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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從銀行貸款或發行股票或發行公司債券的共同點是

發布時間: 2021-07-10 12:29:26

Ⅰ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發行股票或債券

具備發行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 發行股票必須是股份公司. 債券可以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需要根據你們企業的實際情況來選擇發行.

Ⅱ 公司債和企業債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體是公司。企業債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適用的主體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
從分析角度看,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為中央政府部門所處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窄。
二、發行條件方面:公司債發行條件相對比較寬松。
公司債:核准制。由證監會進行審核,對總體發行規模沒有限制。公司債:最低限大致為1200萬元和2400萬元。
企業債:審核制。發改委進行審核,發改委每年會定下一定的發行額度。企業債:發債數額不低於10億元。
三、擔保方面:公司債採取無擔保形式,而企業債要求由銀行或集團擔保。
四、兩者在發行定價上也有顯著的區別:公司債的最終定價由發行人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來確定,而企業債的利率限制要求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
五、發行狀況方面:公司債可採取一次核准,多次發行。企業債一般要求在通過審批後一年內發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第五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Ⅲ 股票和債券有什麼區別

1,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是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

股票是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2,定性不同: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股票是股票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發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新股票所形成的市場。

3,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債券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股票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4,風險性不同:

債券購買者的投資風險小於股票購買者。無論公司經營好壞,只要沒有宣布破產,就必須足額支付債券持有人的債券到期本息。債券到期可還本付息,末到期則可以在債券市場上買賣轉讓;股票則只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轉讓,不可以退股還本。

(3)股份有限公司從銀行貸款或發行股票或發行公司債券的共同點是擴展閱讀:

一,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二,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參考資料:網路-股票網路-債券

Ⅳ 股票與債券的異同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 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 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 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而債券國家,公共團體,都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經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會變動,盈利並不是固定的。

3、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5、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

(4)股份有限公司從銀行貸款或發行股票或發行公司債券的共同點是擴展閱讀: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Ⅳ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共同點和區別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異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無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1.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
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
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
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
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亦有規定30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
特定競爭的激烈,而唯有後者才具有擴大企業規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說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經濟活動中,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不可能毫無顧忌地擴大公司規模,因為管理成本也在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增加,公司內部治理成本等於市場交易成本就是企業最大規模的界限。反過來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下,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較低管理成本的特徵。
公司治理結構的區別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資人對出資的安全考慮和對管理成本的要求導致了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社會大生產要求現代企業實現投資者的股東權與公司的法人所有權相分離,促進公司管理適應專業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經營資產的效率。而有限責任制在許多方面降低了這種職能分離與專業化管理的成本。」
1.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因為公司規模擴大了,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較為分離,公司的實際經營掌握在了公司資產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論可知,減小公司治理成本則可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但追求規模經濟也可以增加市場競爭力。這就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競爭的要求下,發揮各自特點從而減小總的交易成本。
2.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因而有封閉公司的說法;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出資人分散,出資人只有通過公司的財務報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稱為開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這正是公司規模擴大後帶來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實,雖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對整個交易成本來說則可能降低了。因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對公司可能極不了解,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確保資金安全而去獲取公司運營狀況信息,這得付出巨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
3.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公司法》第三章專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了詳細的規定,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但針對我國出現的「大股東欺負小股東」致使小股東無法退出公司的問題,第七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對發起人股份、公司內部人員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公司股份進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所擁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股權的轉讓要求較為嚴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對此要求明顯要低一些。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強烈的人身信用關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個別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違反這種「義務」,須知法律的規定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讓機會主義增加成本,但這種法律規定的成本投入將換來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結果,因為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可以放心跟別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認為國內出現的有限公司出現「一股獨大」、「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情況應該得到妥善的處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從而抑制上述情況的出現,形成股東狀況的好轉。否則,只能是一種惡性循環。
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其股東的轉讓股權行為並不對公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甚至還要減少潛在出資人對其出資轉讓的限制帶來的時間等成本,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
4.股份增減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原則上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至於減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由上文可知,對有限責任公司原來股東的保護對其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樣,其增資減資都首要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目的同樣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至於對兩種公司形態一樣得關注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波斯納提到過由於有限責任的產生,致使公司向債權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債權人承擔的公司違約帶來的風險得到全面的補償。那麼,公司減少注冊資金帶來的風險,必然會產生同樣的風險補償,也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的增加。那麼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減小交易相對人或其它可能的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即為了減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四)、結語及其它
通過以上的粗略對比,與其說有限責任公司符合中小企業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需要,不如說是市場競爭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決定了兩種不同的公司形態,如此當我們進一步考察市場需要時,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完善此兩種公司治理結構。我認為可以說中國國內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形態規定總的來說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但是中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情況,這就有必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來研究嘗試各種解決辦法。至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強化各自的優點,同時加強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Ⅵ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Ⅶ 為什麼企業絕大部分都是向銀行貸款融資的,而不是通過證券市場發行股票債券什麼的

因為絕大部分不符合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條件
在我國,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是要達到一定條件的
比如上市了才能發行股票

Ⅷ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嗎

股票: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
債券:達到發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發行.

Ⅸ 發行股票與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股票的投資目標是金融體系的關鍵投資者。股票買賣的成交率較高,價格行情轉變也很大,風險性相對性也大,可是預估的收益很高,因而吸引住了很多投資者投資股票。
債券指的是籌集資金者給投資者的負債直接證據,服務承諾在一定階段內付款承諾的貸款利息並期滿還款投資者的本金,是一種代表負債的商業票據。
盡管股票和證劵擁有相同之處,可是彼此之間的差別還是比較突出的,具體表現在好多個層面:
1、發售行為主體不一樣
盡管股票和證劵是籌集資金的方式,但債券外國投資者能夠是國家,地區公共性組織或公司;可是股票的外國投資者只有是股份制的企業。
2、收益不一樣
股票銷售市場的投資者都了解,股票是高收益和高危的投資新項目,選購前股票的股利分配收益率是不確定性的,股利分配收益也隨上市企業的營運能力而轉變。反過來,在選購企業債券以前,年利率是固定不動的,固定不動貸款利息能夠在期滿時得到。
3、經濟發展關聯不一樣
因為股票和債券的收益收益不一樣,銷售市場中的經濟發展關聯也不一樣。債券意味著企業的一種個人信用,股票意味著投資者針對企業的使用權,股票持有者立即或間接性參加企業的業務流程管理員許可權,但債券持有者沒有這類管理許可權。
4、本金還款不一樣
無論誰在在銷售市場投資,全是帶著本金運行的,債券是期滿付款投資者的本金,能夠本帶利的獲得還款;股票的本金轉交給企業得話,它就沒法取回了。在企業破產後,股票還必須查驗企業剩下財產的結算,本金當然不可以收購了。
5、風險性尺寸不一樣
一旦企業債券抵達結算期,借款人務必還款,不然債務人能夠由於不可以付款的原因,公布它早已倒閉。而做為投資的股票只有出讓。在企業有收支平衡的狀況下,才可以有權益的分派請求權。看得見股票風險性更大。
一切方式的投資都具備不一樣的風險性和收益。從左右差別人們能夠看得出,債券的投資目標和投資收益穩定,且買賣的成交率相對性較低,因而債券投資風險性比股票小。可是收益就比不上股票變大。無論你也是投資債券還是股票,挑選自身最想投資的就就行了。
股票市場中常會說的集合競價,一般就是指在當天都還沒賣價之際,可以依據前一天的收盤價格,及其對預測分析當天的股票市場,為此能夠鍵入個股價格,可是在該時間范圍當中,全部計算機主機鍵入的價格通常全是平等的,沒有必要按價格優先選擇及其時間優先選擇的原則來買賣,要想定下個股價格得話,能夠依照按個股的較大成交量的原則開展,這全過程就是說人們所了解的集合競價,而這時的這一價格就是說集合競價的價格。
集合競價標准:三個原則
集合競價只能考慮下列三個原則,才會產生買賣,換來講之,集合競價務必考慮的三個標准就是說這三個原則。
1.可保持較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過該價格的買進申報與小於該價格的售出申報所有交易量的價格;
3.與該價格一樣的買家或賣家最少有一方所有交易量的價格。
超出2個申報價格就合乎所述標準的,成的交價格就是說未成交量最少的申報價格;假如依然有超出2個未成交量最少的申報價格與上秒你常說的相一致,交易量價格就是說其匯率中間價。
一般來說10元下列的個股,開盤價加0.1元授權委託比較適合。高過10遠的應用以下公式計算:
開盤價乘於0.015竟價+開盤價。
換句話說比開盤價高的1.5%的價格去撤單,通常全是能夠交易量的。開盤價出去以後能夠馬上開展授權委託。倘若耽擱一些時間得話,將會狀況就會產生變化了。因此說港股的實際操作,組織紀律性要主要來注重,把方案搞好,不可以臨時性隨便轉變。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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