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集團股份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載明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載明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7-11 11:28:45

Ⅰ 要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什麼條件和什麼手續

一、注冊股份有限公司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准則,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申辦股份有限公司手續

1、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全體股東(發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2、工商登記

由董事會向工商局申請設立登記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載明事項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人證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6、發起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聘用的證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公司住所證明

Ⅱ 股票籌資

的確打心底里感動了,你說你不會要他的哪whole person is not good. So病人都應該聽從醫囑,按時服葯。不管是要

Ⅲ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於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

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載明事項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里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

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

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6)資金用途。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准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Ⅳ 股份制企業章程和組織機構

法律天地>>>>法律文書>>>>非訴訟法律文書>>>>公司企業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業之一種,其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股東按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人員、享受權益,也承擔風險。股份可以在規定條件下或一定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其發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體股東依法制定的,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方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設立宗旨等重大問題,以及調整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對外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書。
(二)寫作內容和方法

1.必要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3)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寫作要求
由於股份制企業的章程一般要公開,起草時既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現狀,又要充分考慮章程對企業內部和外界的影響。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全面、可行,主要條款完備,具體規定可行。文字上力求准確、簡明。

(三) 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 、 、 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 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 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 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台;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七、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的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 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過1/2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不大會;
(五) 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台。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六)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餘利潤。
第四十九條 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值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二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四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家。
第六十一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四條 公司按照經濟發展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公司按照證券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和場所以公告形式向股東通知有關事項。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制定,於 年 月 日依據×××× 決議修訂。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關閉窗口]

Ⅳ 公司的股票應當載明哪些主要事項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Ⅵ 華元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招股說明書的法定內容公司通過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④認購人的權利、義務;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望採納

熱點內容
合力泰科技股票有限公司 發布:2025-06-17 01:40:24 瀏覽:462
格力電器000651股票歷史最高價 發布:2025-06-17 01:29:08 瀏覽:936
股指期貨持倉限額是多少 發布:2025-06-17 01:20:31 瀏覽:333
新豐發了多少基金 發布:2025-06-17 00:47:02 瀏覽:635
在Excel中如何設置貨幣為0樣式 發布:2025-06-17 00:45:32 瀏覽:65
渤海租賃股票歷史行情 發布:2025-06-17 00:45:24 瀏覽:553
期貨十年盈利多少 發布:2025-06-17 00:43:06 瀏覽:882
世界金融小國有哪些 發布:2025-06-17 00:41:07 瀏覽:59
土地流轉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2025-06-17 00:33:19 瀏覽:465
現在還有什麼貨幣 發布:2025-06-17 00:32:36 瀏覽: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