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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的限制

發布時間: 2021-12-07 01:47:36

❶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多選題)

選A、B和D,c項是半年,
考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權轉讓的范圍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特別的規定,比如限制股權轉讓。但對於股份公司股份的轉讓,公司法中並沒有規定,發起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特別限制。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股東也沒有優先權。
但目前由於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降低了,兩個發起人500萬的資金就可以注冊,也沒有之前的審批環節了,使得股份公司也較多地傾向於人合的性質,如果不是一個公眾性質的公司,股東相對較少,我個人認為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一些限制性規定也可以,畢竟公司法也沒有明確禁止。

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票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❹ 股權轉讓限制內容有哪些

公司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3、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二款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❺ 轉讓公司股權有哪些限制

股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將在即在某公司所處於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對於股權轉讓這一操作,還存在一些限制因素,這些限制因素隨著公司的性質不同而大體上一致。其中主要的限制因素有四點。
一、轉讓場所的限制。
二、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四、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公司股權轉讓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還是需要多加註意。

❻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哪一個股權轉讓限制更多呢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大小來表示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產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來表示的。
對於股權轉讓中責任有限公司限制多一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
望採納,恩美路演

❼ 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

(一)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三)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3)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四)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❽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董事及高管轉讓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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