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股份單位發行股票
⑴ 發行股票數量有限制嗎,有的話又受到什麼限制呢
股票發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什麼是限受股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
按照證監會的規定,
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ps: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個月,網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東的限售流通股陸續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結束後,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價減持,不需要支付對價。)
關於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收所得稅問題
(一)徵收起始日: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徵收稅率: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限售股界定: 三部委關於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收所得稅通知(簡稱為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簡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⑶ 發行股票的限制條件有那些!·!
上市 1.商品進入市場。 2.(go on the board●go public●join the market)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經審查同意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 市值 定義:股票的市值就是按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股票總價值。 如某一投資組合的總市值,就是按某一時刻的價格計算出來的所有股票的市值總和。如投資組合(A、B、C、D,1、1、1、5),現股票A、B、C、D的價格分別為1.5元、3元、6元和2元,則這個投資組合的市值為: 1.5×1+3×1+6×1+2×5=20.5(元) 一個股市的總市值,就是按某一日的收盤價格計算出來的所有股票的市值之和。 為了以後表述的方便,現約定將一個投資組合在t時的市值表達成函數的形式Ft(A、B、C、D…,N1、N2、N3、N4…),其中A、B、C、D等是股票的名稱,N1、N2、N3、N4等是所選股票的權數。 定理:在股票投資中,若投資組合相同,則投資收益率相等。 設在N日以投資組合(A、B、C、D…,N1、N2、N3、N4…)購入股票,P日將其拋出,其投資收益率R為: R=(P日賣出時的價值-N日買入的價值)/N日買入的價值 =(FP(A、B、C、D…,N1、N2、N3、N4…)-Fn(A、B、C、D…,N1、N2、N3、N4…))/Fn(A、B、C、D…,N1、N2、N3、N4…) 當一個投資組合的權數都是另一個投資組合權數的K倍時,前者的市值是後者的K倍。在上式中,分子分母都乘以K,其數值仍然相等。 有了投資組合及市值的概念以後就比較容易理解股票指數。 在一般證券書刊中,股票指數的表達式為: 股票指數=系數×(某些股票即時市值之和/)基準日的市值某些股票的即時市值,實質就是一個投資組合的即時市值。為表述的方便,以後都將計入指數的這個投資組合稱為指數投資組合,將其在t時的市值定義為Zt(A、B、C、D…,N1、N2、N3、N4…),其中A、B、C、D…等是股票名稱,N1、N2、N3、N4…等是權數。在上式中,基準日的市值及系數都是常數,可以合為系數K。則某一時刻t的股票指數ZSt的數學表達式為: ZSt=K×Zt(A、B、C、D…,N1、N2、N3、N4…)(1) 即時股票指數=系數K×指數投資組合的即時市值(2)
⑷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⑸ 公司如果能發行股票在發行數量上有什麼規定或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沒有具體數量的規定。
⑹ 受限股票單位與股票期權的區別有哪些
受限股票單位與股票期權的區別如下:
一、相同點
1、不能進行及時的交易
受限股票,就是買了以後,需要在一定時間後,才會解禁賣出的。不能立馬就能變現的。股票期權,是交易也是有一個期限,這個根據投資人自己去選擇判斷的。
2、都是金融的一種投資工具或或是獎勵制度
二個都是公司上市前後對員工獎勵的金融類產品,都受相關法律保護及監管,投資人可以放心交易的,除了那種非法類公司。
二、不同點
1、流通時間不同
受限股票單位(RSU )的通常限制是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賣出,或者說不能上市流通。通常為3-4年。
股票期權:這個需要看公司的計劃安排來定這個期權的時間點。及配合國家的相關政策。有可能是一二年,有可能會越長一些了。
2、結果有可能不同
受限股票單位是目前一種流行的職工激勵方式,因為股票的價值通常總是大於零的,對職工有更明確的激勵內容和實惠。
股票期權:也是給員工的一種獎勵機制,但可能等於零,就是當時間到了的時候,有可能股票價格和當時計劃價格不一樣,在下跌時,有可能跌到零。
3、其它不同點,就是另作安排了,主要和公司內部的獎勵細節有關系了,比如價格的不同,分配人員的數量等。這都是次要的,不是本質的東西。
⑺ 具備何種條件才可上市發行股票有數額限制嗎
上市
1.商品進入市場。
2.(go on the board●go public●join the market)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經審查同意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
市值
定義:股票的市值就是按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股票總價值。
如某一投資組合的總市值,就是按某一時刻的價格計算出來的所有股票的市值總和。如投資組合(A、B、C、D,1、1、1、5),現股票A、B、C、D的價格分別為1.5元、3元、6元和2元,則這個投資組合的市值為:
1.5×1+3×1+6×1+2×5=20.5(元)
一個股市的總市值,就是按某一日的收盤價格計算出來的所有股票的市值之和。
為了以後表述的方便,現約定將一個投資組合在t時的市值表達成函數的形式Ft(A、B、C、D…,N1、N2、N3、N4…),其中A、B、C、D等是股票的名稱,N1、N2、N3、N4等是所選股票的權數。
定理:在股票投資中,若投資組合相同,則投資收益率相等。
設在N日以投資組合(A、B、C、D…,N1、N2、N3、N4…)購入股票,P日將其拋出,其投資收益率R為:
R=(P日賣出時的價值-N日買入的價值)/N日買入的價值
=(FP(A、B、C、D…,N1、N2、N3、N4…)-Fn(A、B、C、D…,N1、N2、N3、N4…))/Fn(A、B、C、D…,N1、N2、N3、N4…)
當一個投資組合的權數都是另一個投資組合權數的K倍時,前者的市值是後者的K倍。在上式中,分子分母都乘以K,其數值仍然相等。
有了投資組合及市值的概念以後就比較容易理解股票指數。
在一般證券書刊中,股票指數的表達式為:
股票指數=系數×(某些股票即時市值之和/)基準日的市值某些股票的即時市值,實質就是一個投資組合的即時市值。為表述的方便,以後都將計入指數的這個投資組合稱為指數投資組合,將其在t時的市值定義為Zt(A、B、C、D…,N1、N2、N3、N4…),其中A、B、C、D…等是股票名稱,N1、N2、N3、N4…等是權數。在上式中,基準日的市值及系數都是常數,可以合為系數K。則某一時刻t的股票指數ZSt的數學表達式為:
ZSt=K×Zt(A、B、C、D…,N1、N2、N3、N4…)(1)
即時股票指數=系數K×指數投資組合的即時市值(2)
⑻ 股份公司是不是可以一直發行股票有次數限制么 原來發行的股票會不會消失
有條件限制的,還要證監會的審批;不然就無線圈錢了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重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關於增資發行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要滿足前面所列的條件外,還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
和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並資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最後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1994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公司法》對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又重新進行了規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⑼ 誰知道一個企業能夠發行股票的條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條件
2006-1-16 文章來源:財富指數
紐約證交所
對美國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內容
1.社會公眾持有股票數不少於250萬股;
2.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盈利在最後1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1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的行業地位、產品市場情況、公司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
1.最少要有50萬股的股票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稅前收入至少為75萬美元。
NASDAQ
非美國公司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1:
1.最近3個財年稅前總盈利超過1100萬美元,最近2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超過220萬美元,並且最近3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大於0;
2.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3.有3名證券經紀人;
4.有公司監管。
■選擇2:
1.最近3個財年總現金流超過275萬美元並且每一財年現金流大於0;
2.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5.5億美元;
3.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1.1億美元;
4.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5.有3名證券經紀人;
6.有公司監管。
■選擇3:
1.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8.5億美元;
2.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9000萬美元;
3.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4.有4名證券經紀人;
5.有公司監管。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條件
1.財務最低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被分為如下3類:工業(綜合)、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這3類公司中的每一類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條件;
2.管理層要求:無具體要求,但交易所有權根據遞交給交易所的文件,評定管理者、董事、推廣者、大股東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響公司的控股權),以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保護股東和投資者的最大權益,指導公司的業務發展;
3.保薦人要求:所有申請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參與機構提供的保薦人,保薦人將作為交易所評估時的一個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對中國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計盈利5000萬港元(最近1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2年合計);
4.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5.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管理層、公司擁有權:3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兩度披露財務報告;
8.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9.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香港創業板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記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記錄」減至12個月);
4.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等目標;
5.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記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10.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倫敦證交所
1.公司一般須有3年經營記錄,並須呈報最近3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3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准編制,並按上述標准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社會公眾股。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於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倫敦高增長市場(AIM)
AIM對上市公司不做3年業績的要求,這不單單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業不需要有3年業績,沒有規模限制。AIM對上市公司也沒有公眾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經許可的任命保薦人;
2.任命一名指定經紀人;
3.對其股票的自由轉讓不設任何限制;
4.注冊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類公司,並且依照其注冊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編制一份上市文件——該文件包括投資者所需要的、有關該公司和其業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如財務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詳細情況。該文件應提供給所有預期投資者,從而讓他們決定是否投資於該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的董事則負責上市文件的准確性,並且確保這些文件無重大遺漏。倫敦證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項的資料,如主要股東、所有股東的以往記錄和流動資金;
6.根據當前收費標准向倫敦證券交易所付費,公司再次增發不需另繳費。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過稅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積稅前盈利需要超過新幣750萬元,並在這3年裡每年稅前盈利不低於新幣100萬元。如果近2年累積稅前盈利超過新幣1000萬元也可以達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創業板(SESDAQ)上市,沒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會有助於上市申請;
3.在計算稅前盈利時,特殊收益將不會考慮在內。如果有特殊損失,而這些特殊損失不會再發生,交易所可以給以適當的調整,但需是與公司直接有關的因素,像美國「9·11」事件或洪水帶來的損失,就不會考慮;
4.申請上市盈利來源需要穩定,帶來盈利的業務要繼續,已轉移走或終止的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可能不會被考慮,並從累積盈利上扣除;
5.財務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財務要健全,流動資金不能有困難。公司如果向股東或董事借錢,需先還清或以股抵債;
6.管理層需基本穩定,也就是說近幾年為公司帶來利潤的管理層基本不變,如有要員離開,公司需證明其離開不影響公司的管理。
東京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標準的特點是:在交易所內分設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標准低於第一部。也就是說,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業,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掛牌,然後才有可能進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標下降到低於第一部的上市標准,則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國公司到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條件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請日前1年的公司凈資產必須達到100億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稅前利潤每年都要達到20億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須進行紅利分配,而且要能顯示公司今後具有良好的紅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請的前1年度最後1天為止,該公司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營企業,則需有5年經營業績,且提交了東京證交所認為合適的財務文件,才可申請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數須按超過以下標准交易單位區分的股數標准進行交易:2000萬股的交易單位為l000(餘下類推),1000萬股為500,200萬股為100,100萬股為50,20萬股為10,2萬股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狀況良好,上市時的公司股東人數須達到l000人以上;如僅在東京證交所上市,在日本國內的股東人數須達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須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且要有注冊會計師簽字的審計報告,所有財務報告不能有虛假的記載;
8.公司必須承諾,對公司股票的轉讓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須制定符合東京證交所規定的股票樣式;
10.公司須提交經認可的各種有重要影響的合並、收購和分離的財務文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