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託管問題的意見
1.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發行股票呢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2. 未上市的企業是否有股票
如果是股份制企業的話,是有股票的。上市只是在融資的同時提供一個讓股票可以交易的平台。
如果只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隻有權益份額,沒有股票。
3. 非上市公司在哪裡發行股票別人怎麼認購該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採用定向轉讓的方法發行股票,認購該公司的股票的對象只能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股東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對入股資金的經濟支配權,擁有的只是股權以及與股權相關的公益權和收益權。股份轉讓,是股東根據自身利益和預期心理決定對持有股份轉讓與否的權利。
通常理解股權數額和股份數額在意義上是一樣的,只不過股權數額一般是用百分數表明。
(3)關於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託管問題的意見擴展閱讀: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登記問題:
在託管制度建立後,工商機關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的股權託管機構。工商機關對公司設立後的股東和股份的登記、變更等事項均進行詳細記載並具備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東名冊保存於工商機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應在工商機關辦理,即股份出質記載於保存在工商機關的公司股東名冊後,股份質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現行股份出質記載方式,而是逕行規定股份出質應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
在工商機關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詳細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登記備案的基礎上,該規定同樣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
4. 什麼是股權託管
股權託管
1、定義
股權託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權登記管理的義務和投資者保存並管理證券資產(股權證)的義務委託給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度的第三方機構履行的一種行為。
2、服務內容
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進行集中統一登記託管. 代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分紅派息. 對託管股份進行協議過戶轉讓. 對託管股份進行質押登記. 接受股東對股份資料的查詢. 代理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購業務. 對股份公司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股權託管有以下幾點好處: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交易不活躍到交易頻繁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在沒有合法的交易市場的情況下,地下交易市場自然成為這部分股權轉讓的惟一渠道。然而,地下交易市場的弊端不容忽視,蘊含巨大的社會經濟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信息不公開可能造成投資誤導甚至欺詐。
為了消除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安定的隱患,政府必須提供股權轉讓的合法渠道並進行有效監管。對於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權證,《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對在什麼樣的證券交易所,以及由現代化的無紙交易方式帶來的股權登記託管問題並沒有進一步明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監市場字〔2001〕5號《關於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問題,成因復雜,涉及面廣,清理規范工作應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為了促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發展,規范股權交易,確保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保值增值,填補法律空白,許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規章的形式要求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進行集中登記託管。目前,上海、深圳、武漢、成都、陝西、北京、天津、山東、浙江、江蘇、沈陽、內蒙古等地均已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中心。託管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兼政府監管職能和市場化運作功能為一體的管理、服務型機構,其職能是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規,為託管企業提供股權登記及股權的日常管理,按託管企業要求提供股東登記服務、變更服務、信息查詢及分紅等其他服務。
股權託管機構的建立和運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搭建了一個管理服務平台,通過股權託管中心的登記過戶,變更轉讓,地下股權交易才逐步轉變成為「陽光下的交易」,廣大投資者和真正想發展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守法規范的中介機構也找到了可以依託的、有一定社會公信力的平台。
除上海外,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以發文形式要求當地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有限責任公司一經設立,必須到託管中心託管。各地的託管中心對活躍在場外的交易進行疏導和規范登記,工商管理部門有的根據託管中心出具的股權變更登記單或股權轉讓見證單,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也有的每年一次,接受股權託管中心將記錄在案的股東名冊備案。這種地方政府主導的股權規范流動行為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創新探索,也是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有力補充,更加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出現。
股權託管有以下幾點好處: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2005年1月,上海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和市工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上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審批、登記和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實施。《通知》的頒布有助於約束目前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活動中存在的種種不規范現象。同時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進一步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也將在近期出台。我們可以樂觀地預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在上海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規范發展階段。
http://www.hbgufen.com/nhbgufen/hbgqtgzx/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03
參考資料:http://www.sasaccq.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021
5. 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買賣股票嗎
不可以,股票都沒有發行,怎麼買賣。裡面的股權是可以交易的,相當於買到原始股了。
6. 股權託管的簡介
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託管始於1993年。當時,我國公司制改革已從試點進入大面積推行階段,深滬交易所已開始接納外地企業上市,股票上市後一夜暴富的神話使各股份公司發行的內部職工股成為最搶手的商品,擺攤設點銷售股權證的現象隨處可見。為了防範金融風險,避免股權證炒作過熱的現象四處漫延,有效杜絕公司超發、濫發股票的行為,有效杜絕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販假的金融犯罪行為,當年七月,國家體改委連續兩次發文,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管理的規定》(體改生[1993]114號),以及《關於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范做法的通知》(體改生[1993]115號)。文件明確要求公司發行的股權證必須委託主管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集中託管,不得在社會上進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頒布以後,國家體改委、國家國資管理局、國家工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對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規范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體改生[1996]122號),《意見》再次重申:發行的股權證要由主管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實行集中託管。
2001年,中國證監會下達了《關於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託管問題的意見》(證監市場字[2001]5號),《意見》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對未上市公司股票託管業務限期剝離,交由地方政府進行管理和指導。這個文件至少表明了兩個觀點:一是未上市公司股票託管業務必須繼續進行,二是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規范和指導。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7. 關於上市與未上市的股票相關知識
未上市:股份公司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可以在6個月內擇機發行股票,發行成功後即可上市交易。未上市前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上市後: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規定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可以按規定增發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意思。全稱就是某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8. 未上市並不打算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怎樣發行股票
我可以幫你進行發行股票,發行股票也有我們購買。你也可以找幾個公司一起合並發現股券,我們可以幫你進行賣掉該股券,但是你們必須給我們一個不錯的價格。我們也可以直接收購過來!只要你們公司的股東們同意發行就可以!如果需要發現請找我!俺的網路答人不忽悠人,希望你們可以找我發行股券。
9.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託管有什麼好處
股權託管有以下幾點好處: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交易不活躍到交易頻繁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在沒有合法的交易市場的情況下,地下交易市場自然成為這部分股權轉讓的惟一渠道。然而,地下交易市場的弊端不容忽視,蘊含巨大的社會經濟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信息不公開可能造成投資誤導甚至欺詐。
為了消除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安定的隱患,政府必須提供股權轉讓的合法渠道並進行有效監管。對於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權證,《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對在什麼樣的證券交易所,以及由現代化的無紙交易方式帶來的股權登記託管問題並沒有進一步明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監市場字〔2001〕5號《關於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問題,成因復雜,涉及面廣,清理規范工作應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為了促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發展,規范股權交易,確保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保值增值,填補法律空白,許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規章的形式要求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進行集中登記託管。目前,上海、深圳、武漢、成都、陝西、北京、天津、山東、浙江、江蘇、沈陽、內蒙古等地均已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託管中心。託管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兼政府監管職能和市場化運作功能為一體的管理、服務型機構,其職能是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規,為託管企業提供股權登記及股權的日常管理,按託管企業要求提供股東登記服務、變更服務、信息查詢及分紅等其他服務。
股權託管機構的建立和運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搭建了一個管理服務平台,通過股權託管中心的登記過戶,變更轉讓,地下股權交易才逐步轉變成為「陽光下的交易」,廣大投資者和真正想發展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守法規范的中介機構也找到了可以依託的、有一定社會公信力的平台。
除上海外,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以發文形式要求當地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有限責任公司一經設立,必須到託管中心託管。各地的託管中心對活躍在場外的交易進行疏導和規范登記,工商管理部門有的根據託管中心出具的股權變更登記單或股權轉讓見證單,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也有的每年一次,接受股權託管中心將記錄在案的股東名冊備案。這種地方政府主導的股權規范流動行為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創新探索,也是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有力補充,更加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出現。
股權託管有以下幾點好處:
1.股權託管對政府的好處:有利於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規范管理;有利於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於構築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及制度的創新。
2.股權託管對企業的好處:有利於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有利於節省財務成本;有利於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實現多元化;有利於擴大企業知名度,為其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創造條件。
3.股權託管對股東的好處:可以有效杜絕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規范行為,保護自身利益;規范股權變更,防範欺詐行為;增加股東股權的流動性,拓寬股東的融資渠道;通過股份證明和查詢股權信息,減少不對稱信息。
2005年1月,上海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和市工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上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審批、登記和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實施。《通知》的頒布有助於約束目前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活動中存在的種種不規范現象。同時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進一步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也將在近期出台。我們可以樂觀地預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動在上海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規范發展階段。
http://www.hbgufen.com/nhbgufen/hbgqtgzx/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03
10. 請問|未上市並不打算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怎樣發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般分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等。 按照以上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可以概括為: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①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主要是指: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簽訂承銷協議等。 ②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這里的前提是經過國務院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 根據《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②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③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④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