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財務丑聞
㈠ 我國股票市場上的違規案例,最好是2000年以後的
《藍田造假案回顧》
2007年11月15日 07:33 上海證券報
藍田造假案之所以被曝光,源自當年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劉姝威的一篇文章。
這篇題為《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的金融內參研究文章,首次揭開藍田股份財務造假丑聞,此後藍田股份資金鏈斷裂。
2002年1月12日,藍田總公司總裁瞿兆玉、總會計師黎洪福、董事會秘書王意玲等11名中高層管理人員被公安機關拘傳,隨後進入司法程序。
次年7月,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藍田一案進行了首次公開審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決:瞿兆玉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和提供虛假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規局局長王法雄,因接受藍田股份董事長瞿兆玉的賄賂,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
沈陽藍田公司成立於1994年8月,歸農業部管理。1996年6月18日,該公司以「藍田股份」之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為農業部首家推薦上市的企業。1999年12月,瞿兆玉將其資本運作大本營從沈陽遷至老家湖北。「沈陽藍田」由此變身為「湖北藍田」。
資料顯示,作為一家主要從事水產品開發的農業企業,藍田股份1996年股本為9696萬股,2000年底擴張到4.46億股,股本擴張了360%;主營業務收入從4.68億元大幅增長到18.4億元,凈利潤從0.593億元快速增長到令人難以置信的4.32億元。歷年年報的業績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達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災後,其每股收益也達到了不可思議的0.81元,這被當時的媒體稱為「藍田神話」。
「藍田造假案」堪稱中國證券史上一個較大的財務造假案例,其餘波遠未結束,今年4月23日,河北省投資者張先生曾起訴湖北江湖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藍田股份)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㈡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能從中獲取什麼利益
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問題一直都鬧的挺嚴重,因為無論是相關的監管部門還是對於普通的散戶,一旦發生財務報造假這種事情影響都是非常大的。這個上市公司的股票一夜之間就會跌到谷底跌到停盤的那種。
財務造假這種事情被爆出來的基本只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就是財務丑聞,這種通常都是油混水公司所搞出來的,就是國外有一些金融狙擊公司,他們就專門做空這個公司的股票的,他們有一系列運作的方式,通過商業間諜等方式知道了,你這個公司有問題,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盯上你了,然後財務造假消息往上一放,基本這個公司股票就會達到他們理想的價位,另外一種就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時候所出具的報告是無法表示意見,或者說其他的不太好的。
㈢ 高分在線急等!!針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中國版「SOX法」指的是
這是跟會計有關的
就是內部控制制度
著名的「安然」事件,
《薩班斯法案》(以下簡稱SOX法案),該法案的另一個名稱是"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就是"遵守證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確性和可靠性,從而保護投資者及其他目的."
SOX法案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明確公司管理層責任(如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評估等),尤其是對股東所承擔的受託責任,同時,加大對公司管理層及白領犯罪的刑事責任.企業會計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在這些事件中的負面作用,不容否定,比如,安然通過復雜的"特殊目的主體"安排,虛構利潤,隱瞞債務,而世界通訊則是赤裸裸的假賬,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成為SOX法案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法案的要求包括:建立一個獨立機構來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審計師定期輪換,全面修訂會計准則,制訂關於審計委員會成員構成的標准,要求管理層及時評估內部控制,更及時的財務報告,對審計時提供咨詢服務進行限制等.並且,從全部法案的次序安排來看,這些內容排在前三章,而篇幅也超過2/3.因而,SOX法案更像一個會計改革法案.該法案前後被用過多個名稱,其中之一就是"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
SOX法案的另外一個特色就是加大公司高管及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
本來是追究做賬的人,現在首先追究的是法人的責任,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因為會計可能因為保住工作而做假賬)
《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簡稱SOX法案)
SOX法案規定:
●禁止向本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提供私人貸款;
●公司高管、董事或者受益權人10%的股權變動必須在兩個營業日內披露;
●在養老金計劃管制期內,公司的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不能直接或間接交易持有的該公司股票或從中獲益的其他行為;
●對於有違反證券法規情節的有關人士,美國證監會可以禁止他們擔任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者董事等。
再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責任追究機制
1.明確CEO/CFO的會計責任
SOX法案要求在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中,須附有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主管(CFO)的承諾函,保證所提交的定期信息披露報告的真實性。此前,美國的上市公司定期信息披露並不需要CEO/CFO簽字,因此一旦其上市公司的財務丑聞被揭發,其CEO/CFO往往以自己不知情來開脫個人的法律責任;由於專業性強,程序復雜,一般也很難找到直接證據來證明CEO/CFO明知或故意披露虛假財務信息。結果,美國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使監管部門經常無計可施。
SOX法案規定:
●上市公司所有定期報告(包括公司依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編制的會計報表)應附有公司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財務官簽署的承諾函;
●承諾函中的內容包括:確保本公司定期報告所含會計報表及信息披露的適當性,並且保證此會計報表及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
這樣一來,監管者即使找不到或者不再需要尋找財務欺詐的直接證據,也可以要求其CEO/CFO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2.要求公司CEO/CFO本人承擔不當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前,在那些造成重大危害的上市公司財務欺詐事件中,公司CEO/CFO本人僅面臨個人職業聲譽下降(Reputation Risk)的威脅;即使監管者對其採取種種處罰措施,這些懲罰可能也會以各種方式轉嫁給上市公司負擔,卻難以對CEO/CFO本人形成有效威懾。
SOX法案此次直接明確了公司CEO/CFO本人面臨的法律責任,為監管機構查處財務欺詐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彌補了監管體繫上的漏洞,使公司的激勵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達成某種平衡。
SOX法案規定:
●在公司定期報告中若發現因實質性違反監管法規而被要求重編會計報表時,公司的CEO/CFO應當返還給公司12個月內從公司收到的所有獎金、紅利,其他形式的激勵性報酬以及買賣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果公司CEO/CFO事先知道違規事項,但仍提交承諾函,最多可以判處10年監禁,以及100萬美元的罰款;
●對於故意做出虛假承諾的,最多可以被監禁20年並判處500萬美元的罰款。
強化內外製衡
安然事件的引爆,並非始於監管機構的稽查行動,而是市場投資機構(主要是對沖基金等)對安然公司的信息披露產生懷疑,即向公司管理層提出一連串的問題要求予以澄清,並大量拋空安然股票所致。因此可以說,提高信息披露義務、加強信息披露,是各國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的基本手段。
但是一般而言,如何使投資者獲得全面、准確、有用的信息以便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並形成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還是一個難題。盡管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制度方面,美國走在世界前沿,但是SOX法案依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似乎有點矯枉必須過正的味道。
SOX法案規定:
●進一步縮短財務報告披露的滯後期,提高及時性。其中,未來3年內,年度報告由90天縮短為60天;季度報告由45天縮短為35天。年報及季報都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強化上市公司內控及報告制度,要求公司年度報告中提供「內部控制報告」,說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報告」要出具注冊會計師的意見;
●提高對公司信息披露可用性的要求,包括定期報告中披露所有的資產負債表外交易、財務狀況的預測性信息、高層財務人員的道德守則、所有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實質性的糾正調整、臨時報告中公司財務狀況或財務經營狀況的實質性變化等。
加強內部獨立監督能力
與我國上市公司不同,美國上市公司內部設有審計委員會,但不設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該公司的會計及財務報告程序,以及審計該公司的財務報告。2002年上市公司系列財務丑聞表明,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虛設。
SOX法案規定:
●為保證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必須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不得是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其中至少一人應是財務專家;獨立董事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及報酬方式要由審計委員會批准,並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報告審計委員會;
●為保證審計委員會能夠及時發現公司的會計和審計問題,還需要建立一套處理舉報或投訴的工作程序以及相應的監測系統、反應機制。
SOX法案所提出的措施,是否能確保對會計、審計及公司高官人員的監督,還需要實踐檢驗。但是會計審計本身的專業性較強,即使由審計委員會進行監督,還是能夠給注冊會計師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間。
杜絕注冊會計師利益瓜葛
美國上市公司的連鎖會計丑聞,已使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深陷其中。然而,負有審計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不但沒有履行職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甚至為虎作倀,幫助安然銷毀證據。
實際上,美國證監會在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並著手開始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公司之間存在的利益瓜葛問題。例如:若一個事務所長期服務於同一客戶,就有可能和客戶發生復雜的利害關系,它們會在進行審計業務的同時,再提供企業咨詢等非審計業務。而非審計業務的收益,很可能會超過審計業務等。
前任美國證監會主席阿瑟·萊維特曾經力主: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業務與咨詢業務必須分拆。但此建議曾遭到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抵制。對此,SOX法案授予美國證監會一柄尚方寶劍,嚴格限制會計師事務所那些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做法。
SOX法案規定:
●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審計業務的同時提供非審計業務。其中,明確列舉了8類不適當業務被禁止,並授權美國證監會的會計監督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對其他類業務作出禁止規定。
●強制實行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主審會計師,或者復核審計項目的會計師,為同一公司連續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5年。
●限制注冊會計師去被審公司任職。公司的現任CEO/CFO等高管人員,若在一年內曾經受雇於會計師事務所並參與該公司有關的審計工作,則該事務所不得再擔任該公司的審計工作。
●實行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備案制度。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會計監督委員會進行注冊,並且要定期更新注冊信息。
●針對安達信銷毀審計檔案的問題,SOX法案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有保管審計工作底稿的責任。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由於此項措施的強制性,到目前為止,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基本完成審計和咨詢業務的分拆。例如畢馬威的咨詢業務分拆為畢博咨詢;普華永道的咨詢業務分拆後被IBM收購;因為分拆較早,從安達信分拆出來的埃森哲咨詢得以從安然事件中倖免。
會計師行業由自律改為監管
以往,美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與服務職能都集中在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然而,證券市場的系列會計丑聞,已使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的有效性遭到空前質疑。
實際上,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依靠會員會費的資助在維持運作,所以少數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對協會的影響很大,使協會不可避免地會自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因此,僅依靠協會自律,很難杜絕丑聞再度發生。
SOX法案規定:
●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而原來由AICPA行使的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職能,則交給更具公共職能的PCAOB。
●PCAOB由五人組成,直接歸美國證監會管轄,但不屬於其內部雇員。為消除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其的影響,該委員會的運行經費不再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而是改為由上市公司分擔;
●美國證監會授權該委員會制定審計准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權、日常監督權、調查和處罰權;檢查和處理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之間的會計處理分歧。
盡管此前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已明確:制定上市公司會計准則的許可權屬於美國證監會。但是,由於政府機構的效率、經費、專業人才等方面的不足,更由於對行業自律的有效性存在幻想,美國證監會一度將會計准則的制定權代理給了民間自律機構。SOX法案要求美國證監會對這個問題進行糾正,並向國會報告有關情況。
確保證券分析師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美國證券市場系列會計丑聞中,除了注冊會計師外,證券公司在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尤其證券公司內部投資銀行部門和證券分析師相互勾結,發布虛假分析報告,操縱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此類情況被揭發後,證券公司面臨大量的法律訴訟和監管部門的處罰。
SOX法案規定:
●要求美國證監會SEC制定相關的規定和細則,以避免證券分析師在其研究報告或公開場合向投資者推薦股票時「見利忘義」,以提高研究報告的客觀性,向投資者提供更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規定的內容包括:禁止公開發布由經紀人和交易商僱傭的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所提供的研究報告,以及非直接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提供的研究報告;由經紀人和交易商僱傭的非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官員負責對證券分析師的監管和評價;要求經紀人和交易商,以及他們僱傭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不得因證券分析師對發行人證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結論,並因該結論影響到經紀人、交易商同發行人的關系而對證券分析師進行報復和威脅;
●規定一定期限內擔任或即將擔任公開發行股票承銷商或坐市商(dealers)的經紀人和交易商不得公開發布關於該股票或發行人的研究報告;
●在執業的經紀人和交易商內部建立制度架構體系,將證券分析師劃分為復核、強制(pressure)、監察等不同的工作部門,以避免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存有潛在的偏見;
●要求證券分析師、經紀人和交易商在研究報告公布的同時,披露已知的和應當知曉的利益沖突事項。
SOX法案還注意到糾正各種干擾證券分析人員獨立性的問題,例如來自公司內部投資銀行部門的威脅利誘等。
加強刑事處罰
由於上市公司會計丑聞給投資者造成極大損失,人們迫切要求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因此,除了對CEO/CFO的處罰規定外,SOX法案中還制定了嚴厲處罰證券犯罪的法規。
SOX法案規定:
●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對違法的注冊會計師可被判處10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延長了對證券欺詐的追訴期,起訴時間可以延長至非法行為發現的兩年內,或者非法行為實施後的五年內;
●新的規定將保護公司檢舉揭發的員工,對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的,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還規定了對舉報者的具體的補償措施,比如恢復職務、補發報酬及其他損失等。
SOX法案是匆忙出台的產物,這與美國特定的政治背景有關。
從目前情況看,SOX法案提出的措施,對於穩定美國股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使投資者全面恢復信心,解決證券市場深層次的問題,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也並非制定幾條法律法規那麼簡單。
SOX法案即《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
又稱《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美國國會為糾正2001年安然事件後爆發的連串上市公司會計丑聞,恢復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信心,推出此亡羊補牢之舉。該法案於2002年7月由美國總統布希簽署發布。
SOX法案主要針對公司財務丑聞中揭露出來的問題,修補完善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有關章節。
㈣ 知名會計事務所遭員工舉報!60家A股公司曝光,對其造成了什麼影響
知名會計師事務所遭到員工舉報,據說列舉了55頁的PPT,詳細闡述了公司違規審計的各種各樣事情,涉及到60家A股公司,這個造成的影響已經相當之大了,可以說是軒然大波,相關的我國部門也迅速出台了命令,要求德勤開展自查,相關部門也會實際去調查這個舉報材料是否真實。
對這個會計師事務所顯然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現在風波正在出現,醞釀到底能不能挺得過去,我們隔半個月再看,現在誰下結論都沒有用,因為單純憑著一個舉報的PPT也不能證明真的就有這樣的事情,而且他為什麼會有長達55頁的PPT,突然之間他就有了嗎?他這個東西怎麼能有那肯定是收集了好久的,他為什麼好久之前就開始收集這個東西,這些細節性的東西不調查清楚就直接下結論,是一個非常不負責的行為。
㈤ 為什麼一個公司發生事件,(如丑聞),它的股票一定會跌呢
你先要了解股票的價格是受哪些因素影響的,有一個貼現公式,你可以看一下《貨幣銀行學》或是《投資理財》的相關知識。我只能給你一個大概的解釋,股票是一種所有權利,它可以使持有者在一定的時間後參與企業的利潤分紅,但是一旦購買股票,就不可能再將股票返還給企業,從而兌換成現金,只能是在二級市場進行買賣,即再將這股票賣給他人。但是,不是說你賣就有人買的,因為股票是有風險的,如果購買者認為他購買了你手中的股票不能獲利,他肯定就不會買。所以,如果一個企業出現了丑聞,勢必會影響這個企業的財務狀況,而這些丑聞大部分也是公司財務狀況的丑聞,例如「安然」公司,企業財務狀況不好,如何又能給股東分得紅利?不能得利的話,還有誰願意將自己的錢投入這家公司呢?沒有人願意賣,而持有者又想盡量把這種股票賣掉(持有者會預計股票分紅減少,甚至血本無歸),所以就產生了一種情況:供大於求。說到這里基本上就和經濟學的供求關系差不多了,根據供求關系,一旦出現供大於求的現象,價格自然會下降,而這價格,就是股票的市場價格。
㈥ 四川長虹財務丑聞(被指虛增收入50億)是真是假對該股票有什麼影響
個人覺得真的可能性大
長虹的管理層不是一般的有問題
早在前總裁想要MBO的時候就和郎咸平質疑過
結果老總被抓 換了現在的趙勇
他也不是好人 搞過一次定向增發 坑了多少長虹散戶
你可以問問老股民 長虹這么大盤子100倍市盈率
不是他沒問題 而是當地政府也不想看這么一個大牌子就這么砸了
他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 關鍵是查不查 網上好多散戶罵長虹庄黑說這么低了
還放利空打壓吸籌 真是冤枉長虹莊家了 頭上高高的套牢盤 全是散戶
你要知道長虹復權最高價可是400元 十年前就是產業龍頭
你再看看同時代的格力 十年人家是怎麼發展的 長虹管不好 不是長虹的錯
錯在管理層太黑了 天天想著黑國家的
㈦ 股市什麼是崩盤股市崩盤歷史事件大盤點
作為有許多利益共同體的股市也會有崩盤的時分,歷史上也從前發作過好幾回比較聞名的崩盤事情。那麼,股市崩盤是什麼意思?股市崩盤會有什麼結果?
崩盤即證券市場上由於某種原因,呈現了證券許多拋出,導致證券市場價格無極限跌落,不知道什麼程度才可以中止。這種許多拋出證券的現象也稱為賣盤許多呈現。
股市崩盤發作條件
引發股市崩盤的直接原因許多,但最少應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1.一國的宏觀經濟基本面呈現了嚴峻的惡化狀況,上市公司運營發作困難。
2.低成本直接融資導致非效率金融以及非效率的經濟發展,極大地催生泡沫導致股價被嚴峻高估。
3.股票市場自身的上市和買賣准則存在嚴峻缺點,形成投機盛行,股票市場損失出資價值和資源配置功用。
4.政治、軍事、自然災害等危機使證券市場的決心受到嚴峻沖擊,證券市場呈現心思驚懼而無法持續正常工作。
股市崩盤會有什麼結果?
股市崩盤,上市公司的經過股市融資才能徹底消失,由於資本市場是實體國民經濟的一種反響,股市崩盤在大多狀況下其外因與經濟的闌珊或減速有關。
若股票崩盤,則股民股票變為廢紙,這個廢紙是指價格很低。若沒有價格了,那上市公司實體還在,應歸誰所有股民,若價格遠低於公司價值,不是就要進行破產清算。
股市崩盤歷史事情
1、1637年的鬱金香瘋狂
這次事情是現代的所有出資者瘋狂事情的始作俑者。在這次發作在荷蘭的鬱金香瘋狂事情中,鬱金香球莖的價格飆升至一個手藝人年收入的數倍。
2、1720年的密西西比泡沫
英國人約翰 羅(John Law)由於在倫敦的布魯斯伯里廣場的一場決戰中殺人而被科罪。他後來成為了法國的財務大臣。他監督創辦了一家公司,後來這家公司的股票成為投機炒賣活動的首先買賣股票,終究股票泡沫決裂。羅終究窮困潦倒地在威尼斯逝世。
3、1720年的南海泡沫
英國呈現的第一次現代市場崩盤,原因是對一個徹底沒有遠景的公司的買賣。這次英國股票公司的泡沫事情以政治上的裙帶主義、自我買賣和內情買賣為特色。在這一點上,現在又何曾不是如此呢?
4、1882年的法國股市崩盤
這是一次真實意義上的美國市場的崩盤,事情的導火線是費斯克(James Fisk)和古德(Jay Gould)等金融家尋求使用政治上的聯系獨占金市。162美元每盎司的金價峰值在100多年的時間里都沒有被打破。這次丑聞讓格蘭特(Ulysses S. Grant)政府的聲譽受損,下一任總統加菲爾德(James Garfield)帶領國會對這件事進行了查詢。
5、1882年的法國股市崩盤
這次股市崩盤由Union Generale的破產所引發,其破壞性結果簡直令買賣所內四分之一的買賣商受到要挾,直到法國央行的一筆借款安穩了市場。不過,從活躍的方面來看,聽說畫家高更(paul Gauguin)在這次崩盤撤退出了買賣事務,去從事更值得做的事。
6、1907年大驚懼
1907年10月,聯合銅業公司(United Copper)方案獨占股市失利引發了這次大驚懼。直到摩根大通(J.p Morgan)壓服其他信託公司總裁為美國信託公司(Trust Company of America)供給資金,買賣商和銀行的破產才得到操控。這次危機終究促成了聯邦儲藏體系的樹立。
7、微崩盤:1997年10月27日的亞洲金融危機
香港的恆生指數跌落了6%,引發了全球股市大跌,道瓊斯工業股票平均價格指數當日提早收市,收於554.26點。
8、2008年9月29日,救市表決未經過
在國會投票否決了問題財物救助方案(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簡稱: TARp)之後,道指閱歷了有史以來的單日最大跌幅,雷曼兄弟(Lehman Bros.)破產之後引發的一段極不安穩的時期內,該指數下滑了超越700點。
9、2010年5月6日的閃電崩盤(Flash Crash)
這是高頻買賣市場特有的崩盤狀況。道指在幾分鍾內跌落了大約1,000點,原因是計算機演算法中止競價導致股價大幅跌落,這種買賣大約占其時市場買賣量的一半左右。
㈧ 請問如何在網上找到上市公司發布虛假財務報表的案例
上市公司發布虛假財務報表的案例
前 言
美國自二00一年十月以來,陸續爆發安隆(Enron)的財務報表不實報導、世界通訊(Worldcom)的隱瞞虧損、線上時代華納(AOL LIME Warners)的虛報廣告營收及強生制葯(Johnson)被控隱瞞產品過失,甚至連國際知名的奇異公司(G.E.)、美國國際集團(AIG)、思科(Cisco)、摩根大通銀行及國際商業機器(IBM)等也因為可疑的會計操作實務,而讓投資人起了疑心,弊案酬聞,使得股市狂跌,造成美國自30年代經濟大恐慌以來,最大的投資信心危機。
有鑒於此,美國參議員沙班(Paul Sarbane)提出的著名的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又稱為「企業改革法」),該法案的重要項目包括: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督、公司治理、會計師獨立性等,並成立公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尤其在會計師獨立性及內部控制等議題上,明文規定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同一客戶提供審計及非審計服務,並加強對公司內部稽核之監控。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功能原在賦予會計師站在保護投資大眾的立場,以稽核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資訊。然而一連串的企業丑聞案,使會計師的公信力受到懷疑,從而影響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報導准則、會計及審計規范與管制的可靠性。
一九九七年底的亞洲金融風暴,凸顯出亞洲企業仍以家族及集團化經營為主,大陸的」老三案」(深圳原野、海南中水、長城機電)導致涉案會計師事務所解散、相關注冊會計師承受嚴厲的行政處罰;「新三案「(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則是「所破人亡」,而查核銀廣夏、東方電子的注冊會計師更是鋃鐺入獄,遭受懲處 。台灣在二00四年爆發之博達、皇統、宏達科、訊碟、升技等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挪用公司資金,進行股價護盤及利益輸送等情事,引發了本土性金融風暴,不僅使一般投資人蒙受重大損失,更使金融體系的資產品質惡化,投資人信心大受打擊,亦使得簽證這些公司的會計師受到輿論及法律上嚴格的譴責 。
為防範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如何建立一套公司治理制度以偵測舞弊,便顯得異常重要。公司治理可分為「內部監控「,及「外部治理「兩類,前者企求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由股東會與監督機關善盡監督義務,避免公司經營者從事道德危險之行為;後者則希冀由交易相對人、債權人、市場、主管機關、證卷商、會計師、及社會大眾等共同發揮力量來監督公司經營者追求公司利益。世界銀行於一九九九年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構如圖一所示:
爰此,本文乃藉由分析財務報表虛假之原因及特點,並從兩岸之經營環境與會計師之責任與獨立性規范之觀點,探求如何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中,有關兩岸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環。
一、上市公司管理舞弊之原因分析
所謂「虛假財務報告」,是指財務報告中所揭示的財務會計資訊存在嚴重不實或者財務報告的揭露存在重大遺漏。不同的企業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幾個層面:
1. 股價考量
若經營高層本身就是大股東或有業績預算的壓力,為了使該公司有更高的股價,進而使自己本身持股市值增加,便有強烈的誘因趨使他對財務報表動手腳,從營業收入開始,不論是毛利率、營業費用、營業利益、業外收益等都有可用來「窗飾「財務報表。此與投資人及分析師長久以來非常重視公司的營業收入成長、毛利率變化、盈餘成長及每股盈餘等數字上,有十分密切的關系。
2. 募集資金的考量
對於有募集資金壓力的公司而言,如何從市場上募得較佳的資金條件,企業的營運獲利狀況,是關鍵性的因素,此乃經營高層要對財務報表作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為了能夠順利地從資本市場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資金,條件不佳的企業若欲配股或增發新股,就會操縱損益,發布虛假的財務報表。
3. 經營管理階層之薪酬與公司績效有連帶關系
企業管理階層之薪酬結構自1990年代發生變化,為獎勵管理階層之經營績效所發放之紅利,從過去之現金紅利制轉變成目前多數公司以股票選擇權作為員工之酬勞。根據統計,企業對於股票選擇權之發放比例在過去十年間成長三倍,其相對應之價值更是驚人,1997年全美前2000大企業所發放之股票選擇權市值約為50億美元,至2000年時,其市值已增加為162億美元,其價值短短三年間就超過三倍。兩岸上市公司的高階經營層通常不會願意自己因業績不好而下台,但在經營環境艱困時,作假帳就變成經營層要維持好獲利績效的選擇項目之一。股票選擇權誘使企業管理階層積極創造經營績效以拉抬公司股價,台灣目前常見的方式包括提早認列未實現收入、隱藏負債、使用其他新穎的會計手法等,以提高公司當年度之盈餘。大陸企業目前仍然是以國有企業為主體,上市公司大部分也是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在管理體制上還帶有原來的一些特點,有些經營管理者在上任的當年會希望公司利潤能有大幅上升,從而展現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績效。亦有部分經理人為達到此種預期,便會著手粉飾財務報告。
4. 資產重組或合並過程中的需要
企業的資產重組和合並,往往涉及很多人的利益,為了滿足不同的利益需要,企業通常會藉改制和合並之機製造虛假的財務報告。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為了維護企業在股票市場的形象,藉合並之名迷惑投資者。
隨著兩岸證券市場的發展,國家對市場的監管愈來愈趨嚴峻,上市公司發布虛假財務報告所需承擔的風險也逐漸加大,通常必須有很大的誘因,才會促使上市以司挺而走險。
二、 產生虛假財務報告的原因及理論分析
由於資訊的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擁用較多資訊的一方就能夠利用資訊為自己謀利,審計的產生即為了減少資訊的不對稱。美國證管會向來以其透明的資訊揭露、嚴密的會計法規及有效率的執法機構,建置堪稱最具效率之市場規范架構。並於2000年8月訂定「公平揭露規則」 (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簡稱Regulation FD),禁止企業與證券分析師於非公開場合接觸時傳遞有關企業內部之重大未公開訊息。惟Regulation FD之實施仍無法完全解決資訊不對稱之問題,證券分析師於安隆、世界通訊案中,不但獲知企業內部之重大未公開訊息,甚至隱而未告或發布不當之研究報告以誤導投資人。致使投資人質疑證管會是否確有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
產生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究其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利益和風險的權衡」決定了企業為什麼做虛假財務報告;二是「資訊不對稱」決定了企業為什麼能夠做虛假財務報告。
自1990年代全世界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開始就替顧客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即為其查帳客戶同時提供審計與非審計服務。由於管理諮詢服務之公費收入遠較查核業務為高,其潛在之市場讓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除削價競爭外,對於查帳客戶偏好之會計方法,也漸選擇以默認應對。會計師就此之利益衡量,使獨立性漸受侵蝕。
企業出具虛假財務報告一旦被查出,其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可能造成公司經濟利益和社會形象的損害,日後成為被稽查的重點對象,造假者個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和法律責任的追究等。盡管如此,仍有企業為追求從而鋌而走險。加諸目前企業內、外部監管不力等因素,企業出具虛假財務報告被稽核的比率相當低,且對舞弊案之懲處力度不大。
三、 兩岸財務報告造假的主要手法
大陸有學者針對其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進行研究 ,本研究更加入近期台灣的舞弊造假手法加以比較。從理論上來說,舞弊最終乃須透過財務報告表達出來。表一說明了兩岸上市司財務舞弊案的造假手法。
表中列示的造假手法都是窗飾財務報告的做法。為了滿足不同的目的,會計人員會靈活採用各種不同的方法,使得財務報告符合管理階層之期望。茲將財務會計實務中,茲將常使用的財報舞弊方式說明如下:
1. 虛增銷貨收入
此乃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手法中最常採用的方法。如大陸紅光實業、黎明股份、銀廣夏等,--為了提高凈收益,從而達到配股或分紅等其他目的,管理當局於是透過製造某些虛擬的銷貨業務,從而高估其銷貨收入。
台灣2004年爆發的地雷股中,亦有多家上市公司以先設立人頭或空殼公司,再由地雷公司與這些人頭公司進行進貨及銷貨的交易,如此一來,就可「憑空創造」經營階層所要的漂亮營收數字,以近期降為全額交割股的升技為例,根據證交所資料顯示,升技2004年上半年自Top Rise等3家供應商進貨55億元,占總進貨金額之70%,同期間,銷貨至Sunfine等4家公司61億元,占總銷貨金額之71%,其中有高達41億余元無實際通關證明文件,此外,以上所提及7家進貨及銷貨公司都在香港注冊,且住址皆相同,明顯是設立來作虛灌營收的空殼公司。結果,升技2004年前3季的148億營業收入,近15億的稅後凈利及2.41元的每股稅後盈餘,絕大部份是造假作出來的。
2. 虛增應收帳款
虛增應收帳款可同時虛增銷貨收入。由於會計處理上只要有單據證明銷貨,便可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帳款,因此,某些公司為了增加營收,會刻意放寬銷貨政策,例如延長客戶付款期限、給予較多的折讓或利用有關出口貨物優惠政策,虛增收入等,使營業收入在短期間不正常地增加,這對公司的損益表有一定的美化作用。 例如,大陸51黎明弊案中,即為了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些擬銷貨業務和銷貨對象,不惜虛開銷貨發票,虛增收入。該公司所屬的營銷不能作進項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2269萬元,而台灣的博達公司亦利用關系企業製造多起虛擬之交易。
表一 兩岸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的造假手法
虛增銷貨收入 虛增應收帳款 存貨價值的任意調整 會計政策利用 關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費用的轉移和調整
大陸紅光實業舞弊案 ★ ★ ★
大陸鄭百文舞弊案 ★ ★ ★
大陸張家界舞弊案 ★
大陸ST黎明舞弊案 ★ ★ ★ ★ ★
大陸大東海舞弊案 ★ ★
大陸銀廣廈舞弊案 ★ ★ ★ ★
大陸麥科特舞弊案 ★
台灣博達舞弊案 ★ ★ ★
台灣升技舞弊案 ★ ★ ★
台灣皇統舞弊案 ★ ★ ★ ★
台灣宏達科舞弊案 ★ ★
台灣太電掏空案舞弊案 ★ ★ ★
台灣中強電子舞弊案 ★ ★
1997年度大陸上市公司61.12%的應收帳款是其關系人交易 (見表二),其中與控股公司發生的應收帳款關系人交易達95.29億元,占總額的39.71%,與同屬控股子公司、集團附屬企業和兄弟公司之間發生的應收帳款金額為75.13億元,占總額的31.31%。值得注意的是,大陸上市公司關系人交易中應收帳款金額盈餘過大,顯示操蹤現象顯著。
關系人 交易筆數 交易金額(億元) 所佔比例(%)
直(間)接控股公司 291 95.29 39.71
從屬控股子公司、集團 145 75.13 31.31
附屬企業、兄弟公司、子公司 98 26.31 10.96
聯營、參股公司 207 17.47 7.28
合資公司 11 25.79 10.74
小 計 752 239.99 100.00
資料來源:蔣義宏、魏剛著,「中國上市公司會計與財務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
學出版社。
3. 存貨價值的任意調整
在銷貨收入不虛增的情況下,「盈餘管理」的焦點就著中在成本及費用兩個方面。銷貨成本的調整主要集中在存貨成本的調整,而存貨所包括的層面較廣,設計方法又多,乃為財會人員提供了很多虛擬財報的管道。假若,該產品需求不錯,在通路上的貨品銷售不成問題,對該公司將不會有負面影響,但是,若該產品在通路上出現滯銷的情況,不僅公司未來業績將受影響,之前異常增加的應收帳款,也有可能會變成呆帳,若通路商要求退貨,又是另一筆退貨呆帳,二者皆可能影響公司獲利狀況,台灣多年前生產電腦顯示器的中強電子,就是因此而關門大吉。
另外,台灣2004年中股市最大地雷之一的博達案,自1999年開始,即透過國內外人頭公司,以假買賣的方式做帳達141億元,由於當時手機概念股當紅,博達即大肆宣傳其所生產的砷化鎵未來應用在手機上的商機有多大,成長性有多高,為了圓這個謊,博達透過這些人頭公司,以假銷貨單進行堆貨,在進貨方面,則另外找了7家,自設2家原料供應商配合出貨洗錢,虛灌營收手法的手法與升技案如出一轍。
大陸部分則有麥科特公司透過偽造進口設備融資租賃合約,虛列固定資產9074萬港元;採用偽造材料和產品的購銷合約、虛開進出口發票、偽造海關印章等手段,虛增收入30118萬港元,虛構成本20798萬港元,虛構利潤9320萬港元。又如例如黎明進出口公司擅自將其本應在「委託發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裝業務,通過與被委託方對開發票的形式,進行銷貨核算,以虛增888萬元之銷貨收入。
4. 會計政策利用
有時上市司也會利用會計變動或會計制度和准則的漏洞來操縱利潤,如改變短期投資處理損益法及會計原則變動等。尤其在新制度剛出爐,具體作法尚未明確規范時,被利用造假的情況最多,如當企業被允許對各種資產提列減損准備時,這類准備就成為調節利潤的主要方法,此外當制度和准則中的某些特殊情況,需要主觀判斷或估計時,也容易被造假者利用,如或有事項的可能性的判斷,企業會根據自己的需要作出是否揭露、如何揭露的決定。所以,在造假方法中,重大事項的故意遺漏也被頻繁地使用。
5. 關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上市櫃公司除了可運用關系人或子公司交易虛灌營收外,亦可與這些關系人或子公司從事財務交易,以達到增加公司獲利或圖利他人之目的。例如:台灣早期的資產股利用關系人交易買賣農地或山坡地等圖利他人。近年來台灣的太電掏空案就成為這種財務操作的代表性例子。根據檢方調查,當時太電副總經理及財務長胡洪九,在民國82年到87年間,設立包括「中俊企業」等146家虛擬企業,再以太電為這些公司作擔保,由這些虛擬企業向銀行大筆舉債,得款後將這些款項轉往海外洗錢,再把債務拋給太電,導致太電損失達新台幣200億元,若折回現值,金額高達400億,大陸部分之關系人交易則絕大部分透過應收帳款產生,如上述之第二點所述。
6. 費用的轉移和調整
所謂費用轉移,是指延遲費用與外界第三者(可能是供應商、客戶,也可能是關系人)交易的入帳時間,以增加本期損益。另外,折舊費用的任意調整,資產減損或報廢時機的選擇,也可用來操縱損益。在大陸百文管理舞弊案中,公司上市後三年運用年度截止日前後之收入、費用的操蹤方法,任意沖減成本及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以累計虛增利潤約14390萬元。
四、 公司治理對虛假財務報告的防範
虛假財務報告的審計難度很高,需要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運用高度的正直性和責任感,以保證財務報表之品質。為此,國家的監理機構也應制定完善的審計程序規范,建立責任制度,以約束審計人員的行為。同時,應建立配套的激勵機制,提高審計人員待遇,激勵他們努力提高業務能力和水準。以下乃本文針對兩岸制度之建議:
1. 建立健全的外部監管體系
安隆案涉及財報舞弊及資產侵佔,擔任其簽證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on Co.,)因管理諮詢之業務考量,無法客觀地從事審計工作,反倒成為經營層舞弊的馬前卒。因此美國通過沙氏法案,對會計師痛下殺手,不再信任其「自律」,改以PCAOB直接監控會計師工作品質、執行會計師之管理懲處,會計師遂落入「他律」之手。因此兩岸應建立健全審計財稅、證券等監管體系,明確劃分各部門在打擊財務報告舞弊的職能范圍,使之形成有效的監管網路。隨著大陸傳統政府審計領域逐漸向民間審計開放,在增加業務渠道的同時,也自然帶來其他政府部門的監管,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件」規定的「委託會計師對外資金融機構審計的管理辦法」,要求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必須聘請中國會計師,由其對外資金融機構財務報表進行法定審計,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從事此項審計業務的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品質進行調查,並擁有處罰權。台灣目前已設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全聯會評鑒委員會(財政部)、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等,但懲戒、或訂定會計准則,多依證期局之要求,被動從事。且證期局人手不足,形成懲戒輕、會計准則訂定慢。或許,證期局應效法PCAOB,名正言順地讓會計師公會繳械,並撥補足額經費,制定財會准則、
審計准則、強力監督會計師之查核品質、速懲怠忽,才可能遠離博達風暴。
2. 內部監管
董事會被認為是解決管理階層潛在自利誘因及不適任問題之適當方法,其特色是設置獨立董事及各種不同功能之委員會。一般認為,獨立董事制度之功能有三:1.提升經營績效;2.汰換不適任之經營者;3.對違法經營或利益沖突交易等道德危險之監督。目前,美國雖僅有密西根州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應設獨立董事,但實務上美國多數大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有半數以上之成員階為獨立董事。
因此,兩岸企業有先建立完善的董事會制度,加強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性,從而抑制虛假財務報告。如前所述,亞洲企業董事會的成員大多數是企業的經理層,內線交易現象嚴重。如何提高董事會成員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將是兩岸企業董事會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董事會功能的強化有助於強化企業財務報告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杜絕董事會授權的虛假財務報告的發布。
其次,在健全董事會制度的基礎上,有效建立企業內部管理和會計制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目前已為現代企業科學、有效管理、合法營運的重要標志。只有董事會制度的完善,內部審計才能具有其應有的獨立性,從而發揮內部監督職能,以抑制虛假財務報告的發布。
3. 會計師必須就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之評估結果出具查核意見
台灣目前系由證交法及其施行細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記者會作業程序」、「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等予以規范,公司應依規定須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執系統,以減少投資人資訊不對稱現象。台灣之公開發行公司如有關系企業者,應依規定編制關系企業三書表,此外,兩岸的公開發行公司除應於財務報表揭露海外投資及大陸投資資訊外,以公司對轉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再揭露其被投資公司從事資金貸放、背書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關系人交易等資訊。
4. 同業評鑒方面
台灣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設會有業務評鑒委員會,負責評鑒規則之制定及會計師之評鑒,而評鑒委員會之組成,除會計師代表外,尚包括政府機構代表及學者專家,不會有由會計師完全主導之情況。大陸的財政部門是會計和會計師業的主管部門,有責任整頓會計秩序、加強會計監管。而大陸的會計師協會作為會計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未來將更密切與會計師、政府等有關部門的聯系,進而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五、 小結
當前,兩岸的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夠完善,證券市場、審計市場、經理人員都存在許多問題。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國家審計的監管是必要的。所以,針對虛假財報告審計,應充分發揮國家審計的監督運作,利用會計師的獨立性、權威性,以維護會計資訊使用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做為一個優秀的會計師,必須客觀地評估所觀察的情況及搜集的證據,並對於任何潛在的負面指標或跡象,保持專業上應有的注意,以確保財務報表無重大不實的表達。對於值得懷疑的問題或線索,能鍥而不舍深入了解受查單位之經營、財務情況及產業特性,財務報表之審計目標雖為財務報表的允當性,但會計師揭露重大舞弊仍是責無旁貸的。
參考文獻:
1. 黎明案資料來自《摘自「黎明頭上的光環-財政部遼寧專員辦訪談錄」》中國證券報http://www.cs.com.cn/2001-4-25其餘案件資料來源:http://www.csrc.gov.cn(中國證盟會網站)
2. 林炳滄,如何避免審計失敗,翰中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
3. 飛草,四類上市司業績基本不可信http://www.homeway.com.cn2001.9.26
4. 孫健,上市公司審計風險分析《中國財經報》2001.3.21
5. 裘理瑾,李若山,病痛思痛,對「瓊民源」事件的一些思考《財務與會計》1999年第5期
6. 胡壽齡,從「黎明股份事件」看CPA審計,《財務與會計》2001.5.31
7. 中國上市公司十大管理弊分析及偵查研究,biz.163.com/05/04081/17/1GR60JJi00020QDS.html,來源:網易商業論壇。
8. 李若山,周勤業、方軍雄,注冊會計師:經濟警察嗎?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9. 朱應舞,「追蹤沙氏法案最新脈動」,會計研究月刊,第209期,民國92年4月,PP.92-101。
10. 薛富井,「沙氏法案新發展與我國相關規范探討」,會計研究月刊,第215期,民國92年10月,PP.76-90。
11. 「美國企業改革法案對我國上市司管理制度適用性之探討」,台灣證券交易所,民國92年10月。
12. 丁克華,「沙氏法案為我國立法革新帶來的啟示」,內部稽核,民國92年12月。
13. 黃世忠,「會計數字游戲—美國十大財務舞弊案例剖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4. 蔣義宏、魏剛,「中國上市公司會計與財務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15. 鄭朝暉,「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及偵察研究」,《審計研究》第6期,2001。
16. 「4招密技 破解上市櫃公司作假帳」,理財周刊第227期。
17. 方順逸、黃培琳、蕭惠元,「借鏡沙氏法案進行修法之探討」,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2004年9月。
18. 陳曉佩,「沙氏法案2004最新發展及其借鏡我國相關規范之探討」,證券暨期貨月刊第23卷第三期。
19. George I. Victor & Moshe S. Levitin,」Current SEC & PCAOB Development」, The CPA Journal, Dec. 2004.
20. http://www.sec.gov
21. http://www.cfo.com
22. http://www.pcaobu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