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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

發布時間: 2021-11-14 20:03:50

⑴ 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⑵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暫行辦法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管理,明確其職權與責任,維護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第三條 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優先的原則,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各參與人提供優質、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項規章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各參與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
第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完善股票轉讓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三)接受並審查股票掛牌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股票掛牌;
(四)組織、監督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
(五)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參與人進行監管;
(六)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就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管理、掛牌公司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業務規則。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與修改基本業務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制定與修改其他業務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新的證券品種或採用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為組織公平的股票轉讓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股票轉讓即時行情。
第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收取的資金和費用應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並優先用於維護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制定專項財務管理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從其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業務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及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述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監管
第二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主辦券商業務的證券公司稱為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業務包括推薦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代理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為股票轉讓提供做市服務及其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依法對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定向發行等申請及主辦券商推薦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簽署掛牌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督促申請股票掛牌的股份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掛牌條件,不符合持續掛牌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作出股票暫停或終止掛牌的決定,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掛牌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做市方式、協議方式、競價方式或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股票轉讓的投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了解熟悉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六條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股票轉讓的正常進行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股票轉讓的正常秩序,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建立市場監控制度及相應技術系統,配備專門市場監察人員,依法對股票轉讓實行監控,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異常轉讓行為。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視情節輕重或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督促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為掛牌轉讓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並對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現相關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的,可以依法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依法應當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查處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職責履行情況、日常工作動態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其他報告義務,比照執行證券交易所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其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修改。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進行監管,開展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並對其履職和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義務,中國證監會比照證券交易所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其他證券品種提供掛牌轉讓服務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轉讓相關活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3)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擴展閱讀:

無論對於做市轉讓還是協議轉讓,投資新三板都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這也是新三板市場設置較高的投資者准入門檻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掛牌企業運營風險、公司信息披露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變遷風險等等。

⑷ 做市轉讓的交易規則

做市交易方式與協議轉讓交易方式只能兩者取其一。
掛牌前,擬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掛牌時採取做市或者協議轉讓交易方式,股票掛牌時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還需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掛牌後,掛牌公司還可以申請轉換交易方式。掛牌公司也應就轉換交易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協議擬轉換為做市交易方式的,還應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擬轉換為協議轉讓方式的,為其做市的做市商應當同意退出做市。此外,當做市商不足兩家,還存在由做市交易強制轉換為協議轉讓方式的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等規定對轉讓方式的確定、轉換的條件,申請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⑸ 新三板股票交易有哪些規則

1、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2、沒有設漲跌停板。
3、參與投資者范圍:
(1)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⑹ 股票發行方案和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一樣嗎

根據公司法解釋: 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後並公開上市交易的。那麼上市公司就是指符合上述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⑺ C1404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規則解讀 侯定海 必修 有木有答案

以上問題答案如下
第一題:BCD
第二題:ABCD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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