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告股份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⑴ "董事會關於公司第一大股東部分股權解除質押及再質押的公告"具體是什麼意思利好還是利空
這是一個基本中性但偏負面的信息,大股東將所持的公司股票繼續質押,說明大股東資金是較為緊張的。如果大股東的經營或財務出現問題,無法解除質押,則公司可能發生大股東股權變動,這對公司是不利的;另外,大股東資金緊張,佔用上市公司資源,侵害小股東利益的傾向性會較大。當然,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進行更深入的分析。
⑵ 「股東股權質押及解除質押公告」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意義
股東股權質押及解除質押公告,就是大股東質押股票借錢,還了錢就解除質押,沒什麼意義。除非公司重組期有質押就無法股改或轉讓股權。
⑶ 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就是控股股東一開始把自己的股票質押給了券商獲得資金。現在解除質押就是已經還清了一部分資金,券商把股票還給了股東。
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指公司股東用自己的股權或有權利處分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做擔保的行為,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在實踐中,股權質押是一種正常的融資擔保行為。但股權質押可能存在股權司法訴訟或凍結以及其他第三方權利,從而影響到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或是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因此證監會也會關注股權質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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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2、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
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⑷ 股權質押解除的意思是什麼
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權質押或股份質押)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股權質押標的物,就是股權。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出質人有權處分的,
二是必須要有財產性,
三是具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目前,盡管我國理論界對於股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論,對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統一過,但股權兼具前述的財產性和可轉讓性兩種屬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而股權是一種符合條件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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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解除的價值:
股權之所以可用於質押最根本還是源於股權的財產性、價值性。但股權在實際操作中的價格(尤其是股票所體現的股權價值),由於主要是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股權質權的期限長短等因素的影響,因而波動性大。所以說,股權價值本身就是一個不穩定的預期值。
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處在變化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預期價值常常會與實際狀況相違背,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2000年2月聯合發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辦法》第26條規定:為控制因股票價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
在質押股票市場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對於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直接對權利質押時權利價值的變動作出規定,但對於抵押物和質押物價值的減少情況作出了規定。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擔保法第70條也規定,質物有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⑸ 股票解除質押什麼意思
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⑹ "某股票公告:XX投資2000萬股解除了質押手續"具體是什麼意思
一般上市公司中的股東會向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投資機構貸款融資,就需要抵押股權。這部分股票就被凍結不能流通。
解除質押是代表這部分股票可以流通的含義。
具體是否是利好或弊需要根據該股實際經營狀況,才能做出判斷。
⑺ 持股5%以上股東股權解除質押什麼意思
持股5%以上股東股權解除質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東(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解除 。
一、股權質押實現條件
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
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佔有,「質權人若非繼續佔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
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二、實現股權質押含義
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餘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三、禁止流質
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中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准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四、質權實現的方式
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中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⑴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採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⑵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於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於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
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並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為質標的的,股權質權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⑶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⑷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⑸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