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
❶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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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發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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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觀意字【2014】第0147號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人員資格、表決程序進行核查見證,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賴。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會告材料,隨同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基於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扣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於2014年3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a》、《-il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會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式,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事項。公司於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述報刊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補充通#》,金告本次股東大會增加一項臨時提案。公司於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本次股東周年大會會議資料。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方式分為現場會議方式和網路投票方式(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為平台)。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點為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環球貿易中心D座22層第六會議室,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蔣衛平先生主持。網路投票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網路投票時間與會議通知相一致。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境內外審計師、境外法律顧問和本所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會議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方式,對會議所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進行了計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票和監票,在合並統計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後,對表決結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於公司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3、《關於公司201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關於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5、《關於公司執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議案》:
6、《關於會司2013年度審計費用及聘任201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7、《關於公司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修訂《章程》的議案》;
2、《關於會司擬發行債券的議案》;
3、《關於公司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僅為《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蓋章頁)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韓德晶
經辦律師:胡勝林 熊若雯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❷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2)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❸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嗎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師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意見書不僅表述結論性意見,而且應當說明上述結論性意見的依據。
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准則規定。本准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不適用的,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內容與格式作出適當修改,但應當說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八、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應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應當發表保留意見。
九、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但無論有無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十、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律師應當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簽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上報後,不得對該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補充、說明或更正,應另行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報送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是經兩名以上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發行申報材料上報後,如有任何修改,發行人必須立即通知律師。上述修改對法律意見有影響的,律師應當就該項修改的內容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❹ 《證劵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要求是什麼
一、上市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徵:如股東人數廣泛性,股份發行轉的公開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經營的公開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有嚴格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其發行的股票並不必然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經批准,所發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稱之為上市公司。
二、上市條件
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❺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什麼時候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❻ 上市公司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❼ 企業上市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主要職責是
企業上市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主要職責是:為企業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7)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擴展閱讀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