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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的淵源政治與現代股票市場

發布時間: 2022-08-30 02:34:16

㈠ 西方兩大法系的名稱、代表國、淵源、特點與比較

大陸法系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麼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採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崙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一) 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 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時間的標志, 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製法形成和發展中, 歷經三個階段, 即
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 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 世紀至18 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基本摧毀了封建制度。 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論做指導, 所以, 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 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799 年拿破崙發動政變上台執政, 在拿破崙統治時期, 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 維護私有財產制度, 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一的現象, 拿破崙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們是: 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 1807年《商業法典》、 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這五部法典連同法國憲法, 一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產生標志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僅使法國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爭是國會和君主斗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一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一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志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1、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於英國法的一些特點。如採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佔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一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1256423.html;http://..com/question/3746157.html

㈡ 法系的定義是

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㈢ 法系與法律體系的概念與異同

法系與法律體系都是法律中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組成不同

1、法系:法系是由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若干個在形式上、外部結構上具有相同特徵的法所組成。

2、法律體系:僅由一國的法所組成。

二、性質不同

1、法系: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三、包括范圍不同

1、法系:法系不僅包括若干國家的現行法律,還包括這些國家歷史上的法律,以便從中揭示這些國家的法律發展、演變規律,以及各國法律間的相互影響。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僅包括一個國家現行的全部法律。

四、研究視角不同

1、法系:法系則側重於橫向及縱向的比較研究。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一種靜態研究。

五、側重點不同

1、法系:法系是根據歷史傳統和表現形式上的共同特徵而對世界各國的法律進行的宏觀分類,側重於世界各國法的比較。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側重於一國現行全部法律的內在體系性聯系。

㈣ 法學上的"法的淵源"的專有含義是什麼

一、法的淵源的概念

我們在法學中通常所說的法的淵源,是指法定國家機關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種分類,是法的一種形式。例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

二、法的淵源的歷史發展

(一)法的淵源在中國的歷史發展

在中國的歷史上,最早是從習慣法發展而來的。在中國歷史上的各個封建王朝,法的淵源種類多而且變化大。但總的來說,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典、敕、科、比等。到19世紀晚期即清末,我國法的淵源才逐漸借鑒和吸收西方法主要是民法法系的淵源,形成了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的主要法的淵源。

(二)法的淵源在西方國家的歷史發展。
西方國家法的淵源也是由習慣法發展到成文法。西歐的封建社會,法的淵源形式較多,曾經有過日爾曼法、羅馬法、地方習慣法、教會法、庄園法、城市法、商法、國王的敕令等並存和相互沖突。後來,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統一,法律和法的淵源才逐漸走向統一。在民法法系國家,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成為法的主要淵源,判例、習慣、學說等是非正式意義上的淵源。在普通法法系國家,判例和制定法都是法的主要淵源。

三、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是指從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標准對一個國家的法進行劃分。

(一)在世界上所有國家共同適用五種法的分類。

第一、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法的制定和實施的主體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國內法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制定的實施於本國的法律;國際法是國際法律關系主體參與制定或公認的適用於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而進行的劃分。根本法即憲法,它在一個國家中,規定國家的最根本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制定修改需要特別的程序。普通法,其內容一般是調整某一或者某些社會關系,效力低於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須符合根本法,程序較根本法簡單的法律。

第三,一般法和特別法。根據法的調整范圍的不同進行的劃分。一般法是指對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別限定地區和期間內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對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區、時間內有效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是一般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是特別法。

第四,實體法和程序法。按照規定的內容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實體法是指規定的主要是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規定的主要是保證主體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是實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是程序法。

第五,成文法和習慣法。根據所創制和表達的形式的不同而進行的劃分。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元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習慣法是指國家雖認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元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注意,在普通法法系國家中的判例法也被稱為習慣法。

(二)在一些少數國家適用的分類

第一,公法和私法。這是民法法系國家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不適用於普通法法系國家。它淵源於古羅馬法。首倡者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現代西方法學著作一般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屬於公法,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訴訟法所屬依其主法而定。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不能確定是公法或是私法的許多法律,如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等。

第二,普通法和衡平法。這是在普通法法系國家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普通法是特指在11世紀諾曼人征服英國後通過法院判決而逐步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一種法律。衡平法是在14世紀開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們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正、補充而形成的一種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現在我國香港地區還存在著這種法的劃分。

第三,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這是在復合制(聯邦制)結構的國家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聯邦法是指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的和在整個聯邦實施的法律,如聯邦憲法、聯邦民法、聯邦刑法等。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國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如成員國憲法、成員國民法、成員國刑法等。

㈤ 中華法系的淵源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盪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㈥ 闡述歷史上曾存在過的法系分類及當今世界最主要法系的特徵與異同

法系是比較法學上的基本概念,具體指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的不同,對法所做的分類。據此分類標准,凡屬於同一傳統的法律就構成一個法系。

法系劃分的理論依據主要是法的傳統。許多國家的法律,在法律技術、法律術語、法律結構、法律觀念、法律方法及相應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們可以歸為一個文化類別。這樣一來,世界各國的法律就能夠分成數目有限的不同類別,進而就可以對它們加以比較,促進法律領域的交流。在歷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區曾經存在過許多法系,諸如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於它主要淵源於英國普通法,被稱為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又由於它以判例法為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因而被稱為判例法系;由於在現代它是由英國法與美國法兩大分支構成,又稱英美法系。這一法系的范圍,除了英國(蘇格蘭外)以外,主要是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地區等。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系都屬於西方國家,並且受其影響的國家也主要是資本主義國家以及工業化國家,因此,它們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在經濟基礎、階級本質上是相同的,都重視法治等。但因各自的傳統不同,它們之間又有一定的區別。這些區別,從宏觀的角度看,可以分為:

第一,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屬於演繹型思維,而普通法系屬於歸納式思維,注重類比推理。

第二,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第四,在訴訟程序方面,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於糾問制訴訟,普通法系則採用對抗制訴訟程序。

第五,在法典編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纂活動。普通法系在都鐸王朝時期曾進行過較大規模的立法活動,近代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從總體上看,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纂。

㈦ 法系與法律體系的區別與聯系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而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內部各個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也就是說,法系是一個更宏觀的概念;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內部具體的法律構成。

㈧ 簡述兩大法系民法歷史的發展歷程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而發展起來的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總稱。由於民法法系是繼承羅馬法而來的,所以又稱羅馬法系;由於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歐洲大陸國家的法,所有又稱大陸法系;由於大陸各國主要是採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稱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於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紀日耳曼法的影響,所以又稱羅馬--日曼法系,或羅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時期的法為傳統而產生和發展的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統稱。由於它主要是以英國中世紀開始出現的「普通法」(common law) 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稱英國法系。美國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又稱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樣固守羅馬法傳統和編纂法典,而是注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廣泛吸取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步形成起來的。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本質、經濟基礎和基本原則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於各自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傳統不同,因而兩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點:
(一)立法權的歸屬和法的淵源的比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立法的原則,不承認法院有創製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認為是法的一種淵源,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當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權實際上由立法機關即議會和法官分掌。議會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關法律並授予行政機關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法官也有權創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與制定法都是法的淵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更是基本的淵源。
(二)法的體系的比較
民法法系的法的體系一般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門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體系的構成則不同,尤為明顯的是沒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這一重要而獨立的部門法。在普通法法系,有憲法、刑法、訴訟法,還有類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買賣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結合在一起,實體法一開始就注意程序,連證據的提供方式也有嚴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類的比較
在法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並不嚴格。在英國,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認為涉及英王的利益,適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學者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把憲法、行政法和刑法歸於公法,而把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等歸於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分。學界有「羅馬法為私法之模範,英國法為公法之典型」之說。
(四)司法組織的比較
在司法組織上,民法法系的司法體系比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它們各司其職、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則不然,如英國不設司法部,美國雖設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長同時又兼任檢察長。在民法法系,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審員不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陪審團只認定事實部分,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在民法法系,沒有陪審團參加民事訴訟;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訴訟有陪審團參加。
(五)訴訟活動的比較
1、制度
民法法系採用審問制或訊問制,即法官通過訊問當事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實證據,法官依靠當事人查清事實,但不受當事人提供證據的限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居於主要地位,訴訟雙方不居主要地位,發言需經法官許可,有關證據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則採用辨論制或對質制,即在民事訴訟中由雙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由公訴人和被告律師擔當主要角色,法官不過是充當中立的裁定者。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提出,否則無效,當事人可以同對方證人在法庭中對質。在一般情況下,法官不能幹涉證據調查或擴大證據調查范圍,他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權衡擺在眼前的案件的證據。
2、方法
(1)民法法系開庭審判以案卷材料為主進行。而普通法法系開庭審判是以口頭訊問為主。一個是按計劃辦事,一個是摸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適用法律時,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成文法典如何規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類似案件的判決,從中抽出適用於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則,然後對本案作出判決。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決書一般比較簡明扼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判決書最後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決書一般都很長,多的可達幾百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是從以往案例和有關制定法中歸納出一般原則,然後得出適用於本案的結論;判決書最後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個人署名;幾個法官共同審理一個案件發生意見分歧時,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判決的結果。
五、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兩大法系雖然各有許多不同特點,但融合也在發生。
在立法權的實際歸屬和法的淵源方面,進入20世紀後,兩大法系的差別在逐漸縮小。民法法系雖然在理論上不承認法院有立法權,但實踐中法院在法的創制方面,亦即在解釋立法、填補立法空白、使立法具體化的過程中,也日益發揮重要作用。雖然一般不承認判例是法的一種淵源,但事實上由於存在上訴制度,下級法院進行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些年來有些民法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採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國家進入20世紀以來,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強調制定法優於判例法,認為判例法不能違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廢止判例法。
二次大戰以後出現了象歐洲共同體法這種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特點的跨國法,共同體法不僅適用於成員國,也適用於成員國公民。在共同體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共同體法優先於國內法。特別是在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後,共同體法成為英國法的一部分,並享有優先權。這就標志著英國法開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陸法匯合。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兩大法系出現了互相接近的趨勢。
當然,這些變化並不能說明兩大法系已趨於統一或必然統一,這些變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還不可能從根本上消彌兩大法系的區別。由於歷史傳統和其他原因,兩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別還將在長時期內保存著,不會很快滅失。

㈨ 名詞解釋;法系

法系是西方法學中一個常見的概念。一般認為凡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形成一種傳統或派系的各國法律就屬於同一個法系。

所以西方法學所謂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西方法學家在法系的劃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學著作在論述法系問題時,多舉英國法系、大陸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五大法系。

這五大法系除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外,其餘的基本上已經成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9)法系的淵源政治與現代股票市場擴展閱讀:

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㈩ 法系的含義及其分類是什麼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要法系,涵蓋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國家。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中國等;而英美法系則當然以英國和美國為其代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不同點的比較,一直都是比較法學家們所熱衷的話題。兩大法系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下面我僅從訴訟程序方面對它們加以比較。

一直以來,比較法學家們都傾向於假定,世界上所有發達的法律體系中,相似的需要總是以相似的方法來滿足。[1]但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巨大差異卻打破了這一假定。諸如簡易民事訴訟的准備和進行、向法庭提出事實的方式、選擇或詢問證人或鑒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異,都使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兩大法系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差異,則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響,如地理差異、民族習慣、文化特點、歷史傳統等,但我認為其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兩大法系國家在許多方面不同的思維習慣,造就了兩大法系的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中訴訟程序的許多特性,實際上是由一個決定性的事實造成的,即該訴訟程序來源於陪審制。現在,普遍的觀點認為,英國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審制,而且是在嚴重的犯罪並且被告主張自己「無罪」時才使用。[2]盡管如此,英國的民事訴訟中仍然滲透著陪審制的傳統。而陪審制的影響,使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一樣,有許多特定的訴訟程序。[3]這也就使其訴訟程序區別於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中,訴訟可以有間隔地劃分為多次的審理。因而,對於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觀點或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在下一次的法庭審理中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予以反駁。而在英美法系中則大不相同,由於採取的是一次性的審理,律師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論點和證據想清楚,還必須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中,如果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證據,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地要求休庭。這就使得律師必須在開庭之前會見他的證人,以搞清楚他們會在法庭上說些什麼、做些什麼。對於這種行為,德國的律師卻認為是違反職業道德的。[4]由此我們也不難想像為什麼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經常有出人意料的結果,為什麼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雲覆雨的律師總是受人尊敬。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庭審理卻總是給人按部就班的感覺,而顯得不夠精彩,律師很難有非常精彩的表現。

既然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採用一次性審理的模式,那麼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審判開始之前,律師們進行了精心的准備,而法官對於爭議的問題和有關的證據卻極不清楚。據認為,法官靠律師通過口頭陳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實和法律。[5]我們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庭上,律師獨立地決定傳喚哪些證人、提問證人。每個證人都是被一方提問之後,再由另一方進行反提問。提問證人也是律師智慧的體現,出色的律師常常能使對方證人的證詞不可信,而無法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納,從而失去了證據的效力。

律師提問證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聽取證人的證詞。法官如果發言,通常都只是「反對有效」或「反對無效」之類的判斷性語句,以決定當事人的問題是否可以被採納。然而,英美法系國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問證人的,但他們為了避免捲入沖突,並且保持中立,而傾向於少開口提問。曾經有一個案例非常經典地從反面詮釋了法官這么做的明智,即「瓊斯訴全國煤炭委員會」案:在該案初審時法官提問過多,使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用他認為最好的方式提出證據,上訴法院僅據此就將該案發回下級法院重審。[6]這個案例同時也說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優於權利」的原則。

英美的法官在審判中處處表現得較為消極,他們在案件的開始階段對案情一無所知,必須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因而當事人及其律師就必須發揮主要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最好辦法是讓當事人辯論出真實的情況,而法官則只是充當法庭規則的監督者的角色,即「對抗制」的訴訟。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卻正好相反。他們認為,如果能讓法官發揮較大的作用,可能會更有利於發現真實的情況。因而法官有義務提問、告知、鼓勵和勸導當事人、律師和證人,以便從他們那裡獲得全部真實情況,避免當事人的過失導致敗訴。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審判多少還是帶有一些「糾問式」的性質,具有一些官僚特徵。[7]對於訴訟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皆以法院為主,法官是以積極審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審理。在美國,「對抗制」訴訟程序的實行是非常嚴格的。這主要是因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請求,民事訴訟的初審階段仍然由陪審團參加審理。

結 語

大陸法系主要是繼承了羅馬法而產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繼承羅馬法,二者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如大陸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卻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選取的訴訟程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具體司法制度上的一個差異。研究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使我們取長補短,吸收別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法律制度,這將會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我國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處於緊鑼密鼓的階段,在立足於大陸法系成文法的同時,適當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等,來充實、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這都需要我們放眼於全球,大膽地吸收、借鑒外國的法律制度中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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