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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業發行內部股票的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5-28 02:46:59

① 開股份制公司都需要哪些程序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最後,說明一點,不管是私營的還是國有的,在法律面前他們都是一樣的.

② 公司發行股票具體是一個什麼過程

是一個股份制的過程。
把全公司的資產轉化成股票。
賣給所有員工

③ 如何成立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內部機構是怎麼設置的


簡單的要死
弄清楚股權就可以了

至於股份制內部機構的設置
還是靠你們自己
只要合法

老大 啥都米干呢吧
沒干想什麼股份制公司啊
等要真正規的時候
也就是有大公司投資你們 介入你們的時候或者上市
會請相關律師或者專業咨詢人員的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最後,說明一點,不管是私營的還是國有的,在法律面前他們都是一樣的.

④ 公司在員工內部發行股票,合法嗎

如果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讓職工認購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⑤ 企業如何發行內部股票

內部股票就是內部職工股,即社員股股票,是指公司向其員工發行的股票,也稱「員工保留股股票」。在中國,這類股票稱為「內部職工股」。發行這類股票的目的在於將員工的經濟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掛鉤,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提高公司經營效率。這類股票可以是將公司利潤按股份無償分配給公司員工,也可以按低於正常股票票面價值的價格售與員工,還可以利用一部分利潤來繳付股票的股款。
內部職工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三種形式:
1、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在成立時,經批准向內部職工定向募集產生,是通常所說的內部職工股。
2、社會募集設立的上市公司在新股發行時,按占流通股本10%的比例向職工配售形成,通常稱公司職工股,這些股份可以在發行的新股上市6個月後上市流通。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據統計,1997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中,還有15.51億股不能流通的公司職工股和內部職工股,占總股本的1.47%。
3、有些股份公司在設立或經營中通過其他途徑設置產生內部職工股。如內部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或者其他具有職工持股會性質的公司間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對後兩種形式的內部職工股,因第二種形式規定明確,實踐中沒有太多後遺問題,第三種從性質上說屬於法人股,而不屬個人。

⑥ 股份制公司如何發行股票

發行新股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另一種是向原有的股東配售,也稱配股。這兩種方式,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同時運用,就是在一次發行新股時,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向原股東配售,同時將另一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1、新股發行決議

公司發行新股,這是屬於增加公司資本的重要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中包括: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等項。

2、發行新股的核准

公司發行新股,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公告招股文件

公司經核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4、新股承銷

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發行的新股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募集後的登記公告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由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因為募集新股後,公司資本增加,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⑦ 發行股票的程序

你好,股票發行一般經過申請、預選、申報、復審、批准、募股等步驟。
①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由證券管理部門受理,考察匯總後進行預選資格審定。
②被選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呈報企業總體情況資料,經審核同意並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定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
③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主承銷商進行有關工作,製作正式文件。
④准備向擬選定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初審通過後,出具上市承諾函。
⑤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收到公司申報材料後,根據有關法規,對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確等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後,轉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⑥證監會收到復審申請後,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復審。
⑦發審委通過後,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並就發行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出具批准發行方案的有關文件。
⑧擬發行公司及其承銷商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上。
⑨股票發行。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近幾年來經歷了認購申請表方式、與儲蓄掛鉤的儲蓄存單方式、上網競價、上網定價等方式,目前,主要的發行方式為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比例配售、余額即退"兩種方式。"上網定價"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發行價格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認購。根據申購的具體情況,由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全額預繳、比例配售、余額即退"指投資者在規定的申購時間內,將全額申購款存入主承銷商在收款銀行設立的專戶中,申購結束後轉存凍結銀行專戶進行凍結。承銷商在對到賬資金進行驗資和確定有效申購後,根據股票發行量和申購總量計算配售比例進行股票配售,余額返還投資者。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⑧ 發行股票的條件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您好,
就現階段講,我國企業申請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公司。
(2)妻有樁全的櫥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3)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要有一定的自有資本。
(4)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至少應有3名發起人;發起人認購的膠份應至少佔發行總額的30,這是對新成立的股份公畝的特別要求。
(5)再次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般察俞的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
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1)起草申請發行股票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文件。
(2)委託知名度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為其資本評估。
(3)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如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先向計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報批手續。
(4)委託證券公司作為承銷機構。
我國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
.1。股票發行單位向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耍求提出發行服票的申請。首次發行服票的新公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①發行股票巾請表,這包括:發行公司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所發行股票的名稱、種類,本次發行的范圍、總額,每股金額,工西注冊登記悄況,發行股票的用途,股息紅利分配方式等,②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③企業章程,④發行股票的章程,⑥股票發行的可行性分析報告,⑥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的30%以上的驗資證明,⑦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除申報上述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如下文件:①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②經注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兩年年度的財務報表。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判而發行股票時,除申報上述有關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下文件:①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實行股份制的方案,②由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資產的報告。
2。有關審批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按有關政策進行審批。
3。主管機關審定股票式樣。
4。發行人在獲准發行股票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
5.承銷機構(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委託的股票承銷.業務。
6。投資者購股並在承銷機構(證券公司)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⑨ 公司內部增發股份是否合法

向公司內部職工增發300萬股本,由員工自行出錢認購,公司的這種做法目前已經不合法了
公司職工股和內部職工股
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股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內部職工股和公司職工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國進行股份制試點初期,出現了一批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稱為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作為投資者所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股份被稱為內部職工股,內部職工股也就是俗稱的原始股。
1993年,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規定停止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1998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停止公司職工股的發行。

目前大陸法律的懂事會至少要有5人才可以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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