;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行交織的。
㈧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個人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因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所以是違法行為。
㈨ 操縱股市罪判刑幾年
一、操縱股市,如果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㈩ 操縱股票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