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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

發布時間: 2021-05-29 17:10:46

A.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區別是:

1、募集設立是一種公司設立方式,分為公開和非公開。

2、公開募集並且上市發行股票的可以稱為上市公司。

3、非公開募集(股東少於200人)的稱為非公開股份公司。

從上述描述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只是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這一大類中的一個小類別——公開募集並且上市發行股票的公司;

B. 募集設立的公司發行股份的條件有哪些

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②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④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⑥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⑦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才能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在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C.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在申請募集股份的發行批准前需要哪個機關批准設立程序和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我自己查到的是: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根據募股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事後發現不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其中提到了「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可是我印象中內資企業除了特殊規定外都不用批准設立,難道這個市特殊情況?請律師們指教!多謝

D. 有限股份公司募集設立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有什麼不同

你好,我是國際注冊高級金融分析師李滸,網路名片是大海撈金

有限股份公司募集設立是設立股份公司的一種設立方式,即募集設立。總體來講就是發起人認購一部分股份,其他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募集成功後驗資,再去登記設立股份公司,其結果就是股份公司成立了。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也是上市之前的公開發行股票,這個一般是在股份制改制這個階段完成,就是公司要上市的話,就必須設立股份公司,就要完善下股權就夠,有的公司在這個階段都會引進戰略投資者,會向戰略投資者發行一部分股份,可以存量發行(即轉讓一部分現有股權),也可以增量發行(即增資擴股),這次發行的股票在上市後1年內會鎖定,1年後戰略投資者就可以買了套現,即收回投資了。

大海撈金回答完畢,希望能夠幫到你,如果你覺得滿意請採納!!

E. 股份公司的募集設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有什麼區別還有募集設立時也是發行股票的嗎

簡單一點說,差別就在於是否是上市的股份公司。前者一般就是普通的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後者一般就是上市公司。

F. 關於公司的募集設立和上市。我一直不明白公開募集設立和上市的關系,還有就是公開募集和定向募集設立區別

公開募集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一種方式,還一種是發起設立。公開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需要經證監會核准,設立之後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還需要經證券交易所審核。

公開募集就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或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均為公開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開募集,都需要經證監會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如果超過200個,則成為公開募集。

公開募集與定向募集的股票並無區別,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關於股票的規定。

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開募集,其並無特別含義。從理論上來說,IPO之後也並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實踐中則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現實中IPO與申請上市交易是同時緊密進行的。

上市交易的條件當然比公開募集的條件嚴苛,所以為准備上市的公開募集,就會依照證券法對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等。

(6)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擴展閱讀

我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

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低於200人的,屬於非公開發行的募集設立,不包括發起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綜合以上條款,可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設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設立。

G.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領的股份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股份發行總額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35%。

《公司法》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即在向社會公開募股前,發起人確定其所認定的股份額必須占總股份的35%以上,發起人須填寫有關書面文件,確認股份數和股款,達到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必須先獲得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發起人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指定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經過批准,才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7)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募集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至少有1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2、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3、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4、有公司名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H. 哪位知道首次公開發行(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對吧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一定都會上市么

理論上說,公開募集設立是ipo的一種形式。按照證監會的規定,ipo條件之一是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續,也就是無法在成立前公開募集,但是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留了一個活口:國務院批準的除外,也就是說,在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ipo募集設立股份公司。但實踐中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公開募集設立只是個理論。
無論是哪種設立方式,股票性質都沒有區別。
交易所是歸證監會管的,所以上市條件相當於也是證監會定的。向證監會申請IPO的時候,公司提出的申請全稱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也就是IPO並上市,證監會也是按發行並上市的標准核準的。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以後,向交易所的上市申請只是個程序性的。但實踐中存在IPO後沒上市的情況,比如勝景山河,在IPO募資完成以後掛牌上市以前被曝出了問題,最後沒能上市,IPO募集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我國證券市場上,IPO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一種形式,相對於買殼上市而言。一般老百姓的理解,IPO就是上市。其實嚴格意義上說,IPO只是股票發行,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環節。現在企業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文件也寫的是「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所以理論上存在發行後不能上市的可能。實踐中也有公司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了但出現了問題不能上市並且最後將募集資金退還給投資者的情況

I.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發起人應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要求確定公司名稱,並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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