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向股東交付股票
A.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上市前,上市後,發行股票的問題
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概念,那就是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叫上市,沒有掛牌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其次要弄清楚公開募集資金和私募資金。
一般股份公司沒有上市以前的設立都是通過私募資金。就是一幫人各出點錢,每人拿點股份。(上市以前是不允許公開發行股票的)
一個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是要對大眾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公司原來的股東就是發起人了,一般發起人最少要佔到35%的股份,其他的公開募集,至多佔到75%。規定至少要對外發行25%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少於4億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指第一次上市,在發行市場發行股票公開募集資金。發行的股票允許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了。
B. 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向股東交付股票,還是只需在股東名冊中記載謝謝!
記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根本的法律文件,要在工商局備案的
另外,發起方式設立的話,是要有《發起人協議》的,那裡面也有明確的股東情況,一樣也是要在工商局備案的
C.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票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D.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哪些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 公司還未正式成立,股東可以拿到股票嗎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投資人、認股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東可以憑股票而主張自己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3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由此可見,公司還未正式成立,股東是不可以拿到股票的。
F. [CPA經濟法 公司法]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與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是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1.股票的交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交付給股東的法律行為,股票何時交付股東,直接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時間問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依法登記後才能正式成立,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因此,公司登記成立前,即使已經發行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仍然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因為公司尚未成立,這種憑證還無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成立前即便向股東交付了股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的,它此前的股份發行的股份可以有,發起設立時的發起人的股票;募集設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也可以是私募,但私募也是有條件的,具體可以參見《證劵法》第10條。綜上,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與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是不矛盾的。
G. 如何分配成立公司股份
成立公司股份按照發起人和認股人認購的股數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H. 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現在都是電子結算了,還交付個啥
另外公司沒有成立,你交付哪個公司的股票?
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東憑證,沒有公司,哪來的股東憑證。
I. 一個有限公司,國有股東佔35%的股權。如果這個公司投資的另一個股份公司上市成功,這個公司是否需要交社保
自然人或法人基於對公司的投資行為,公司成立了,投資人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也就享有了股東權利,簡稱為股東權或股權。股份或出資轉讓了,就失去股東身份,就失去股權。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資人才稱為股東,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經濟組織中如合夥企業等投資人不稱為股東。那麼股東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權利呢?下面主要談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的內容。我國《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具體來說,主要包括:1、 投資受益權也稱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利。獲取股利或投資利潤,是股東投資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東最重要的自益權,也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公司法》第177條第4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當然,股東能否取得股利,取決於公司當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及股東會分配的決議。因此,只有股東會作決議分配股利時,股東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體請求權或訴權。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或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來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的多,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受到較多的限制。3、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4、優先認股權(1)股東對轉讓的出資的優先購買權。(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應該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除此之外,公司法再無其他條款涉及股東新股認購問題。該規定實為採取任意主義的立法態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認。5、股票交付請求權公司對股東有交付股票的義務,股東有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以上權利,均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從股東權分類上屬於股東自益權。與自益權相對的是股東共益權,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權利:6、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通過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計劃,增加註冊資本,合並等。(2)建議或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建議或質詢。7.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股東最實質的管理公司的權利。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董事會進行;股東通過選舉董事,進而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選舉董事成為股東控制公司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權益所在。8、知情權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權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閱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十分原則和概括,范圍也十分有限。9、訴權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股東在權提起的訴訟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訴訟,二是派生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股東的該項權利,可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由股東共同行使。但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未規定對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如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也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對於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資格、訴訟的條件、時效等的規定也屬於空白,不利於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易造成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一訴訟權利的現象。派生訴訟,也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第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等的侵害時,而公司不能或怠於向該不當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西方國家已廣泛設置。我國公司法及民事訴訟法均設立這一制度,尚有待於完善。
J.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書與股份公司的股票有何不同
先了解一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股票與出資證明書的區別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作為入股的憑證,是持有者有權取得股息、紅利和公司經營權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為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為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為股票,而不稱為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載明股東的權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才能進行。出資證明書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面憑證。而股東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公司不存在,也就沒有公司股東的存在。而股東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證明,該證明即為「出資證明書」。如果允許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許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從法理上講不通。或者如果簽發也不能稱其為「出資證明書」。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成立前簽發,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亂,容易造成詐騙行為的出現,給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出資證明書所載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僅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是何種公司的證明,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所以,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的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會給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3)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股東便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注冊資本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以便於行使自己的股東權。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無記名股票則無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就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為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事實,從出資證明書的核發之日起股東便可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第三,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出資證明書加蓋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證明公司收到了股東所繳納的財產,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保證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因此,公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