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圈錢
『壹』 股市圈錢市場,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去跳火坑了
股民是人傻錢多250,現貨市場問題多(國內),國際市場比較規范
『貳』 為什麼說股市是圈錢的地方
股市上是大盤操縱者的撈錢場,佔有自己股份,一般應該是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一
『叄』 股票市場如果一直被上市公司套錢圈錢那麼哪裡來的錢去形成一個循環去
這些錢都是投資者提供的,如果把上市公司的行為定義為圈錢的話,這是一個很惡劣的行為,不過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為了更好地發展而上市,所以投資者必須明確兩點:
1、上市公司是為了自己的發展而上市,不是為了給投資者送錢,發展好了,大家都有好處,沒發展好,大家一起虧損;
2、存在圈錢公司,也有性質惡劣的,但畢竟是少數,投資者需要自己去做一個甄別,不要盲目跟風炒作
『肆』 上市公司在股市上是如何圈錢的
股價無論怎樣暴跌,都無法傷害到公司的經營主體,但是,股價暴漲卻能夠為公司帶來巨大的利益,那就是增發與配股。
股票首次發行時,發行價通常都是很低的,而股票的面值是1元,所以只要發行價高於1元,公司就能立即獲利大量的現金。
增發或配股的價格是根據市價確定的,之所以人們喜歡稱上市公司的融資是圈錢行為,就是因為上市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拚命的高價發行、高價增發或配股。高價發行,投資者可以不買,但高價增發或配股,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卻根本無法阻止這種強行的再圈錢。
『伍』 我想知道股票價格和上市公司的圈錢有什麼關系
1元凈資產的東西,上市後就變成3元錢了,就是這種圈錢法。
『陸』 股市就是個圈錢的市場
眾所周知,中國股市的設立就是為企業融資,可以說,經過二十年的發展,中國股市的這一職能已經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很多企業都在股市融到了天量資金!
但問題是,中國的企業融到資金以後並不管售後服務,也就是說,這些企業融到資金以後不管他們業務發展的有多大,他們都不會想到投資者,只有等到企業又缺乏資金時,他們一紙公告又可以肆無忌憚地從股市融資!
中國股市的這種特性註定了散戶投資者悲慘結局,一個不懂回報的市場怎麼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不要看有一些幸運的散戶在股市賺過錢,但那隻是暫時現象!長期下去,散戶必將虧損是註定的結局!
因此,我在2009年10月份提出了階段性投資理論,到現在,我還是認為,作為散戶投資者,只有遵循階段性投資理論才有可能在股市賺到錢!
『柒』 中國的股票市場大都以圈錢為目的,這對上市公司不是很有利嗎為什麼說不好呢
以圈錢為目的,他就不會去花精力和時間去發展公司,這樣下來公司早晚會虧,退市也是時間的問題了
『捌』 為什麼說股票上市就是圈錢
所謂的圈錢,簡單地講,就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通過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於這種行為在方式上和傳統違法犯罪中的盜竊、搶劫、詐騙存在明顯區別,因此,業界將它們統稱為圈錢。
圈錢行為廣泛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論最為集中的爆發地,莫過於金融資本市場,由於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企業不顧投資人利益而實施惡意圈錢。
企業要做大做強既是管理層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夢寐以求的。在這一過程中,也有以海爾為首的一些傑出企業通過市場融資,達到了做大做強的目的。上市公司正當的融資行為並非壞事。
問題是,圈錢後不幹正事,或者說圈錢後將資金存入銀行吃利息,或搞所謂的資本運作(甚至搞腐敗也並不少見),上市公司沒有把圈來的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中,這些行為都可以稱其為圈錢。
在資本市場中,圈錢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資產挪為己用,這相當於赤裸裸的明搶。
有的採用連環擔保的方式,通過上市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錯綜復雜的擔保,從上市公司融資、資產變賣、銀行借貸等各個環節套騙巨額資金。
由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有著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實際上,擔保資金往往得不到及時償還,最終由投資者和銀行來承擔所有損失。
從性質上看,這類行為類似於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錢者實施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通過「以次充好」、「以小換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資金,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由於這種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禁止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只要求相關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很難察覺,這類圈錢行為更接近於詐騙。金融資本市場中的圈錢決不限於上述三種,隨著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提高。
這三種方式已經逐步為市場所熟悉,因此,圈錢者也在逐步調整其策略,開發新的圈錢方式,以至於現代圈錢行為表現出明顯的隱蔽化、產業化、專業化趨勢。
(8)股票市場圈錢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