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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能去三環集團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3-29 17:54:49

⑴ 乙肝疫苗概念股有哪些

乙肝疫苗主要概念股一覽
廣州葯業(600332)治療性乙肝DNA疫苗。

福瑞股份(300049)肝病肝纖維化數字化診斷.

康恩貝(600572)該產品研發新葯已取得新葯臨床研究批件,適應症為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治療。
博雅生物(300294)投入8750.79萬元「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等系列特異性免疫球蛋白產業化項目」,建設期為1年,項目完全達產後,將年處理乙肝免疫血漿70.9噸,每年生產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98萬瓶,

雙鷺葯業(002038)新鄉雙鷺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主要生產用於治療乙肝、腫瘤及心血管等方面的國際領先葯物,同時從事生物技術研究、咨詢和服務等相關業務。

九芝堂(000989)肝炎系列葯物乙肝寧顆粒、裸花紫珠片、逍遙丸、赤丹退黃顆粒享受國家保密配方保護、天麻勾藤顆粒等.

重慶啤酒(600132)子公司佳辰生物與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共同研製「治療用(合成肽)乙肝疫苗。

恆瑞醫葯(600276)與美國CHEMEXHTERAPEUTICS公司,INC聯合開發核酸苷類高效抗乙肝病毒新葯。
貴州百靈(002424)乙肝葯,Y101抗乙肝病毒活性已得到解放軍302醫院及中國醫學科學院醫葯生物技術研究所的多次確證;進一步證實了Y101對保肝降酶、利膽退黃的作用;研究發現Y101抗乙肝病毒作用機制可能與其抑制乙肝病毒的CCCNDA相關;初步實驗發現Y101具有抗乙肝病毒耐葯病毒株的作用。

華蘭生物(002007)乙肝疫苗已取得新葯證書,流感疫苗進入試生產階段,另外還有多個產品進入臨床或報批階段。公司通過疫苗、菌苗項目的建設為公司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

智飛生物(300122)公司合作開發的病毒類疫苗主要有手足口病疫苗、混合型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治療用乙肝疫苗基礎實驗研究、新型結核病疫苗等共7項。

沃森生物(300142)公司於2005年開始研發重組(漢遜酵母)乙肝疫苗(CPG佐劑),2009年7月申報臨床批件。2011年2月,該疫苗10微克和20微克兩個規格已獲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物臨床試驗批件。該葯尚需進行臨床研究,待通過後產品才能投產上市,期間技術和行政審批時間尚不確定。

⑵ 我有乙肝,公司要我去體檢,我進世華房地產可以進去嗎公司會不會因為我有乙肝不要我 有乙肝可以進去嗎

按照國家有關法令規定,你可以進去的!只要不是其他問題!

⑶ 有乙肝攜帶者的能不能購買友邦保險

這個你必須在買保險的時候如實告知,因為是意外醫療保險,雖然乙肝會有影響,但是不一定不能承保,保險公司看過你告知後可能會讓你提供相關的病歷資料或者檢查報告,或者做一些問卷之類的,也有可能會讓你體檢,這些都會根據你的個人情況來判斷。你可以讓你的營銷員到公司專門負責這類問題的部門去問一下再做決定。而且,提醒你一點,意外醫療與健康險是有差別的,最好先搞清楚這份保險保的是什麼再做決定。

⑷ 有乙肝能進北大青鳥廠上班嗎

一般是不能的,
因為要進大廠都是要做體檢的,體檢過不了,自然是進不去的。
乙肝還是有希望可以治好的,
保持好的心情,祝你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⑸ 潮州三環集團體檢乙肝嗎

潮州市醫院入職體檢價格一百元左右,
廣東省潮州市各單位和公司招聘工作人員體檢參照公務員標准;
若沒乙肝.肺結核等傳染病代表體檢人體檢通過了。
最好周一至周五早上8點到11點空腹去體檢。

⑹ 去國家入股式的金融大公司應聘,體檢些什麼有乙肝的可以嗎

可以的。國家有規定:招聘單位不得查兩對半的。祝你好運!

⑺ 急!乙肝攜帶者能不能進入保險行業

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受到歧視的問題,就業促進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業力度,就業促進法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開放分類: 法律、法規、條文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目 錄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政策支持
• 第三章 公平就業
•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 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 第六章 就業援助
• 第七章 監督檢查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 相關解讀

• 第七章 監督檢查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 相關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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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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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業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六章 就業援助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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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 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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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實現就業。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 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第三章 公平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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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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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三)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布調查統計結果。

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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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密切聯系,實行產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章 就業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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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第七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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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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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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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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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就業促進法。該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作為一部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就業促進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期待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能為擴大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帶來福音。
歷經三次審議,反復修改,就業促進法正式出台。禁止就業歧視、扶助困難群體、規范就業服務和管理……諸多人們關心的就業問題在這部法律中都有體現。
促進就業政策法律化
就業被視為民生之本和安國之策。
我國的就業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據預測,到2010年,全國勞動力總量將達到8.3億人,城鎮新增勞動力供給5000萬人,而勞動力就業需求崗位只能新增4000萬個,勞動力供求缺口在1000萬個左右。
促進就業離不開政策的支持。為了切實解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問題,充分發揮國家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對促進就業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紹說,就業促進法建立了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我們以前實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進就業政策。比如說三年、五年,再根據情況進行調整。這次制定就業促進法時,把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此外,還制定了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信貸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財政政策。
反對就業歧視專章規定
近年來,反對就業歧視的呼聲不斷高漲。在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的過程中,要求細化公平就業條款、消除就業歧視的意見和建議佔了不小的比例。人們希望通過這部法律的出台,能為公平就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李援表示,在就業領域,就業歧視已形成了一個社會問題,立法機關對這一問題非常重視。
就業促進法草案一次審議稿中沒有專章規定公平就業問題。有些常委會委員、專家提出,實行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是就業促進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建議法律專章集中規定這部分內容。
在最終出台的就業促進法中,公平就業被作為第三章出現在法律條文中。總則中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而在公平就業一章中,則針對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以及農村勞動者這些人群的公平就業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受到歧視的問題,就業促進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業力度,就業促進法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反對困難群體實行就業援助
就業促進法加大了對困難群體的扶持力度。
對於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促進法將其界定為就業困難群體。對這部分群體和「零就業家庭」,法律特別規定了就業援助制度。
經過反復修改,就業促進法中關於就業援助的規定逐步得到細化。
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因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對於「零就業家庭」,法律規定,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職業中介機構要經行政許可
針對人才和勞動力市場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就業促進法對職業中介機構的設立規定了准入門檻。
除對工作場所、工作人員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還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⑻ 有乙肝能進富士康嗎

富士康應該屬於外企,一般就職前會有體檢,我有這方面的經驗,請放心,體檢只會做肝功能檢測,如果你的乙肝病情現在屬於穩定狀態,你的肝功能就會是正常的,那麼就不會被檢測到.
如果現在你的肝功能不正常,建議你最好馬上去專科醫院就診,盡快將你的轉氨酶降下來.這樣就可以了!醫院我可以給你推薦二六一醫院,是專科醫院,費用也比較合理!我的一個朋友就是在那看好的!

⑼ 我是一名有乙肝的人,能近華西證券嗎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下列為公共場所: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癒(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經衛生部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

5、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6、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鑒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復函》要求,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

7、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根據《衛生部關於修訂<血站質量管理規范>「8·4」條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69號)要求,血站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

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你是可以進入證券公司上班的,至於能不能進華西證券,除了這一點,還有看其它方面的。

另,如果你是大三陽,建議積極治療,轉成小三陽在去找工作更好。

⑽ 我是一名乙肝攜帶者能去北京京東方工作嗎

應該有點困難,京東方同大多國企一樣,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有排斥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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