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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市場保薦人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4-26 06:12:24

1. 我國股票發行的制度問題

我國的發行制度從證券市場成立之日起至今,已經經歷了三個階段。
從1990年開始到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採取的是行政審批制,這期間大量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資。
第二個階段是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進行輔導,由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不少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攻關達到了上市的目的。企業上市後,負責推薦的券商不再負責,因此出現了不少企業上市後業績馬上變臉的情況。這個階段從2001年3月到04年2月。
從04年2月1日起,我國開始推行的保薦人制度,這在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它是為了避免公司虛假上市、包裝上市,把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緊緊捆在了一起。公司的上市要由保薦人和保薦機構推薦擔保,上市以後,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也要負持續督導責任。如果出現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或上市後就出現虧損等情況,保薦機構和保薦人根據規定,可能受到停辦承銷業務或被除名的處罰。

2. 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體可分為兩種基本的發行管理制度:

1、證券發行登記制,又稱注冊制,注冊登記制。

2、證券發行核准制

登記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規對發行人的發行行為進行約束。核准制下由於政府主管機關在「實質條件」的審查過程中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從而可以在信息公開的條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質量發行人拒之於證券市場之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核准制向登記制過渡,是證券市場發展日益成熟的標志。中國基本上採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經過了試點階段、額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薦人制度並存、保薦制度等不同階段。

(2)我國股票市場保薦人制度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制度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 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

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

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3. 什麼是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制度
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保薦人制度起源於英國的二板市場AIM(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市場,隨後,美國NASDAQ市場、中國香港GEM 市場等也相繼引入該制度。保薦人制度的建立源於二板市場存在的高度信息不對稱和高風險特徵,目的在於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增強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場穩健運行。

4. 保薦人制度從什麼時候開始

保薦人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申請其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必須聘請依法取得保薦資格的保薦人為其出具保薦意見,確認其證券符合發行、上市交易條件的制度。

依據證券法第11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保保薦人。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證券保薦人制度起源於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另類投資市場(AIM) ,是一種優選上市公司、防範二板市場高風險的機制。根據AIM市場交易規則,上市申請人除應披露董事、承銷商、業務及財務狀況等信息外,還需聘請在交易所注冊的保薦人進行擔保 (Guarantee)。加拿大的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SX)、香港交易所創業板市場(GEM)也採納了這一制度。我國的證券保薦人制度主要參考借鑒了香港、英國做法,但將其應用范圍拓寬到證券發行領域。2003 年末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和2004年5月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公布,拉開了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革命性變革的序幕,證券保薦制度正式在我國推行。2005 年 10 月 27 日頒布、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我國新《證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我國發行上市階段對保薦人的要求 ,並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保薦制度進行管理。

5. 保薦人制度的要求

根據咨詢文件,對於創業板的保薦人資格有以下規定:
(1)保薦人必須是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
(2)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自動取得創業企業保薦人資格,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得資格的申請。
(3)申請人的主承銷商必須同時擔任共保薦人。 對聘請保薦人有如下規定:
(1)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請至少一名保薦人。
(2)公司聘請保薦人,應當與保薦人簽訂協議。在保薦期內,保薦人出現無法履行其責 任的情況,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終止保薦協議的,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及時通知本所,說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薦協議。
(3)保薦人喪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保薦人資格時,保薦人與上市公司應在事實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解除原有的保薦協議。

6. 保薦人制度的作用

保薦人制度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1、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將進一步增強。二板市場的風險明顯要大於主板市場,其退出機制也會更加嚴格,主板市場由ST到PT的故事不會重演。「三公」原則在二板市場上會體現得更為透徹,特別是公開原則,投資者只有對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於碰上被摘牌的個股。這樣,投資者會從只關心股價上升成為公司真正意義的股東,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情況。保薦人制度確保信息的充分、真實、准確、及時披露,使投資者從量和質上關注、把握公司的信息進而對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作出較為准確的判斷成為可能。
2、投資者的地位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保薦人制度有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證券發行人的資信、證券的價值和風險狀況,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保薦人制度中保薦人責任明確,投資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時,由於增加了連帶責任到進一步的保護。事實上,股東的投資是公司經營之本,三公原則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保護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濃過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二板市場的設立,將使原先這種狀況不復存在,投資者的地位會得到切實和進一步提升。

7. 推薦人制度 保薦制度聯系關系

所謂保薦人制度,是一種企業上市制度,目前採用保薦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國。
保薦人是特殊的交易會員,它不僅可以進行產(股)交易的自營或代理業務,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權的輔導推薦人,享有輔導企業和推薦企業股權進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權益。
保薦代表人,一是具備3年以上投行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二是具備5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三是具備3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8. 保薦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公司上市保薦責任。
公司上市保薦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勤勉盡責地為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2)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保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3)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范要求製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對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4)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5)確認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並確保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6)代表被保薦人報送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負責與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二是上市後信息披露保薦責任。
公司上市後,保薦人通常在2年內要持續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保薦責任:
(1)繼續為被保薦人提供持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並指導其規范運作;
(2)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務發展、募集資金使用及其它各項義務;
(3)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督促並指導被保薦人按照法規,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4)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並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
(5)代表申請人與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6)公司上市後,就被保薦人業績狀況、發展前景、市場表現等發表財務分析報告,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9.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9)我國股票市場保薦人制度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10. 我國證券市場為什麼要實行保薦制度

目的在於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設立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制度,明確保薦責任和保薦期限,建立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施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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