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股份股票
A. 為什麼很多公司都在紐交所上市
引言:經濟發展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公司融資成功開始上市,但是中國國內很多的公司都會選擇在紐約交易所上市,而不選擇在國內。紐約交易所的股份能面向全世界,只要能聯網就能開戶交易,在中國上市只能由中國人購買,而在美國上市可以由全世界購買。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為什麼很多公司都在紐約交易所上市?
三、本土環境
在美國本土企業沒有不接受證監會審查的,國內互聯網行業發展初期非常缺資金,銀行也不給貸款,所以主要的資金來源是天使投資家風險投資,這些投資一般以境外為主,像我們熟知的互聯網企業,基本上從設立之初絕大多數就是中外合資的。但我國法律有規定,境外資金投資電信相關企業互聯網在內,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合資企業基本上是不可能獲批的。
B. 在紐交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區別是什麼
紐交所類似於主板,納斯達克相當於2板,主板的具體要求高於2板.納斯達克還包括幾類如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納斯達克小資本市場等還有OTCBB(粉單市場),上市的門檻和我寫的順序相同,是依次遞減。越往後對盈利、資產及盈利年數等的要求越來越低
C. 美股的盤前盤後是什麼意思
盤前盤後交易是指在非正常開盤時間段的交易,在開盤前的交易稱為盤前,收盤後的交易稱為盤後。
在美國,紐交所和納斯達克都有專門的盤前盤後交易時段。常規的交易時段通常是美國東部時間9:30-16:00,而盤前交易時段通常為美國東部時間早上4:00-9:30,盤後交易時間段為下午16:00-20:30。
盤前盤後的交易價,對股票的開盤價具有一定的影響。
比如,在盤前或者盤後,上市公司公告重大的利好消息,將會刺激投資者在盤前或者盤後,進行大量的買入操作,導致股票上漲,則有可能會導致股票高開,
而在盤前,或者盤後上市公司公告重大的利空消息,則會導致投資者拋出該股票,或者進行做空操作,則這有可能會導致該股低開。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D. 請問在紐交所已上市的股票還能不能在其他的地方上市很感謝有關人士能指點一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打擊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宣傳材料
一、股票發行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規定
《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目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事先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依法核准,面向不特定對象或200名以上特定對象,採取公開廣告宣傳或公開勸誘等手段,從事直接銷售或以股東轉讓股份等名義出售股票或股份的活動,均屬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37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第39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它包括了以下幾方面含義:(1)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買賣非法發行的證券屬違法行為;(2)證券交易活動必須在依法設立的場所進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以外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屬違法行為。目前,我國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僅有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管理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二)我國《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這一規定與《證券法》第39條的規定一致,即無論股東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其轉讓活動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前禁止轉讓期為三年)。這一規定是對發起人所持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發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只能於公司成立一年之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公司成立未滿一年的發起人股份禁止轉讓。公司成立以取得營業執照為標准。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轉讓,應當由股票持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記載受讓人的姓名並簽字蓋章,或者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然後由公司將轉讓後新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等信息記載於股東名冊。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還需向工商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許多在所謂「一級半」市場受讓股份的投資者,沒有辦理相關的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信息並未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極易受騙上當,或者引起法律糾紛。
二、所謂「一級半」市場
「一級半」市場,並不是法定名詞,一般指私下交易或者轉讓股票(份)的場所,實質上是非法交易市場。投資者參與這個市場的股票交易和股份轉讓活動屬違法行為,其權益不受法律的保護。
「一級半」市場的表現形式較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一是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但未經批准而設立,一般以網上交易中心或證券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義,專門為非法的證券交易或股份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二是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以某某股票將在境外或國內上市為幌子,兜售所謂的原始股、內部職工股;三是以指導會員投資為名,謊稱可以利用「內幕消息指導投資,保證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的會員費或信息費。
三、各地產權交易機構、股權託管機構
產權交易機構一般為各地政府批准成立的為當地企業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股權託管機構一般是從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託管業務的單位。以上兩類機構均不屬於我國《證券法》所指的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目前不能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交易、股份轉讓的業務活動。
四、代理買賣股權的中介機構
我國《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時,必須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經批准私自經營證券業務的,屬違法行為。目前,所有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機構,均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不具有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交易咨詢或證券交易經紀業務資格,其銷售或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經營活動屬違法行為。
五、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主要表現特徵
目前,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主要特徵表現為:公司或公司股東編造公司股票將在境內外上市,公司設立和股票發行行為已獲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以發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購等為誘餌,蒙騙投資者,非法公開發行或以股東轉讓股份等方式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發行和轉讓對象為不特定對象;轉讓主要通過沒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或推銷、代銷人員,採用公告、廣告、信函、電話、推介會等公開方式進行,引誘投資者上當受騙。
六、境外上市
(一)關於公司境外上市、境外股權投資外匯結算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關於國內企業境外上市問題,我國《證券法》第238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2006年8月8日,商務部修訂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關於境內居民投資交易境外上市企業股份的外匯結算問題,2005年1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根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境內居民為換取境外公司股權憑證及其它財產權利而出讓境內資產和股權的,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境內居民不得以其擁有的境內資產或股權為交易對價取得境外企業股權及其它財產權利」。2005年4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將境內資產、股權注入境外企業並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股票的,如境內被並購企業(或為並購而設立的企業)2005年1月24日之前發生的最近一期關聯外資並購交易已於該日期之前辦妥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境內居民個人應按照附件格式到被並購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未經外匯局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境外投資及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二)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2.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設立公司的名義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3.境內上市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券證(DR)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以上境外上市的形式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購買境外間接上市股權的持股風險
1.公司上市的風險。許多公司雖有境外上市的計劃,但由於業績差、運作不規范、上市過程中「黑箱操作」等原因,最終絕大多數會受阻夭折。更有甚者,只是打著「海外上市」的幌子欺騙投資者。
2.上市後股權確認的風險。少數公司雖然採用非正常方式實現了境外上市,但是投資者仍面臨股權能否確認的風險:一是許多境內投資者並非在冊股東。不少公司為了達到上市標准,利用投資者對境外上市程序和規則不了解的情況,上市運作中「黑箱」操作,將許多投資者排除在股東名冊之外,使投資者成為「虛擬股東」;二是在冊股東換股難。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相關規定中,對並購、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資格做了嚴格限制,不符合條件的國內自然人股東不能成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
3.股票交易操作難的風險。國內投資者因受外匯管制所限,實現在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難度很大。若想直接交易,則要開立高額外匯保證金賬戶;若要委託他人代理,則會承擔受託人的信用風險。
4.股票交易價格風險。國內投資者即使能實現最終的交易,也未必就能獲利。以國內企業上市最多的美國OCTBB為例,該市場類似於國內退市公司進行交易的三板市場,大部分公司規模小、業績差、交投清淡、股價低迷,國內投資者很難獲利。
5.股權交易資金風險。國內投資者即使實現了股票最終交易,但結算資金安全到賬缺乏保障。為了規避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目前這類資金的進出多採用「地下」途徑,
投資者對資金無法控制,風險很大。
(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發行股票的主要形式
一些企業以境外上市為名,行非法發行或轉讓股權的欺詐、誘騙投資者之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1.以境外上市為名,欺詐宣傳。一些公司通過媒體、新聞發布會或擺攤設點、理財講座等方式,宣稱公司將在境外上市,誘騙投資者購買。宣傳中,將直接上市與買殼間接上市混為一談,將NASDAQ與OTCBB不加區分,使投資者輕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會獲得高額回報。實際上,投資者持有的只是境內公司的股權,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並無直接關系,存在無法轉換和流通的風險。
2.以「分散股權」為借口,非法發行或轉讓股權。一些公司或機構借用美國等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股東人數最低限的規定,製造股權發行或轉讓的題材。但是,投資者受讓的股權難以得到確認,成了「虛擬股東」或「二級股東」。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購」為誘餌,蒙騙投資者。為了推銷股票,一些公司承諾到期回購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設置了許多前置條件,很難真正兌現。如有些公司設定「以公司凈資產為回購價格」的條件,與投資者購買價格有很大差距。事實上,股票的收購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我國《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減資、合並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對股份回購的程序也有嚴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發行,一般不能回購,也沒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機構或個人為銷售主體,推脫公司的法律責任。為了逃避非法發行或轉讓股份的責任,一些公司委託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操作,公司幕後配合。出現糾紛或遇監管部門查處時,通常以「股東行為與公司無關」為托詞推卸責任。
5.以股權託管為招牌,增加欺騙性。一些公司通過委託地方股權託管機構對股份進行託管或確認,企圖使投資者相信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這種託管與交易所的託管程序有著本質區別,與上市並無任何關系。
七、嚴厲打擊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
依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以及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關於處理非法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規定,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等部門,將對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嚴肅查處。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參與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行為不受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參與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投資者應認真學習和了解證券市場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保護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理性投資,自覺抵制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八、投訴舉報
(一)下列事項可向行為發生地證券監管和公安機關投訴、舉報:
1.未經證券監管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
2.非法買賣、轉讓股份的行為。
3.非法從事代理股份轉讓等經紀業務的行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等基本情況及問題應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或舉報
(三)各類非法集資行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投訴、舉報
(四)下列事項應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1.發現存在詐騙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2.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責任人拒不退還投資者資金和賠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陝西證監局信訪電話:(029)88361759
E. 紐交所上市的股票在國內可質押嗎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國內的規定是股票質押是要辦理手續的,上市的在登記公司,非上市的在工商管理部門,而海外的股票不知道該在哪裡辦理手續
股票質押: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F. 什麼股票是600開頭的
600開頭的票有很多,例如:
1、運盛實業(600767)
運盛(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盛實業」)於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代碼600767),公司主營地產開發與經營。
2、中國國航(601111)
公司是中國唯一的載國旗航空公司,是國內最具領先地位的航空客運、航空貨運及航空相關業務的運營商,擁有國內最為完善的航線網路和最大的國際航線網路,為主要中國城市及國際目的地服務。公司擁有北京主基地和上海、成都、杭州等共10個營運基地。
3、2016年6月7日,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600690.SH)和通用電氣(紐交所股票代碼:GE)共同宣布,雙方已就青島海爾整合通用電氣家電公司的交易簽署所需的交易交割文件,標志著GE家電正式成為青島海爾的一員。
4、伊利股份600887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部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伊利集團穩居全球乳業第一陣營,蟬聯亞洲乳業第一。2018年實現營業總收入近800億元,創亞洲乳企最好成績。
5、中國船舶(600150)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源於1950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重工業部船舶工業局,歷經第一機械工業部船舶工業管理局、第三機械工業部第九工業管理局、第六機械工業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
G. 紐交所上市和國內新三板上市有什麼區別
河北穩升為您服務。
紐交所可以看做美國的主板。國內新三板發展歷史還比較短,是以美國的納斯達克作為目標的。
一般規模較大,在國內上市等不及的可能選擇海外紐交所上市。不過海外上市成本較高,另外需要了解,國外對中概股的估值一般不會很高,做空勢力很雄厚。交易制度和財務制度都有不同。企業需提前了解准備。
國內新三板屬於掛牌,掛牌條件比A股低很多,一般規模較小的可以選擇新三板。
H. 紐交所上市意味什麼
紐交所上市意味證券市場上獲得資金支持,原有股東的股票也能在公開市場轉讓。
一,在紐交所上市
資格審查凡申請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須首先接受該交易所的資格審查,這是整個上市過程的首要環節。申請上市的公司只有在通過資格審查之後,才可在報刊、年度報告和招股說明書等材料中披露正式提出上市申請的意圖。資格審查在申請上市的公司提出要求時保密地進行,不收取審查費,也不要求通過審查的公司承擔必須上市的義務。對於那些通過資格審查的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將給予一個正式的上市等級,並且逐項列出需要達到的上市條件。
二,申請上市的公司需將以下資料遞交給紐約證券交易所,以便接受資格審查:
1.經過公證的公司章程和強則(需交英文翻譯件)。
2.已在或將在美國市場上交易的證書樣本。
3.如有存托協議,需提交存托協議的副本。
4.最近三年分發給股東的年度報告的英文文本,其中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兩份。如果年度報告為非英文文本,應提供最近三年的每年年度報告的英文譯本。
5.最近一份根據1933年證券法案所列證券銷售的招股說明書以及最近遞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申請書。
6.分發給股東的關於最近一次年度(全體)會議的代理須知或相等材料的需英文翻譯件。
7.在世界各地和美國的股票分配計劃。
三,補充資料:
(1)10個最大股東的姓名。
(2)公司證券目前正在其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名單,以及這些證券在最近一年內的價格範圍和交易量。
(3)公司董事、公司官員及其直系親屬擁有或控制的股票數目。
(4)擁有10%或以上股份的其他股東擁有或控制的股票數目。
(5)與公司股份的所有權、投票權和過戶等有關的任何限制性規定。
(6)非公司官員的公司雇員擁有股票數目估計。
(7)由利潤分享計劃、儲蓄計劃、退休金計劃或類似的公司雇員福利計劃所持有的股票。
I. 有誰知道美國NIUS.OB原始股股票的情況上市否有沒有相關公告
這是這家公司的公開信息:
紐素樂生物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代碼是NIUS.OB, 在OTCBB上交易,CIK號碼為0001439569,CUSIP號碼為65480Y107
在OTCBB網上查不到相關信息。
所謂OTCBB,即美國場外櫃台交易系統,OTCBB與NASDAQ的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沒有上市標准;
2、不需要在OTCBB進行登記,但要在SEC登記經NASD核准掛牌;
3、掛牌審批時間較短;
4、上市費用非常低,無需交納維持費;
5、在股價、資產、利潤等方面沒有維持報價或掛牌的標准。
與NASDAQ相比,OTCBB以門檻低而取勝,它對企業沒有任何規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經過SEC核准,有三名以上做市商願為該證券做市,就可以向NASD申請掛牌。掛牌後企業按季度向SEC提交報表,就可以在OTCBB上市流通了。
順便提醒:要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騙局,如果有問題,馬上報案。
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