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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對中國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04 14:53:55

⑴ 美國對中國301貿易調查 哪些股票

1、作用對象不同 「特別301條款」是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防止侵犯行為的發生,該條款的作用對象是改善外國的知識產權體制。337調查是在美國進口與過境貿易中,對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私人廠商及其產品實施制裁,是直接針對外國生產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2、判斷依據不同 「特別301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提交一份報告確認有下列行為的國家(1)對知識產權不進行公平和有效的保護,或(2)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不給予公平和恰當的市場准入。這類國家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337調查則只需要證明進口產品的侵權事實和美國存在或在建相關產業即可。 3、實現途徑不同 「特別301條款」主要由政府通過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談判磋商來進行,以協議、條約和公約的形式推動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體制的改善。337調查則由ITC啟動訴訟程序來阻止外同生產商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侵害,這彌補了國內司法管轄的不足。

⑵ 301條款的301條款-「301條款」劃分


美國「301條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內容,包含「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關於知識產權)、「超級301條款」(關於貿易自由化)和具體配套措施,以及「306條款監督制度」。在這個意義上,美國「301條款」又稱其為301條款制度。一般301條款是美國貿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級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配套條款等是針對貿易具體領域做出的具體規定,構成了美國「301條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系。具體說就是:「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准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針對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電信301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采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采購辦法」,而且其范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一般301條款」是其他「301條款」的基礎,其他「301條款」是「一般301條款」的細化。即使沒有其他「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一樣可以適用「一般301條款」的規定解決貿易爭端。美國狹義和廣義的「301條款」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構成一個完全的體現美國法律文化的價值體系,為美國的利益發揮著作用 。

⑶ 美國301條款

美國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

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一般而言,「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採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3)301條款對中國股票擴展閱讀:

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因某國違反貿易協定而將其列入特別301報告中,美國政府可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啟動爭端解決程序,或者透過任何其他制定有爭端解決條款的貿易協定,例如:自由貿易協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美國政府也能單邊進行徵收貿易制裁的關稅,例如:普及特惠稅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曾因烏克蘭(當時還不是WTO會員)未能立法保障音樂CD和出口貨品的相關版權,而將其歸納為徵收貿易制裁關稅的對象,在301條款規范下對其金屬材料、鞋類和其他進口貨品實施禁止性關稅。

2018年3月美國總統特朗普依據301條款,對中國實施單邊增收關稅的貿易制裁,開啟了2018年中美貿易戰。

⑷ 301調查的一般301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系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⑸ 分析美國301調查對中國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

當地時間8月12日,美國白宮貿易和製造業政策辦公室、白宮國際經濟咨詢委員會、美國貿易政策代表辦公室等美方政府人員宣布,美國總統特朗普將於8月14日簽署行政備忘錄,責成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決定是否對所謂的「中國不公平貿易行為」發起調查。這意味著,美國貿易代表可能援引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對中國發起「301調查」。此舉引發各界對美國採取單邊行動損害中美經貿關系的擔憂。

而此次爭端肇端於知識產權糾紛,8月初,美國政府就曾放出消息稱,特朗普有意啟動301條款對中國知識產權問題發起貿易調查,主要針對微型晶元和電動汽車領域。

⑹ 美國對中國301是什麼意思

當地時間8月12日,美國白宮貿易和製造業政策辦公室、白宮國際經濟咨詢委員會、美國貿易政策代表辦公室等美方政府人員宣布,美國總統特朗普將於8月14日簽署行政備忘錄,責成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決定是否對所謂的「中國不公平貿易行為」發起調查。這意味著,美國貿易代表可能援引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對中國發起「301調查」。此舉引發各界對美國採取單邊行動損害中美經貿關系的擔憂。

而此次爭端肇端於知識產權糾紛,8月初,美國政府就曾放出消息稱,特朗普有意啟動301條款對中國知識產權問題發起貿易調查,主要針對微型晶元和電動汽車領域。

⑺ 301條款的301條款-中國301條款申請


美國紡織團體協會要求政府接受美國的中國貨幣聯盟提出的針對中國貨幣操縱實施「301條款」的申請。該協會主席卡斯·約翰遜認為,中國利用貨幣作為經濟武器,美國也應該對此進行反擊。向美國政府提出的「301條款」申請就是一種強大的武器,可以向中國提出制裁威脅。美國紡織團體協會建議政府保護美國的就業和貿易規則。
約翰遜表示,過去幾年,美國政府一直致力於與中國就其貨幣政策的改革進行談判。但中國拒絕放棄人民幣盯住美元的貨幣政策。而目前正是美國政府應該採取強硬措施的時刻。
2005年1月1日紡織品配額的取消對美國紡織業十分不利。在已經取消配額的紡織品領域,中國的貨幣政策已導致產品價格平均下降了53%。不僅對美國紡織業,對世界紡織業也產生了巨大影響。在過去兩年半中,中國紡織品在美國市場的份額從9%增到了72%,並在繼續增長。與此同時,許多美國紡織廠破產倒閉,孟加拉國和墨西哥的紡織業也遭受了很大損失。約翰遜認為,這是不公平市場競爭的結果。美國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就業。

⑻ 美國將啟動301條款,對哪些股票有影響

中央鑽了WTO沒有退出機制漏洞,無意落實開放市埸、匯率市埸化、降低關稅等加入時的承諾, 所以歐、美、曰等主要貿易夥伴在過渡期後紛紛否定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以孤立中國, 美帝更以國內法律直接對抗中央的不公平貿易。
大家都知道未來沒有市場了,今天誰還安心去做?於是新的布局就提前開始了,外資開始出逃、李嘉誠跑了、國內客們跟著跑、權貴們不用說! 於是中央大手推高股市、房市把人民幣資產高價賣給百姓,因為當官的都拿著人民幣要換回美元,於是成本就增加了,又有一批想留下的要出逃。在減少、稅收下跌之中,上位者還不願意窮奢極欲的生活被削減,於是加征型型式式、合法非法的行政收費、名類「莫需有」的行政罰款,於是本來就大勢已去的更加艱難了,倒閉潮就出現了!

⑼ 301條款的301條款-一般301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系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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