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內部甲子公司以發行股票
集團,不屬於公司法概念,是指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常說的集團公司就是指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才是書面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⑵ 在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之間人員流動勞動關系如何確認問題
回答如下:
1.首先得明確清晰集團與各下屬公司之間是子公司關系還是分公司關系;
2.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之一(甲方)有沒有發生變化,如果不是一個主體,也就是說下屬公司與集團公司是子公司的關系,那視為員工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與新公司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
3.最主要就是看看各公司之間是獨立法人資格的還是從屬集團的.
⑶ 同一控制下發行股票實現企業合並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樓下那哥們兒抄書,我就來個白話的。
合並方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所佔被投資企業賬面總權益份額作為初始金額。貸記股本,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貸方。
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手續費 傭金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直接相關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總結:同一控制的,按照賬面價值核算。非同一控制和合並方式以外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均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⑷ 從市場監管角度,發行債券的集團公司進行重大股權劃轉違法嗎
摘要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如何理解這里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以轉讓股權等形式變相發行股票、債券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以及應以何種罪名進行定罪處罰,是刑事司法當中存在爭議的問題。《解釋》第6條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施下述三種行為,均應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⑸ 甲公司和a公司同屬某企業集團
同一控制,按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份額確認合並成本=3000*80%=2400
⑹ 求:關於企業集團內部融資的資料
對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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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企業集團的籌資模式直接影響到企業集團籌資的效果。基於對企業集團籌資的特點、影響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因素的分析,在現實條件下我國企業集團籌資可選擇以外部的間接融資為主、內部融資和直接融資為輔的模式。
我國企業集團是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產生的一種特殊經濟組織,它是以母子公司為核心,通過產權紐帶,把眾多企業聯系在一起形成的多層次的多法人的企業群體。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集團得到迅速發展,但其財務管理上的難點問題也不斷凸現。加強對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研究,是促使企業集團健康、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本文從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一個方面即籌資模式問題展開探討。
一、企業集團籌資的特點
企業集團籌資與單個企業籌資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以下方面:
第一,籌資的內涵擴大。對於一般企業而言,內部籌資主要是指企業的積累,而對於企業集團的內部籌資除了通常意義上的自我資金積累,還包括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內部融資,即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資金的融通。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資金融通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採取相互持股、發行債券、短期商業信用等形式。集團內部籌資可以更好地發揮內部籌資的優勢,即籌資成本相對較低,交易費用減少,但在資金利用效果不佳及缺乏擔保的情況下,也更易於造成不良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利用債務籌資時,財務杠桿效應更為顯著。財務杠桿效應通常用財務杠桿系數來衡量,財務杠桿系數的計算如下:DFL=EBIT/(EBIT-I),表明在資金總額及負債比例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資本利潤率或每股盈餘額將以息稅前利潤率變的倍數(DFL)增長。企業集團內以股權聯結的多層次企業結構使得財務杠桿效應相對於單一企業來說影響更大。由於母公司的資本具有一定的負債能力,投入到子公司形成子公司資本後,又產生新的負債能力,使集團資本的負債能力從整體上看擴大了。如果企業集團利潤率較高,放大的負債能力會帶來更多的財務杠桿利益,同時也增大了財務風險,當企業利潤率下降快時,可能導致集團發生破產倒閉的連鎖反應。因此,債務籌資對於企業集團可說是一把「雙刃劍」,必須謹慎考慮,應根據資本結構理論,確定合理的自有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並協調好母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直接籌資作用增強。從籌資活動是否以金融機構為媒介,可將籌資分為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兩種。從理論上說,這兩種方式各有優勢和不足,在企業集團中,兩者通常並存且相互補充。間接籌資的長處在於提供的資金成本較低。但企業集團的發展是和產業集中密切相關的,它需要大量風險資本和長期資本作支撐,而這是追求穩健經營、保證清償能力的銀行無法提供的,只能藉助於資本市場的直接籌資方式。因此,企業集團對外擴張、長期發展所需資本應主要來自於直接籌資。如美國的一些企業集團,長期資金主要從證券市場籌集,其中30%以股票籌資方式取得,70%通過債券籌集,日常經營所需資金則可通過間接籌資取得。
基於以上特點,可把企業集團的籌資模式大致歸納為四種:(1)以直接籌資為主,間接籌資為輔。(2)以間接籌資為主,直接籌資為輔。(3)以內部籌資為主,外部籌資為輔。(4)以外部籌資為主,內部籌資為輔。模式(1)、(2)分別與模式(3)、(4)相結合,又可產生若干混合模式。
二、影響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主要因素
不同的企業在選擇籌資模式時有自己不同的考慮。但一般說來,影響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主要因素是相似的:
1.內部資金積累的能力。企業內部積累能力強,有充足的資本儲備來補充資本金,藉助於外部資金的必要性就會降低;而如果企業內部積累能力差,就會更倚重於外部資金。對於企業集團而言,金融業的參與程度及內部各成員之間的資金聯系是否緊密也影響籌資模式的選擇。參與程度越高,銀行等金融機構處於企業集團的核心地位,集團內成員之間除了產權、人事上的聯系之外,還有緊密的資金聯系,那麼從降低成本、減少外部干預的角度來考慮,企業會更傾向於選擇內部籌資方式。如日本六大企業集團,均以各自的主銀行為中心,企業集團與主銀行的關系,不僅僅局限於「借貸」方面,也體現在其它諸如「股份持有」、「公司債券發行」、「經營」、「結算帳戶」等方面。在正常情況下,銀行借款總額中主銀行所佔比例達到37%左右。企業要在國內市場上發行公司債券時,主銀行會通過接受企業委託來為其發行,而且企業在海外發行債券時,主銀行也會通過其在海外的分公司,起著對企業提供保證的重要作用。不過,隨著財務狀況的好轉,企業可以不過分依賴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而靠自籌資金。除此之外,主銀行還通過對集團內各企業派遣高級職員來施加影響和控制,以保證資金安全。
2.經濟發展階段。一國如處於經濟高速發展階段,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明顯增長,政府會通過強化金融手段,迫使銀行向企業提供大量扶持性貸款;如一國處於經濟成熟時期,加之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積累了充足資本,企業會傾向於到資本市場籌資或依靠自身積累。如韓國,在經濟起飛階段,企業資產負債率高達95%,但隨著經濟發展速度放慢,企業逐漸注重內部積累,資產負債比率呈下降趨勢,1980年~1990年間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71%.這一規律同樣適用於企業集團。
3.政府參與經濟的程度。政府參與經濟程度越高,企業籌資就會越依賴銀行。如德國和日本,政府不僅需要保護本國產業,還須建立完備的金融體系來支持產業結構的調整,並對金融市場實行管制,銀行也由此發揮著投資主渠道的作用,加之資本市場受到抑制,企業籌資高度依賴於銀行貸款。而在英、美等金融制度以直接金融為主的國家,政府參與經濟程度較低,對銀行嚴厲管制而使資本市場高度自由化,使得銀行貸款成本高於直接籌資成本,因而企業外部籌資主要依賴資本市場。
4.資本市場的發育狀況。企業面臨的資本市場如果發育較為成熟,直接籌資的可能性就會提高。反之,如果企業主要靠銀行籌資,投融資渠道就會較為單一。例如,美國的資本市場高度發達,金融工具種類繁多,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較小,僅占籌資總額約17%,而德國、日本等國家,銀行體系在企業籌資中一直居於主導地位,以股票為核心的資本市場對經濟的貢獻則不顯著,發行股票和債券所籌資金占籌資總額的比例尚不足10%.
5.主行業特徵。企業集團一般來說都具有跨行業、跨地區的特徵,但其主行業特徵決定著它們在進行籌資模式選擇時的大致傾向。對於以傳統產業為主的集團來說,銀行貸款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因為銀行能有效地兼管企業而不必冒過大風險。而以新興產業為主的集團,一方面,產業的發展、技術創新需要大量的風險投資和長期資本,這是追求穩健經營的銀行無法滿足的;另一方面,對處於這一類產業的企業,從管理上看也難以統一意見,因而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更有優勢,他們往往傾向於選擇直接融資方式。
三、對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現實選擇的思考
選擇適合企業集團自身特點的籌資模式是提高籌資管理效率的關鍵,而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的選擇離不開其內外部的現實環境。
從外部環境上看,我國目前仍是一個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發展中國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居於主導地位,形成了政府主導型、間接籌資占優勢的基本融資制度,資本市場遠未發育成熟,企業尚不能自由進入資本市場。到2000年底,我國滬深兩市股票市值佔GDP比重僅有大約50%,而90年代初亞洲新興國家這一比重為90%,發達國家則在70%以上。這說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育還未成熟,但這也意味著擁有巨大的發展潛力。雖然我國政府已作出了種種努力,從各方面給予了企業集團大量優惠政策,如優先上市、優先嘗試先進的籌資方式、籌資成本的優惠、財務公司試點等,並鼓勵企業集團從事資本經營,以壯大資本實力,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大量的制度性障礙決定了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空間極其有限。
對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的思考 來自: 免費論文網
就企業集團自身而言,資金缺乏仍是大多數企業集團亟需解決的難題。企業集團從事著跨行業、跨地域的多元化經營,資本實力相對於單一企業來說更為雄厚。但與世界上其他企業集團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的企業集團資本規模遠遠不及,大約有半數的集團核心企業,其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因此,要提高我國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就必須擴大企業集團的資本、資產規模。但它們自我積累能力較差,無法依靠稅後盈餘獲得自我發展所需的必要資金。以某航運集團為例,由於其主行業特徵(以運輸為主),投資規模大,投資期長,但投資回報率低。「八五」期間共向銀行貸款30餘億元,投入使用後,投資回報率僅為0.46%,連銀行利息都不足以償付,為集團的發展提供所需資金更是無從談起。而且,企業集團的資金管理還存在諸多問題。集團內各成員之間的關系尚未完全理順,雖然存在一定的資金聯系,如目前向銀行貸款實行「統貸統還」原則,但仍缺乏資金集中管理的中心,集團母公司由於自身資本缺乏,實際上也起不到投資中心的作用。另外,中國金融資產的90%表現為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這樣一種畸形結構,必然反映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使得企業資金的來源主要依靠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我國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平均為83%,沉重的本息負擔大大抵消了科學籌資應有的效果。
根據前述影響籌資模式的因素,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和企業集團的實際資金情況,在進行籌資時企業集團應選擇以外部的間接融資為主,內部融資和直接融資為輔的籌資模式。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企業集團選擇籌資模式時應首先充分挖掘內部籌資的潛力。由於大多數企業集團總體經濟效益不高,通過自我積累獲取所需資金,在短期內很難實現,集團內部企業由於所處行業、地域等因素影響,均存在發展不平衡現象,這為成員企業之間相互融資提供了可能性,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為內部股的發行創造了制度基礎。因此,內部籌資的側重點可放在成員企業之間相互融資和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上。成員企業相互融資最好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在集團內設立集團銀行或財務公司作為中介,開展資金業務,實現資金在集團內部的合理流動;二是子公司相互持股,優勢企業向資金缺乏的企業注入資金,形成子公司之間較為穩定的資本格局和協作關系。對內部職工持股而言,它具有籌資成本低、易於操作且財務風險較小等優勢,對公司的決策機構也會帶來積極影響,對於條件具備的企業集團來說,不失為一種較為理想的籌資方式。除此之外還應該積極向集團內部引入金融資本,提倡金融機構對集團內企業的參股並開展資金業務,以實現產融資本的結合。
第二,雖然從理論分析的角度來看,銀行貸款是絕大多數企業集團最重要的外部籌資方式,這是由我國獨特的金融制度所決定的。但在銀行對企業集團的信任度隨著集團償付能力下降而降低的情況下,銀行進一步提供貸款的空間並不大。企業集團籌集流動資金可主要採用銀行貸款方式。母、子公司在對外貸款時應協調好彼此的利益關系。傳統的「統貸統還」方式不僅易於造成子公司拖欠貸款,使母公司由於存在或有負債而增大財務風險,而且集團內部公司相互提供擔保的現象又會使銀行對集團內各公司的實際負債能力難以評估,從而影響到銀行貸款的安全性。改用「分貸分還」借款方式即由子公司自主決定貸款和還款既可克服「統貸統還」的弊端,也恢復了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完全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方案的實施應注意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從「統得過死」一下子跨越到「分得過開」,適度的資金聯系可使母公司保持控制和影響子公司的能力。這就需要採取三方面措施:
(1)子公司向銀行貸款自主,但重大貸款項目應經過母公司的批准,這在制定子公司年度預算時決定。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貸款擔保應有選擇性,質量高、為整個集團服務有利的項目可擔保,子公司間相互提供擔保要報母公司批准,以免整個集團負債過度。
(3)應及時分析各公司及集團整體的負債水平,主動調節資本結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通過資本市場籌資必將日益重要。企業集團長期發展所需資本應主要來自於直接籌資。因此,企業集團也應重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進行籌資,並為此積極創造條件。比如可通過集中企業集團內的優勢資產,組建新的上市公司,從而實現對外發行股票或債券。除此之外,還應積極拓展海外融資渠道,適當採用國際先進融資方式。
第三,應該強調的是,企業集團在選擇籌資模式時還應該強化資本結構意識。對於企業集團來說,籌資的目標不能僅限於籌資量是否滿足需要,而應立足於長遠,考慮所籌得的資金在企業形成的資本結構是否實現最優化。這在一個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過度負債,規避財務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業價值最大,實現企業財務目標。對單個企業而言,上述觀點已不難為人所接受,對企業集團來說,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籌資量大但資本結構安排不當導致企業集團財務機制崩潰、直至破產倒閉的例子屢見不鮮,最典型的例證是韓國的大宇集團。因為醉心於無限度的擴張規模,母子公司反復用同一資產作抵押申請貸款而不考慮資本結構是否合理,一旦遇到金融危機,看似強大的集團也同樣不堪一擊。因此,在進行企業集團的籌資管理中要不斷強化資本結構意識。根據現代資本結構理論,企業中最佳資本結構是實際存在的,在資本結構最佳點上,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而企業價值最大。企業集團選擇籌資模式,最關鍵的就是根據自己的籌資目標量和收益成本約束,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合理比例,使企業集團市場價值最大。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籌資模式。一般認為,我國企業資產負債率在45%~60%之間較為合理,企業集團可適當提高這個比率,但也要注意相應放大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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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甲公司和A公司同屬於某企業集團內的企業,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發行的普通股股票500萬股(股票面值為
我也在這家公司應聘了技術人員,查到的信息好少啊,地址是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交通東路882號,好像和上海總部那個公司不一樣,生產的基本是關於生產設備類電器的,成立於2000年5月18號,有個網頁寫員工51個人,把我刺激到了,現在至少相信它是個公司而非窩點。
基本上不包吃的話2000可能有點低,至少應該包工作餐,而且這是在你沒有習慣大購物的前提下,不然可能有點入不敷出,畢竟在浙江一帶生活水平在全國是數一數二的高
⑻ 集團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區別
一、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而集團公司是一個公司群,好多公司在一起,但是都有控制關系,連起來的企業集團。
二、集團公司屬下可以有三個或多個子公司,集團公司控有每一家下屬子公司多少的股份,子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不是。
三、集團不一定是企業,也就是說可以是事業單位,如果是嚴格的公司,《公司法》規定一定要標注公司字樣。
(8)企業集團內部甲子公司以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集團」是「集團公司」的俗稱,比如「××集團」,全稱肯定是「××集團有限公司」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集團公司」,在我國是指投資多個子公司的企業。當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關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稱為「××集團」企業。
集團不一定是企業,也就是說可以是事業單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廣電集團,其英文名只寫到GROUP,而沒有CO. 如果是嚴格的公司,《公司法》規定一定要標注公司字樣。
例子:福建省廣播電視集團。當然,也有公司制的廣電集團,比如上廣電。不一而足,只是一時想起的,可能還有其他反例。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⑼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