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票市場的法律體系
㈠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㈡ 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㈢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3)我國股票市場的法律體系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㈣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㈤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㈥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2016年中國股市新規則
一、IPO新規實施:先上車再補票
2016年的A股市場不僅將有熔斷機制的全面保護,許多交易新規也會從今天開始實施。首先變化的就是新股申購,2016年起申購新股將取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將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中指出如果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中,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那在之後的6個月內將不能再參與新股申購。
二、交易規則改變:看盤可以「晚起」10分鍾了!
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交易新規是,從今天開始,股指期貨的開盤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股指期貨開、收市時間變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這也就是說,股指期貨與股票的交易時間從今天開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聞:證監會出台「減持新規」!
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1、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2、《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3、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四、證監會: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㈦ 關於股票的問題
2006年5月,全球股市是一片亂局,美國股市在跌,英國股市在跌,德國股市在跌,法國、日本、印度、俄羅斯、巴西的股市也都在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股市經過四五年的低迷之後,卻走出低谷,迎來了春天,一路高歌,交出了一份被稱為飄紅五月的答案。
有評論者認為,這是繼第一次1991年至1993年間、第二次1996年初到1997年5月間、第三次1999年2001年牛市之後的第四次牛市的開始。這些人多是股評家和證券公司的老闆,但他們的聲音目前是股市上的主流判斷。不過對於形成這種判斷的依據他們卻無法達成一致,有人認為顯是政府托市的後果,有人認為應該是不明資金湧入股市所致,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制度溢出效應,國家兩年多來在制度上的努力總算開始有所回報,還有人認為是以上的多種因素合力的結果。
另一些人則認為,不應該過於樂觀。著名經濟學家許小年就指出,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之難,在於如何打破公司圈錢--官員尋租--中介炒作--股民投機--政府救市的原有博弈格局,以及在多次博弈中形成的游戲規則,特別是各式各樣的潛規則,若不能及時地將政策重心從指數點位真正轉移到全面的制度建設上來,若不能將投資決策的基礎從人氣、資金轉移到公司的基本面上來,市場規律的再次懲罰只是時間早晚問題。
本刊邀請到了著名經濟學家、金融證券領域的權威學者曹鳳岐先生,著名法學家、經濟法學研究領域的權威學者史際春先生以及著名法學家、公司法領域的權威學者趙旭東先生為我們解開股市上漲的秘密。
曹鳳岐:我可以肯定的是,這次不是政策市。
趙旭東:投資者的心理感受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史際春:股市盤子不能適應市場情況正常地擴容所致。
這次不是政策市
《法人》:進入五月,尤其是五月中旬以後,大家討論的一個熱門話題就是股市。經歷了四年多的熊市之後,股市在五月一路飄紅,有人大喊:牛市來了,更多的人紛紛摩拳擦掌,准備投入到股市大幹一番。請問,您認為中國股市飄紅的原因是什麼?有人說還是政策市,您認同這種說法么?
史際春:股市漲跌無非就是進入股市的資金多寡的問題,大量資金突然湧入,而股市盤子不能適應市場情況正常擴容,就導致了這種情況。
曹鳳岐:自2001年6月份開始,雖然中間小有反復,但是我國股市的大趨勢一直是在下跌中,從此便進入了四五年的漫漫熊市。於是便出現了一種怪現象:中國的宏觀經濟面很好,這幾年GDP的增長一直穩穩地在9%左右,外匯儲備也是快速增加,與此相對,股市情形卻是不妙,股市本身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人們對股市也失去了信心。現在股市走勢看好,只不過是調控股市使之與宏觀經濟發展盡可能保持一定的協同度的結果。這也應該算是股市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一種正常回歸吧。以前股市與宏觀經濟發展脫離開來,是不正常的。
剛才說的是第一個原因,第二個原因是,這么多年來,中國股市一直處於制度創新和規范建設的過程中,例如去年推出了股權分置改革,現在參加股改的A股上市企業已經佔到了70%。我23日參加了我國上市公司100強的發布會,發現有兩個特點:一是前21家都是國企控股,資產佔了所有上市公司總資產的一半,二是其中七八十家都是經過了股改。這首先說明在股市中,大盤股的典範作用不可忽視,其次說明股改是給投資者帶來信心的保證。
股改是由一個政策問題,但這種政策不是政府直接干涉股市,不是短期政策,而是通過股改確立上市企業再融資的制度、確立新的股票發行規則、建立三板市場、擴大QF額度,屬於一種創新,屬於制度建設的范疇。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是,這次不是政策市。
我向來反對政策市。
我認為,中國股市的產生發展過程中,政府扮演著主導作用。但由於中國股市缺乏成熟市場經濟下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使得政府支持新興股市發展的意向轉變為國家信用在股市上過度傾斜,這就給市場參與主體帶來一種額外的政策租金。由於股市的參與主體是理性的,其必然從自身利益出發尋求與分享租金。於是在股市機制不完全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為此會同莊家合謀,而投資者則由於尋租收益遠遠大於正常的投資收益也常常選擇投機。於是,市場集體行為非理性導致了市場過度投機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盛行。 這樣的結果最後只能是:市場風險轉嫁給國家,轉化為系統性風險;政府的體制性風險鑲嵌於市場之中,並由市場自身消化。這就是政策市帶來的惡果。
所以我一直在強調,要合理定位政府在股市發展中的角色。政府在充分發揮其在制度創新方面能動性的同時,還應嚴格界定政府行為的邊界,防止政府對市場功能的過度替代。這次股市如果一定要和政策扯上關系的話,我覺得也是政府重視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的政策發揮了作用。
需要補充的是,這次股價上揚和人民幣匯率堅挺、大量資金進入中國以及國內房地產政策手緊也有一定的關聯。但是關聯到底有多大,目前尚缺乏統計數據的支持。
趙旭東:我基本同意曹老師的判斷。法律、政策等制度性規范的出台和完善為股市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好的基礎條件。雖然很難說,這次股市飄紅是由於制度性的變化直接導致,但是,應該是股民重新樹立對股市的信心的重要來源。我想強調的是,這種制度性作用由於各部門對國九條落實配套措施還沒達到目標,國家資源調配還需要逐步到位,受到一定限制,將來的作用會更大,更明顯。
我說不太清楚,但是我想投資者的心理感受也的確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正像曹老師說的那樣,投資者的信心是左右股市的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如果股市的投資者達成共識,對中國的股市充滿了信心,或者認為股市有一天遲早會變好,形成利好判斷,再加上媒體、輿論的推動作用,一個利空的消息也許會變成利好。而如果反之,則一個利好的消息也會變成利空。
我更傾向於認為,這次股市飄紅是由於偶然性的因素誘導,在眾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但是,如果因此便判斷中國股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則沒有實際的證據,即使目前公司治理結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有一定改進,但是制度層面的問題還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這可能會影響對中國股市未來走勢的判斷。
《法人》:呈現良態的股市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何影響?
趙旭東:股市應該是經濟的晴雨表,應該既具有融資、投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但是現在似乎都做不是很好。希望將來能夠起到這種應該的作用。
史際春:中國不應該、也不可能走美國式的企業融資道路,歐、日以銀行主導的模式更符合中國國情,也更值得中國借鑒。因此,任股市折騰吧,讓他在咿呀學語、蹣跚學步中走向成熟吧,希望它不要對經濟有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就讓它作為社會、法治發展的某種晴雨表,僅此而已吧。
曹鳳岐:房地產泡沫和股市有一定的聯系。在股市跌入低潮之後,對一般人而言,最基本的投資方式就剩下了房地產,同時很多在股市撈了一筆的聰明人也轉手把錢投在了房地產上面,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是和股市低迷有關系的。現如今股市好了,國家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又呈收緊趨勢,一部分資金可能會從房地產行業撤出,另有一些閑散游資也會更傾向於考慮股市而不會再是房地產。
曹鳳岐:如果一切如願的話,2007年、2008年的股市會非常好,值得期待。
趙旭東:中國的股市從理論上來講應該是越來越趨於穩定,越來越趨於健康發展。
史際春:中國股市仍將跌跌撞撞、磕磕絆絆地前行,直到中國成為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
中國股市值得期待
《法人》:除了股市漲勢的原因,人們也很關心中國股市的走向,不知道您怎樣看待?
曹鳳岐:在今年1月7號的中國第十屆資本市場論壇上,我講了三句話:第一句是中國股市的春天就要來了,第二句是中國股市的牛市特徵開始顯現,第三句是不要指望今年的指望股指漲得很高。為什麼這么講呢?這是因為2006年,股市還處於新舊交替時期,面臨著四項重要任務:把股權分置改革進行到底,重塑市場信心,搞好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改;認真貫徹執行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繼續進行市場制度和市場交易品種創新;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從上市公司內部形成保護投資者的機制;逐步實現全流通。我們要認識到,股改還沒有最後完成,投資者的信心還沒有恢復,市場還面臨新股發行和再融資壓力。非流通股變為流通股逐漸釋放出來,對價自然除權也會使有些G股走低,影響大盤。同時我們還應該認識到,股改不能解決公司治理的所有問題,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的法人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問題是我們始終面臨的挑戰和難題。因此今年屬於打基礎的一年。如果一切如願的話,2007年、2008年的股市會非常好,值得期待。
史際春:中國的股市總的來說還是一個政策市,並非一個正常的市場。它仍將跌跌撞撞、磕磕絆絆地前行,直到中國成為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包括整個市場本身的成熟、政府基於市場機制的市場調控的嫻熟、法治的確立,等等。
趙旭東:在法律制度的層面,我的判斷是中國已經建立起基本的證券市場主體制度、市場行為制度、證券監管制度,整個市場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框架體系。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證券公司或是會計師事務所、律所的組織形式、行為規范均有了相應贏得法律予以規定;股市上的股票交易行為、發行行為均有了明確的規則,對內部交易、市場操縱行為、信息披露的限制也非常嚴格;至於監管,有經驗,也有教訓,尺度、程度、力度都在實踐中不斷調整,現在在平衡政府規制和市場調節中也算是找到了合適的定位。在前面我已經提到過,制度建設對股市的促進作用是長期性、根本性的、建設性的,所以,我認為中國的股市從理論上來講應該是越來越趨於穩定,越來越趨於健康發展。
《法人》:曹老師,您對股市的發展前景保持著樂觀判斷,但是5月24日的時候,股價卻應聲而降,這又是什麼原因?
曹鳳岐:5月24日,股市大跌,主要與發行新股有關系。之所以出現現在這種狀況,與缺乏資金沒有關系,而是在於股民對股市還是缺乏信心或者說信心還沒有完全恢復。如果新發行的股份是幾支優質股,這種應聲下跌的局面應該會馬上有所改善。但是我並不希望看到股市暴漲的局面,暴漲之後肯定有暴跌,大漲大跌都是不健康不正常股市的表現。
我覺得在認識和評價我國股市的功能時,有兩個誤區應該打破:一是把市場融資規模作為主要的衡量標志,認為融資規模越大,市場功能越強。應該說,這種認識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但上述邏輯關系隱含著一個基本前提,即所有的融資活動都是具有充分效率的。由於我國股市情況特殊,因而融資規模只對股市的規模和廣度具有表徵意義,而不能說明資本使用效率這種更深層次的東西。有時結論恰恰相反--當市場所融資金使用處於低效率或無效率狀態時,融資規模大不僅不是成績而是過失。二是把股價指數增幅視作一個衡量標志,認為股價指數增幅越大,市場的作用和成績越大。從道理上講,股價指數與作為指數計算依據的采樣股票的數量、價格等因素有關,並不直接反映上市公司手中的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股價指數增幅較大,有時恰恰是股市泡沫大和投機過度的反映。
我希望看到股價能夠平穩上升。
曹鳳岐:中國股市想健康發展,股民的信心是一個最大的公約數。
史際春:主要不是什麼制度的結構性問題,而是社會本身的問題。
股民信心是股市最大的公約數
《法人》:網上有評論,說此次股市轉暖,屬於制度溢價,自從國九條頒布以來,政府出台或修改的法律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動作用。曹老師也一直在主張要依靠制度來規范和振興中國的股市,史老師和趙老師都是研究法律的,法律和制度的關系也非常密切,或者本身就是一種制度。請問中國的證券市場目前仍然存在哪些制度的結構性問題?
史際春:存在的主要不是什麼制度的結構性問題,而是社會本身的問題,如社會信用水平低、社會成員普遍缺乏角色和信託意識、企業治理的幼稚、政府管理的簡單粗暴、法官只認法條不懂法治精神等。
曹鳳岐:我想通過談一下國企海外上市和國內上市的比較問題來回答你的提問。
我前一陣子主張,大型、特大型企業到國外去上市,有條件的中小型科技企業也可以先到海外去上市,從而借鑒海外的經驗,吸收外資,到海外去壯大自己。有人說,國企海外上市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引進戰略投資者就是賤買國有資產,而且會使中國股市邊緣化。事實是否如此?
不見得。像建行、中行等國有銀行上市,主要來自於中國加入WTO的壓力,是和其公司化、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聯系在一起的,當時既面臨著剝離資產的重壓,還要迅速的建立股份制公司。這種情況下,籌資就成為亟需的事情。但是當時中國股市容量不夠,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下,不到海外上市怎麼辦?至於很多人說定價太低,這是由市場決定的,我們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差,透明度又差,不良資產數目也不算少,國外成熟的投資者當然不願意給比較高的價格。實際上,據我所知,建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談判非常辛苦。雖然定價不高,但是海外戰略投資者依然要求簽訂保護條款,規定如果將來審計證明建行2004年凈資產存在泡沫,中央匯金公司將對美國銀行給予額外股權補償,有效期為5年。
也有人說那就不要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了,引進國內戰略投資者得了。可是,首先國內成熟的、合格的戰略投資者還不多,再就是國內實力雄厚的戰略投資者的不是大型國有企業就是國有控股公司,對改變股權結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到底會起什麼樣的作用呢?在中國的資本市場這個窩條件還不夠好,我們完全可以到海外去借窩,到別人的窩里去孵蛋,等小雞孵出來了,甚至等小雞長大了,再回到國內這個窩也不遲,這叫借窩孵蛋。事實也證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對於改變銀行股權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促進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是有很大好處的。而且,懂股市的人都知道,不是外國人賺了我們的錢,而是我們和戰略投資者一起賺了外國人的錢,上市以後,建行、中行的資產不是增值了么?
另外,我從來沒有一概而論,說國企只能到海外上市。企業今後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要求選擇引進國外或國內戰略投資者,並以此為依據選擇在境內或境外上市。企業海外上市,有人稱之為倒逼機制,認為可以逼迫國內資本市場要盡快成長、成熟,企業也是先到海外練練筋骨,建立好的治理結構還可以回歸。我是贊同這種觀點的。不過在海外上市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的過程中,我們要使外資為我所用,牢牢抓住控股權,學會與狼共舞。
現在國內資本市場環境逐漸轉好,不但允許並購,不動用現金,通過權利劃撥就可以實現股權置換;而且允許外資的介入、券商融資,各種政策比較寬松,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考慮在國內上市了。
可是不管怎麼樣,良好的投資環境都是不可或缺的,譬如法人治理結構、成熟的投資基金,等等,只有先把市場做好,把公司做好,才能重塑投資者信心,才能重塑企業對國內股市的信心。我們已經在證券市場監管方式、監管措施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做出了成績。但是,我們應該在尋求股市的可持續發展方面進行更多的制度建設方面的探索。
我們需要進一步淡化股市的融資功能,強化其投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進一步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和中介,進一步確保資本市場的各項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建立保障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信用體系。監管部門必須真正地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出發點,把預防和懲處市場操縱或欺詐行為作為主要目標,把確保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性、市場信息的有效性作為監管重點,才能真正實現股市的公平、公正、公開和公信原則。
我非常贊同趙老師剛才的判斷,中國股市想健康發展,股民的信心是一個最大的公約數,我們所有的一切努力也都是為了樹立、維護和增強股民對中國股市的信心。
趙旭東:目前的有些制度大部分都是共性的東西,也就是那些各國共同適用的制度。但到底是不是適用中國,還不知道,中國股市特有的問題可能在某一階段還會出現缺乏制度、規則調整的現象。因此,中國股市所具有的個性的東西還需要不斷總結。我們不能滿足於一些共有性的規定,而是要注意到中國股市問題的階段性和特殊性,實現相關制度、規則機動應變性,以使中國股市在不同的階段出現的不同問題在不同的層面得到圓滿的解決。
曹鳳岐:比股權分置改革、《證券法》、《公司法》更有戰略意義的是國九條。
趙旭東:最重要的問題當屬法律的實施問題。
史際春:法≠法條,法治水平不可能因為若干法條的變化而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的提升。
法律實施是最大的問題
《法人》:如果修改後的《證券法》《公司法》屬於此次股市發力促因的假設成立,它們的主要的貢獻表現在什麼地方?還有沒有提升的空間?
曹鳳岐: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不僅在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以及市場作為方面做出了貢獻,而且對注冊資本、股票回購也有了較為寬松規定,同時還保證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券商也不是一味地限制,而是允許他們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融資融券。
我在此想強調的是,我們國家近幾年對股市進行制度上的調控,不是始於股權分置改革,而是始於國九條的出台。國九條明確指出了中國證券市場改革的方向,指出要堅定不移的發展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證券法》《公司法》的修改乃至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都是在制度設置層面對國九條的落實。
比股權分置改革、《證券法》、《公司法》更有戰略意義的是國九條。
史際春:沒有貢獻。因為法≠法條,法治水平不可能因為若干法條的變化而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的提升。
趙旭東:修改後的公司法在鼓勵投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公司運作效率、健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格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的責權利、健全公司融資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作出或者增加了新的規定,例如,高管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股東的訴訟權、調查權、特殊情況下申請解除公司權和退出權,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和社會責任,等等。
修改後的證券法則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加強對中小企業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完善證券發行制度、完善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等方面做出和增加了新的規定,例如,建立保薦人制度,確立公司披露信息制度,拓寬合法資金入市渠道,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等等。
曹老師剛才也提及了,2002年的《證券法》出於金融危機和穩定證券市場秩序的考慮,當時的表徵傾向於打壓股市。修改後的《證券法》在信用交易、國企炒股、銀行業入股、混業經營、期貨交易等方面均有了相對寬松的規定,留出了一些彈性空間。
應該說,目前我國有關證券市場法律制度方面的規定,在基本方面,國外有的,我們都有,基本上沒有真空。如果一定要說現在法律制度還有沒有什麼提高的空間,我認為下一步《公司法》在怎樣防止公司發生內部人控制、實現董事會和監事會職能的充分實現方面還有餘地。
《法人》:除此之外,我國在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層面還有哪些地方亟待改善?
趙旭東:目前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建設中最重要的問題當屬法律的實施問題。不僅僅是《證券法》《公司法》執行和落實面臨的問題,而是包含絕大多數領域法律執行和落實共同面臨的問題。最近十幾年來,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進步很快,社會的各個方面基本上都實現了有法可依,不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的就要差得多。有人說,很多已經頒布的法律能夠得到30%、50%程度的執行就很不錯了。《證券法》和《公司法》當然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相比較而言,《證券法》比《公司法》更難執行。《公司法》任意性規范多,大部分涉及公司的自治性問題,實施起來還相對容易。可《證券法》包含了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實施難度顯然就大多了。
《證券法》《公司法》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國在證券市場監管上面臨的難題。目標是有的,規范是有的,規則是有的,而且規范和規則還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堅實,但是如何持久和真正的落實需要一種長久的努力。所以,證監會外,還包括其他機關、當事人,也包括司法機關,都要一起攜手,眾志成城,把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加以認真落實,從而期待很好地維護股市的作用。
曹鳳岐:中國股市並沒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聯動。
史際春:中國的股市與世界股市從未有過直接的關聯。
世界與中國:冷暖各不同
《法人》:世界股價大跌已經引起了國內金屬板塊股票價格的下挫,您認為世界股市和中國的股市是怎樣的關系?
曹鳳岐:中國和世界的聯系越來越大,我們的石油價格就已經與世界同步了。但是,由於外匯還沒有實現自由兌換,匯率也沒有實現自由浮動,國內公民也不能夠到國外股市投資,所以,中國股市並沒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聯動。不過,隨著境外資金進入國內股市,大量投資機構和僅僅組織進駐中國,中國股市受世界股市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史際春:中國的股市與世界股市從未有過直接的關聯,過去沒有,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會有(如果資本項下的外匯可自由兌換,中國股市與世界股市就直接關聯了,幸虧這不是事實,否則中國股市、中國經濟、中國社會和國家將面臨血光之災,這是另一個話題,恕不能展開來談)。所謂世界股價,不過是指主要發達國家的股市,由於金屬和其他原材料價格大漲,資金流入商品市場,所以股市就跌了(與銀行利率大漲資金就一定會流入銀行而導致股市下跌一樣)。
曹鳳岐: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也許更重要的層面在於防患於未然。
史際春:問題不在於市場設計,而在社會本身,包括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建設。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世界級難題
《法人》:現行的證券市場設計中,您認為是否足以保證中小股民的利益?有沒有改進性建議或者意見?
史際春:總的來說,問題不在於市場設計,正像我在前面講的那樣,問題的根子在社會本身,包括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建設。須知,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在社會成員的沖突、博弈中真正形成本土內生的法(而不是紙面的或舶來的法條或制度)。這個過程,50年、100年都不算長吧。
曹鳳岐:雖然現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都著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可是,我認為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也許更重要的層面在於防患於未然。
首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的一些規定只能是一些抽象性的、一般性的規定,不可能規定的特別具體,像強制分紅就不現實,有沒有內部回報只能靠公司的自覺。
其次,在一些個民事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歸屬現在是很大的問題。誰來認定公司操縱股價或者散布虛假信息了? 即使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公司說沒錢怎麼辦?代理訴訟和中小股東賠償基金會解決一些問題,但是作用有多大還需要觀望。
再次,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是任何國家任何市場都存在的普遍問題,因為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信息獲取的能力和資金實力方面都不佔優。曾經有一個老太太問我,您認為如何才能夠最大程度減少投資風險。我說把您的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多選幾支股票。她馬上說,我沒那麼多錢,就一個雞蛋呀。那我無奈地說,您還是別在股市上呆了,把錢存到銀行里最保險。
所以,我認為,對中小投資者最大的保護是迫使上市企業盡可能詳細、盡可能真實的披露相關信息,減少中小投資者由於信息不對稱所背負的風險。
㈧ 我國股票市場的現狀
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現狀分析及相關建議經過近 20 年的發展,我國股票市場已形成了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特色道路,規模不斷擴大,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投資者積極性不斷提高,制度性建設日趨完善。但股票市場在諸多方面的不完善性仍較為明顯。 2007 年股票市場看似迎來了發展契機,股權分置改革初具效力,但 2008 年隨後進入蟄伏期,股市發展陷入困境。一、當前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現狀分析(一)股市功能導向存在誤差,股市和宏觀經濟之間缺乏聯系1 、投資能力較弱,存在投機行為過度現象目前股票市場參與者在進行投資時,往往不會考慮長期價值投資,市場上短線投資行為較普遍,主要體現在股票換手率較高,與西方國家相比, 2004 — 2007 年我國股票換手率普遍高出 5 — 10 倍。投機行為盛行往往是股市出現動盪的直接原因之一,滬深股指從 2003 年開始反復漲停,上證指數在 2007 年創下了歷史最高的 6124.04 點,隨即開始下行,一度跌至近期最低點 1664.93 點。至 2008 年 12 月,上證指數較長時期在 2000 點左右徘徊。股市參與者對股市的預期和上市公司是否盈利不存在直接關系,而是主要看參與者在消息市中的信息捕捉能力。2 、融資者融資能力不強,融資手段不多相比而言,國內股市融資能力普遍不強。據統計,僅 2005 年我國 69 家境外上市公司籌資額就達 206.5 億美元,為滬深兩市 2003 年、 2004 年首發募資總額 800 多億元人民幣的約 2 倍。 2007 年 11 月以來,國內上市公司融資水平更是急劇下降。從 2008 年新股發行情況來看,新股從價格到數量都沒有達到預期籌資的目的,甚至從 2008 年下半年起,新股發行變得較為困難。而且,我國上市公司融資手段不多,除了從銀行貸款和直接獲取發行資格而獲得直接融資以外,沒有更多其他的融資手段,這進一步加劇了融資能力的弱化。3 、資源配置功能低效,股市和宏觀經濟缺乏必要的聯系由於股權結構形式單一並缺乏流動性、上市公司產業分布不盡合理等因素,導致股市資源配置功能低效。同時,二級市場交易量和規模起伏過大,突出表現在一些 ST 股票雖然經營業績不盡如人意,但市盈率卻非常高,甚至達到 60 — 100 倍。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股市與宏觀經濟的發展存在正相關關系,但我國股市宏觀經濟晴雨表的功能卻未能充分體現,股票市場的資源被各種人為和非人為的因素消耗殆盡,股市和宏觀實體經濟出現了脫節現象。4 、股市功能缺乏財富效應,居民財產轉移渠道存在風險雖然2007 年我國股市出現了空前的繁榮局面,但也未能解決股市總體回報率較低的趨勢。 2008 年以來,股票市場持續低迷更是造成居民財富較大幅度縮水。黨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加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這固然鼓勵了居民積極參與股市的發展,但目前股市缺乏使居民財富增值的持久能力。(二)股市結構存在缺陷,股市持續發展缺乏必要的支持1、「政策市」阻礙了股市發展的有效性目前股市的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為股市的發展目標需要隨政府的發展思路而不斷變化。這種反復波動的狀況不僅不符合市場發展規律,還會打擊股市參與者的積極性,往往會造成兩種後果,一是股市發展出現過度繁榮,進而產生大量的股市泡沫,一旦這種泡沫被擠壓,股市便會迅速萎縮;二是股市發展持續低迷時,股市價值被低估,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股市將在很長的時期內難以走上正常的發展軌道。2、「企業圈錢」行為未得到有效控制,私利行為妨害了股市的公正性上市公司通過包裝、公關實現上市,是目前股市結構中存在的最大痼疾。由於地方政府的利益,上市公司成為一方政府獲得稅收利益的主要保證,這一點對欠發達地區來說尤為重要。以這種標准上市的公司普遍存在質量不高等問題,上市不以盈利多少為准繩,而是以利益為出發點,企業圈錢行為嚴重,各種虛假行為、不誠信行為成為股票市場的主要公害,而且我國沒有對這些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近年來,企業圈錢行為被屢屢曝光,從上世紀 90 年代的銀廣夏、瓊民源事件到最近的國美事件,企業利用上市之便謀取私利的行為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3 、機構投資者坐莊行為加劇了股市的混亂局面國外經驗表明,對機構投資者進行有效管理會減少股市的震盪。而我國由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機構投資者常常利用資金優勢對股市進行操縱。以基金公司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迅速培育和壯大,股市投資資金已轉變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機構的投資動向直接引導著市場走勢。由於我國目前價值欠缺的基本模式沒有得到有效改善,機構投資者奉行的以(本欄目策劃、編輯:曹敏)價值來定盈利的思想難以行得通。因此,機構投資者往往會採取操縱信息、操縱交易等手段來獲取高額回報,更有甚者,還會與企業相互串通,通過獲得內幕消息共同汲取散戶的經濟利益。(三)股市內部環境惡化,制度缺失現象嚴重我國股票市場內部環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建設目標導向存在誤區,造成股票市場環境惡化。追溯到股市初期的建立過程,可以發現我國成立股票市場是為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一種權宜之計,這種定位造成股市發展要服務於國有企業改革。因此,那些質量不高的上市公司成為了股市主體,為了扶持這些國有企業,股市的投資功能和融資功能均受到了嚴重損害。二是股權分置造成股市參與者利益嚴重不均衡,股市長期偏離正常價值。由於存在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股市參與者的風險和收益存在嚴重不對等的局面,集中表現在同股不同利現象。同時由於流通股所佔比例過大,影響股票價格的真實性。雖然 2005 年已經開始進行了股權分置改革,但目前來看,大小非的減持力度和價值定位都未能達到預想的結果,同時,減持過程中也存在著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現象。三是退市制度不健全,風險制度欠缺,股市環境難於凈化。業績較差的上市公司實現退市有利於凈化股票市場的環境,但我國目前還難以實現這一目標,主要原因在於沒有相應的退市制度作為企業可以退市的依據。從我國退市制度的現狀來看,退市標准和程序在《公司法》、《證券法》、退市辦法、上市規則中都有所規定,但存在不科學、不統一、相互矛盾等問題。同時,我國股市風險制度不完善,缺乏應有的風險防範措施。從我國股市設計的總體思路來看,風險制度被忽視是其中的主要問題,體現在風險防範措施較為缺乏、應對緊急事件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四)外部環境治理效率低下,股市持續健康發展難以得到保障我國股市外部環境效率低下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滯後,執行力度有待提高。即使我國一直以來大力改革了很多的法律制度來保護股票市場發展,但總體來看,實施的時機仍較為滯後,而且沒有實施配套措施,效果並不明顯。二是信用制度尚未健全,參與者利益受侵害現象嚴重。近兩年中小股東的利益一再被提及,主要是中小股東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大股東總是利用自身的資金和信息優勢來謀取暴利。由於我國沒有建立真正有效的企業信用等級和監管實施辦法,因此,為大股東利用自身優勢來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行政干預過多,股市難以形成自我發展、自我完善機制。股市建立以來,我國政府反復救市、不停托市,都為股票市場的自我發展和自我調節起到了嚴重的阻礙作用。政府這種行為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使市場喪失了優勝劣汰的自我發展、自我調節功能。二、改善我國股票市場現狀的相關建議(一)進一步完善股市投融資功能,強化收入分配功能,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完善投融資功能應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優先安排有優質資源的企業上市。為使市場回歸到應有的穩定狀態,應適當召回部分在海外運作較為出色的公司,帶動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信心,減少市場投機行為。同時,階段性的改進配額制,對那些確屬需要國家扶持的行業和地區仍保持適當的配額制,而對於純屬地方政府希望通過上市來謀取利益的地區應予以取消配額。強化收入分配功能,首先要發展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通過市場的多樣性來降低居民收入風險;其次要建立公正、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居民在信息不對稱過程中做出的不理智行為,並有效防止操縱市場行為。市場的核心功能還是資源的合理配置,為此應建立和規范股票定價制度和發行制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行為。(二)優化股票市場結構,加強監管,杜絕市場上違法行為的發生首先,摒棄當前政府的托市行為,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適當界定政策與市場的邊界,消除政府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市場的問題交由市場解決,但當市場失靈時,政府應果斷採取措施應對。其次,加大對違規公司和機構投資者的懲戒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對多次違規的上市公司,除給予一定罰金外還應按情節嚴重程度訴諸於司法處理。最後,強化政府監管的獨立性,減少政府因為利益重疊而削弱其公正性的根源,使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處於超然獨立的位置。為實現獨立性,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措施,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三)完善市場目標,推進市場改革首先,改進股市建設目標。真正使原有為國有企業解困的目標轉變為為優質企業服務、為國家宏觀經濟服務的目標上來。其次,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平穩運行。從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看,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實現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使大股東更加關注公司業績,中小股東也可以採用間接方式來實現自身權利。同時必須根據股市發展態勢來決定是否提高股市的對價水平,以確保投資者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失。第三,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保障上市公司質量,減少那些效益較差、盈利能力較差的公司佔用股票市場資源。同時,加強股市應對風險的能力,建立行業風險評估制度、金融工具風險評估制度等。(四)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體系,保證外部環境良好運行首先,進一步建立健全股票市場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因為好的法律制度必須通過有效的途徑才能達到預期效果。相關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社會中介機構相關制度和政府監管等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信用評價機制。主要是市場參與者信用評級制度、信用檔案制度等。最後,進一步規范政府職能,將政府的主要職能限定在宏觀層面上,主要負責法規、法律的建設和股市建立的總體思路和方針。
㈨ 我國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包括哪些
多層次股票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近50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國信、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多家證券公司。
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目前,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根據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的情況,公司分別實行每周1次(周五),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現在股票市場三板是什麼東西?
1、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61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2、三板市場的交易規則是,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一手為1000股。申報買入股份,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從去年9月20日開始,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同時,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投資者委託股份轉讓和非轉讓過戶(掛失除外),要交納印花稅和手續費。轉讓日申報時間內接受的所有轉讓申報採用一次性集中競價方式配對成交。在交易時間上,凈資產為負值的公司實行每周三次的轉讓方式;凈資產為正值或盈利的公司實行每周五次轉讓方式。其行情可在中國證券網首頁「市場直通車」欄目及相關代辦證券公司網站查詢。買賣操作指南可以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證券公司網站查詢。
哪個證券公司能交易三板市場的股票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14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12家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㈩ 我國有哪些股票交易相關的法律
還有《公司法》,主要講股份公司的組建、股份設置、發行、轉讓、增減等等,也是組建股份必須遵循的硬性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有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這是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要遵循的硬性條文;其他相配套的制度、辦法、條例實際上也具備法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