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發股份上市上市首日
① 是不是深市上市股票增發上市首日股票都不設漲跌幅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在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度限制!
② 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請問是增發的那部分還是包含原來的那部分如何區分
全部上
國元證券此次增發5億股,增發前總股本為19.7億股,原股東可按10:3優先認購,所以理論上原股東一共可以認購19.7×3/10 大約6億股,超過本次增發總數。
增發價格每股19.8元,除權時價格23除權後(23×10+3×19。8)/13 每股約為22元 那你19.8元買進來22元賣出去立馬就賺了幹嘛不買配股,除權後肯定會有股東出手,一般短期內跌的比較多,以後還是會漲的。公司好的話原股東一般不虧的,股價跌並不影響股民賺錢。
認購要花錢的,但買的成本低,賣出去高 為啥不認購呢。再說控股股東為了保持股權比例一般都會全額認購的,有些人為了投資意圖也要保持一定比例的股權,所以肯認購的人還是蠻多的。呵呵 希望有用
補充:你20.9元的價格並非除權後的價格,除權後價格約為22元,但在11月13日國元證券是低開9%開盤,所以開盤價比除權價低,導致23元買進的虧損。
其實配股的人大部分都沒有虧損,畢竟在23元買入的及其之少,許多機構在之前就以不錯的價格買入,並參與了配股,他們的綜合成本在配股後遠低於22元,甚至低於20.9元,這導致了13號增發股上市時,被大幅拋壓。
交易信息也顯示,13日當天機構拋出7.7億元國元,而買入不到一個億。
總之,你若在23元買入,13號這天是虧損的,但之前買入的都不大會虧損;所以,理論上配股是會給股東讓利的,這也導致了配股前的股價一路飆升,但之後是否能在這次配股中賺錢就看你的綜合持股成本了。
④ 定向增發新增股份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定向增發新增股份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定向增發------對特定的機構或公司發行新股,普通股民無法參與。
不定向------向普通股民發行新股。
定向增發的優勢至少有三:一是定向增發極有可能給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比如說G鞍鋼向鞍鋼集團定向增發,然後再用募集來的資金反向收購集團公司的優質鋼鐵資產,可增厚每股收益,據資料顯示,G鞍鋼在定向增發後的每股收益有望達到1.03元,而2005年報只不過為0.702元;二是定向增發有利於引進戰略投資者,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三是定向增發也改變了以往增發或配股所帶來的股價壓力格局,這是因為定向增發有點類似於「私募」,不會增加對二級市場資金需求,更不會改變二級市場存量資金格局。另外,因為定向增發的價格往往較二級市場價格有一定溢價,這也有利於增加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持股信心。
⑤ 增發股票上市首日是否除權
您好,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一般不對相關股票進行除權處理。
⑥ 增發上市日的意思
所謂增發上市日,是指增發股票的首日。增發股份上市流通需到流通解禁日,在流通解禁日當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⑦ 什麼是增發股份上市首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
增發,是指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資本額而發行新股。所為的不設置漲跌幅限制,就是,當天的股票幾個可以脫離股價波動10%的這個限制,打個比方,10元,漲跌停為,9--11元,但是不設置限制,就沒有限制,可能是1元--100元。
如果是老股戰略重組,母公司借機整體上市,分兩種情況:1、利用股改完成資產置換,整體上市,股改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2、如果只是母公司戰略重組借機整體上市,與股改無關,重組首日有漲跌幅限制,但在這之前,肯定股價早已一步到位
發行對象是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或者通過認購本次發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投資者,其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而且該發行對象應當與上市公司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並提交董事會批准。要是都可以馬上賣出,那這股票其不要崩盤
⑧ 增發上市的股票是什麼意思,是首次上市發兩次嗎
是上市後的第二次發行.
增發上市應該符合的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⑨ 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股價會跌嗎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之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的股份按認購對象的不同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