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增發股票條件
1. 《證券法》有股份公司首發、增發股票的條件,又有股票上市的條件。這兩者有什麼聯系
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發行,是指向公眾出售股票,實際上叫公開發行。
上市,是指已發行的股票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
一般來說,上市的條件會比發行更嚴格。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兩者同時操作,很少有隻公開發行不上市交易的。
所以你看很多材料上說的是「公開發行並上市」。
2. 請問什麼條件下上市公司要增發股票
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修訂。
(三)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四)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後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於農業、能源、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後,公司預測的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九)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3. 企業怎樣增發股票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的發行價
當股票上市發行時,上市公司從公司自身利益以及確保股票上市成功等角度出發,對上市的 股票不按面
值發行,而制訂一個較為合理的價格來發行,這個價格就稱為股票的發行價。
股票的市價
股票的市價,是指股票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達成的成交價,通常所指的股票價格就是指市 價。股票的
市價直接反映著股票市場的行情,是股民購買股票的依據。由於受眾多因素的影響 ,股票的市價處於經
常性的變化之中。股票價格是股票市場價值的集中體現,因此這一價格又 稱為股票行市
4.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3)財務狀況良好。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 購買增發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公開增發也叫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如果你不參加配售,你的損失更大.)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推出的一項新政。
在本周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只要有人購買也可私募 .
6. 誰知道一個企業能夠發行股票的條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條件
2006-1-16 文章來源:財富指數
紐約證交所
對美國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內容
1.社會公眾持有股票數不少於250萬股;
2.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盈利在最後1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1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的行業地位、產品市場情況、公司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
1.最少要有50萬股的股票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稅前收入至少為75萬美元。
NASDAQ
非美國公司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1:
1.最近3個財年稅前總盈利超過1100萬美元,最近2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超過220萬美元,並且最近3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大於0;
2.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3.有3名證券經紀人;
4.有公司監管。
■選擇2:
1.最近3個財年總現金流超過275萬美元並且每一財年現金流大於0;
2.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5.5億美元;
3.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1.1億美元;
4.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5.有3名證券經紀人;
6.有公司監管。
■選擇3:
1.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8.5億美元;
2.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9000萬美元;
3.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4.有4名證券經紀人;
5.有公司監管。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條件
1.財務最低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被分為如下3類:工業(綜合)、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這3類公司中的每一類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條件;
2.管理層要求:無具體要求,但交易所有權根據遞交給交易所的文件,評定管理者、董事、推廣者、大股東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響公司的控股權),以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保護股東和投資者的最大權益,指導公司的業務發展;
3.保薦人要求:所有申請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參與機構提供的保薦人,保薦人將作為交易所評估時的一個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對中國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計盈利5000萬港元(最近1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2年合計);
4.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5.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管理層、公司擁有權:3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兩度披露財務報告;
8.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9.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香港創業板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記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記錄」減至12個月);
4.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等目標;
5.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記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10.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倫敦證交所
1.公司一般須有3年經營記錄,並須呈報最近3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3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准編制,並按上述標准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社會公眾股。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於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倫敦高增長市場(AIM)
AIM對上市公司不做3年業績的要求,這不單單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業不需要有3年業績,沒有規模限制。AIM對上市公司也沒有公眾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經許可的任命保薦人;
2.任命一名指定經紀人;
3.對其股票的自由轉讓不設任何限制;
4.注冊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類公司,並且依照其注冊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編制一份上市文件——該文件包括投資者所需要的、有關該公司和其業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如財務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詳細情況。該文件應提供給所有預期投資者,從而讓他們決定是否投資於該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的董事則負責上市文件的准確性,並且確保這些文件無重大遺漏。倫敦證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項的資料,如主要股東、所有股東的以往記錄和流動資金;
6.根據當前收費標准向倫敦證券交易所付費,公司再次增發不需另繳費。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過稅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積稅前盈利需要超過新幣750萬元,並在這3年裡每年稅前盈利不低於新幣100萬元。如果近2年累積稅前盈利超過新幣1000萬元也可以達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創業板(SESDAQ)上市,沒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會有助於上市申請;
3.在計算稅前盈利時,特殊收益將不會考慮在內。如果有特殊損失,而這些特殊損失不會再發生,交易所可以給以適當的調整,但需是與公司直接有關的因素,像美國「9·11」事件或洪水帶來的損失,就不會考慮;
4.申請上市盈利來源需要穩定,帶來盈利的業務要繼續,已轉移走或終止的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可能不會被考慮,並從累積盈利上扣除;
5.財務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財務要健全,流動資金不能有困難。公司如果向股東或董事借錢,需先還清或以股抵債;
6.管理層需基本穩定,也就是說近幾年為公司帶來利潤的管理層基本不變,如有要員離開,公司需證明其離開不影響公司的管理。
東京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標準的特點是:在交易所內分設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標准低於第一部。也就是說,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業,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掛牌,然後才有可能進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標下降到低於第一部的上市標准,則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國公司到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條件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請日前1年的公司凈資產必須達到100億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稅前利潤每年都要達到20億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須進行紅利分配,而且要能顯示公司今後具有良好的紅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請的前1年度最後1天為止,該公司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營企業,則需有5年經營業績,且提交了東京證交所認為合適的財務文件,才可申請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數須按超過以下標准交易單位區分的股數標准進行交易:2000萬股的交易單位為l000(餘下類推),1000萬股為500,200萬股為100,100萬股為50,20萬股為10,2萬股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狀況良好,上市時的公司股東人數須達到l000人以上;如僅在東京證交所上市,在日本國內的股東人數須達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須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且要有注冊會計師簽字的審計報告,所有財務報告不能有虛假的記載;
8.公司必須承諾,對公司股票的轉讓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須制定符合東京證交所規定的股票樣式;
10.公司須提交經認可的各種有重要影響的合並、收購和分離的財務文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7. 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增資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你好,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8.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識,炒股技巧分享!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