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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值變動遞延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2-06-17 00:44:40

❶ 所得稅稅率變動,遞延所得稅怎麼處理

所得稅稅率變動,遞延所得稅,可以帳面利潤總額計提所得稅,作為利潤總額列支,並按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作為應交所得稅記帳,兩者之間的差異即為遞延所得稅。

這是因為:

遞延所得稅是當合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出現時間性差異的時候,為了調整核算差異的。

按照這一種核算的方式,合營企業需要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來進行核算,在時間差額完全自行消失後,本科目的余額也將為零。

會計上認定的繳稅金額與稅務局認定的金額不一致,其中暫時性的,以後稅務局就認可了,就是遞延所得稅。

(1)股票市值變動遞延所得稅擴展閱讀:

企業因為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情況下,應當記入所得稅的費用,但是以下兩種情況是除外的:

1、某項交易或事項按會計准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2、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的,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並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記入合並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特殊處理方面:

1、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准則第22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則應當按本准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企業合並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於企業會計准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並的處理不同的話,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並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並中所確認的商譽。

3、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❷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什麼意思

就按著你的故事說吧
故事的實際就是對於稅局來說,你現在損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因為你只是股價跌了,但是你沒有實際交割,這個損失還是一個暫時性的,只有交割的時候產生的損失才是永久性的),所以你的利潤不是500元,而是500元加上沒有實際發生的200元損失
如果你交割的時候真的損失了200元,這200元的損失將根據你曾經計入會計利潤的收益或損失補記收益或損失(因為你一直在根據股價的變動確認會計損失或收益,即你以前損失計多了現在就會轉成為收益,反之計成收益的就要把利潤減到200元的損失),但是如來如何此時你累計計入會計利潤的損失一定會是200元,就上面的故事如果沒有後續,則當期你的會計利潤是不會反映著200元的損失的,即除了這個股票你有700元的利潤,那你的會計利潤就是700元,而不是500元(因為這個損失你以前已經確認過了,不能再確認第二回)
再則就是賣股票除了印花稅外,有收益才要交稅,如果你要交120元稅,就意味你股票是賺了,沒有虧,所以你還是要交120元,因為你沒有實際發生200元的損失(上次交稅時就沒有讓你少交),反而有收益(收益對應應交的稅金是120元);如果你確實發生了200元的損失,交稅時算得稅金700×25%=175元,但實際你只用交500×25%=125元,因為你已經交過50元的稅了,這次只用再交125元就好了

❸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什麼意思新手請各位幫忙!

遞延所得稅資產(Deferred Tax Asset),就是未來預計可以用來抵稅的資產,遞延所得稅是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才會產生遞延稅款。 是根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及適用稅率計算、影響(減少)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金額。

(3)股票市值變動遞延所得稅擴展閱讀: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於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所得稅費用」。例如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對外銷售了,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如果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而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資本公積。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來計量的,公允價值產升高了,會計上調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並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因為不影響利潤,所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而應該調整其他綜合收益。

❹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就是以後少繳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就是以後多繳稅 (1)遞延所得稅資產屬於資產類科目,列於資產負債表中非流動資產項目下。資產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時和負債的帳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時便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產生抵延所得稅資產。
(2)舉例:某公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計提壞帳准備,而稅法中規定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計提壞帳准備進行稅前抵扣(適用33%所得稅稅率)。該公司2006年應收帳款借方余額為1000萬,則該公司計提壞帳准備為50萬,稅法計算壞帳准備為5萬,則產生45萬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45*33%=14.85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4.85
貸:所得稅費用 14.85

再看下面: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企業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除所得稅准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於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並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資產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由於公允價值和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3)其他的情況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一16】 A企業於20×6年12月6日購入某項環保設備,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會計上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計稅時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會計相同。A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
[答疑編號11200301:針對該題提問]
分析:
20×7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固定資產按照會計規定計提的折舊額為50萬元,計稅時允許扣除的折舊額為100萬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45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400萬元的差額構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企業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17】 甲公司於20×0年12月底購入一台機器設備,成本為525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會計上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因該設備符合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計稅時可採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凈殘值均與會計相同。本例中假定該公司各會計期間均未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除該項固定資產產生的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外,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的差異。
該公司每年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情況如表20-1所示:
表20一1 單位:元
20×1年 20×2年 20×3年 20×4年 20×5年 20×6年
實際成本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累計會計折舊 87 500 175 000 262 500 350 000 437 500 525 000
賬面價值 437 500 350 000 262 500 175 000 87 500 O
累計計稅折舊 150 000 275 000 375 000 450 000 500 000 525 000
計稅基礎 375 000 250 000 150 000 75 000 25 000 O
暫時性差異 62 500 100 000 112 500 100 000 62 500 0
適用稅率 33% 33% 33% 33% 33% 33%
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20 625 33 000 37 125 33 000 20 625 0
[答疑編號11200302:針對該題提問]
分析:
該項固定資產各年度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如下:
(1)20 × 1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折舊=525 000-87 500=437 500(元)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前扣除的折舊額=525 000-150 000
=375 000(元)
因賬面價值437 500大於其計稅基礎375 000,兩者之間產生的62 500元差異會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屬於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2 500 × 33%)20 62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0 6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625
(2)20 × 2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87 500-87 500=350 000(元)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已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525 000-275 000=250 000(元)
因資產的賬面價值350 000大於其計稅基礎100 000,兩者之間的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3 000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20 625元,當期應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 37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2 3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375
(3)20×3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262 500=262 500(元)
計稅基礎=525 000-375 000=150 000(元)
因賬面價值262 500大於其計稅基礎150 000,兩者之間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7 125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33 000元,當期應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4 12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4 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 125
(4)20×4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350 000=175 000(元)
計稅基礎=525 000-450 000=75 000(元)
因其賬面價值175 000大於計稅基礎75 000,兩者之間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3 000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37 125元,當期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 12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4 125
貸:所得稅費用 4 125
(5)20×5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437 500=87 500(元)
計稅基礎=525 000-500 000=25 000(元)
因其賬面價值87 500大於計稅基礎25 000,兩者之間的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0 625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33 000元,當期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2 37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375
貸:所得稅費用 12 375
(6)20×6年資產負債表日:
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計稅基礎均為零,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原已確認的與該項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予全額轉回,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625
貸:所得稅費用 20 625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於各方面考慮,所得稅准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企業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因會計與稅收的劃分標准不同,會計上作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但按照稅法規定計稅時作為免稅合並的情況下,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准則中規定不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18】 A企業以增發市場價值為l5 000萬元的自身普通股為對價購入B企業l00%的凈資產,對B企業進行吸收合並,合並前A企業與B企業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假定該項合並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並條件,購買日B企業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20-2所示:
表20一2 單位:萬元
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
固定資產 6 750 3 875 2 875
應收賬款 5 250 5 250 -
存貨 4 350 3 100 1 250
其他應付款 (750) O (750)
應付賬款 (3 000) (3 000) O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12 600 9 225 3 375
[答疑編號11200303:針對該題提問]
分析:
B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該項交易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商譽的金額計算如下:
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12 6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33%)24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4 125×33%)1 361.25
考慮遞延所得稅後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11 486.25
商譽 3 513.75
企業合並成本 l5 000
A企業
1)借:固定資產 6 750
應收賬款 5 250
存貨類科目 4 350
商譽 2 400
貸:其他應付款 750
應付賬款 3 000
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5 000
2)
借:商譽 136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361.25
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47.5
貸:商譽 247.5
商譽=2400+1361.25-247.5=3513.75(萬元)
商譽的賬面價值3513.75>計稅基礎(0),形成暫時性差異。
因該項合並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並條件,當事各方選擇進行免稅處理的情況下,購買方在免稅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有關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原計稅基礎不變。被購買方原賬面上未確認商譽,即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
該項合並中所確認的商譽金額3 513.75萬元與其計稅基礎零之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按照準則中規定,不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2)除企業合並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直接結果是增加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是降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負債在初始確認時,違背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3)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一19】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因能夠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購入投資時,實際支付價款2 500萬元,取得投資當年年末,乙公司實現凈利潤750萬元,假定不考慮相關的調整因素,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225萬元。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l5%。乙公司在會計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潤分配方案,除該事項外,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的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均不存在期初余額。
[答疑編號11200304:針對該題提問]
(1)按照權益法的核算原則,取得投資當年年末,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225萬元,確認投資收益225萬元。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在持有期間不變,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25萬元。
將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的,假設稅前利潤是X,則
x-x×15%=750
x=750 /(1-15%)=750/85%
甲公司應按適用稅率的差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7.6470(750÷85%×30%×l8%)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476 47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76 470
(2)如果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權的目的並非為從乙公司分得利潤,而是希望從乙公司持續得到原材料供應,同時與其他投資者簽訂協議,在被投資單位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作相同的意思表示,控制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的時間,從各方的協議情況看,不希望被投資單位在可預見的未來進行利潤分配。因符合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條件,對該部分225萬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計量
1.對於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適用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2.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按照稅法規定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要求折現。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1.確認的一般原則
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是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二是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2)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
某些情況下,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屬於企業合並,並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准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20-20】 甲企業當期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項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在租賃日的公允價值為3 00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2 940萬元。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內總的付款額為3 300萬元。假定不考慮在租入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答疑編號11200305:針對該題提問]
准則中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甲企業該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2 940萬元。稅法規定融資租入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額以及在取得租賃資產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作為其計稅成本,即其計稅成本應為3 300萬元。
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2 94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3 300萬元之間的差額,在取得資產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確認相應的所得稅影響,直接結果是減記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准則中規定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計量
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原則相一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以預期收回該資產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要求折現。

三、適用稅率變化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
因稅收法規的變化,導致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進行重新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代表的是有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於未來期間轉回時,導致企業應交所得稅金額的減少或增加的情況。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acc123網

❺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的變動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

計稅基礎就是歷史成本不變:
賬面價值會隨著公允價值變動
按這個思路去理解

❻ 企業閑置的錢放在股票里的話,收益怎麼確定呢虧損的話,所得稅怎麼確定,賺了,交什麼稅

當然視同企業的短期投資了,現在科目有變化: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處理方法:
購買時,支付的本金1000,稅費:5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
投資收益 50
貸:其他貨幣資金--證券戶1050
根據股票價格變化:月未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假如月末漲了200元,即為1200市值,
則有: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
如果跌了200,即市值800,則相反做分錄。
在下月初售出:取得價款:1500,
則有:借:其他貨幣資金--證券戶15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
-公允價值變動200
投資收益300
同時轉出原來的公允變動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
貸:投資收益200
通過上述處理可以看出:當月企業投資收益科目發生額為:500,即企業稅前利潤增加500,多交納所得稅:500*0.33,即應交所得稅貸方發生額增加上述數額.
同時按現在的新會計准則,在確認公允變動的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即在上月未漲300的時候: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0*0.33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300*.033
本月應交所得稅因此減少上述數額.
下月出售時:因為暫時性差異減少而轉回,(在出售時此差異即消失)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300*0.3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0*0.33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500*0.3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00*0.33
在當月共交所稅為:(500+300)*0.33元.

❼ 公司投資股票列帳問題

你的意思是,針對投資業務,除了做:
借:其他貨幣資金 5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50萬元
外,在2008年末沒有進行任何其他的處理?

事實上,從資料看出,550萬元中,有549.5萬元用於購買股票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549.5萬元
貸:其他貨幣資金 549.5萬元 (1)

而2008年末,該批股票市值只有326.8萬元,要將差額549.5-326.8=222.7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你們2008年末未做該筆分錄,在2009年2月補做,要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借:以前年度損益 222.7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222.7萬元 (2)

由於2008年度本來就虧損,不涉及調整盈餘公積與所得稅問題(建議不要因為虧損而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根據謹慎性原則,誰也不知道是不是未來年度有補虧的希望)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2.7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 222.7萬元 (3)

綜上,在2009年2月補做以上3筆分錄就可以了。

❽ 股票採用成本與實價疏低,那麼今年公允價值上漲了要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嗎

股票公允價值上漲,則計稅基礎小於賬面價值,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❾ 因股票價格下跌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減少是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是負債

是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股票價格下跌,造成這項資產(股票)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
===
具體分析:
1、股票價格下跌,分錄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這樣,賬面價值就減少了。
2、而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變,為取得時的支出。

❿ 對於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做遞延納稅技巧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件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限制性股票,同時符合實施主體、計劃審批等五個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股權激勵所得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票)時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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