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票激勵
⑴ 請問如何才能知道中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政策,怎麼能找到相關的統計數據
只有看歷年年報 這個交易所網站上有
⑵ 股權激勵方案還需要證監會批准嗎
股權激勵專家胡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需要證監會批准,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就不需要考慮證監會了。
⑶ 為什麼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原因如下:
為了降低股民已投資本的風險。
證明企業的盈利是真實的。
證明企業產品的受歡迎程度高,銷路好。
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⑷ 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
⑸ 請問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已獲證監會核准無異議
已經有4家通過了證監會的備案,分別是G萬科A、G華僑城、G成大、G老窖
可能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
股票名稱 3.9收盤價 30日均價 07EPS 08EPS 是否考慮股權激勵
特變電工 20.41 18.13 0.80 1.00 是
深深房A 6.52 6.03 0.03 0.05 是
華僑城A 18.96 17.91 0.52 0.67 是
金融街 14.69 14.75 0.72 1.10 是
北京城建 13.12 11.74 0.48 0.80 是
潯興股份 15.94 16.10 0.34 0.49 是
贛粵高速 10.14 9.96 0.76 0.89 設立業績獎勵基金和激勵計劃
皖通高速 7.61 7.31 0.48 0.55 制定包括股權激勵在內的長期激勵計劃
華北高速 5.09 4.60 0.26 0.29 制定股權激勵計劃
洪都航空 27.69 26.06 0.80 1.02 擬准備推行
安琪酵母 23.95 23.36 0.72 0.88 是
海螺水泥 33.19 31.12 0.97 1.37 定向增發回收高管層持有的少數股東權益,變相股權激勵,正在進行中
通化東寶 12.61 12.58 0.29 0.47 是
招商銀行 16.3 16.92 0.41 0.55 推行股票增值權激勵計劃,尚需國資委批准
工商銀行 5.05 5.03 0.19 0.25 已經獲得股東大會批准
中國銀行 5.04 4.80 0.18 0.22 已經獲得股東大會批准
岳陽紙業 17.59 15.57 0.45 0.64 是
同仁堂 22.69 22.91 0.70 0.80 是,但國資委不批
⑹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⑺ 上市公司能一直發行激勵股權嗎
一般性規定
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一般性規定作出解讀作出解讀:
(1)上市公司合規要求,「辦法」第七條從禁止性規定的角度不完全列舉了包括:「(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 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一旦出現以上幾種情形的不得進行股權激勵,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上市公司合規經營。
(2)激勵對象合規要求,「辦法」第八條從授權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兩個角度規定了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而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同時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的人員也不得對其進行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為了讓企業能夠留住核心優秀的員工,保證企業平穩快速發展,而以上兩方面的列舉,一方面是對公司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層管理人員或者核心人員,該類人符合股權激勵的基本初衷,應該被激勵。而第二類人則屬於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或對企業發展有不利影響的人,故不能作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⑻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⑼ 證監會鼓勵大股東及董監高增持本公司股票規定
適用對象:
1、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在6個月內未減持過本公司股票,但擬通過資管計劃增持股票以實施市值管理的上市公司大股東;
3、需要通過融資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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