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對價現金
A. 股權轉讓的對價支付主要有哪些方式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概念,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作出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犧牲。「對價」 一詞在我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現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第8條「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對價方式平衡股東利益,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有益嘗試,要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但在隨後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文件中並沒有具體明確對價的概念和內涵。
在實踐當中,對價可以理解為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或者理解為以前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取得相同的股份時所支付的成本不同。必須指出的是,支付的對價並不是對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初始歷史成本高於非流通股股東的一種補償或調整,而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付出的一種代價-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分置改革可以視為為了獲得流通權而支付對價所展開的博弈,對價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對價的支付有以下幾種理論依據:
一是流通權價值補償論。
流通權價值指的是在股權分置市場下由於股票價格受到流通股股東對於他們所持股份不流通預期的影響,市場因此所給予流通股的高溢價。非流通股股東獲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權會導致流通股股東所持股權利益的損傷,或者資本利得的減少,所以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進行一定的支付或補償。
二是溢價返還論。
根據溢價返還觀點,對價的形成依據實際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價和流通權的客觀好處兩大部分,這里的非正常溢價指的是由於流通限制導致的發行和再融資成本過高,以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價。對價支付的依據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返還的流通溢價。
三是市場供求論。
該種觀點的核心依據是,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原來將近70%的非流通股將獲得流通權,勢必造成二級市場股票供應量大以及快速增加,從而大大降低我國股票市場的價格中樞,如果獲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股東不對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價格中樞的下移將造成原流通股股東的盲接損失。對價的支付依據是彌補流通股因為股權全流通所造成的貶值,對價的來源來自於對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後企業股權總價值增加的預期。
四是雙向補償論。
雙向補償論認為,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時候會導致流通股價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充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作出相應承諾,因此在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過程中,雙方實際上各自作出了讓步,對價的支付依據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釋放出來的價值,補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在全流通過程中作出讓步所導致的損失。
主流對價支付方式的比較分析
在前幾批試點企業和目前已實施的改革方案中,對價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其中以送股、縮股、權證、派現、回購為主流方式,掌握合理的對價形式有利於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利益的均衡。
(一)送股模式由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轉移股權,可以直接或間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實施後投資者對「填權」的預期必將活躍市場交易。雖然由於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實施其既定的發展戰略,但是送股模式的操作直接簡便,便於投資者判斷,而且也比較符合投資者的心理偏好,容易獲得市場和監管部門的認可。
(二)縮股模式減少非流通股的股權比例,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數量沒有任何影響,只改變非流通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東雖沒有得到直接的實際補償,但他們的預期收益在於希望通過縮股,使公司的財務質量相應提高,並提升公司的整體投資價值。目前縮股的效應很明顯,縮股後由於上市公司的總股本減少,同時也減少了控股股東的股權,對市場的擴容壓力較小。
(三)在權證模式下,當流通股價格在某一時點低於預沒值時,權證持有者可以從發行者那裡獲得市價與預設值差額的補償。對非流通股股東而言,權證對價的好處還在於,在獲得流通權利的同時,還可避免大量的現金流出和股份轉出,實現了對流通股股東利益的保護,以及避免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溢出。不過與其他幾種方式相比而言,權證模式的實施難度較大。
(四)派現模式不改變股權分置改革前後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對改革股權分置前後的證券市場價格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會導致上市公司現金流量的減少,造成一定的財務壓力。目前單一的現金對價方案並不是投資者心理上歡迎的方式,從已實施的對價方案看,現金對價通常是作為一種輔助手段與其他對價方式相結合。
(五)回購模式的實質是一種縮股行為,股份回購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運用到對價支付方式當中,股份回購可以達到活躍市場交易、調節市場供求關系、調整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目的。但股份回購方式是否能夠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價值,對股價走勢有何影響仍然有待於進一步查證,而且回購方式對監管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從市場整體價值角度出發,縮股方式具有較大的優勢。但縮股模式的運用要注意三個原則:
第一,縮股比例的確定應該將原始認購成本與現行市價結合起來考慮,縮股比例不能太小;
第二,縮股之後不能損害國有股東的利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三,縮股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要注意市場溝通,防止不必要的市場抵觸情緒。
B. 定向增發獲得某公司股權,可不可以理解為定向發行股票,但購買股票的一方支付的對價是他的股票,而不是現
不是的,購買方需付出相應的錢,因為增發後總股本變多了,這和股改時支付對價來換取流通權是不一樣的。
C. 何謂股票對價方式 ,它的優缺點有哪些
我國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股改的目的,最終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以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和同股不同利的現象繼續發生。
非流通股一旦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大量增加,那麼就會破壞原有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夠高溢價發行,是因為數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現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由股權分置改為不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且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相同),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麼理所當然要對兩類股東的持股成本進行核算並重新確認兩類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對兩類股東的股權,予以重新確認後,全部股票進入市場流通。
目前具體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階層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東投票表決。有些有創意的作法就不斷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增加股改違約賠償承諾,規定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則非流通股股東願意將違約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公司(類似台灣公司法歸入權條款)。這是一個懲罰規定製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得不到執行的擔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類似共同基金發行之初的閉鎖期條款)
大股東主動延長禁售期的承諾,顯示了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一個良好的預期。有些公司承諾條款將大股東的禁售期限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禁售期60個月,而承德釩鈦第一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更是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諾期限之長為股改以來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訂定限售價格條款。
凱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東諾3年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於11.74元,這一價格復權後為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對價理想
上海汽車、民生銀行兩大藍籌公司,分別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當)的對價。這一對價水準超過了前期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的對價幅度,進一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D. 不同對價方式的換算有哪些
不同對價方式的換算有哪些?
主持人小張老師的話:
隨著縮股、認股權證等對價方式引入股權分置改革中,一時,涌現出的股權分置方案顯得琳琅滿目。在上期“聚焦”中,我們為投資者介紹了對價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本期“聚焦”,我們試圖幫助投資者找到不同對價方式間的簡便換算方法,比如都換算成送股,應該如何換算。方法不一定完全准確,但可能有助於投資者把復雜的對價方案簡單化。
特邀嘉賓:興業證券 王春 海通證券 張衛東
小張老師:目前的對價有送股、擴股、縮股、現金、認購權證等,對價方式的多樣化也給投資者帶來理解上的難度和困惑。有沒有一種簡單的方法,來比較衡量不同方案呢?
王春:盡管支付對價的方式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以通過適當換算,比如轉換為送股等統一形式。假設送股對價率K,非流通股數量為N1,流通股數量為N2,縮股比例為a,擴股比例為b,現金支付為c。
1、送股方案
送股方案之間的比較最為簡單,如近期公布的東方明珠10送4股,傳化股份10送4.5股,新和成、鑫富葯業10送3股等,投資者可以直接比較方案優劣。一般而言,資質比較差、股本規模比較小的上市公司傾向於支付更多的對價。
2、擴股方案
對價率K=bN1/(N1+N2+bN2)。如清華同方議案中上市公司給流通股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相當於10送3.56股。
3、縮股方案
該方案通過上市公司以零回購價格,向非流通股股東回購並注銷其所持部分股份的方式支付對價。對價率K=N1(1-a)/(aN1+N2)。以吉林敖東為例,流通股股東按照1∶0.6074的比例縮股,按照上述公式計算,吉林敖東縮股部分所對應的對價約2.22股。
4、現金方案
假設非流通股股東支付流通股東的現金為c,則對價率K=c/P。
小張老師:上面是一種換算方式。是否還有另外一種換算方式,可以同時參考呢?
張衛東:第一批四家試點公司中紫江企業的對價原理可以借鑒。其股權分置方案根本原理是:“股權分置改革調整不影響公司價值”,即股權改革前後的公司價值相等,即:非流通股股數每股凈資產+流通股股數交易均價(可選擇)=方案實施後的理論市場價格公司股份總數(其中交易均價可選擇市價、30日均價等)。
流通權的價值=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後的價值-非流通股的價值=非流通股股數(方案實施後的理論市場價格-每股凈資產);
支付對價摺合的股份數量:支付股份的數量=流通權價值/方案實施後的理論市場價格。
小張老師:運用這種計算方法,可以分析比較一下目前已公布的第二批試點企業的方案嗎?
張衛東:1、吉林敖東:10股送1.81股。公司採取1∶0.6074的縮股比例進行縮股,我們根據上述方法進行換算,吉林敖東按照1∶0.6074比例進行縮股,相當於每10股送1.76股,如果加上非流通股股東讓出的現金分紅後,相當於每10股送1.95股。
2、長江電力:10股送8.02股。其市場價格較高,從而導致其流通權溢價較高,但綜合考慮長江電力的其他補償措施,以及該公司的發展前景,我們認為其實際支付的對價應比10股送8.02股要低得多,但長江電力目前的方案顯然離投資者預期尚有明顯的差距。
3、寶鋼股份:10股送2.2股。如果按照最新的每股凈資產3.522元計算,應是10股送2.8股,對於寶鋼股份而言,我們在評價其方案時,一方面要考慮公司在行業內的領導地位和其優良的資產,但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其二次發行的溢價,以及其非流通股流通後對市場的巨大影響,即使在一段時期內只是一部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6月28日,寶鋼股份公布了試點方案,相當於每10股送2.4股左右。應該說,寶鋼股份的股權分置試點方案對市場,尤其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標尺意義或示範作用。
4、中捷股份10股送4.5股。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應為每10股送5.65股。
5、永新股份10股送3.5股。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應為每10股送5.98股。
對於中小企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我們認為應充分考慮其流通溢價,有些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所給出的對價應該來說是稍低了。
更多不同對價方式的換算知識請關注股票知識網
E. 什麼叫做對價
股票對價問題得由股改談起。
我國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時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此二類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權分置」問題。其弊端長久地嚴重影響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場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此兩類股東的股份,予以重新確認。並由現況的兩類股權分置,變為將來股票全面流通的情況。
股改的目的,最終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以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和同股不同利的現象繼續發生。
非流通股一旦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大量增加,那麼就會破壞原有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股權分置條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夠高溢價發行,是因為數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現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由股權分置改為不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且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相同),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麼理所當然要對兩類股東的持股成本進行核算並重新確認兩類股東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分置改革就是對兩類股東的股權,予以重新確認後,全部股票進入市場流通。
目前具體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階層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東投票表決。有些有創意的作法就不斷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增加股改違約賠償承諾,規定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則非流通股股東願意將違約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公司(類似台灣公司法歸入權條款)。這是一個懲罰規定製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得不到執行的擔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類似共同基金發行之初的閉鎖期條款)
大股東主動延長禁售期的承諾,顯示了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一個良好的預期。有些公司承諾條款將大股東的禁售期限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禁售期60個月,而承德釩鈦第一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更是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諾期限之長為股改以來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訂定限售價格條款。
凱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東諾3年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於11.74元,這一價格復權後為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對價理想
上海汽車、民生銀行兩大藍籌公司,分別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當)的對價。這一對價水準超過了前期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的對價幅度,進一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推薦參考網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jjgq/858742.htm)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合同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系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並協議中出現。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並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注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一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注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議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區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合同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合同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合同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F. 每10股對價股票5股,是什麼意思
非流通股解禁或收購要約。
意思就是,因為有非流通股要進入流通領域,對持流通股的權利人做出補償。有時候是對價現金要約,有時候是對價股補償。有時候二者兼有。
針對你的問題,直白點就是和「每十股送5股」一個意思。如果你在登記日持有該股,就會獲得這個補償。
區別於送股的地方,送股稀釋的是送的比例,對價稀釋的是進入市場的解禁股和對價股之差絕對值的比例。就是,送股會稀釋凈資產,對價稀釋的相對要小。
G. 以現金支付對價 是什麼意思
以現金支付對價的意思就是用現金支付相同價格的東西,這樣才能保證在交易雙方有比較平衡的交易額度,現金支付是非常方便的
H. 股價和現金流的關系
公司股價與未來現金流的關系叫做股利貼現模型,把預期未來所有現金貼現到某一時點,這個貼現值就是該時點的股價。
派發現金股利時,不是體現在股價的提升上,相反,從理論上來說派發多少現金股利股價就跌多少。現金股利直接通過中登公司(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打到你的資金帳戶。
I. 股票中「對價」和「派發」指的是什麼
在股改中非流通股東送股給流通股東,以換取流通權,送給流通股東的股票就是對價。派發就是賣出股票。
J. 股改對價的舉例說明
上市公司甲總股本為1000萬股(非流通股800萬股,流通股200萬股),公司的凈資產為6000萬元,公司當年凈利潤為120 0萬。經過計算不難得出,股權分置改革前公司每股凈資產和每股收益分別為6元和1.2元。
方案一:以非流通股按照2:1的方式進行縮股來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總股本為600萬股,其中非流通股為400萬股,流通股為200萬股,同時每股凈資產和每股收益變為10元和2元,意味著通過縮股的方案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
方案二:非流通股股東直接以10送5的方式送股給流通股股東,其總股本保持不變,但其中非流通股變為700萬股,流通股為300萬股;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每股凈資產和每股收益也保持不變,仍分別為6元和1.2元。
方案三:假定上市公司甲的對價支付方案變為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送股的方式進行,即首先將200萬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為200萬股股份,然後,非流通股股東將這200萬股(所謂的「10送10」)全部作為自己的對價給流通股股東送股(類似清華同方的方案)。這時,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總股本為1200萬股,其中非流通股股數不變為800萬股,流通股為400萬股,公司每股凈資產和每股收益降為5元和1元,相比而言,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的財務指標被惡化了。
此外,如果非流通股股東動用上市公司財產而不是自己財產來派現,也會惡化上市公司財務指標,同樣違背了股權分置改革的本意。
事實上,制定出的對價支付方案應該是簡單明了,且最好能一步到位。「最簡單的就是最好的」,這不僅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呼聲,也是以大部分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的心聲。目前,同第一批試點方案相比,第二批試點公司披露的對價支付方案可謂五花八門,舉不勝舉:既有派現、送股、縮股等一般方案,又有權證等新式方案與各種組合方案。雖然各種復雜的對價支付方案具有靈活性的一面,能夠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各自特點,但我還是主張方案應該簡單為宜。因為針對過於復雜的對價支付方案,不僅廣大的流通股股東不理解,連機構投資者都感到費解。不理解就很難溝通,就會引起市場的恐慌情緒,勢必產生預期的不確定性,而預期的不確定性必然會打擊廣大流通股股東參與股票投資乃至市場的信心。方案需要簡單明了,標准與原則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