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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股份獎勵計劃後股票走勢

發布時間: 2021-08-28 10:02:34

『壹』 海底撈上市後首個股份獎勵計劃實施,哪些人能領到海底撈的股份

海底撈的骨幹成員可以領到海底撈的股份。因為肯定也不能給每個員工都發股份。我覺得就算是給骨幹員工發股份,海底撈做的也已經非常好了。我覺得只有這樣對員工好的企業才能夠發展的越來越好。因為只有這樣那些員工才會把海底撈當成讓自己的事業,然後盡心盡力的為這個企業辦事。我覺得這樣海底撈就會發展的越來越好,海底撈確實非常會管理,他們的門店不僅是遍布全中國,而且在海外也開了很多的門店。然後所以說海底撈確實是非常有自己的一套。

我覺得周圍能夠給骨幹員工發股份。員工就會更加盡心盡力為海底撈工作。因為海底撈的盈利與否是跟他們的利益息息相關的。所以他們肯定會好好經營海底撈的。這樣才是聰明的老闆。雖然表面上把利益讓出去了。但是實際上給企業增加了很多發展的可能性。

『貳』 上市公司實施分配激勵股方案,需要哪些部門審核

隨著國資委監管職能的轉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思路亦日漸清晰,結合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和境內外市場實踐經驗,已經逐步形成了出資人指導下的適合中國國企特點的股權激勵機制,一定程度發揮了股權激勵作為市場化長期激勵工具的積極作用,一些好的做法已逐漸被市場普遍採納。

民營企業仍是施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主力。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民營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計劃372個,佔比90.71%;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僅公告38個計劃,佔比9.29%。隨著混合所有制的推進,尤其是「雙百計劃」名單敲定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推出速度加快,並在一些地區實現突破。《報告》顯示,2018年12月共有11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布股權激勵方案。雲天化和山西汾酒分別成為雲南省和山西省首家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榮正咨詢認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仍面臨較高的業績要求和較多的審批手續。

『叄』 關於公司回購的股票作股權激勵給員工後的處理。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如果未注銷這部分股票,那麼就是庫藏股,該部分股票不再屬於流通股。以庫藏股進行員工激勵,常見限制性股票和期權兩種形式。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滿之後,員工可以在二級市場出售或者去大宗交易平台出售,通常公司對員工出售股票的數量會有限制。對於中途未滿約定期限離職的員工,公司一般都會約定收回這部分股票。如果是採用期權的形式的,當行權條件滿足後以事先約定價格獲得股票後,也有限售期。限售期滿後可以在二級市場或者大宗交易平台出售。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的專家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6年專注於做股權這一件事。

『肆』 回購股份是什麼意思啊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首先要符合回購股份的條件,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有: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的數量需要在10日內注銷)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回購的股份要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必須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回購數量不能超過總股份數的5%,回購的款項必須在稅後利潤中支付,回購的股份一年之內必須獎勵給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回購的股份要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主要方式有用現金,或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以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回購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為。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伍』 股票回購的動機是什麼此舉會對上市公司造成哪些方面的影響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利多。

『陸』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採用股權激勵方式給員工獎勵么

外商投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一樣,都希望留住那些積極進取、努力工作的員工,為此,他們可能會給予這類員工較高的薪金和較好的福利。除此以外,很多內資企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獎勵員工,樹立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求公司長遠的發展。
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如並購導致的持股)中國自然人不能夠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不可能像內資企業那樣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作為標的獎勵給員工。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以公司本身的股份激勵員工,但是可以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激勵員工。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個計劃不可能用上文的一句話解決掉。我們所講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員工的獎勵,從政府管理層面來看,實際上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發起的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可能性並不代表可行性,要真正實現這種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就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自身。
第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份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票。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既可以是直接控股關系,也可以是某種實際控制關系。而且母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這點有明文規定,所以對於母公司還未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如果要採納這種股權激勵方式,必須在母公司有上市可能的前提下、制定遠期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制定完善的員工激勵計劃。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發起者和受益者,外商投資企業是該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另一方面也是辦理各種申請的主體,當然擔當著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責任。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之時,要對採用的激勵類型、權益數量、獎勵方式、行權方式、股權處理等進行詳細規制,否則可能影響後續外匯方面事宜。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制定此類計劃,必須同母公司取得一致。作為上市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其進行股權激勵必須對外公告。所以,沒有母公司的配合,這類計劃根本無法實現。
然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其員工來說,能夠以境外母公司的股份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還不夠,要真正將這種激勵變為現實利益可能才是他們真正的關注點。員工覺得利益實現了才會更加努力,企業也會覺得長時間的工作沒有白費。
中國外匯管理局於2012年初頒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7號文」),對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仔細分析7號文之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此類股權激勵計劃不受限於境內居民5萬美金的購匯限額,可以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權益數量、激勵人數等申請購匯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境外上市母公司的代理機構(雙方以委託書的形式確立委託關系),在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持登記證到銀行申請專門的外匯賬戶。
2.個人儲蓄賬戶和公司專門外匯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外管局可以批准開戶銀行將員工出售境外上市企業股票的收益、分紅等收入直接從外匯賬戶轉入個人儲蓄賬戶。這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就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真正目的。從某種角度來講,對此類股權激勵的外匯管制是比較松的,這為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激勵開啟了新的實踐操作之路。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盡量完善的股權激勵計劃,這關繫到以後的外匯額度以及購匯售匯得到批準的難度。另外,未上市境外母公司的股份不適用於該計劃,所以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採用該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除非能夠採用遠期協議的方式,將股權激勵的行權時間安排在境外母公司上市以後。

『柒』 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是什麼意思

就是同意了用公司股份作為獎勵的方法代替現金獎勵。以增加企業職工和管理人員對企業的認同感。

『捌』 當公司資金充足後,股票會收回嗎

公司資金充足和股票回購(回收)基本沒有關系只有以下情況才可回購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玖』 萬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啥意思啊,是公司回購股票嗎

可以這么說,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即在業績指標達標的前提下,在公司股權激勵額度和激勵對象自籌資金額度內,從二級市場購買公司A股股票,在授予激勵對象後按計劃鎖定和解鎖。該計劃的激勵對象范圍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業務)人才和管理骨幹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關鍵員工。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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