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收購民營股份股票會怎麼樣
A. 如果一家公司被收購,那麼所持有的股票會怎麼樣
「公司被收購」?那要看怎麼收購 ,還要看有沒有打收購戰的可能。如果大股東要增持股份,吸收其它法人股東的股權,為了減少收購成本,常在大宗交易市場上協議轉讓。一旦持股量超過證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那麼,大股東就有義務向該股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某議定的價格收購其它中小股東手中的股票,然後退市。由一家公眾公司變成獨資公司。這種收購,一般不是敵意收購,比如港股馬雲的收購。如果有敵意收購的話,打起了收購戰,那以後的股價就有戲看了。比如「深振業」的收購。
B. 我是國企控股的自然人股東我能收購國有股嗎
能,政策上,已經執行的混改就是這個意思,民營、外資、自然人都可以合法投資國企。
C. 國有控股企業,現國有股東擬轉讓部分股份給民營股東。員工勞動合同及經補金的支付問題
現有企業的員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轉讓股份後的非國有控股企業仍然承擔員工及勞動合同的責任。如果轉讓股份後,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
D. 員工可否持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股票
國有單位正式員工是可以投資持股的,投資持股的方法如下:
一、需清退或轉讓股權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范圍《規范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等。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亦在《規范意見》規范范圍之內。二、涉及國有股東受讓股權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三、國有股東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股權的定價原則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確認,確屬《規范意見》規范范圍內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股東收購其所持股權時,原則上按不高於所持股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後的凈資產值確定收購價格。四、國有企業改制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經核查,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在實施《規范意見》時,必須予以糾正。(一)購股資金來源於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產權(資產)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違規所得股權須上繳集團公司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指定單位),其個人出資所購股權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的其他人員須及時還清購股借、貸款和墊付款項;違規持股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包括分紅和股權增值收益,下同)上繳指定單位。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糾正,也可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繳其違規所得。(二)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評估作價。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所持股權,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管理層、改制企業管理層及參與改制事項其他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上繳指定單位;未經評估資產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重新核定各股東所持股權。情況特殊的,也可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糾正。(三)無償使用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按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租賃費,改制企業須補交已發生的租賃費。對於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資產折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國有企業相關責任人責任。五、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清退轉讓的監督管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范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逾期不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范的要嚴肅查處。
E. 請問一下如何知道一隻股票是國企還是民企呢
在公司年報里,會有一個實際控制人結構圖,如果實際控制人是XX國資委,則是國企,如果實際控制人是某個自然人,則是私企。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或投資者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每一股同類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權」。
在股票市場上,股票是投資和投機的對象。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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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 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F. 國有企業如何收購民營企業
1、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資委),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若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2、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二級以下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的計劃一般須經過其上級公司的核准。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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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購形式
國外企業收購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單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為間接收購和直接收購。
間接
間接收購指購買者並不向被購方直接提出購買的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比高於股市價格水平的價格大量收購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其結果可能會引起公司間的激烈對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價下跌之機,大量買進該公司的普通股,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直接
直接收購是指收購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擁有所有權的要求。如果是部分所有權要求,該公司可能會允許購買者取得增加發行的新股票;若是全部所有權的要求,則可由雙方共同磋商,在兼顧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確定所有權轉讓的條件和形式。在直接收購中,被收購方還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主動提出邀請。
G. 急!!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需要行政審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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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
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H. 如何確保國有股東利益
國資參股企業中如何保障國有股東權益
作者:郭立威
股權平等原則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數服從多數,即資本多數決原則。二、大股東不得濫用權力侵犯中小股東權益。
資本多數決原則是公司股東利益表決機制的合理設計,保證了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但同時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資本多數決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實際上體現了控股股東的意思,多數股東可超過其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數,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資本,導致支配權的擴大化,必定導致對少數股東的不公平。為糾正公司大股東天然的逐利和越權本能,現代公司法更傾向於在法律機制上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即產生了上述第二個原則—中小股東權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為科學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奠定基礎。
隨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資本逐漸退出競爭性行業,大量國有獨資控股企業進行改制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原有的國有股一支獨大被民營資本所取代,民營資本逐漸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在公司中具有絕對控制權。民營大股東為追求私利,往往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而以國有資產出資的國有參股股東則首當其沖,由此往往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和損害。因此,如何保障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東的合法權益,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一、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行為的具體體現
實踐中大股東侵害國有中小股東權益主要表現在:1、不公平關聯交易。大股東通過不公平關聯交易實現資源或利潤的大轉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資源或利潤,致使國有參股股東難以獲得正常的投資利益所得,甚至無法收回投資,導致國有權益受損;2、大量佔用公司資金。大股東往往以各種協議或財務手段大量佔用或挪用公司資金,掏空公司。使國有股東利益間接受損;3、利用公司作擔保。大股東通過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為自身利益服務,一旦出現風險,公司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實現了經營風險向公司的轉移。而國有股東限於股權比例或信息不對稱對此往往束手無策。4、操縱利潤分配。大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對分紅方案做出有利於自身的決議,剝奪了國有股東的分紅權。5、惡意增加公司資本,迫使小股東因無力認購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6、憑藉手中表決權的優勢操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任董事、監事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會、監事會,排擠否決由國有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
二、保護國有股東權益的具體措施
通過實體法或程序法,不斷加強對小股東的特殊保護,這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的一個重要趨勢。綜觀現代公司法,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方法多種多樣,既有實體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規范股東大會制度
1、賦予中小股東股東會召集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因此,當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時候,中小股東希望召集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制止大股東的侵害行為。因此,應完善「少數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制度」。不但允許少數股東在一定情況下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且在章程中應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當董事會怠於召集時,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這樣,少數股東就可以反擊大股東及董事會對股東會召集權的操縱,依法利用臨時股東會提出自己的主張。
2、賦予中小股東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向股東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股東提案權能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其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糾正。現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會決定審議事項,而董事會的成員是由大股東操縱選舉產生的。有鑒於此,應完善股東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提案依據《公司法》僅作形式審查,不得作實質審查,而應將該提案交股東會審議表決。
3、明確出席股東會的法定人數
為預防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充分反映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願望,我國應當就股東大會的不同目的事項規定相應的決議生效表決數額。例如對於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三分之二,對於其他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如果沒有到達上述生效數額,股東大會不能舉行。
(二) 制約大股東表決權
公司的重大選舉、經營決策以及利潤分配等涉及公司資產或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主要是通過股東行使表決權決定的。行使表決權成為大股東控制公司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對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權力進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實行累積投票法
累積投票權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當選的董事和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董事和監事。中小股東往往可以通過把這擴張後的總票數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候選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東的代表當選的可能性。
2、表決權的迴避
利害關系股東應當迴避表決。當股東大會表決的議題與某一或某些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時,該等股東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決權參與表決,這一制度稱為"表決權迴避制"。表決權迴避制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股東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對少數股東表決權的強化或擴大,在客觀上保護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3、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對於股東會通過的有關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並或出售公司資產、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紅的決議,持不同意見的少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對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價值作出評估並予以回購。
(三) 健全內控機制
1、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規定當小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存在疑義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審計。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2保障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即在章程中授予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有利於股東參與監督權利的行使。知情權具體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股東質詢權可使股東在表決前能充分獲得有關股東大會某一決議事項的真實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這對於大股東侵權行為的產生能起到預防作用。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強制性要求公司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各種委員會。設立各種委員會,有利於發揮獨立董事的集中優勢,從而使獨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4、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代表公司的職權。如當大股東所代表的股東會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以至釀成訴訟時,就只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即經過章程規定,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進入公司監事會,從外部來加強對公司的監督。
(四) 完善司法救濟
1、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公司大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時,中小股東可以避開資本多數原則的限制,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小股東請求法院否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的制度。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與侵害行為的訴訟。這一制度使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所通過的關聯交易確屬不公平時,具有獲得司法保障的救濟途徑。
3、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發生經營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發生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則上他應當持有公司股份連續達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