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份轉讓協議是好是壞
① 股票股權轉讓是好是壞
您好,這需要看具體情形而定。
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於或小於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後,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於補足出資。
以下情形需要注意:1.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象,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2.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
中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國法律不承認設立一人公司(國有獨資與外商獨資公司除外),但對設立公司後的一人公司的卻未作明確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請問股份轉讓協議一般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要看總金額和價格
這個基本無影響
③ 股票轉增是好是壞
轉增股本是將原本屬於股東權益的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股東權益總量和每位股東占公司的股份比例未發生變化,唯一變動的是發行在外的總股數增加了。
④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您好,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表示當抽逃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法院依據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據公司法關於抽逃出資的管理性規范課以行政處罰,在規范適用上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雖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但顯然是隱瞞了抽逃出資的事實。此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股權受讓人及債權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條之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司法實踐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簽訂後,轉讓方已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義務,受讓方亦按約全面履行給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現受讓方以轉讓方抽逃出資為由反訴請求確認其與轉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於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抽逃出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受讓方在明知的情形下自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該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二、台商以中國自然人的名義受讓股權的協議效力認定
司法實踐中,為便於投資減少審批環節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存在著中國企業、個人借用境外企業的名義,設立外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或者外資企業、個人借用中國境內民事主體名義設立、受讓中國企業股份等情形。人民法院處理上述問題觀點並不統一。司法實踐中觀點一,雙方簽訂的股權及資產轉讓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司法實踐中觀點二,實際受讓人是台灣人,無論是設立企業還是轉讓股權的方式受讓一個企業,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經相關部門批准、登記後才能登記或受讓。本案中各方當事人故意隱瞞實際受讓人作為台灣籍身份設立公司的事實,是規避法律的行為,該轉讓協議應為無效。
三、未經審批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公司法》構成了國有股權轉讓的基本法律框架。正如上文所述,股權轉讓主要包括了轉讓合同層面和轉讓行為層面。股權轉讓合同是實現股權轉讓的手段,股權的轉讓變動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報送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主要審查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必要時向法院起訴,確認轉讓行為無效。筆者認為,上述法律法規未對國有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作否定性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可能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但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並不能推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判斷應當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考察未報批合同的效力,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報批范圍如何確定。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屬於報批范圍,法律未明確規定,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九條也得不出未經審批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的結論。故未經審批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認定未生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股權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
整體上是利好。
短期是利好,長期是利空,是權宜之計。也就是企業債可以不還直接轉成新增發的股票了(限售股),這樣總股本變大,每股凈資產有一定稀釋。但是這部份限售股上市是有一定期限的。對企業來講當然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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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設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於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
(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
⑥ 股權轉讓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
轉讓的對象不同,那麼所釋放的多空信號也是不同的,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如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的話,肯定是利空了,建議拋出。 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⑦ 終止股份轉讓協議並實施股份回轉是利好還是利空
終止股份轉讓協議並實施股份回轉是利好;說明公司可以自主經營來控制公司的盈利了,不用股份轉讓了。
股份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並購。
股份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而實現的。股票轉讓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讓與他人,從而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
⑧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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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⑨ 股權轉讓是好事還是壞事
股權轉讓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1、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3-0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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