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票轉讓
㈠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轉讓嗎
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轉讓,但屬於私募的形式。
股份轉讓也可以成為兼並的一種手段。它與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不同點在於:
1、轉讓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通常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轉讓不一定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而股份收購通常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
3、股份轉讓是「一對一」的談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場進行,股份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這個公開市場上進行的,收購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1)股份公司的股票轉讓擴展閱讀
股份轉讓的具體方式: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㈡ 非上市股份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如何轉讓
雙方訂立轉讓協議,然後告知董事會,去工商局變更股東名冊,就像房產去交易中心過戶,這就不是私自行為,完全合乎公事公辦的原則。
㈢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手續是怎樣的
股份轉讓程序要看是轉讓人跟受讓人之間的關系,有股東間的轉讓,以及股東跟公司外的人之間的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怎麼辦理
首先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其次要有股權轉讓協議,最後辦理相關手續
流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 ――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 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 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 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 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7、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 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領取營業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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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怎麼轉讓
一般設立公司時會有公司章程,規定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可以協商轉讓,也可委託法院進行公開拍賣(要進行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時現有股東也享有優先購買權。
㈥ 股份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轉讓時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責任公司 1、鑒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隨意轉讓,應遵循法定程序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數股東組成,轉讓的一般程序是:股東向董事會提出轉讓申請,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經法定人數股東同意後方可轉讓。 2、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基於彼此的信賴而建立起來的,兼有資合與人合的特點,為了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的需要,為了維護公司內部的穩定性,保持股東間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首先考慮在公司現有的股東間進行。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3、如果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受讓權。因此,如果股東想將自己的出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得到其他股東書面聲明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在此之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才能進行轉讓股權的談判,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4、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中最重要的環節,必須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條款內容建議由律師或專業人員起草。 5、股權轉讓應向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注意迴避一人股東公司的存在,我國《公司法》除了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存在外,並沒有賦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監事在公司中因居於特殊地位,他們的出資轉讓從保障全體股東利益,保障公司穩定的角度應要求更為嚴格一些。 股東由於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繼承、遺贈而發生的出資轉讓問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原股東的財產而發生的出資轉讓問題也應在股權轉讓上得到重視。 另隱名股東問題應當注意,遇到爭議與糾紛時,其維權成本較大,風險也大。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資本分成均等的股份並由股票的形式表現出來。股票有限公司股東股權的轉讓表現為股票的轉讓。 為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使股票交易市場走向有序化,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這就意味著股票的轉讓必須經過證券經紀商,而不得在交易雙方之間直接進行。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主要包括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及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我國法律對其做了更嚴格的規定,其股權轉讓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商獨自經營的產業,股權轉讓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因股權轉讓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的,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又如,需由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轉讓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或者非中國國有企業占控股或主導地位。再如,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全部股權 ,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 轉讓方與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內容應盡量詳盡。協議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轉讓股權的分額及其價格;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讓方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協議的生效與終止;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法定手續才能正式成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批准設立該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因股權轉讓而變更股權的,應向審批報送下列文件: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企業原合同、章程極其修改協議;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定的並經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 因轉讓股權涉及到轉讓方、受讓方及原股東權益保護,也涉及到公司本身和第三人的利益。
㈦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轉讓,轉讓方法: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二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如是發起人的股票,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記名股票的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股票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手續,公司股東一切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人為有效,股票受讓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里所說有記名股票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的股票交易的現實情況,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發生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引起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規定應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轉讓、股票質押等交易必須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市公司按照委託合同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得的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換句話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是正本,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是副本。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三)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依法律的原則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現代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股票交易的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開立股票帳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並提供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礎資料。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後還需在證券公司(券商)辦理相應的資金帳戶。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後方可進入市場,委託券商買賣股票。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託方式有填單委託、自助委託、電話委託、可視電話委託、委託機委託、網上委託等,券商受理客戶委託並審查無誤後,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範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客戶在委託買賣的次交易日應到券商處辦理交割,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