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的表述中
Ⅰ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C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必須一次性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納出資,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不用召開創立大會,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Ⅱ 下面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基本內容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設立公司或者籌集資金,依照法律規定發售股份的行為。按照股份發行目的的不同,股份發行分為設立公司而向發行股份、為擴大公司資本而向發行股份兩種類型。
一、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對發起人的要求:大於或等於3000萬、35%
對社會公眾發行的比例:大於等於25%、10%
凈資產在總資中的比例:大於等於30%
(二)特定條件 無形資戶在總資中的比例小於等於20%
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發起人與發起方式的界定
【解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文件(1998年),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只能採取「先:改制運行,後公開募集」的模式,即國
有企業首先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行新股)。
二、增資發行條件
公司增資發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設立時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前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三、申請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為15% (注意股份發行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四、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股東性質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發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 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 1、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2、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1)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1)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中介機構 (1) 為股份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自接受委託之日至文件公布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 在任職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 在買入後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證券公司 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Ⅳ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多選題)
選A、B和D,c項是半年,
考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Ⅳ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證券考試中證券投資基金的回憶部分試題,求證券交易的試題交換
呵呵 好像是沒有交錯考的吧,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所有的試題來自一個試題庫,每次考試都是隨機抽的。
Ⅵ 2012年春法第三四章測試作業_0002 求高人
一、單項選擇題 DCBBB DBCBA ADCAA
二、多項選擇題 CD AD ABC BCD BD
三、判斷題 BBBAB BBAAB
四、論述題(共 2 道試題,共 20 分。)
1. 簡述累積投票制的含義及作用
答: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的含義,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為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的作用,該制度旨在使董(監)事會事會中權利達到平衡,以彌補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中小股的代言人進入董(監)事會提供保障,從而起到保護中小股份利益的作用。
2. 答:1、發行是指新的股票,原來沒有變為有。轉讓是就現存的股票而言。
2、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面值這是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發行價格都遠遠高於面值。
3、被交易所暫停上市後,如果暫停後披露的首個年度報告盈利還可以恢復上市,如果是虧損那就要終止上市,以後就進入股份代辦轉讓系統交易了。
五、案例分析題(共 1 道試題,共 15 分。)
答:股權自合同生效日轉移,股利應該由李某領取。
其他股東事實上放棄優先購買權,一年後也沒有行使撤銷權,而是同意李某行使股東權利,說明王李二人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股權自雙方約定的日期發生轉移,注意:不是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合同沒有約定的,自合同生效日轉移。合同約定本合同簽字後生效的,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轉移。
王某如果覺得股權轉讓價格吃虧了,可以另行提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但是不可以主張40萬分紅。
李某成為股東後,享有全部股東權利。40萬元分紅是基於現有股東權利獲得的,理應有李某獲得。
Ⅶ 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甲擬向公司以外的人A轉讓其股權。下列關於甲轉讓股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C和D是正確的。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網
Ⅷ 公司法 多選
1,A、D;
2,A、D ;
3, A、B、C;
4 ,B、C、D;
5, B 、D;
Ⅸ 下列關於股票的說法正確的是
唯一正確是應該是:C、股票是股東出資的憑證 。
B、股票是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說法片面,不全面,不正確)
股票是股份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
股票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