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集團股票分析
❶ 財務人員犯掩飾隱瞞所得罪負有什麼責任
1.深圳金之彩於2013年10月被美盈森(證券代碼:002303)收購70%股權之前,歐陽宣系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及實際經營管理者。
另:歐陽宣目前尚持有金之彩 20.574%股權,未在金之彩任職。
2.深圳金之彩於2019年6月17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簽發的深稅三稽罰告〔2019〕101006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有隱瞞銷售收入
3.深圳金之彩在被收購前,在2012年、2013年期間,歐陽宣夥同深圳金之彩時任出納侯江穎通過侯江穎個人賬戶收取客戶貨款且未登記入賬,且美盈森及中介機構在對深圳金之彩進行收購盡職調查過程中,歐陽宣、深圳金之彩均未向公司披露,故意隱瞞了真相。
4.2019 年 4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主要內容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深圳市歐陽宣等人涉嫌職務侵佔案一案,我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現立案偵查」。
歐陽宣等人因侵佔上述未登記入賬貨款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犯罪,深圳市公安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已立案偵查。
公告原文
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2303)關於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6月19日
證券代碼:002303
證券簡稱:美盈森
公告編號:2019-060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公司認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事項未觸及《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
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標題及以下簡稱「深圳金之彩」)於2019年6月17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簽發的深稅三稽罰告〔2019〕101006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有關內容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對你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違法事實
具體詳見本公告附件內容。
2、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1)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過隱瞞銷售收入導致少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是偷稅,擬追繳你公司少繳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增值稅4,969,138.9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7,839.74元,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2,484,569.48元及173,919.87元;
2)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過隱瞞銷售收入、2014年少計租賃收入導致少繳當年企業所得稅行為是偷稅,擬追繳你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5,355,456.88元、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1,067,564.32元、2014年企業所得稅11,096.06元,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2,677,728.44元、533,782.16元及5,548.03元;
3)你公司取得租賃收入未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是偷稅,擬追繳你公司2014年度營業稅65,661.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596.27元,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2,830.50元及2,298.13元;
4)對你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間取得應稅收入5,517,036.45元,未按正確稅款所屬期申報增值稅的行為加收滯納金;
5)對上述少繳稅款自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❷ 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0年05月17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張珍義,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輕型環保包裝製品、重型環保包裝製品、包裝材料等。
法定代表人:張珍義
成立時間:2000-05-17
注冊資本:154232.368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6102876659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區光明新陂頭村美盈森廠區A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