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
⑴ 港股通和深港通有什麼區別呢,怎麼去選股呢
港股通是一種股票,它的范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分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而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指的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便於兩個交易所投資者進行跨市場投資。
⑵ 滬港通就是滬股通嗎
是的,滬股通和滬港通是一回事。
1.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通過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都是一樣的,是上海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連接,在交易通道上港股通和滬港通才是不一樣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這個和滬港通完全相反的。
拓展資料:
一、滬港通是什麼意思?
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10日早間聯合公告,滬港通下的股票交易2014年11月17日開始。
二、試點背景
滬港通由中國證監會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復開展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證監會指出,滬港通總額度為5500億元人民幣,參與港股通個人投資者資金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港通正式啟動需6個月准備時間。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4年4月10日的博鰲論壇上,發表主旨演講。李克強指出,將著重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其中擴大服務業包括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是重要方面。並稱此後將積極創造條件,建立上海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一步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同時將在與國際市場更深度的融合中,不斷提升對外開放的層次和水平。
⑶ 滬倫通與滬深港通有何區別
您好,形象地講,
滬深港通是兩地的投資者互相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投資者」跨境,但產品仍在對方市場。
滬倫通是將對方市場的股票轉換成DR到本地市場掛牌交易,「產品」跨境,但投資者仍在本地市場。
⑷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三條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並進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准;
(五)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的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六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登記結算參與機構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第九條因交易異常情況嚴重影響滬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進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⑸ 深港通 深股通什麼區別
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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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滬港通和深港通的區別
滬港通和深港通的區別如下:
1、在股票市場中,滬港通和深港通的定義不同、互聯互通的雙方不同、標的不同等等;
2、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3、深港通指的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屬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4、滬港通和深港通的港股通是市值50億港幣以上的恆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但最大的區別在於深市有中小板和創業板,深市的成長股是滬港通和港股市場的補充。深港通與滬港通對比,深港通的標的就不局限於AH股同時上市,而還包含深市成份股,由於深市成份股與滬市有很大區別,這會使香港市場的投資范圍擴大。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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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統稱港股通。第三條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
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投資者遵守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在香港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分別在上海和深圳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市場主體的相關交易及其他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開展跨市場監管合作;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的技術標准;
(五)對相關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相關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分別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要求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有關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第六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相關服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深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分別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和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分別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深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