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股票市場交易
A. 滬股通,港股通,滬港通,各個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解釋簡單一點。謝謝。
你好,滬港通是指兩地投資者委託上海證券交易交所會員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參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構成】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1.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聯合交易所參與者,通過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2.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流程】
B.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時使用哪種貨幣
以下問題系根據上交所《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國結算《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予以回復,並非最終定案。該徵求意見稿尚需在向市場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需與聯交所等相關各方協商一致,並報監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最終確定。
投資者參與滬港通採用人民幣進行交收。內地投資者僅限於買賣港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且以港幣報價的股票,以人民幣進行交收。香港投資者僅限於買賣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股票,並以人民幣進行交收。
C.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是怎樣的
以下問題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國結算《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予以回復,並非最終定案。該徵求意見稿尚需在向市場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需與聯交所等相關各方協商一致,並報監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最終確定。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應遵守聯交所規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為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其中9:00至9:15接受競價限價盤;9:30至12:00及13:00至16:00為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接受增強限價盤。撤單時間為9:00-9:15;9:30-12:00;12:30-16:00。
D. 滬港通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港股通基本交易規則要點:
【賬戶】深港通和滬港通採用「雙通道」獨立運行機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證券賬戶內股票不能交叉賣出,但滬深港股通賬戶賣出港股的資金可以交叉使用。
【幣種】港股通交易,以港幣報價成交,以人民幣清算並交收。
【訂單類型】內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時,僅能使用兩種訂單類型:在競價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委託申報】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委託申報需輸入證券代碼、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等參數。投資者申報的價格遵循香港當地的報價規則,在港股市場,開市報價規則與持續交易時段報價規則不同,但投資者在這兩個時段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均不可大於上日收盤價或按盤價九倍或以上及少於九分之一或以下,每個買賣盤不得超過3000手股份。具體的報價規則詳情,投資者可登錄聯交所網站,在「規則與監管」欄目下的「交易規則」選項中參閱《交易所規則》。另外,港股通投資者只能在相應時間撤銷訂單而不可修改訂單,可撤單時間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
【可交易股票數量】投資者證券賬戶內的港股股票余額分為可交易數量、日終持有餘額、未完成交收數量,如發生凍結,還包括凍結數量。港股通投資者的可交易數量計算公式為:可交易數量=日終持有餘額+未完成交收數量-凍結數量
投資者凈買入港股股票時,未完成交收數量為正;投資者凈賣出港股股票時,未完成交收數量為負。
【碎股交易】內地投資者手中少於一手的「碎股」,需要通過聯交所交易系統的「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交易。港股通投資者只能在碎股市場賣出碎股,不能買入。
E.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三條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並進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准;
(五)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的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六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登記結算參與機構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第九條因交易異常情況嚴重影響滬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進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F. 滬港通交易時間和規則
開通滬港通賬戶後,買賣滬港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應遵守聯交所規定,即交易日的9:00-9:30為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其中9:00-9:15接受滬港通投資者的競價限價盤訂單;9:30-12:00及13:00-16:00為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接受滬港通投資者的增強限價盤訂單。
撤單時間為9:00-9:15;9:30-12:00;12:30-16:00。投資者參與滬港通股票交易時,僅能使用兩種訂單類型:在競價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拓展資料
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包括了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它是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加強兩地資本市場聯系,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組成部分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股票范圍
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范圍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圍包括香港 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B股和具有上交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初期額度
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監管執法
證監會及港交所聯合公告指出,會積極增強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兩地證券監管機構會各自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雙方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之目的,在滬港通下建立有效機制,及時應對各自或雙方市場出現的違法行為。兩地監管機構會改進雙邊監管合作安排,加強以下方面之執法合作:
1、完善違法違規線索發現的通報共享機制;
2、有效調查合作以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跨境違法違規行為;
3、雙方執法交流與培訓;
4、提高跨境執法合作水平。
G. 滬港通交易規則
滬港通港股交易時間是根據香港市場交易時間而定,早上從開始前時段的9點到12點,下午從13點到16點10分左右收盤。而且,滬港通中的港股通根據香港聯交所交易規則進行,股票是沒有漲跌限制的,交易為T+0制度,結算t+2制度。就表示投資者買入港股當天即能賣出,而賣出時在T+2日完成交收前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但投資者買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賣出的。
滬港通中的港股通早上的9點至9點30分是開盤前的集合競價時間,其中9點至9點15分交易所接受競價限價盤申報並可以取消申報,9點15分至9點30分投資者的委託申報和取消申報都會無效。9點30分至12點和13點至16點是連續競價時間段,接受增強限價盤申報;對適用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證券。16點至16點10分時收盤競價交易時段,其中16點01分至16點06投資者可以輸入委託申報也可以撤單。
拓展資料
一、滬港通股票怎麼買?
滬港通股票需要投資者開通滬港通許可權之後,才能進行買賣操作,在開通之前,投資者需要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50萬的要求。
1、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其中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因此,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融資賬戶來購買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個股,通過開通A股的融資賬戶來購買港股通范圍內的個股。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通過融資賬戶,向證券借資金炒股,除了交納股票交易費用之外,還需要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且當投資者虧損,保證金不足,則其持倉股票可能會被強制平倉,即被證券公司賣出。
H.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滬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統稱港股通。第三條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
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投資者遵守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在香港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分別在上海和深圳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市場主體的相關交易及其他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開展跨市場監管合作;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的技術標准;
(五)對相關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相關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分別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要求香港聯合交易所及其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有關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第六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相關服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深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分別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在上海和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分別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深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