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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的股份是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1-08-15 01:34:50

Ⅰ 公司發起人一定是股東嗎

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製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採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Ⅱ 為什麼發起人和法人認購的股票是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股份公司在創立發起之初並沒有上市流通,所以發起人和法人認購的股票是記名股票,當股票上市後,他們的股票滿足一定要求後就可以解禁成為流通股,就是不記名的了。

Ⅲ 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對發起人發起的股票是由公司自己製作的嗎

股票都是有固定的格式框架的,一般要註明姓名、時間、份額、公司等必要要素,至於其他的,主要是一些防偽措施或者紀念意義的內容,這個你可以自己發揮。
一般紙質憑證肯定要,除非你是在交易所上市,那才是電子式的。

Ⅳ 發起人和投資人股份怎麼算

發起人和投資人股份怎麼算,這是一個常見的股權分配問題。這個問題沒有硬性的規定,股權分配方案都是根據每一個公司的具體情況通過磋商的方式確定的,因此沒有普遍適用的方案。只能給出一些在股權分配時應該考慮的因素。
1、在創始人之間進行權益分配: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分配是根據投資大小確定的,但是基於其投資多少而獲得的股份份額還要由全體股東來決定。這決定於下面的一些因素。
投資的時間、大小和時期: 投資的時間越早,數量越多,持續的時間越長,創始人得到的股份就越多。
2、權利內容:股權可以轉換成選擇權和控制公司的權利。通常,在公司時間最長的創始人其控制權會多一些。我聽過這樣的說法,一個人有公司至少51%的股分才能保持在公司遇到危機時具有決策權。而且,從理論上說,那些擁有同樣決定權的創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公司很可能就因此而毀掉。
2、資金:資金對評估公司有重要影響。如果投資5萬美元能得到公司10%的份額,就是說公司價值50萬。如果你需要立刻籌資,這樣的評結果會影響你在談判中的成功幾率。當然如果你其他方面的工作做的好,還是可以獲得較多的天使投資或是風險投資的。
3、投入資金的種類:公司的創始人可以以各種方式出資:有些人以專利權作為出資,有些人以技術作為出資,而有些人則以資金的形式出資。還有人則以自己的信譽和名聲出資,從而可以吸引風險投資或是客戶。有的時候這種好的信譽比實實在在的做生意還要有用。需要明白的是股權分配的關鍵是要對各種出資做出適合的評價。 我們有五個創始人,該如何分配股份呢? 創始人太多就是一個大問題。在公司向外部融資時,你就要考慮如何分配股份,評估出資以及股權稀釋的問題。股東越多,做出決定前的談判工作就越多。
有幾個創始人就很難做到在他們之間作出合適的股權分配方案。當進行IPO或是兼並的時候,創始人集團會希望掌握20%到30%的股份。這對於一個創始人來說就很多了。而這對於幾個創始人來說,就像把一個餅子分成幾塊,每個人對於自己分得的那一小塊都不滿意。 簡而言之,大股東越少越好。如果你的公司已經有幾個股東了,那就要在這幾個人之間對於股份的分配作出合理的方案。 投資者想得到多少? 基本的公式很簡單:如果你需要籌資500萬,而投資者認為公司價值1500萬,你就要給出公司股份的33%。
不同的投資者以不同的方式評估公司。有些人看重想法、資產、市場規模和管理團隊。而有些人看重財務項目。有些人只是為了尋找好主意,並由此在談判中決定他們的股份份額。
4、曾經詢問過兩個風險投資家,一些剛剛接受投資的企業家和一些天使投資人一個共同的問題:通常公司在第一次融資時,會出讓多少股份?雖然有一個風險投資說是5%,但是通常的看法是第一輪的投資者一般會拿到25%到45%的股份。 一個企業家強調說:「最好在公司未上市前,管理層和創始人應該要多少股份?」答案是:越多越好,至少25%。 企業家有一個重要觀點,如果是按照錢來計算,在公司初創時期擁有的股份比在公司發展中期擁有的股份要值錢的多。 只是一段時間投資的人會獲得多少股份呢? 不會太多。因為事實上,在公司的起步階段,每個人幾乎要投入150%的時間和精力來建立公司。風險投資人堅持認為要把股份分配給正在參與公司建設的人。每一個長期在公司的創始人都有一個多年的投資時間表,許多風險投資人都不願意將股份分配給只有一段時間投資於公司的人。 對於以前的投資的處理辦法通常是對於以現金的方式獲得股份的人讓他們擁有股票可以給他們更大的自由,而他們也不再會有其他的要求。 在第一個談判回合後的所有權關系是怎麼樣的? 按照Advent International 的Ann Bilyew的看法,第一個回合的結果是:天使投資人:20 – 30%期權:20 %風險投資:30%–40%

Ⅳ 股東與發起人、認股人有何種區別

股東就是認股人,指的是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個人或單位。股東(認股人)與發起人的區別有3點:

1、概念不同

股東(認股人)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包括創立公司、協助公司獲得資本、工具及營業權,從而得以實現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營業的人。

2、權利享有時間不同

股東的權利是在公司創立後,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才能享有。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發起人就享有一定的權利,主要包括出資方式選擇權和設立方式選擇權。

3、義務不同

股東的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發起人的義務:

(1)以發起方式成立的公司,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誠實無他。

(3)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勤勤懇懇,盡職盡責。

(4)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後,其餘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同時必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

(5)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撤消,發起人對已募集到的資金應當返還給募股人,並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Ⅵ 公司法中發起人與股東的關系區別是什麼

與發起人的責任一樣,在我國有關立法中,也可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在《公司法》里,僅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股東的責任作了規定,並且是與發起人的責任合並在相同的條款中,即同為第208條和第209條的內容。在《刑法》上也與對發起人的責任規定在一起。 三、發起人和股東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 發起人和股東不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而且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在公司設立階段,沒有股東存在,而只有發起人,且發起人有著特別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的設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個特殊階段,在這一特殊階段里,設立中的公司並未取得法人資格,它往往以籌備組(處)的名義開展活動。因此,設立行為的主體,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體的設立行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義。 從設立行為的主體看,各種公司設立行為的主體均是發起人,盡管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通常成為股東,但在設立階段,發起人並不能稱為股東。在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任務。他們要對自己的發起設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並且各發起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設立階段還沒有股東,因此在公司的發起階段,就不存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問題。 從主體的設立行為來看,各種公司的設立需要發起人的一系列積極的行為,如制定章程、申請審批、認繳出資、選擇住所,等等,有的公司還需要搞基本建設、預購原材料或商品等。這些行為都是會產生法律後果的。如公司合法成立,而發起行為的正當性又經公司創立會確認,發起行為則視為公司本身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由公司承擔;假如公司雖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創立會拒絕承受發起行為所生的部分權利義務,發起人對公司擁有訴權,最後的結果由法院裁定。如果公司設立不成功,發起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就發起行為所產生的、並非專屬於成立後公司的權利,分別或共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二)在公司成立後的存續階段,發起人和股東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如期成立後,發起人因簽署章程、繳納出資而成為了股東。但因發起行為而成為股東的股東,與因受讓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不同。在本文,我將前者稱為發起人股東,以示區別。其實,即使在此階段,發起人股東和一般股東照樣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間,發起人享有優先認股權,且發起人不得轉讓其出資(如是股份公司則在一定時期內不得轉讓其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即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這是指公司成立後,若出現未被認繳的出資或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不足時,全體發起人必須承擔連帶認繳出資和填補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外負擔的責任。〔4 〕資本充實責任為公司法上確保公司財產基礎的一項嚴格的法定責任,它不以發起人的過失為要件,屬無過失責任且不能以全體股東的同意來免責,也不受時效的約束。因此,各國公司法或判例都規定了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但我國《公司法》對此規定得不完善。這表現在:第一,這種責任只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對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規定。第二,在對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第28條)的規定存在不足,該條規定: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等的實際價額顯然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為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同樣應為發起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但在第25條規定:股東應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的出資。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僅有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不夠的,因為它並不能保證公司財產的充實,因為有可能違約股東已去向不明或客觀上已無力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公司資本的不足部分就必須由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出資責任,即資本充實責任。因此,要從法律上優先保證公司資本達到法定的總額,從而使公司能正常營業,然後再追究那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的違約責任。除此之外,發起人股東和其餘股東的權利義務沒有太大差異。因為在成立時,發起人就變成了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當然,發起人要變成股東,必須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時發起人還必須在設立階段籌備設立過該公司的、認過股、繳納了出資,還共同制定和簽署了公司的章程。 (三)公司解散時發起人和股東的關系 公司解散時,發起人股東和其餘股東一般都視為股東,但發起人股東仍是特殊股東。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解散時有一個重要的權利,就是優先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對發起人股東是比較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公司立法中,涉及公司解散的原因時,其中的一個理由就是公司的人數少於法定的最低限度。而此時的人,為股東,而不是發起人。 四、我國公司立法的有關規定及修改建議 1.我國《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作出任何規定,而將發起人與股東混為一體,同時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規定過於籠統,難於操作。因此建議在今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分別對發起人和股東的概念和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出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對《公司法》的有關條文要作相應的修改,《公司法》第19條第一款擬改為:「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第二款擬改為:「發起人出資數額達到法定最低限度」; 第三款擬改為:「發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第20條一款擬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發起人共同出資設立」;第22條規定的章程的制定者也應是發起人而不是股東,等等。 2.發起人在公司不成立時、或公司設立中或公司成立後,各類公司發起人的責任規定應一致。公司法還應規定,在公司的設立中,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對發起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違法或有嚴重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

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3、職責不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Ⅷ 請問一下發起人股的性質及何時上市的政策

發起人股從字面上講是指公司的創始人所持的股份,也就是founder's share。因為美國股市是全流通的,所以「發起人股」和其他股份沒有什麼區別。在美國根本沒有必要特別設定一個「發起人股」的概念。 (海歸論壇 www.haiguinet.com)

但在中國,因為股市不是全流通的,發起人股當時有暫不上市流通的承諾。比如國內A股股票發行時,招股說明書上無一例外的有這么一段文字說明:「根據國家現有法律、法規規定,本公司發起人股暫不上市流通」。所以中國股市在這里就出了問題。

Ⅸ 發起人股票是什麼意思

發起人發起股票,他自己本身也要購買股份,通俗點說就是,他為了確保對公司或者企業具有主導的地位,他購買的股票數要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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