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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市場上市制度改革

發布時間: 2021-04-26 03:21:53

A.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證券發行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法律制度。

B.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認為哪種制度更好為什麼

一、我國股票上市制度的歷程
(一)「額度管理」階段
1993年4月25日,國務院頒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審批制由此確立。在這種制度下,股票發行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據經濟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大體的股票發行數量,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給計委,由計委合理分配給各地。這個階段按股票面值計算的發行額度共有105億元,共有200多家企業發行,籌資400多億元。
(二)「指標管理」階段
1996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公布了《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1997年,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對擬發行股票公司預選材料的審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證監會對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預選,開始了對企業的事前審核。1996年、1997年分別確定了150億股和300億股的發行量,700多家企業發行,籌集資金4000多億元。
(三)「通道制」階段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確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發行核准制實施細則陸續實施並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2001年3月17日,證監會取消審批制,正式實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實施,改變了行政機關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發行股票的風險,同時具備了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權利。
(四)「保薦制」階段
2003年12月,證監會制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等法規,這種制度是指有資格的保薦人推薦具備發行條件的證券公司予以發行證券,並對所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擔保,保薦人具有連帶責任,保薦責任期為發行上市全過程及上市後的一段時間。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證券公司、609人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健機構代表。
二、股票發行核准制向注冊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點
在核准制下,擬發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並且必須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規。這種制度的優勢在於雙重審核較為嚴格,發行的股票質量高;維持證券市場的高品質和秩序,防止劣績股進入,保護投資者權益。其缺點也較多,一是審查程序繁瑣,犧牲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其二是允許上市的大多是資金基礎雄厚的大企業,不利於新興企業的發展;其三是監管機構審查使眾多投資者產生依賴心理,削弱自主判斷的能力,容易忽視股市風險;

C.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對股市有何影響

在近日召開的2009年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明確表示,將深入推進發行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化導向,改革新股發行制度,強化各主體責任,完善價格形成和股票承銷機制。新股發行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市場基礎性制度,能否建立起一個合理而完善的發行制度,不僅關繫到股市能否正常地發揮其投融資功能,更關繫到股市能否真正為實體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當前新股發行制度中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合理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這不僅對市場的穩定運行造成較大影響,同時也造成上市企業的良莠不齊。目前雖然新股發行有詢價制度,但對詢價人的認購情況沒有強制性的限制,使得詢價階段機構投資者報價與實際投資需求相脫節,詢價制度基本流於形式。

在這樣的環境下,打新的收益率被提升到了一個非常高的位置,所謂的"新股不敗"由此而來。由新股發行帶來的高定價、高市盈率、高溢價不僅推高了我國股市的整體風險,也正是這樣的收益率以及極低的風險程度,使得大量的資金一窩蜂地囤積在一級市場,嚴重打亂了整個市場的正常資金流動秩序。回想當年中國石油IPO,3.3萬億元的資金凍結在一級市場;而在股市低迷時上市的中國南車,其凍結資金量也達到了2.2萬億元。如此大量的資金出現無規律地流動性緊缺,對市場的沖擊自然不小,這也造成了一旦有新股IPO,市場往往會出現大跌的情況。另外,由於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價格存在巨大價差,有些公司為了上市不惜一切代價。上市後第一年盈利,第二年虧損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公司甚至連最後一塊遮羞布也不要,上市後直接出現虧損。這顯然不利於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發行制度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足。從申購渠道來說,機構擁有戰略配售、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三條途徑,而個人投資者只能參與網上申購。而從中簽所需要的資金來看,機構也佔有更大的優勢。以中國南車為例,理論上保證中1000股需要動用資金80.74萬元。而在此之前IPO的中國石油保證中簽的資金需要86萬元,而中國神華則高達155萬元,這對於一般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是很難承受的數字。而想要成為一個成熟市場,在監管上就應該重視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目前過於向機構傾斜的發行制度,顯然不利於股市的良性發展。

既然目前新股發行制度存在著缺乏合理市場化定價機制以及對於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不足的缺陷,那麼未來的制度改革就應該格外的注意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有這樣幾個措施可以考慮。

首先,加強發行時的審核,改進目前的詢價制度。監管部門不僅要對保薦機構研究報告製作、路演推介組織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監管要求,認真核實每一個上市公司的資質,也要對詢價對象的資格和報價行為加強監管,應該對詢價對象的申購情況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定價過低時限制其購買比例;對於那些詢價過程中報價高於發行定價卻未申購,或是報價與申購行為不相符的機構做出嚴肅的處理等等。以敦促這些詢價對象遵循誠信原則,改進自身的詢價工作。

其次,通過增加首發可流通數量的方法來縮小一二級市場之間巨大的溢價差距。目前吸引巨量資金參與打新的原因,主要在於巨大的無風險套利空間。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單靠完善詢價機制很難完全解決,畢竟資本是要追逐更大的利益,想要詢價機構做到一二級市場價格接軌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需要從供需兩方面入手,通過提高首發股的流通比例,來稀釋一部分市場泡沫,減少市場整體的風險。

最後,要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現有基礎上提高網上配售比例,加大回撥力度。同時可以做一些新的嘗試,比如在超額網上申購時,首先滿足中小散戶的投資需求;無論資金量大小,每一個有效賬目都配送一定額度的股票等等傾向於中小投資者的申購方法。只有讓更多的中小投資者能夠在新股發行中獲得利益,才能更好的消除市場對於IPO的恐懼心理,維護股市健康穩定運行。只有建立起一個合理完善的新股發行制度,才能從源頭上改善整個股市的環境。

D.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E. 我國股票市場的現狀

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現狀分析及相關建議經過近 20 年的發展,我國股票市場已形成了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特色道路,規模不斷擴大,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投資者積極性不斷提高,制度性建設日趨完善。但股票市場在諸多方面的不完善性仍較為明顯。 2007 年股票市場看似迎來了發展契機,股權分置改革初具效力,但 2008 年隨後進入蟄伏期,股市發展陷入困境。一、當前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現狀分析(一)股市功能導向存在誤差,股市和宏觀經濟之間缺乏聯系1 、投資能力較弱,存在投機行為過度現象目前股票市場參與者在進行投資時,往往不會考慮長期價值投資,市場上短線投資行為較普遍,主要體現在股票換手率較高,與西方國家相比, 2004 — 2007 年我國股票換手率普遍高出 5 — 10 倍。投機行為盛行往往是股市出現動盪的直接原因之一,滬深股指從 2003 年開始反復漲停,上證指數在 2007 年創下了歷史最高的 6124.04 點,隨即開始下行,一度跌至近期最低點 1664.93 點。至 2008 年 12 月,上證指數較長時期在 2000 點左右徘徊。股市參與者對股市的預期和上市公司是否盈利不存在直接關系,而是主要看參與者在消息市中的信息捕捉能力。2 、融資者融資能力不強,融資手段不多相比而言,國內股市融資能力普遍不強。據統計,僅 2005 年我國 69 家境外上市公司籌資額就達 206.5 億美元,為滬深兩市 2003 年、 2004 年首發募資總額 800 多億元人民幣的約 2 倍。 2007 年 11 月以來,國內上市公司融資水平更是急劇下降。從 2008 年新股發行情況來看,新股從價格到數量都沒有達到預期籌資的目的,甚至從 2008 年下半年起,新股發行變得較為困難。而且,我國上市公司融資手段不多,除了從銀行貸款和直接獲取發行資格而獲得直接融資以外,沒有更多其他的融資手段,這進一步加劇了融資能力的弱化。3 、資源配置功能低效,股市和宏觀經濟缺乏必要的聯系由於股權結構形式單一並缺乏流動性、上市公司產業分布不盡合理等因素,導致股市資源配置功能低效。同時,二級市場交易量和規模起伏過大,突出表現在一些 ST 股票雖然經營業績不盡如人意,但市盈率卻非常高,甚至達到 60 — 100 倍。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股市與宏觀經濟的發展存在正相關關系,但我國股市宏觀經濟晴雨表的功能卻未能充分體現,股票市場的資源被各種人為和非人為的因素消耗殆盡,股市和宏觀實體經濟出現了脫節現象。4 、股市功能缺乏財富效應,居民財產轉移渠道存在風險雖然2007 年我國股市出現了空前的繁榮局面,但也未能解決股市總體回報率較低的趨勢。 2008 年以來,股票市場持續低迷更是造成居民財富較大幅度縮水。黨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加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這固然鼓勵了居民積極參與股市的發展,但目前股市缺乏使居民財富增值的持久能力。(二)股市結構存在缺陷,股市持續發展缺乏必要的支持1、「政策市」阻礙了股市發展的有效性目前股市的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為股市的發展目標需要隨政府的發展思路而不斷變化。這種反復波動的狀況不僅不符合市場發展規律,還會打擊股市參與者的積極性,往往會造成兩種後果,一是股市發展出現過度繁榮,進而產生大量的股市泡沫,一旦這種泡沫被擠壓,股市便會迅速萎縮;二是股市發展持續低迷時,股市價值被低估,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股市將在很長的時期內難以走上正常的發展軌道。2、「企業圈錢」行為未得到有效控制,私利行為妨害了股市的公正性上市公司通過包裝、公關實現上市,是目前股市結構中存在的最大痼疾。由於地方政府的利益,上市公司成為一方政府獲得稅收利益的主要保證,這一點對欠發達地區來說尤為重要。以這種標准上市的公司普遍存在質量不高等問題,上市不以盈利多少為准繩,而是以利益為出發點,企業圈錢行為嚴重,各種虛假行為、不誠信行為成為股票市場的主要公害,而且我國沒有對這些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近年來,企業圈錢行為被屢屢曝光,從上世紀 90 年代的銀廣夏、瓊民源事件到最近的國美事件,企業利用上市之便謀取私利的行為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3 、機構投資者坐莊行為加劇了股市的混亂局面國外經驗表明,對機構投資者進行有效管理會減少股市的震盪。而我國由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機構投資者常常利用資金優勢對股市進行操縱。以基金公司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迅速培育和壯大,股市投資資金已轉變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機構的投資動向直接引導著市場走勢。由於我國目前價值欠缺的基本模式沒有得到有效改善,機構投資者奉行的以(本欄目策劃、編輯:曹敏)價值來定盈利的思想難以行得通。因此,機構投資者往往會採取操縱信息、操縱交易等手段來獲取高額回報,更有甚者,還會與企業相互串通,通過獲得內幕消息共同汲取散戶的經濟利益。(三)股市內部環境惡化,制度缺失現象嚴重我國股票市場內部環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建設目標導向存在誤區,造成股票市場環境惡化。追溯到股市初期的建立過程,可以發現我國成立股票市場是為解決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一種權宜之計,這種定位造成股市發展要服務於國有企業改革。因此,那些質量不高的上市公司成為了股市主體,為了扶持這些國有企業,股市的投資功能和融資功能均受到了嚴重損害。二是股權分置造成股市參與者利益嚴重不均衡,股市長期偏離正常價值。由於存在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股市參與者的風險和收益存在嚴重不對等的局面,集中表現在同股不同利現象。同時由於流通股所佔比例過大,影響股票價格的真實性。雖然 2005 年已經開始進行了股權分置改革,但目前來看,大小非的減持力度和價值定位都未能達到預想的結果,同時,減持過程中也存在著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現象。三是退市制度不健全,風險制度欠缺,股市環境難於凈化。業績較差的上市公司實現退市有利於凈化股票市場的環境,但我國目前還難以實現這一目標,主要原因在於沒有相應的退市制度作為企業可以退市的依據。從我國退市制度的現狀來看,退市標准和程序在《公司法》、《證券法》、退市辦法、上市規則中都有所規定,但存在不科學、不統一、相互矛盾等問題。同時,我國股市風險制度不完善,缺乏應有的風險防範措施。從我國股市設計的總體思路來看,風險制度被忽視是其中的主要問題,體現在風險防範措施較為缺乏、應對緊急事件的能力不足等方面。(四)外部環境治理效率低下,股市持續健康發展難以得到保障我國股市外部環境效率低下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滯後,執行力度有待提高。即使我國一直以來大力改革了很多的法律制度來保護股票市場發展,但總體來看,實施的時機仍較為滯後,而且沒有實施配套措施,效果並不明顯。二是信用制度尚未健全,參與者利益受侵害現象嚴重。近兩年中小股東的利益一再被提及,主要是中小股東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大股東總是利用自身的資金和信息優勢來謀取暴利。由於我國沒有建立真正有效的企業信用等級和監管實施辦法,因此,為大股東利用自身優勢來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行政干預過多,股市難以形成自我發展、自我完善機制。股市建立以來,我國政府反復救市、不停托市,都為股票市場的自我發展和自我調節起到了嚴重的阻礙作用。政府這種行為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使市場喪失了優勝劣汰的自我發展、自我調節功能。二、改善我國股票市場現狀的相關建議(一)進一步完善股市投融資功能,強化收入分配功能,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完善投融資功能應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優先安排有優質資源的企業上市。為使市場回歸到應有的穩定狀態,應適當召回部分在海外運作較為出色的公司,帶動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信心,減少市場投機行為。同時,階段性的改進配額制,對那些確屬需要國家扶持的行業和地區仍保持適當的配額制,而對於純屬地方政府希望通過上市來謀取利益的地區應予以取消配額。強化收入分配功能,首先要發展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通過市場的多樣性來降低居民收入風險;其次要建立公正、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居民在信息不對稱過程中做出的不理智行為,並有效防止操縱市場行為。市場的核心功能還是資源的合理配置,為此應建立和規范股票定價制度和發行制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行為。(二)優化股票市場結構,加強監管,杜絕市場上違法行為的發生首先,摒棄當前政府的托市行為,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適當界定政策與市場的邊界,消除政府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市場的問題交由市場解決,但當市場失靈時,政府應果斷採取措施應對。其次,加大對違規公司和機構投資者的懲戒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對多次違規的上市公司,除給予一定罰金外還應按情節嚴重程度訴諸於司法處理。最後,強化政府監管的獨立性,減少政府因為利益重疊而削弱其公正性的根源,使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處於超然獨立的位置。為實現獨立性,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措施,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三)完善市場目標,推進市場改革首先,改進股市建設目標。真正使原有為國有企業解困的目標轉變為為優質企業服務、為國家宏觀經濟服務的目標上來。其次,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平穩運行。從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看,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實現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使大股東更加關注公司業績,中小股東也可以採用間接方式來實現自身權利。同時必須根據股市發展態勢來決定是否提高股市的對價水平,以確保投資者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失。第三,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保障上市公司質量,減少那些效益較差、盈利能力較差的公司佔用股票市場資源。同時,加強股市應對風險的能力,建立行業風險評估制度、金融工具風險評估制度等。(四)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體系,保證外部環境良好運行首先,進一步建立健全股票市場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因為好的法律制度必須通過有效的途徑才能達到預期效果。相關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社會中介機構相關制度和政府監管等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信用評價機制。主要是市場參與者信用評級制度、信用檔案制度等。最後,進一步規范政府職能,將政府的主要職能限定在宏觀層面上,主要負責法規、法律的建設和股市建立的總體思路和方針。

F.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6)我國股票市場上市制度改革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G.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內容

在近日召開的2009年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明確表示,將深入推進發行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化導向,改革新股發行制度,強化各主體責任,完善價格形成和股票承銷機制。新股發行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市場基礎性制度,能否建立起一個合理而完善的發行制度,不僅關繫到股市能否正常地發揮其投融資功能,更關繫到股市能否真正為實體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當前新股發行制度中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合理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這不僅對市場的穩定運行造成較大影響,同時也造成上市企業的良莠不齊。目前雖然新股發行有詢價制度,但對詢價人的認購情況沒有強制性的限制,使得詢價階段機構投資者報價與實際投資需求相脫節,詢價制度基本流於形式。
在這樣的環境下,打新的收益率被提升到了一個非常高的位置,所謂的"新股不敗"由此而來。由新股發行帶來的高定價、高市盈率、高溢價不僅推高了我國股市的整體風險,也正是這樣的收益率以及極低的風險程度,使得大量的資金一窩蜂地囤積在一級市場,嚴重打亂了整個市場的正常資金流動秩序。回想當年中國石油IPO,3.3萬億元的資金凍結在一級市場;而在股市低迷時上市的中國南車,其凍結資金量也達到了2.2萬億元。如此大量的資金出現無規律地流動性緊缺,對市場的沖擊自然不小,這也造成了一旦有新股IPO,市場往往會出現大跌的情況。另外,由於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價格存在巨大價差,有些公司為了上市不惜一切代價。上市後第一年盈利,第二年虧損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公司甚至連最後一塊遮羞布也不要,上市後直接出現虧損。這顯然不利於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發行制度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足。從申購渠道來說,機構擁有戰略配售、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三條途徑,而個人投資者只能參與網上申購。而從中簽所需要的資金來看,機構也佔有更大的優勢。以中國南車為例,理論上保證中1000股需要動用資金80.74萬元。而在此之前IPO的中國石油保證中簽的資金需要86萬元,而中國神華則高達155萬元,這對於一般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是很難承受的數字。而想要成為一個成熟市場,在監管上就應該重視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目前過於向機構傾斜的發行制度,顯然不利於股市的良性發展。
既然目前新股發行制度存在著缺乏合理市場化定價機制以及對於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不足的缺陷,那麼未來的制度改革就應該格外的注意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有這樣幾個措施可以考慮。
首先,加強發行時的審核,改進目前的詢價制度。監管部門不僅要對保薦機構研究報告製作、路演推介組織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監管要求,認真核實每一個上市公司的資質,也要對詢價對象的資格和報價行為加強監管,應該對詢價對象的申購情況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定價過低時限制其購買比例;對於那些詢價過程中報價高於發行定價卻未申購,或是報價與申購行為不相符的機構做出嚴肅的處理等等。以敦促這些詢價對象遵循誠信原則,改進自身的詢價工作。
其次,通過增加首發可流通數量的方法來縮小一二級市場之間巨大的溢價差距。目前吸引巨量資金參與打新的原因,主要在於巨大的無風險套利空間。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單靠完善詢價機制很難完全解決,畢竟資本是要追逐更大的利益,想要詢價機構做到一二級市場價格接軌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需要從供需兩方面入手,通過提高首發股的流通比例,來稀釋一部分市場泡沫,減少市場整體的風險。
最後,要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現有基礎上提高網上配售比例,加大回撥力度。同時可以做一些新的嘗試,比如在超額網上申購時,首先滿足中小散戶的投資需求;無論資金量大小,每一個有效賬目都配送一定額度的股票等等傾向於中小投資者的申購方法。只有讓更多的中小投資者能夠在新股發行中獲得利益,才能更好的消除市場對於IPO的恐懼心理,維護股市健康穩定運行。只有建立起一個合理完善的新股發行制度,才能從源頭上改善整個股市的環境。

H. 我國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的如何改革

2010年8月23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不斷改革對我國新股的順利發行及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十分積極的貢獻,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但是,我國目前的新股發行制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IPO溢價問題愈演愈烈。
新股申購存在不公。一方面,申購渠道造成的不公平:新股申購明顯向機構投資者傾斜,機構投資者既可參與網下配售,又可以進行網上申購,而中小投資者只能參與網上申購,而且一般網下的配售中簽率高於網上申購的中簽率,這對中小投資者十分不公。另一方面,申購資金造成的不公平:即使在網下申購過程中,擁有巨額資金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占據有利形勢,低中簽率使得中小投資者只能通過二級市場購買,這樣新股價格容易人為操縱,且高價格最終轉嫁給二級市場的中小投資者,存在嚴重的不公平性。
詢價制度流於形式。對於無需參與網下申購的初步詢價商,其報價沒有很強的約束和管制,發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拉攏初步詢價機構,人為的提高新股的報價,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而對於有意向申購該股的機構投資者,則會聯合起來,盡量壓低初步詢價,然後在網下申購過程中以詢價區間的最大值報價,以實現新股低風險的較高收益。部分詢價結構或高或低的有目的報價,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內在價值,使得我國新股的詢價制度流於形式,造成新股定價不合理。
新股發行價格過高。由於詢價制度流於形式,沒有真正發揮其作用,再加上我國投資者「打新」神話,造成新股在市場上非常受歡迎,中簽率很低,供不應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錢和發行商賺取高費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發行價格過高。2010年新股的發行市盈率平均高達70倍左右,遠高於這一時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新股上市首日上漲幅度過大。由於中國股票市場中「打新」神話的存在,加上中簽比例高的機構投資者的人為炒作,給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國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過寬,新股發行首日多數漲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現3倍以上的漲幅。但是首日出現爆炒的股票往後往往走勢低迷,這反映出首日的上漲是投機的結果,不是市場理性均衡的價格。
三、我國現行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
1.保證投資者公平
新股發行過程中對機構投資者進行一定限制,向中小投資者進行利益傾斜,實現對二者的公平。加快我國新股發行的市場化進程,逐步降低網下申購的比例,時機成熟時甚至可以取消部分網下配售。時機成熟的基礎上,將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區別申購,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中簽率,提高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條件允許的基礎上,我國可以借鑒香港IPO申購的經驗,實行新股發行均股制,變資金搖號為賬戶搖號,保證有意向的投資者都有購的股票的權利,更具公平。另外,這一過程也要注意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努力權衡機構與散戶的權利。
2.完善詢價制度
切實發揮詢價制度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詢價制度。證監會應該嚴格規定初步詢價和累計詢價結構的責任,明確其權利和義務,使得詢價結構真正能按照公司內在價值報價。可以將初步詢價和累計詢價機構統一管理和要求,使得他們都參與股票的配售,同時要求詢價機構以其報價參與和中小投資者一起的申購階段,從而使得報價和責任對等。
3.限制發行價格
有關部門應對發行價格有所限制,詢價制度和價格指導兩者結合。IPO公司進行價格路演,不僅僅是詢問結構投資者的意見,也應該考慮成熟的中小投資者的意見,這樣才能保證路演的公平性。有關部門應該對IPO公司的市盈率進行靈活的限制,參照當時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和行業平均市盈率水平,給出區間限制,超過上限,有關部門有權利進行市盈率調查及修正,對於市盈率過高的,有權利終止上市要求。
4.二級市場首日上市股票實行漲跌幅限制
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對於炒新的權利,降低炒新的風險。其具體的操作方式可以參照我國創業板首日上市的相關做法,當然需要有關部門靈活設置這一漲跌幅限制。既要防止爆炒,避免二級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高價接盤;又要對申購新股的資金給予一定的時間價值補償。另外,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查處惡意拉高首日價格的結構,對於涉嫌操縱股價、蓄意擾亂市場的結構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
總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對於新股發行市場,雖然我國進行了很多相關的改革,但是仍不完善,有關部門應繼續加強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努力實現我國新股發行的市場化進程,保障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I. 本人急需要一些有關「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的改革」的資料、論文,請各位幫忙。[email protected]

我國證券市場股票發行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990至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帶有一定的行政審批性質,2001年3月17日開始,正式實施核准制,2004年2月起實施保薦制。

●1999年7月證券法頒布,明確要求股票發行制度實施核准制。

●1999年9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證監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2001年2月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招股說明書》及《股票上市公告書》的公開徵求意見稿。3月中旬開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推行。

●2001年5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審委委員認為上市公司不符合要求,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反對票;發審委委員認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規、不充分或申請材料不完整,導致發審委委員無法作出判斷,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棄權票或提議暫緩表決。

●2002年1月2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2002年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材料的通知》,指出根據《關於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計劃指標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為一年。

●2003年7月,證監會向國內10餘家大型券商發放了《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業內意見稿。

●2004年1月4日,中國證監會就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發出通知,明確規定首批保薦代表人資格。

●2004年2月1日起《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正式施行。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證券法順利通過,進一步完善證券發行監管體制,強化市場對證券發行行為的約束。

J. 我國股市上市制度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各國對證券發行實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證券進入市場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門檻,是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發行人利用證券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有關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的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證券審核在我國經歷了幾個階段的發展,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逐漸成為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審核原則編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即三公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證券法》。貫穿於證券發行、交易、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證券發行審核作為對企業的證券發行行為所進行的監管,同樣也要遵循這三條基本的法律原則。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該法規定,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對於什麼是證券法中的公正原則,理論界爭議頗大。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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