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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票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6-12 10:33:59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票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② 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有什麼限制

你的問題是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持有基金公司(B公司)股份,現A公司擬轉讓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如果是這個問題,則首先是可行,但根據持股比例等情況需向證監會報批或報告。主要涉及轉讓股權是否超過B公司5%股權及相關問題,下面給出較詳細的界定和提交材料要求以供參考。
如引入新股東的,入股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情形。其入股行為應當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權受讓方和出讓方已經履行相應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等程序。

------------------匯盛 王律師

第一種 報批
適用條件(僅指B公司,下同)
1、新增或者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
2、變更持股不足5%但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3、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封面應標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申請材料」字樣、具體變更事項、申請人名稱以及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為原件,1份復印件,1份電子版光碟。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電子版光碟申請材料(定稿)1份。
二、申請材料目錄
(一)承諾函
包括以下內容:
1、基金管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的承諾;
2、新增股東、受讓方或者出資認購方對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承諾;
3、出讓方在相關審批事項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放棄行使股東權利的承諾;
4、受讓方在相關審批事項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股東權利的承諾。
(二)確認書
同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新增股東、受讓方或者出資認購方信貸記錄等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
(三)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重大變更事項的內容、目的、必要性、新增股東或者受讓方的資格條件,對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影響。
(四)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基金管理公司辦理有關具體事項的授權書
(五)新增股東、受讓方或出資認購方情況說明
1、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
2、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3、注冊資本及經營狀況
4、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情況說明
5、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說明
6、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說明
7、關聯方關系說明
8、新增股東、受讓方或出資認購方是境外機構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1-8項內容按照附件一中二、(五)股東情況1-8項的相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9、新增股東、受讓方或出資認購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關於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及改善公司治理、加強內控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的承諾。
(六)有關當事人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認購協議等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說明,至少包括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原因,對受讓方參股目的、誠信狀況等的了解情況
(九)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報告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目的;
2、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了解情況說明;
3、對擬受讓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況說明;
4、受讓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應說明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方面的考慮。
(十)董事會通過的自股權轉讓協議經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至獲得證監會批准期間公司經營運作的安排方案
(十一)法律意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股東、受讓方或出資認購方資格的確認,重點是股東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的確認;
2、對股東、受讓方或出資認購方是實際出資人,不存在通過信託合同、託管、秘密協議等形式進行出資的確認;
3、對股東、受讓方或出資認購方與關聯方關系說明的確認,重點是對實際控制人或最終權益持有人的確認;
4、對股權轉讓或者股權認購協議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5、對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修正案合法性、有效性的意見;
6、對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合法性、合規性的意見。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種 報告
適用條件
1、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2、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

需提交報告材料
一、股權轉讓引入新股東的,需同時附以下材料:
1、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提供);
2、《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
3、受讓方與基金管理公司現有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的說明;
4、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股東告知變更股東情況的有關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有關股東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有權決策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應提供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程序的相關證明文件;
6、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關於股權轉讓的文件;
7、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或者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書面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供);
8、法律意見書;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原件;
10、股權變更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股權轉讓導致持股比例變化的,需同時附以下材料: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股東告知變更股東情況的有關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有關股東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有權決策的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應提供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程序的相關證明文件;
3、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關於股權轉讓的文件;
4、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或者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書面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供);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原件;
7、股權變更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權轉讓的范圍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特別的規定,比如限制股權轉讓。但對於股份公司股份的轉讓,公司法中並沒有規定,發起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特別限制。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股東也沒有優先權。
但目前由於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降低了,兩個發起人500萬的資金就可以注冊,也沒有之前的審批環節了,使得股份公司也較多地傾向於人合的性質,如果不是一個公眾性質的公司,股東相對較少,我個人認為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一些限制性規定也可以,畢竟公司法也沒有明確禁止。

④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求答案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⑤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哪些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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